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第一阶段编制要求》(试用稿)(共1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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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淮北市、宿州市文化局:现将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编制的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第一阶段编制要求(试用稿)等相关材料发给你们,请抓紧提出意见和建议,于8月7日前报我局,我局将及时汇总报国家局和遗产院修改。 省文物局文物处 二00八年八月五日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第一阶段编制要求(试用稿)目 录图件要求推荐技术手段第七部分 优先行动计划附 录 :编制要求说明书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第一阶段编制要求课题组2008年6月第一部分 概 述1.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编制的背景与目标 2008年3月2526日,由国家文物局主导、联合运河沿岸8省33市在江苏扬州召开了联合申遗会议,并发表了联合申遗的扬州共

2、识,会议制定了运河申遗的计划和时间表,决定分步骤编制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自此依法保护大运河进入了新的阶段。第一阶段先行编制市级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其目标是确定各地级以上城市市域内运河地段的文化遗产保护的对象和保护的基本要求并为申遗建立基本的信息库。为指导和协调大运河遗产市级保护规划工作,统一和规范各级各地规划编制的成果,特制定大运河保护规划第一阶段编制要求。2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体系及与运河其它规划关系2.1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纵向分级体系最终的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体系纵向由三级构成,它们是:大运河遗产总体保护规划及(或)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条例大运河遗产分省保护规划大运河遗产分市保护规划其中的大运河

3、遗产分市保护规划及与总体保护规划有关的专题研究列为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的第一阶段的任务。2.2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与运河其它规划的关系每个级别的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都在横向与同一级别的大运河的航道治理及发展建设以及水利等其它规划及其相关技术文件共同构成该级别的大运河规划的综合体系。市级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与所在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等相衔接和整合构成所在城市总体规划的一部分。市级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的内容除了本编制要求的规定之外,还可以根据所在城市市域大运河段的特点增加或扩充后单列如大运河废弃河段遗址综合调查,大运河遗产生态廊道保护规划,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等从而构成市级大运河保护规划的体系。市级大运

4、河遗产保护规划是大运河遗产省级保护规划的下位规划,又是市域内各运河地段和地区保护详细规划的上位规划。3编制工作组织2008年7月至2009年6月,运河沿线各市政府负责领导,市文物(文化)主管部门牵头,规划、建设、交通、水利、土地等主管部门参与,组织编制各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2009年7月至2009年12月,运河沿线各省政府负责领导,省级文物(文化)主管部门牵头,建设(规划)、交通、水利和土地等主管部门参与,组织编制各省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同期2008年7月至2009年12月,国家文物局组织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大运河遗产纵向专题研究与规划工作;在上述工作基础上,国家文物局负责组织编制大运河遗产总体

5、保护规划;各地全国文物第三次普查工作应专门针对大运河做出专项调查,积极配合规划部门工作。4编制单位资质各级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的编制单位应该具有文物保护规划编制甲级资质,也可以在此基础上联合编制各级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5规划的审批及修改程序各级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编制完成后,应该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初审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规划等部门组织评审,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批准前应征得国家文物局同意。大运河遗产总体保护规划和(或)大运河保护条例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由国务院(或由沿运各省级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对规

6、划内容的调整或修改,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进行。6规划编制的信息反馈和调整鉴于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的复杂性和综合性,本编制要求将先行试用并在市级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工作全面开展后通过跟踪试点城市的运河保护规划及其它城市的运河保护规划实践中反馈的各种问题,开展后续研究和专题研究,根据研究成果及各城市已经积累的经验对原编制要求做出深化和必要的补充、调整。第二部分 规划编制总则1 适用范围本文件适用于京杭大运河及隋唐大运河所在地级以上城市进行的运河遗产保护规划。我国其他古代运河所在城市的相关运河遗产保护规划也可参照使用。2.规划性质是市一级总体规划层面大运河遗产文物保护专项规划;是所在城市纳入

