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共3页).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共3页).docx(3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技工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保证技工学校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技工学校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技工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把严格的管理制度同思想教育相结合,奖励同惩处相结合。第三条技工学校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籍管理制度。第四条各技工学校均应执行本规定。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技工学校按国家计划招收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准假或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六条新生在入学后的三个月内,应接受学校
2、复查。经复查证实不符合报考、录取条件,或身体状况不符合标准者,由学校报请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取消学籍,退回原地区。第七条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按规定日期到校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必须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第三章成绩考核第八条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载入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第九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四级(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制。第十条体育课的成绩,要把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结合起来进行综合评定。第十一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向学校申请,经批准后缓考。缓考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第十二条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均可补考一次
3、。补考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记分时应注明“补考”字样。第十三条擅自缺考,该课程以零分计,不准补考。考试作弊,应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第十四条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上课、实习、军训等都应考勤。无故不参加者,按旷课处理。第十五条学校每学期对学生进行操行评定,在学生毕业时进行操行总评。第四章休学与复学第十六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以及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的三分之一,跟原班学习确有困难者,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第十七条学生因病休学须有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休学应填写休学申请书,经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备
4、案。第十八条经批准休学的学生必须离开学校(户口和粮食关系可留在学校);休学期间停发助学金,医疗费由本人自理。第十九条学生休学回家的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由学校酌情补助。第二十条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休学期满的前一个月应向学校提交有关证明,经审查批准后,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个年级学习。第五章升级、试读、退学与转学第二十一条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者准予升级。第二十二条学生每学期有两门考试科目经补考仍不及格者,应随班试读一学期(试读期一次),试读期间停发助学金。第二十三条试读生在试读期末考试成绩及格者,可以转为正式生;有一门主要课程不及格者,应令
5、其退学。第二十四条学生每学年有四门考试科目不及格者;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一个学期内连续旷课7天,累计旷课10天以上者,应令其退学。第二十五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得转学。因特殊情况必须转到外地的学生,应先向学校提出申请,报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并征得转入地区学校、学校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转学证明和入学手续。第六章奖励与处分第二十六条对德、智、体和生产实习劳动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可分别给予表扬、记功和授予“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称号,并向全校公布,记入学生档案。第二十七条对于违反纪律和犯错误的学生,学校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
6、看、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第二十八条处分学生必须经过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执行,其中责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需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劳动部门备案。第二十九条对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含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帮助后确有显著进步者,可撤销处分。第七章毕业与结业第三十条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毕业考核和操行总评(毕业鉴定)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第三十一条学生毕业时,有两门主要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应准予补考,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操行总评不及格或生产实习课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第三十二条学生毕业时,因身体状况不能参加工作者,允许保留学籍一年,病愈后由学校同有关部门联系,酌情安置。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可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劳动部备案。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