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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合同编号: 项目电梯合同委托方: 受托方: 日 期: 合同编号:产 品 买 卖 部 分 买 方卖 方 单位名称:(章)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法人委托人: 法人委托人: 电 话:电 话: 传 真:传 真:邮政编码:邮政编码: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 号:帐 号: 纳税人代码:.纳税人代码:邮政编码:销售总部:签订地址:电话:传真:签订日期:年 月 日邮政编码: 本合同产品安装现场地址:产 品 使 用 单 位单位名称:单位地址:电 话:传 真:邮政编码:联 系 人:双方按照公平、诚实和信用的原则,共同确定以下条款。一、产品和价格买方根据
2、项目需要,经过比较和选型,决定向卖方订购*商标的电梯 台; 本合同文本内出现的所有货币金额,如未加另行指明,其币种均为人民币元序号梯号型号电梯单价(元/台)数量小计二、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授权签署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三、货款支付1设备合同的付款方式在合同签订后按甲方需求产品排产前7个工作日支付设备款的20%作为预付款,提货前支付设备款的75,余款5在第一年保修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如分批交货,则按比例分批支付。2买方在本合同约定的产品交货期后60天时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的,卖方可以视作买方自动退货并书面通知买方,也可以要求买方继续履行本合同。如卖方迟延交货超过原定期限60个日历
3、天时,买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也可以要求卖方继续履行本合同,但卖方仍应向买方缴付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并且卖方须于终止合同之日起的七天内,全额返还买方已支付的款项。3 卖方在申请付款时,须向同时向甲方提供甲方财务部门认可的合法的等额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或延期付款。4 经卖方同意,计价和支付为不同币种的,按合同签订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结算。四、交货日期1 卖方在收到合同规定的预付款项后, 个日历天内将设备生产完毕,具备提货条件,将设备运至施工现场指定位置,最迟到货日期不得超过双方安装合同中的预约开工日期。2 卖方在约定期内未收到预付款,或双方未对产品技术规格及设计确认的,卖方的交货日期将
4、根据预付款收到的时间或产品技术规格及设计确认的时间(二者中以后一时间为准)以天为单位顺延。五、货物到货后存放地点工地现场买方指定地点。六、货物存放方式由卖方负责运输,并购买相关保险,货到工地后由卖方负责保管并为后续安装作做好准备工作。产品运送到达地址为: 七、产品包装1 卖方以合理的包装,保障产品符合正常运输的要求。八、产品质量保证1 卖方保证本合同产品符合双方确认的产品规格以及营业设计图样,在产品交付时随机附产品出厂合格证书。2 本合同中国产电梯产品按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标准制造;进口商标电梯产品按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标准制造;自动扶梯和自动人
5、行道按 GB16899-1997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标准制造;液压梯按我国拟等效采用的欧洲标准 EN81-2:1998液压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标准制造;杂物电梯按国家 JG135-2000杂物电梯标准制造。3 由卖方负责安装的产品,在买方合理正常的使用下,产品质量保修期为政府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的24个月。4 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73号令)规定: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单位进行。买方或使用单位必须与卖方签订产品安装合同,由卖方负责产品的制造和安装质量。5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对产品的缺陷负责免费修理或更换,更换下的零部
6、件所有权归卖方所有,由卖方统一回收。6 产品投入使用之前,买方应仔细阅读卖方随机提供的用户使用指南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73号令),并遵照执行。7 为使废旧印刷电路板不流入市场,进而切实保护用户利益,对所有电梯印刷电路板的更换必须以旧换新,不补差价。九、产品质量验收1 本合同产品规格详见双方确认的“产品规格表”(附件一)。2 双方履行安装合同后,卖方按国家有关的验收技术标准进行最终质量验收,并另向买方出具产品安装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书。十、违约责任1 除不可抗力外,卖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交货,或买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付清货款的,违约方必须按逾期部分货款总额的每天万分之四的比例,向守约