7、大运河申请世界遗产范围的基本文件依据。3规划依据3.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3.2 条例、规范、准则、办法和国际性文献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199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198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1987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2000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2005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2004世界文化遗产管理办法20

8、06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2006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管理办法2003经过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的各城市总体规划经过国务院批准的大运河相关专业总体规划相关国际性文化遗产保护文献4规划成果规划的成果由三大部分组成:文本部分(包括图件),规划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4.1规划文本应当为条文形式,简洁准确,明确规划实施的要求,图件是文本文字的图形表述,与文本文字共同构成法定文件。4.2规划说明书是对文本的阐释和说明,规划说明书应当详尽但不必重复文本的陈述,其架构可以和文本不同。对文本涉及的历史、地理、气候、水文、地质、文化背景,对保护对象的认知界定及构成分类分析及其沿革等作进一

9、步的说明;文本未能纳入的研究性和分析性图纸应纳入说明书中,说明书可对相关的专项评估报告和研究报告作出介绍或全文引用;对保护区划及等级划分等作出解释;对规划中的保护措施及其他内容加以阐释。4.3基础资料汇编包括规划中引用或涉及的历史文献复印件、文本部分和说明部分中未包括的历史地图、照片,有关所在段运河研究的文章或索引,说明书中未曾全文引用的且与规划相关的研究报告也可列入。5规划的指导思想规划应该把科学发展观作为指导工作的基本思想,这主要体现在:5.1针对大运河是一处跨越省市行政区划和多个行政系统管理的特殊的文化遗产,规划应做好与其它省、市规划的统筹协调工作,做好行政管理系统之间保护要求的沟通和整

10、合工作,做好上位规划完成后的调整工作及规划纳入城市规划及与其相关专业规划的整合衔接工作。5.2 针对多段大运河是一处依然在用的活的文化遗产的特点,规划应努力使规划工作成果成为地区可持续发展进程中的重要推动力。5.3 针对大运河既是人工的伟力又是自然的伟力的成果,规划应体现环境友好的基本特征。5.4 针对大运河是我国东部大量人口集聚的地区特点,规划应既做好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又要使该项工作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6规划的原则和重点5.1 规划的原则: 规划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法治的原则依法编制规划,应认真研究分析所在运河地段的大运河保护的具体问题和相关矛盾,研究相关的法规和条例及其应用,按照有效

11、保护的原则,协调发展的原则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运河遗产保护问题的措施,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和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中予以明确并在近年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获得应用的,也是世界遗产组织十分强调的基本的保护原则,如真实性原则,完整性原则,延续性原则及公众参与的原则等,并将这些原则作为指导原则,妥善协调相关法规和不同部门管理侧重点不同引发的问题并贯彻在编制文本的始终。5.2 规划的重点:规划应在掌握已有普查成果并进一步深入调查、分析、研究大运河的遗产资源并建立详尽可信的资料库的基础上,认知大运河遗产的构成,科学评估大运河遗产的价值,提炼所在地段运河的特色及其历史作用,明确各类保护对象,划定各类保护区划,制

12、定保护对策,协调相关矛盾,最终将规划成果纳入所在城市的总体规划并与相关专业规划相整合与衔接。第三部分 规划文本大纲1.总则1.1 项目概况1.2 规划依据1.3 规划范围1.4 规划性质1.5 规划分期1.6 规划成果构成2. 运河遗产构成2.1 运河水利、水运工程及相关物质文化遗产2.2 运河水道工程遗产 2.3 运河聚落遗产 2.4 其它运河物质文化遗产 2.5 运河生态与景观环境 2.6 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3. 评估3.1 价值评估3.2 保存现状评估3.3 保护区划现状评估3.4 使用现状评估3.5 管理现状评估3.6 展示现状评估3.7 评估结论4. 保护区划与保护的管理和控制4.1

