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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建公用【2010】1194号关于印发天津市供热采暖费退还管理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保障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供热采暖费退还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附件:天津市供热采暖费退还管理规定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天津市供热采暖费退还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保障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与集中供热相关的供热单位、建设单位和用热户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在供热期内,居民用热户安装供热设施的卧室和起居室(厅)
2、温度应当不低于18摄氏度,其他部位温度应当满足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具体标准由供热用热双方的供用热合同中约定。非居民住宅用热户的室内温度标准,由供热用热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供用热合同中约定。第四条用热户室内温度不达标,应要求供热单位对室内温度进行测量。室内温度的测量按照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室内温度测量管理办法进行。第五条在供热期内,经测量,用热户室内温度低于规定最低温度或合同约定温度,超过24小时仍未解决的,供热单位应退还用热户相应部位、相应天数、相应比例的供热采暖费。不足24小时部分不计算天数。(一)低于标准温度2(含2)以内的,退还比例为10%;低于标准温度2(不含2)-6(含6)之间的,退
3、还比例为50%;低于标准温度超过6的,退还比例为100%。(二)经测量温度不达标,在测温后24小时内温度达到标准的,不做退费处理。如此现象连续出现,则整个时间段内,供热单位也应按上述标准退还供热采暖费。(三)供热单位有不提供测温服务、不提供测温仪表检定证书,不在测温记录单上签字、不给用热户留测温记录单等行为的,均视为检测温度不达标,供热单位应按100%比例退还用热户供热采暖费。第六条用热户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室内温度达不到标准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造成其他用热户温度也达不到标准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一)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室内供热设施的;(二)遮挡散热器影响供热效果的;(三)排放和取用供
4、热系统内热水的;(四)擅自安装其他设施影响供热效果的。第七条新建房屋供热设施在保修期内的,本规定所列供热单位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建公用【2010】1195号关于印发天津市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用热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规范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供热行为,保障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用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附件:天津市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用热管理办法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天津市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用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
5、落实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规范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供热行为,保障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集中供热经营的单位和用热户(包括建设单位、房屋所有权人、房屋租赁人)均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用热户有暂停或恢复用热需求的,应在当年9月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暂停和恢复用热期限最短为一个供热期,实施范围包括供用热合同约定的全部区域。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房屋不得办理暂停供热。第四条暂停或恢复用热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当出具房屋权属证明和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用热户本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呢证
6、件。申请单由供热单位提供,一式两份,供热用热双方各持一份。第五条对于暂停用热不影响其他用热户正常采暖和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供热单位应当为提出暂停用热申请的用热户办理相关手续。由供热用热双方签订挺热协议书,明确约定停热时间、停热处理方法、协议期满延期等内容,并由用热户缴纳停热期间的热能损耗补偿费。第六条暂停用热期间,每个供热期热能损耗补偿费收取标准为以面积计费方式计算的供热采暖费的20%,非居民用热户从2010-2011供热期开始收取,居民用热户从2011-2012供热期开始收取。恢复供热前,用热户如有欠费应予以补齐。暂停供热期间,房屋产权发生变更的,新、老用热户需同时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
7、,如有欠费应予以补齐。供热单位在收取热能损耗补偿费时,应开具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采暖收费专用票据。第七条供热单位同意用热户申请后,用热户应自行清理供热设施周边障碍物,由供热单位对供热系统采取暂停和恢复用热措施。第八条停热处理方式宜采取以下方式:对于串联供热系统,由供热单位采取拆除暖气片的方法;对于单户分环系统,供热单位宜采取截断供回水管的方法,并将系统内水放净。供热用热双方对停热处理方式另有约定的,应在停热协议书中约定产生问题的解决方式。第九条本市城镇户口的低收入家庭,凭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天津市城镇居民特困救助卡或天津市低收入家庭价格补助领取证和所属区、县民政局出具的证明,免交停热期间热能损耗补偿费。本市城镇户口的无工作的重点优抚对象家庭,凭天津市定期补助人员证、天津市定期抚恤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和所属区、县民政局出具的证明,免交停热期间热能损耗补偿费。第十条用热户永久停热的,可免交热能损耗补偿费。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