探究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共6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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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探究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摘要:探究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以及各归责原则的具体内容。首先,介绍归责原则的含义,及确立归责原则在实践中拥有着积极的意义。其次,分析学界对归责原则体系界定的各种学说,得出归责原则体系即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三元归责原则体系。再者,具体介绍各归责原则的含义、构成要件、实际运用中的注意点。最后,对归责原则的实施效果进行总结。 关键词: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一、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概述所谓归责原则是指据以确定侵权民事责任应由行为人承担的理由、标准或者说最终责任归属决定性的根本要素。而侵权的归

2、责原则,实际上是归责的规则,它是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的依据和标准,也是贯穿整个侵权行为法之中,对规范各个侵权法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一定的归责原则直接体现了统治阶级对侵权立法的政策,同时也集中表现了侵权法的规范功能。在司法实践当中,对一个案件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就要适用不同的具体规则,法官在审理具体的侵权案件的时候,他必须要首先确定这个案件要适用什么样的归责原则,只有确定了这个案件要适用什么样的归责原则,他才可以按照所选择的归责原则指向的具体法律适用规则办理案件。如果在对一个案件适用法律时,选择归责原则出现错误的话,那么这个案件就会出现根本性的错误。所以,归责原则是侵权责任法的一个核

3、心问题,侵权责任法必须规定清楚。在现阶段,由于侵权法规范对象的复杂性和多层次性,世界各国的侵权法的归责原则都呈现多元化的趋势。二、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体系归责原则体系应该具有内在逻辑联系,其体系内各归责原则应是既相互区别,各有功能,又是相互补充的,而不是截然对立的。所以确立合理的归责原则体系是侵权责任立法的重要课题。关于侵权的归责原则体系,主要有四种观点:(1)一元论即单一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说,这种主张将过错延展为侵权责任之唯一归责原因。这是过去较有代表性的观点,现在少有学者主张 。(2)二元论即主张我国侵权归责原则为二元归责原则体系,有三种观点:其一为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的二元归责体系。

4、其二是由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原则构成,认为过错推定是过错原则中的一种程序性规则,而非一项独立的侵权归责原则。其三是由过错责任原则与公平责任原则构成。(3)多元论。这一观点内部又有许多分歧:其一,有人主张多元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危险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三种。 其二,有学者主张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就是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三个归责原则构成,各自调整着不同的侵权行为。 其三,有学者提出: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体系应当采取多元归责体系,即以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作为两项基本的归责原则相并列,而以公平责任原则为补充,以绝对的无过错责任为例外。三、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6

5、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是过错责任一般条款的体现。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为归责的依据,并以过错作为确立责任和责任范围的基础的归责原则。作为侵权责任法的一般归责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适用的方式一般是由原告(受害人)负举证责任证明被告(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否则,不成立一般侵权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侵犯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过错责任原则包含以下含义:第一,它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才可能承

6、担侵权责任。第二,它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的依据。因此,在过错责任原则制度下,责任成立的构成要件主要为:1、行为人实施的一定行为。这里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在大部分情况下, 行为人都是因为对他人的民事权益实施的加害行为而承担侵权责任, 如损毁他人财物。但是, 在一些特定情况下, 行为人的不作为行为也可能产生侵权责任, 如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造成他人损害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作为义务特定的,也是某法律明确规定的, 或是某人先前的危险行为产生的, 也可能是基于当事人的约

7、定等等。2、行为人的行为发生过错。在过错责任原则中, 是否产生过错是确定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核心要件, 也是法院审判、调解侵权案件的主要考虑因素。过错一般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在过错责任原则中,不仅要考虑行为人的过错,往往也会考虑受害人的过错或者第三人的过错。如果受害人或者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的话,则要根据过错程度来分担损失,因此可能减轻甚至抵消行为人承担的责任。过错程度决定责任范围。3、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这里的损害也是一个广泛概念, 不仅包括财产损害,还包括非财产损害,如人身损害、精神损害。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2款对民事权益作出了规定,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肖像权、