13、大运河遗产保护带及其类别4.2保护区划边界的确定4.3保护区划的管辖与保护管理权属4.4大运河遗产保护带内各类遗产的保护和控制要求5 展示规划要求6 保护管理要求7 考古规划要求8 规划分期9相关规划建议10图件第四部分 规划内容导则1规划总则1.1 规划应表述所在市域的行政区划,运河经过的所在地区的地理、气候、经济简况,简要描述该地区运河段的历史沿革,运河段的总长度,目前运河的使用情况,以及该段运河两岸有无与其相关的运河城市、运河古镇、运河村落并说明其他相关历史文化遗存的大致情况。1.2 规划编制的性质,按本要求第二部分第二条。应注意以文物保护规划为主,兼顾遗产申报。1.3 规划编制依据:参

14、照本要求第二部分第三条及城市所在地区相关法规条例。1.4 规划范围:规划应根据所在市域内的大运河的特点,将域内的运河遗产及需要给予保护、控制和有序发展的背景环境所在地带及地带外围相邻的需要规划一并研究的环境空间列为规划范围。2遗产构成按照大运河全段所有类型的相关遗产及其背景环境完整登录的原则(空间界限),并以公元2000年年底作为遗产认定的最晚时间(时间界限), 规划应参照下述的构成分类对所在城市市域内的运河遗产及其相关的背景环境的总体状况,包括数量、级别、名称作出陈述,必要时列表说明,由于大运河的复杂性,允许遗产类别有重叠,以下五类都属于大运河遗产。2.1 运河水利工程及相关文化遗产指古代和

15、近现代如水道、水源、水利工程设施、航运工程设施、古代运河设施和管理机构遗存、运河档案文献及与运河相关的古代祭祀文化遗存。2.2 运河聚落遗产: 运河聚落遗产包括运河城市、运河古镇、运河村落,即那些其建成、发展或变迁与运河的建设、交通、商业管理、人民生活与生产活动密切相关的沿运河的城镇与村落等聚落。 这些运河城镇、村落由留存了运河文化且具有历史价值,并与运河密切相关的城市节点、滨河历史文化街区或地段、建筑群落等代表。2.3 其它运河物质文化遗产指在大运河两岸独立分布的、能够见证大运河历史发展进程、与运河经济和文化发展历史直接相关的各类不可移动文物,以及某些在地理关系上是见证大运河沿线重大历史事件

16、、重要历史人物活动、重要社会文化发展的历史遗存。如大运河建成后的某些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刻与碑碣、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2.4 大运河生态与景观环境 作为背景环境,位于郊野地段的代表性的大运河生态环境和位于城镇地段的代表性的景观环境是大运河遗产不可分割的部分(1)大运河郊野景观环境运河河道两侧郊野中的一定范围内的农田、林地、湿地、湖泊、河流等自然景观及与之密不可分的少量原生的乡村建筑景观。(2)大运河城镇景观环境 运河沿线城镇中一定范围内的与运河相关的城镇人工景观环境2.5大运河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反映了运河及其水工设施、运河城市历史变化的及运河沿线存在过并保存和流传至今的与运河相

17、生相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类别可分为:老地名,运河船工号子、戏曲、俗语、民间故事、传说、风俗习惯等,因运河商贸、文化交流而推动发展形成的运河各段的菜系、土特物产及各种手工工艺。3评估 3.1价值评估规划应在充分调查研究历史和现状的基础上对运河遗产做出以下方面的总体评估:3.1.1 评估该段运河各类遗产在彰显中国特色的运河文化中的发明创造精神方面的价值;3.1.2 提炼该段运河各类遗产在对该地区乃至整个运河区域社会、经济发展中所起的作用;3.1.3 评估该段运河各类遗产为该地区的文化交流、宗教迁移所产生的影响;3.1.5 评估该段运河各类遗产在选址、利用自然资源,创造运河各项科学技术方面表现出的

