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版教育学-第05章-教育制度与法规(共7页).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简版教育学-第05章-教育制度与法规(共7页).doc(7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第五章教育制度与法规一、学习目的通过学习,了解现代学制确立与发展的历程、教育法规的概念和我国教育法规体系构成,以及教师资格与任用制度和教师培训、考核与奖励制度的主要条例,掌握“义务教育制度”和“终身教育制度”两种主要的当代教育制度,以及教师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确立依法执教的意识,提升依法执教的自觉性与自主性。二、考核要求1了解:现代学制确立与发展的历程;我国教育法规体系。2识记:“教育制度”、“教育法规”的概念;“义务教育”的含义与性质;依法执教的含义;取得教师资格的条件;教师考核与奖励制度的主要条例。5理解:终身教育”的基本思想及其制度化发展趋势;教师的法定含义,教
2、师对学生的法律责任。4掌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教师确立依法执教意识的基本要求。三、考核内容要点第一节教育制度一、教育制度概述(一)教育制度的内涵广义的教育制度指国民教育制度,是一个国家为实现其国民教育目的,从组织系统上建立起来的一切教育设施和有关规章制度。狭义的教育制度指学校教育制度,简称学制,是一个国家各级各类学校的总体系。学校教育制度是国民教育制度的核心,是国民教育制度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体现了一个国家国民教育制度的实质。学制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学校教育设施。二是学校规章制度。(二)教育制度的类型根据历史发展,可以把学校教育制度划分为古代学制和现代学制;根据学校教育的层次,可以把学校教育分
3、为幼儿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按学校教育的类别结构划分为: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按学校教育的形式划分为:全日制学校、半日制学校和业余制学校。二、现代学制的确立与发展(一)中国现代学制的建立中国现代学制的建立是从清末开始的。中国教育体系和学制发展大体可分为两个阶段:一是19011911年的清末发展阶段,清政府模仿西方国家初步建立了国民教育体制,成为近现代中国国民教育体系的基础;二是19121922年的民国初期发展阶段,国民政府确定了以“六三三”制为主体的、具有整体性和全面性的国民教育体系。新中国成立后,1951年10月1日颁布了关于学制改革的决定,确定了新中国的第一
4、个学制,我国现行学制有“六三三制”和“五四三制”。(二)西方现代学制的发展西方现代中小学系统的形成有两条基本途径:一条是自上而下的发展,是以最早的中世纪大学及后来的新大学为顶端,向下延伸,产生了大学预科性质的中学,经过长期演变,形成现代教育的大学和中学系统。另一条是自下而上的发展,是由最初面向广大劳动人民的国民小学(包括初等职业学校)发展到中学(包括中等职业学校),并延至高等职业学校。西方现代学制可归结为三种基本的学制类型。(1)双轨制一轨是为资产阶级子女设立的、自上而下的结构大学、中学,是带有等级特权痕迹的学术性现代学校。另一轨是为劳动人民子女设立的、自下而上的结构小学(后来是小学和初中)及
5、其后的职业学校,是群众性的现代学校。(2)单轨制单轨制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美国形成的一种学制。其特征就是所有学生在同样的学校系统学习,可以由小学升人中学、大学,各级各类学校相互衔接。(3)分支制分支制是前苏联所建立的一种学制类型。这是既有单轨学制特色又有双轨学制某些特色的新型学制。其特点是“上通(高等学校)下达(初等学校),左右(中等专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畅通”。三、义务教育制度(一)义务教育的概念义务教育,是指依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义务教育具有的强制性表明,它发源于德国。(二)我国的义务教育制度1我国义务教育制度的确立与发展1
6、986年4月全国六届人大四次会议上通过了义务教育法,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2006年全国人大修订义务教育法,自9月1日起施行,由此拉开了我国义务教育向着均衡、公平方向快速发展的序幕。2我国义务教育制度的基本性质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性质:强制性、免费性、普及性。强制性,又叫义务性。免费性,就是公益性。普及性,即统一性。四、终身教育制度(一)终身教育思想的产生与发展1929年英国成人教育家耶克斯利出版了世界上第一本终身教育专著终身教育。终身教育的概念化和体系化则是在20世纪60年代,其标志是法国成人教育家保罗朗格朗论终身教育报告书的发表。终身教育,作为一种世界性教育潮流,其发展上升趋势达到顶峰,是以联
7、合国教科文组织教育财富蕴藏其中报告的发表。标志着终身教育理论体系的最终形成。(二)终身教育思想的主要观点所谓终身教育,是指人们在一生中都应当和需要受到各种教育培养。它具有两个本质特征:一是贯穿人生始终的一种教育形态,具有时间的延展性;二是包容了所有现存的教育形态在内的教育过程。概括起来,时间上延展和空间上包容共同构成了终身教育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未来的学校必须把教育的对象变成自己教育自己的主体。(三)终身教育的制度化发展根据保罗朗格朗的终身教育理论,必须通过学校教育的纽带和核心作用将各种不同的教育部门连接到一起,从而实现教育的整体化发展。2002年11月,中国共产党的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提
8、出,“构建终身教育体系”。促进终身学习、形成学习型社会。2010年教育规划纲要,再次提出了“构建体系完备的终身教育”的战略目标与主题。第二节教育法规概述“依法治国”、“依法治教”、学校依法治校、教师要依法执教。一、教育法规的概念(一)概念内涵教育法规,是由有权立法的国家机关制定的调整教育关系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二)规范作用1教育法规具有指引作用2教育法规具有评价作用3教育法规具有教育作用4教育法规具有保障作用二、我国的教育法规体系(一)宪法中的教育条款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国家的总章程,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我国宪法为教育法制提供了基本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同时也为
9、教育活动提供基本的法律规范。(二)教育法律由全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教育规范性文件,称教育法律。教育法律又分为教育基本法律和教育单行法律。1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基本法律是教育法规体系中的“母法”。规定一国教育的基本方针、基本任务、基本制度以及教育活动中各主体的权利、义务等。我国的教育基本法教育法,已在1995年通过,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2教育单行法律教育单行法律是指根据宪法和教育基本法原则制定的调整某类教育或教育的某一具体部分关系的教育法律。一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是我国第一部以职业人员为对象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
10、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是一部与教育关系极为密切的法律。此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教师节的决定,也属于教育法律范畴。(三)教育行政法规教育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教育事业,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教育行政法规,一般有两种发布方式:由国务院发布,如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由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即教育部)发布。行政法规不论采取哪种发布形式,都具有相等的效力。(四)地方性教育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
11、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与教育法律、行政法规相比,地方性教育法规有三个特点:一是地方性教育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具有从属性;二是地方性教育法规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具有区域性;三是地方性教育法规是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它在调整对象、权利义务、罚则等方面规定得更为具体,具有更强的操作性。(五)教育规章教育规章,按制定发布机关可分为两类:由国家最高教育行政机关(即教育部)制定的教育规章,称部门教育规章,在全国有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教育规章,称地方教育规章或称政府教育规章