7、方支付逾期交货或逾期付款的误期损害赔偿金。上述误期损害赔偿金是违约方对此类违约应付的且可预见的唯一损害赔偿费,对该误期损害赔偿金的支付不影响违约方按照合同规定应该继续履行的义务。2 除不可抗力外,卖方不能交货,或买方中途退货或被视作自动退货的,守约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不能交货部分或退货部分货款总额30%的违约金,守约方直接损失超过违约金部分,按照法律规定予以追究。3、一旦电梯发生故障,如果卖方在收到买方发出的书面维修通知后的24小时内没有派专业人员到现场开始维修工作,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可动用涉及故障电梯的5的保证金,请第三方维修。如超出5%的部分,须经买卖双方协商达
8、成一致后,由买方先行垫付,但卖方须在接到买方书面通知后的3天内归还买方垫付的维修金并补足维修费用。4、如本合同产品买卖部分按本合同约定提前终止或解除的,双方签订的产品安装部分同时终止或解除。十一、其它1卖方已具备交货条件,但买方未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接收本合同产品的,卖方可免费保管60天,自第61天起,买方按如下价格向卖方支付仓储费: 国产电梯每台60元/天、进口的电梯每台120元/天,该仓储费在卖方发货前付清。2本合同产品的风险自产品安装完成且政府部门验收合格交付买方之日起转移。但不论何种情况,买方在没有付清本合同项下95%货款而获取产品的,该产品的所有权仍归卖方所有,买方不可另行转让和处置
9、。3 本合同及附件中的选择项以“”示选定,以“”示否定,“产品规格表”以双方授权签署人的签字并加盖公章以示确认。4 本合同签订时,需要对合同条款增加和更改的,双方应在“另行约定事项”中约定,经双方授权签署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5 本合同生效后,需要对原条款进行变更的,双方应另行签订“合同修改书”,经双方授权签署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6 “产品规格表”、“土建技术要求”、“营业设计图”、“另行约定事项”、“合同修改书”、“产品样本” 及其他与本合同有关的协议均为本合同之附件,属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具有同等效力。7 买方自行对本合同产品进行额外装潢的,装潢设计方案需经卖方技术部门确认。未经确认
10、,擅自装潢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买方承担。8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十二、保修及保养的约定: 1 、电梯在质保期内,由于卖方产品本身产生的质量问题,卖方承诺负责维修或更换。质保内容为:产品质保期期限约定为自产品经政府部门验收合格后之日起的24个月。(1)质量回访服务:在经政府部门验收后的24个月内,公司将免费提供定期产品质量保证服务。在产品质保期内,按照“电梯保质期回访单”的项目要求,以每季度至少对用户实施一次,且每两次时间间隔不得大于三个月的频次进行回访。质量回访人员将按回访要求对产品质量和运行状况进行了解,并对产品进行必须的现场检查或修理。(2)售后三包服务:在质保期内对确由产品质量
11、而非人为因素及不可抗力原因引起的零部件损坏予以免费更换。更换下的损坏部件由卖方统一回收、处理。(3)24小时急修服务:公司在全国各分公司都设有24小时急修中心,在接到用户报修信息后,由急修中心通知相关维修站急修人员以最快的速度赶赴现场,迅速排除故障,并将故障原因反馈至公司急修管理部门,以便在今后采取相应的预防性措施。(4)人员培训服务:买方应在质保期内为用户免费提供“用户手册”等电梯使用资料,并为用户培训电梯维护管理人员,使他们初步掌握一些电梯日常使用中的维修保养管理知识。卖方在产品验收后对买方人员或物业管理人员提供2个人次(为期3-5个工作日)的设备使用、简单故障排除培训(指现场培训,食宿由
12、各方自理)。2、卖方承诺,提供保养的方式为*。保养具体内容为:(1)每月定期保养服务:电梯保养人员根据“SMEC电梯维修工艺”的要求,根据“SMEC月度保养计划” 所规定的日期,按“SMEC电梯/自动扶梯保养作业报告”所列的项目逐项实施保养。 (2)年度周期保养:电梯保养人员根据年度保养计划周期要求进行保养作业。每月对电梯进行2次维修保养,其中间隔天数不超过15天一次。(3)24小时应急修理服务。(4)一梯一档记录:将买方每一台电梯的保养记录、故障现象、零部件更换情况进行归档。(5)年检服务:我公司将配合用户做好政府主管部门对用户电梯的设备年检工作,对政府部门提出的保养环节、部位的整改内容及时
13、进行整改。(6)以上保养包含定期检查及故障维修的人工费及润滑油费用。合同编号:产 品 安 装 部 分委 托 方受 托 方 单位名称:(章)单位名称: 法定地址: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联 系 人: 联 系 人:休 息 日: 总公司电话:联系电话:总公司邮编:邮 编:总公司传真:传 真:分公司地址:分公司电话:户 名: 分公司邮编:开户银行:传 真:帐 号:户 名:纳税人代码:.开户银行:帐 号: 本合同产品安装现场地址:签订地址:签订日期: 年 月 日双方按照公平,诚实和信用的原则,共同确定以下条款。一、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二、产品规