18、价值;3.1.6 评估该段运河中的水工遗产在今天现实条件下的使用价值和可持续利用价值;3.1.7 评估该段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承和见证古老文化方面的价值。3.2 大运河遗产现状评估3.2.1 评估作为运河遗产的水体部分现存的状况;3.2.2 评估该段运河水利水运工程设施的总体的完整状态和在用、功能衰落或丧失的状况;3.2.3 评估运河城市、古镇、村落的完整性;3.2.4 评估近年航道、水利规划建设、城乡规划和建设的成果的得与失。3.2.5 在此基础上指出存在的问题。3.3 背景环境现状评估3.3.1评估运河周边自然大地景观传承历史的情况,说明该环境是否维持了大运河典型时期的地形地貌,说明周边

19、的植物、生物是否为当地原有的物种,当地的生态系统是否获得延续;3.3.2 对于运河的城市段背景环境,应评估其变化的原因和变化所产生的结果。3.3.3在此基础上指出存在的问题。3.4 保护管理状况评估: 对目前运河各类遗产的保护管理状况进行评估应说明目前各类遗产管理所属的行政部门,有何种管理机构、管理规定、以及各类管理对遗产保护所起的作用。包括水利水运工程遗产的管理情况,运河城市、古镇、村落及相关历史遗存的管理情况,在此基础上指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3.5 利用评估 主要评估水利水运工程遗产目前正在使用的情况。对正在进行的规划和建设涉及运河保护的部分作为重点,及时评估。3.6 展示评估 对大运河

20、总体是否具有展示价值、条件和现在开放的程度加以评估。分别对大运河水工遗产、运河城市、运河古镇、运河村落及相关历史遗存的展示条件和现状加以评估。3.7 评估结论归纳对该地区的运河遗产主要的评估结论和提出存在的主要问题。4保护区划与保护的管理和控制4.1大运河遗产保护带及其类别鉴于大运河遗产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大运河的保护空间统称大运河遗产保护带,根据保护侧重点和管理要求,大运河遗产保护带划分为七大类: 4.1.1 水利工程遗产重点保护区:指古代和近现代有重要价值或重要保护要求的水利工程设施或其遗址,有时包括其周围一定范围的水体或场地。4.1.2 水利工程遗产一般保护区:指古代和近现代有一般价值和一

21、般保护要求的水利工程设施或其遗址,有时包括其周围一定范围的水体或场地。4.1.3 大运河河道重点保护区:指古代和近现代大运河有重要价值或重要保护要求的自然河道及河堤或其遗址,有时包括其周围一定范围的场地。4.1.4 大运河河道一般保护区:指大运河防洪区及相关水利设施保护区及一般保护要求的运河河道及河堤或其遗址。4.1.5 运河城镇、村落的运河聚落保护区4.1.6 其它与运河相关的已纳入或规划推荐纳入文物保护单位名单的物质文化遗存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4.1.7 大运河遗产生态或景观环境区(即郊野型或城镇型)4.2 保护区划边界的确定 规划应在评估的基础上依照上述类型划出其保护区划,保护区划

22、允许有重叠和涵盖,各区划叠加后的最外边界线即为运河遗产带的边界线:4.2.1水利工程遗产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根据价值评估并参照各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规定划定。当所在城市无相关规定时,可参照相邻省份条例或根据需要和可能由规划确定,比较重要又不与航道、防洪、灌溉、南水北调发生尖锐冲突者可划入重点保护区,其余为一般保护区。4.2.2大运河河道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根据价值评估并参照各地水利管理条例的规定划定。当所在城市无相关规定时,可参照相邻省份条例或根据需要和可能由规划确定,比较重要又不与航道、防洪、灌溉、南水北调发生尖锐冲突者可划入重点保护区,其余为一般保护区。4.2.3运河聚落保护区:属

23、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名村的运河聚落,其历史文化街区中或古村落中的建设控制地带的边界即为运河聚落保护区边界,无建设控制地带设置的其保护区边界即为运河聚落保护区边界,未进行城镇保护规划的运河城市、古镇、村落由规划在评估的基础上完成边界划定。4.2.4 其它与运河相关的已纳入文物保护单位的物质文化遗存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等同于经规划评估认可的该文保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如原保护空间边界不当,规划可提出调整建议或通过增设景观环境区或生态环境区来解决,规划推荐纳入文物保护单位名单的物质文化遗存,应参照文物法的要求划定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对于未设建设控制地带的这类物质遗存,保护范围边界