12、。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三、依法执教(一)依法执教的含义依法执教,就是要求教师在日常教育教学工作中,凡是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都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无明确法律、法规规定的,则在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教师的法定职权(职责)范围内进行工作,这就是依法执教。(二)教师应当依法执教首先,教师应当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这是教师依法执教的前提和基础。其次,教师应当具有较强的法律信念,这是教师依法执教的重要保证。再次,教师应当具有自觉的法律意志,这是教师依法执教的关键所在。第三节教师的法律地位、权利与义务一、教师的法定含义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是国家对教师的基本要
13、求。二、教师的权利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这项权利可以称为教育教学权。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这项权利可称为学术活动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成长发展的权利。这项权利可称为指导评定学生权。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丁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这项权利可称为参与教育管理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这项权利可称为进修培训权。三、教师的义务教师法第八条集中地对教师应承担的义务作出了规定:遵守宪法、法律和职
14、业道德,为人师表。这项义务可称为遵纪守法义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教育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这项义务可称为教育教学义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教育教学主要目标,通过活动对学生进行形象的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有目的、有计划的活动。这项义务可称为思想品德教育义务。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这项义务可称为爱护尊重学生的义务。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这项义务可称为保护学生义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
15、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这项义务可称为提高思想业务水平义务。第四节教师对学生合法权益的保护责任一、学生的权利就是教师的责任学生的权利相对于教师来讲就是教师的责任。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义务教育法等都规定了学校教师应该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等重要内容。学生在学校受教育的过程中所享有的主要的权利,可归纳为受教育权、人身权和财产权三项基本内容。(一)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1学生入学权2学生上课学习权3学生受教育选择权4学生升学权(二)尊重和保护学生的人身权人身权是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与公民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1尊重学生人格尊严,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
16、,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2禁止搜身或搜查学生个人物品3禁止非法利用学生的肖像4保护学生隐私权,禁止私自查阅信件、电子邮件或日记等(三)尊重和保护学生的财产权1禁止没收学生物品长时间不予发还2禁止毁坏学生物品二、教师负有保护学生安全的法律责任(一)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教育部制定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习用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
17、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活动或者其他活动的;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注意的;学生在学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
18、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不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二)教师承担的保护学生安全的主要责任教育部、公安部等十个部委2006年联合制定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规定了学校和教师承担的保护学生安全的责任,主要包括:落
19、实安全管理要求,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组织参加劳动和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或排除;组织参加大型集体活动要特别注意安全要求;应当加强体育课和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加强对晚离校学生安全的管理;加强晚自习等晚间活动的管理,防止踩踏事故;不得聘用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的人员担任教职工;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和异常心理状态的学生,应当特别关注和照顾等。三、教师负有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责任根据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教师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承担的主要责任,是教育未成年学生不得有不良行为,对未成年学生的严重不
20、良行为则要进行及时制止,并采取一定的措施加以矫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未成年人的下列行为属于不良行为:旷课、夜不归宿;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观看或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如离家出走、经常考试作弊、经常欺负弱小同学等。该法还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这表明,未成年人吸烟、酗酒也属于不良行为的范围。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它与不良行为一样,都是反
21、社会的,其差别在于危害程度不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有: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多次偷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吸食、注射毒品;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第五节教师资格制度及任用制度一、教师的资格证书制度所谓教师资格制度,是指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认定和许可制度,是由国家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该具备的特定条件和取得教师资格的法定程序。(一)取得教师资格的条件必须是中国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是取得我国教师资格的先决条件。
22、遵守宪法和法律既是对我国公民的基本要求,也是公民取得教师资格的基本条件。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有法律规定的学历或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二)取得教师资格的程序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三)教师资格的限制与丧失教师法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1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2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23、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这些禁止性、限制性的规定都反映国家对教师素质的严格要求。二、教师任用制度教师法规定,实行教师聘任制,必须“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第六节教师的培训、考核及奖励制度一、教师培训制度二、教师考核制度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考核内容为“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教师考核的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三、教师的奖励教师法第三十三条分别不同层次对教师奖励。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相应的奖章和证书。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