14、格及安装费1 本产品规格参数见产品买卖合同附件一“产品规格表”。2 安装费2.1本合同价款形式采用第 种计价模式,合同总价暂定为人民币*元整(大写:*元)固定单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仅工程量增减在 %以内,综合单价不调整。仅主要材料价格变化在 %以内,材料价格不调整。政策性调整(如预算工资单价调整): 。工程量清单漏项、设计变更以及施工条件变更不应包括在承包人的风险范围内。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包干范围: 。包干风险系数 %,包干范围内不宜调整合同价款。不计包干风险系数,主要材料价格变化幅度在 %以内,材料价格不调整,幅度在 %以外,其超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15、。不计包干风险系数,政策性调整(如预算工资单价调整): 。合同包干范围外的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不应包括在承包人的风险范围内。可调价格合同调整因素: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调整;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以及清单漏项、误算和估算量的调整;施工条件、工期变化等(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额外费用;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2.2其他项目费的确定施工配合费:发包人单独分包的工程,总包单位按分包工程造价的 %或按 向发包人计取。工程按质论价:发包人要求工程质量达到 优质工程,承包人增加的施工成本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 %(或按工程总造价的 %)计取;验收不合格的,除返工合格,
16、另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 %(或按工程总造价 %)扣罚工程款。工期奖: 。其他: 。三、 合同价款的调整 1、工程量的调整1.1工程量调整范围:清单漏项、计算误差、估算工程量、设计变更等。1.2工程量调整方法:采用固定单价或可调价格合同,清单漏项、计算误差、估算工程量等均按实调整。合同约定范围外的设计变更按实调整。施工期间承包人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合同外的零星签证用工等,由承包人提出现场签证,发包人(监理)确认后,其费用列入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2、综合单价的调整综合单价的调整范围:工程量变更、材料价格变化、预算工资单价等政策性调整、项目特征变更、暂定价等。其中工程量变更、材料价格变化、预算工资单价等政
17、策性调整的调整条件按前面约定。综合单价的调整方法:2.1因工程量的变化调整单价。因清单计算误差或估算量的调整以及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加超过 %,其增加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 。因清单计算误差或估算量的调整以及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减少超过 %,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 。因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的确定按下述方法进行:合同中已有适用新增项目的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价格;合同中只有类似新增项目的单价,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新增项目的单价,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确认。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或计价标准进行
18、计价。2.2因材料价格的变化调整材料单价施工期间主要材料价格涨跌超过 %,超过部分进行补差。补差方法: 。2.3因人工工资单价的政策性变化调整单价工日数的确定: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日数以中标价中的工日数为准。预算工资单价调整方法: 。因人工工资单价的调整引起管理费、利润的调整: 。2.4因项目特征的变化调整单价清单项目中减少一项或几项子项内容,则直接减去该项子目单价。清单项目中增加一项或几项子项内容,则相应增加该项子目单价。子目单价的确定同因工程量的变化调整单价方法。清单项目中减少一项或几项子项内容的同时增加一项或几项子项内容,则重新组价,按上述两种方法确定。清单项目中某项子目数量发生变化,则数
19、量按实调整,子目单价不变。清单项目中某项子目材料规格不变,品牌改变,则只需调整材料价格;规格改变,单价重新确定。2.5暂定价的调整暂定材料价格调整方法: 。暂定项目费用调整方法: 。3、措施费的调整措施费的调整范围:工程量变更、施工条件改变、工期改变等。措施费的调整方法:因工程量变更:脚手、模板、支撑等工程量应随清单项目中的砌筑、砼(钢筋砼)等工程量的调整而调整,单价按中标价中的价格,新增的措施项目单价的确定方法: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临时设施费、二次搬运费等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为基础计取的措施费,随分部分项工程费调整而调整。因施工条件改变:承包人因施工条件的改变(非承包人原因)调整施工方案(经
20、发包人同意),由此引起的措施费变化,由发包人承担:修改原有的施工方案,其措施费的增减按实调整;改变原有的施工方案,则重新计算措施费,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确认。因工期改变:因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非承包人原因)引起施工工期的改变,由此造成的垂直运输机械费的增加或减少,按实调整。其他: 。4、施工条件改变造成的额外费用施工条件、施工方法改变因素:施工场地不符合开工要求、地质地基条件变化、水文气候条件变化等。费用计算原则和方法:非承包人原因引起施工条件变化造成的额外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应顺延。三通一平不到位,由施工单位帮助通路、通水、通电,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地质地基条件与发包人提供的