24、即作为国保单位大运河的保护范围边界,规划可经评估确定是否增设建设控制地带。4.2.5大运河遗产生态或景观环境区:郊野型运河生态环境区自河岸向外算起,当河道保护区的外边缘内的地带已满足环境生态保护要求时,可不另设生态环境区,当需要另设更宽阔的生态环境区时其宽度由规划通过对环境的具体评估确定,一般可确定200米以上或更宽一些的生态环境区,纳入运河遗产保护带,特别大的生态环境区的设置应结合市和省一级的生态保护规划来确定。在城镇型景观环境区,当河道保护区的外边缘内的地带已满足景观环境保护要求时,可不另设景观环境区,当需要另设更宽阔的景观环境区时,其范围由规划应通过对环境的具体分析确定。4.3 保护区划

25、的管辖与保护管理权属4.3.1水利工程遗产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的保护:在用部分仍由原主管部门(水利部门和(或)交通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所在省市的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大运河保护条例(待出)和规划新提出的保护要求管理;遗址部分的保护事宜由文物主管部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以及大运河保护条例(待出)和规划新提出的保护要求管理。4.3.2大运河河道重点保护区和大运河河道一般保护区的保护:在用部分由原主管部门(水利或交通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各省市的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以及大运河保护条例(待出)和规划新提出的保

26、护要求管理。遗址部分的保护事宜由文物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以及大运河保护条例(待出)和规划新提出的保护要求管理。4.3.3大运河聚落遗产保护区的保护:由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历史名城名镇保护条例以及大运河保护条例(待出)和规划新提出的保护和控制要求管理。4.3.4 无论与其它保护区划是否重叠,无论由哪个部门主管,凡已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运河遗产,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保护事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由国家文物局审理,保护要求除已有法律法规外增加大运河保护条例(待出)和规划新提出的保护要求。4.3.5大运河遗产生态景观保护区由规划

27、和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城乡规划法以及大运河保护条例(待出)和规划新提出的保护和控制要求管理。4.4 大运河遗产保护带内各类遗产的保护和控制要求无论管辖权的归属如何,对凡纳入运河遗产保护带中的,规划应按照遗产本体的特点及管理评估发现的问题,对管理的体制、模式、支撑条件、防灾、日常维护及涉及管理的各种要素提出规划要求并按照不同类别陈述: 4.4.1 大运河水利工程遗产保护要求4.4.1.1在用水利工程遗产保护要求: 对于在用的水利水运工程遗产,规划除要求主管部门按照航运管理法律法规维护、保养和正常运营外,对在遗产保护带内的新建或改建的项目,对发生在重点保护区中的,要求在申报时和批准前征得省级文物主管部

28、门的同意;对发生在一般保护区中的,应在批准后报当地文物主管部门备案。4.4.1.2水利工程遗址保护要求:对于纳入运河遗产保护带中的遗址类水利工程遗产,规划应要求主管部门保护遗址,不得拆除和毁坏。对在保护区内的新建或改建项目的管理提出禁止或控制要求,对发生在重点保护区中的,应在批准前征得省级文物主管部门的同意,对于在一般保护区中的,应在批准后报当地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对于最重要的遗址类运河水工遗产,规划可以经评估,提出将之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议。4.4.1.3其他水利工程遗产的保护要求:对于属于不可移动的其他运河水工等文化遗存,规划应通过评估确定其价值,重要的应建议列为文物保护单位。对于可移动的运