8、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在实践中,大多数受害人更注重的是现实损害和财产损害,对非财产损害的确定受外界和客观、主观的因素限制较多。4、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如何判断因果关系需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案情较为简单, 一因一果的侵权事项, 可以直接根据事实来进行判定; 对于虽然有其他条件介入, 但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延续或外来事件打断的, 也可以认定存在因果关系; 对多因一果等其他复杂情形, 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来决定。四、过错推定原则过错推定

9、责任是指法律事先规定,一旦加害人实施了某种加害行为,法律就推定加害人有过错,被告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加害人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其责任即可豁免。其目的在于改变过错责任中受害人的举证不利的地位,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这与过错责任的“谁主张谁举证”不相一致。过错推定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明方式,如果行为人未能有效证明其没有过错,则人民法院最终得以认定其具有过错,并据此确立侵权责任。由此可以看出,过错推定原则与过错存在密切联系,只不过其举证责任倒置了,免却受害人证明行为人有过错的繁重责任,从而平衡了双方的诉讼能力,有助于实现法律实质正义。过错推定原则主要适用于: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侵害

10、时,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2、下列情况下,医疗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3、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4、动物园的过错推定责任。5、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过错推定责任;6、堆放物侵权。7、林木折断侵权。8、窨井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在适用上要严格根据法律规定,按照基础事实来进行判断。例如侵权责任法第3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

11、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与第39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两个条文相差不大,但适用的归责原则却不同,前者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后者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五、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是与过错责任相对应的术语,是为弥补过错责任的不足而设立的制度。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要件, 只要其活动或者所管理的人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 给他人造成损失,不问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而都应承担的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意义在于保护处于弱者地位

12、的受害人的利益,及时救济受害人, 使其损害赔偿请求权更容易实现。无过错责任的表现形态主要有:(1)产品责任,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具有缺陷对他人生命、身体、健康或财产造成损害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2)环境污染侵权,指因环境污染而发生的侵权责任。(3)高度危险责任,指因高度危险作业或高度危险物导致他人损害而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4)动物致人损害,指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而应由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等承担侵权责任,但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动物园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的法律特征在于:第一,在无过错责任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在主观中并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这是适用该责任的前提,如果可

13、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事由就属于过错责任。第二,无过错责任是与过错责任相并列的责任形式,也并不意味着对等,某种意义上讲无过错责任又可称为过错责任的补充。第三,无过错责任的本质在于合理确定责任、合理补偿损失。因此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责任还可以同时实现惩罚功能和补偿功能。第四、无过错责任对一般免责事由的适用进行了限制,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决定责任的要件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过错责任的前提下,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最终取决于他有无过错,而在无责任情况下,行为人是否承担责任并不取决于他有无过错,而要根据他的行为和

14、物件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六、结语侵权责任法针对不同的侵权行为, 分别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共同组成了完整的侵权责任的归责体系。“侵权责任法”的生效标志着我国民商事法律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并向完整民法典的目标进一步迈进;意味着今后个人权益能得到更加全面、有力的保护。侵权责任立法过程中,针对我国特殊国情和法制传统的理念都涉及和考量,对转型时期中各种复杂的利益格局的进行了充分考虑,以及对利益冲突完善了协调措施等。因此,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相对于其欧美国家来说,即便是比较上的借鉴,也不是通过简单的继受来完成,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保持侵权责任法的特色,是契合

15、中国社会发展和现实国情的需要。因此,这部法律为中国的司法实践提供了依据,为百姓权益保障提供了制度支持,为法治建设进一步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也为世界民事法律文化的发展做出了中国自己的贡献。参考文献:1 王晓岭. 浅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J. 法学理论, 2010, (31) .2 王利明. 我国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的特色J. 法学论坛, 2010, (02) .3 张振亭. 试论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J. 商场现代化, 2010, (31) .4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解释与司法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5 王卫国.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6 唐永莉. 论侵权责任法中的无过错责任J, 求索. 2010, (08) .7 方恩升. 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论J.制度建设, 2010,30.经典法律案例分析 题目: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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