29、河物质文化遗存,应作为可移动文物保护,规划应提出保护的措施。 4.4.2 运河聚落遗产保护区保护控制要求对已纳入运河聚落遗产保护区中且已编制过保护规划的运河城镇、村落中的历史文化街区或历史地段或保护的建筑群,规划应在对原保护规划评估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执行或充实完善原规划中的保护与控制要求,对未有保护规划者,规划应参照历史名城、名镇保护条例和历史名城、名镇保护规划规范的要求及相关其他法规划定运河聚落遗产保护区的空间区划,提出保护和控制的措施和要求。4.4.3 大运河郊野生态环境区整治保护措施 规划应将之定为禁止建设区,并纳入城乡总体规划中,规划应提出维持自然生态、保持地方特有的自然植物物种和动物物

30、种,限制对地形地物的改造等要求。对自然景观已造成影响的地段应提出整治措施或要求制定整治方案。4.4.4 大运河城镇景观环境区整治要求 规划应将之定为控制建设区,对于影响大运河景观的城市环境和设施应提出整治要求,对允许建设的内容和规模提出限制。4.4.5 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 规划应关注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当代条件下的延续和拓展及其相关政策,对于重要的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传人,规划要制定通过政府和社会的力量予以扶持的措施,内容包括档案记录,资金计划和管理架构5展示规划要求规划应参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国家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对展示和游憩的基本要求,研究所在地段大运河遗

31、产构成的特点,对具备展示和游憩条件的部分制定展示规划,内容包括:5.1 说明总体展示原则、目标和方法 5.2 划分展示分区,制定分区展示目的、主题及使用要求 5.3 组织展示路线 5.4 策划展示设施 5.5 设置游客服务设施 6保护管理要求:6.1提出所在城市运河保护管理相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机制。分析与说明是否需要设置相关的管理机构及相关的经费投入和人员编制等要求;6.2 提出所在城市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编制的计划和要求;6.3 对因需要将部分遗产列入文物保护单位因而需要增设的机构和人员编制作出规划。6.4提出大运河保护、申遗的宣传、教育和培训计划。6.5改进大运河保护工作的公众参与性的计划

32、;7考古规划要求:规划应根据第三次文物普查及规划前期调查中对运河遗产资源状况的认识,确认是否存在着未显露的运河遗址等运河遗产,确定其地下文物埋藏区的范围,对未进行发掘的相关遗址及地下文物埋藏区制定包含保护内容的考古规划。8规划分期: 应按照运河申遗的时间表,根据轻重缓急,结合国家和行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近、中、远各期项目重点和实施内容,可能的条件下尽量与城市总体规划分期的一部分或全部相衔接,以下是建议的一种分期:近期为2010-2015, 中期为2015-2020, 远期为2020-2030。9相关规划建议9.1航道利用与发展规划调整建议大运河继续发挥通航等作用是它的古老的生命力在当代的延续,

33、规划应尽可能协调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综合考虑航道发展建设对遗产保护带来的影响,鉴于文化遗产的不可再生性,当航道建设严重危及运河遗产时,规划应根据对其危害评估的结论,提出航道利用与发展规划的改进建议或要求。9.2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建议 大运河作为我国东部地区的一个半自然生态系统和南水北调东线的调水通道,其生态环境的保护至为重要,当城乡规划和建设对运河沿岸地带尤其是运河保护带的生态环境造成威胁,影响运河遗产的保护及影响运河的申遗目标时,规划应根据环境评估及管理评估的结论,提出城乡规划的生态环境保护的改进建议或要求。9.3土地利用调整规划建议规划应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切实保护耕地和合理利用土地,规划中

34、的土地利用要尽量与已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的城市总体规划、集镇和村庄规划 相一致。当发现原城市规划、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不符合运河遗产的保护要求或运河保护规划本身根据保护和申遗的大局需要对原有规划进行调整因而涉及用地调整时,规划应以建议形式提出调整意见,表明土地利用现状特征,存在的问题和调整的内容并争取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必要时得以以建议的形式向上位保护规划提出。9.4基础设施调整规划建议基础设施工程包括航运交通、环境保护、南水北调、防洪、防灾以及一般的市政管线工程等。当有关的这些基础设施规划与大运河保护的目标相冲突时,应对其后果做出评估并对这些规划提出调整建议。当规划需要对相关的

35、城市规划、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等总体规划及其专项规划或保护的上位规划提出调整和修改建议时,应注意同时提出相应的基础设施规划同步调整和修改的要求建议。9.5建构筑物保护与更新模式建议规划不承担既有建构筑物保护与更新的设计任务,但应在规划中提出将此项工作纳入下位规划或设计的要求并可对保护与更新的模式与设计思路提出建议和要求。9.6居民社会调控规划建议当规划需要对相关的城市规划、乡镇规划等总体规划及其专项规划或其上位规划提出调整和修改建议时,应注意说明由此引发的居民的社会调控问题,由此引发的调控措施必须纳入地方的城乡发展总体规划。在向保护规划的上位规划提出建议时应提出相应的居民社会调控方案。9.7游憩

36、规划建议根据对运河遗产资源及其评估结论,规划应对有游憩等旅游前景的地区提出游憩规划建议,对即将进行或已有的游憩规划如何与运河遗产保护目标相协调提出建议。第五部分 图件要求 规划图件由现状图和规划图两大部分构成:1现状图基本内容1.1 区位图:标明所在市域运河段及其周边保护对象在行政辖区的位置。1.2 现状图:分类标明该段运河本体、水工设施、周边历史文化遗存、沿线历史地段、聚落、景观要素的分布范围及其相关环境因素,注明相关经济技术指标。本体面积单位:平方米(m2),占地面积单位:公顷(hm2)。1.3 遗产分布图:按照规划认定的几大遗产类型,标注保护对象的位置和类型。遗产留存丰富的区域,应分为总

37、图与分图绘制。1.4 背景环境图:标明该段运河与相关的背景环境因素。1.5价值评估图:标明运河段、水工设施、周边历史文化遗存、沿线历史地段、聚落、景观要素的价值等级。 1.6保存现状评估图:标明遗产保存完好程度、病害类别、主要破坏因素及破坏速度。1.7 保护现状评估图:综合标明该段所有运河遗产已经划定或公布的各类保护范围、控制范围的界限,注明相关技术指标。1.8 利用现状评估图:标明各类遗产的现状使用情况与开放展示情况,评价其利用功能的合理性。对于仍在承担航运功能的运河,需标明其航道等级、年运量等相关经济技术指标。1.9 管理现状评估图:注明各保护对象现有的管理单位,标出已有的管理标牌位置。2

38、规划图基本内容2.1保护规划总图:综合性标明规划范围内的主要规划内容。2.2保护区划图:标明大运河各类遗产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景观保护区等各类保护区划的边界、占地面积和主要管理规定,以总图、分图的形式表达。2.3 保护措施图:标明各种保护措施、保护工程的实施范围和相关经济技术指标。2.4 环境整治规划图:标明各种环境整治措施、清理工程的实施范围和相关经济技术指标。2.5 生态环境规划图:标明生态环境规划涉及的各项内容实施范围、环境质量控制要求等相关经济技术指标。2.6 景观环境规划图:标明具体地段景观、风貌保护与控制的实施内容与范围;划定视线通廊,标明高度限制区域等内容。2.7 功能分区

39、图:对于规划范围较大、用地功能较为复杂的运河遗产区域,应标明规划用地分类、用地性质、各类用地规模等。2.8 展示规划图:确定展示主题、布局方式;组织展示线路、布置停车场;安排相关的解说与服务设施,注明经济技术指标。2.9 管理规划图:标明管理部门的职权范围;标明围栏、门卫、监控及其他安防设施的位置,巡查管理分片范围等。2.10 基础设施图:包括排水沟渠和工程管网。其中:工程管网图应确定消防设施、给排水管线、电力电讯等各单项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等,制定相应的规划实施要求(环境和谐要求);必要时配竖向规划图。2.11 规划分期图:标明规划各期实施内容的范围与经济技术指标。3规划图补充内容 规划可根

40、据需要补充以下图件:3.1建构筑物保护与更新模式规划图:涉及运河沿线聚落、历史地段保护的运河遗产段落,应当绘制沿线聚落或历史地段建构筑物保护与更新模式规划图。3.2 道路交通调整/规划图:涉及城镇体系交通关系调整的运河遗产段,应当绘制道路交通调整规划图。标明保护区划内道路系统及与外部道路系统的联系,标明各级道路的红线位置、道路横断面、路口转弯半径等,表示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以及人行道的分流和衔接、停车场的位置和出入口。运河系统分布范围较大的,可简化制图。3.3 土地利用协调规划图:适用于涉及土地利用性质调整的运河遗产段,应分类标绘土地利用规划方向,深度以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的中类为

41、主,大类为辅;必要时应配“土地利用现状图”。3.4 社会居民调控规划图:适用于人口调整规模跨乡镇行政区划的运河沿线聚落,应绘制搬迁型、缩小型、控制型居民点和定向安置选址等内容;必要时配“人口分布密度现状图”和“人口分布密度规划图”。第六部分 推荐使用的技术手段及信息库模式。为便于建立信息库和申遗,在解决好资金、相关基础资料及充分利用原科技支撑项目的已有数据的条件下,推荐规划全部或局部采用清华大学和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等单位的大遗址保护空间信息技术应用标准体系及相关科研项目成果作为数据库基本的技术平台并在实施过程中落实和完善。第七部分 优先行动计划鉴于城市化进程对运河保护带的可能破坏,鉴于运河保护

42、规划从地方到总体的规划编制及审批的时间较长,必须寻找有效应对威胁运河带空间各因素的方法,故要求各市规划编制单位与地方有关部门及各界人士联合开展优先行动计划。1 目标:及时、有效应对盲目、无序开发和利益驱使下的破坏性开发、建设对运河运河遗产保护带包含的历史真实性的破坏和对其生态及景观的破坏,尽量保护大运河申遗的基本价值所在。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文物保护法等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3 与规划的关系:优先行动计划可以与规划同时进行,也可以先于规划及独立于规划外进行。其成果应在规划文件中获得反映。4 原则:4.1 运河涉及的土地只有经过认知、论证和评估,确定不属于运河运河遗产保护带时才

43、可以不经运河保护规划深入研究而另案处理。4.2 运河带保护区内的土地未经规划不得建设,未经评估不得规划。4.3 已经发生在明显的运河遗产保护带区域中的房地产建设活动如果发现不当,应对原规划和设计进行评估,对其建设规模等提出调整建议。4.4 已经计划进行的运河扩容等活动应对其可能造成的运河遗产价值的损害程度进行评估并提出调整建议,在可能的条件下建议调整原扩容方案。5 工作模式: 5.1 根据规划编制人员的建议,或者根据人民来信来访的反映,运河牵头城市将组织有关专家对提出的问题作出调查和评估,向加盟运河城市的市政府提出处理建议,有关情况在运河申遗办的通讯中予以披露。5.2 规划编制人员及任何公民有

44、权向国家文物局或向媒体反映运河遗产保护工作中的情况和意见。5.3 运河遗产保护带的范围在规划未批准之前即以未定稿的形式公布,各市规划局和土地局应同步加强对相关土地的控制。 6近期可列入优先行动计划的重要领域:6.1 南水北调中的运河遗产抢救问题;6.2 “京杭运河航运综合治理发展建设规划”编制内容中涉及的文化遗产破坏问题及对策;6.3运河城市近期运河改扩建工程中重要的文化遗产保护问题;6.4运河沿线环境卫生整治及其生态恶化问题;6.5运河沿线历史建筑面临的拆除和改造威胁;6.6运河申遗和保护的宣传与公众参与; * * * * * *注:本编制要求一经评审通过即进入试用阶段,在试点城市和其它城市规划实践中取经验后再作补充和调整。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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