21、情况不符,必须调整原有的施工方案,由此造成的额外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涉及工程量调整的按工程量调整办法处理,涉及措施费调整的按措施费调整办法处理。其他: 。5、工期延误造成的额外费用工期延误因素: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甲供材料(设备)供应拖延、预付款、进度款拖延等。费用计算原则和方法: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工期延误造成的额外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应顺延。因工期延误导致脚手、模板、支撑等租赁费、机械设备停置费、施工排水降水费的增加由发包人承担。因工期延误遇到材料价格上涨: 。误工费: 。其他: 。6、变更价款调整方法6.1变更确定后14天内,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
22、监理)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6.2变更确定后14天内,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6.3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承包人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间为 天,发包人确认时间为 天。6.4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者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四、土建要求 委托方的建筑土建必须符合产品买卖合同确定的电梯井道土建总体布置图样和委托方及受托方双方确认的营业设计土建技术要求,以及相应的建筑工程质量要求。双方在共同进行对土建
23、作初步勘测后,发现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的,委托方应及时进行整改。五、安装资格保证 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73号令)规定,本合同所涉及的产品由受托方实施安装,或者由具有安装资质的并持有受托方开具的项目委托书的单位实施安装,但所有责任由受托方承担。 六、安装施工方式 B方式委托方可根据需要确认其中一种施工方式,具体施工内容详见“安装方式 (B)”(附件)七、安装实施前的约定 1 双方预约于 年 月开工安装。2 在预约开工期前二个月,受托方派员持“安装联系单”(附件二)与委托方共同进行土建初步勘测,确认是否具备施工条件,具备施工条件的,双方确定开工日期与竣工日期。3 受托方进场开工的条件
24、应该是产品到达现场、土建具备安装条件及委托方支付了本合同约定的款项和本合同对应的产品买卖合同约定的款项。八、安装验收1 安装完毕,受托方按技术标准进行产品的最终质量验收,并向委托方出具产品安装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书。2 受托方验收结束后,委托方在三天内向当地政府的主管部门申报使用许可验收,验收中如有涉及受托方责任的整改项目,受托方需整改合格后方可办理产品竣工移交手续。3 安装产品未经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验收通过或未经受托方办理竣工移交手续之前,委托方不得自行接管使用该产品。4 安装前受托方负责到当地主管部分办理备案、报批手续。(费用委托方自理)。九、质量保证 1 本合同中国产电梯产品按GB7588
25、-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标准安装;进口电梯产品按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标准安装。2 本合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按GB16899-1997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标准安装。3 本合同的液压梯按我国拟等效采用的欧洲标准EN81-2:1998液压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标准安装。4 本合同的杂物电梯按JG135-2000杂物电梯标准安装。5 产品使用之前,委托方应仔细阅读随机提供的用户使用指南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73号令),并遵照执行。十、安装保修期的服务1 本产品安装质量的保修期为自政府部门验收合格并签发合格证书之日起24个月,保修期内由
26、受托方承担因产品安装质量产生的故障免费保修服务。受托方应在接到报修通知后24小时内进行维修恢复正常使用,受托方未能按约保修的,委托方有权另行委托其他单位维修,相关费用由受托方承担。2 政府部门验收合格后12个月内,受托方将每季度作一次质量跟踪回访服务,受托方服务不替代委托方应承担的电梯产品日常维护保养工作。3 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73号令)规定,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委托方和受托方须就竣工移交后的产品签订产品保养合同。十一、安装费内包含以下费用1设计图纸所示工程要求的全部垂直电梯及电动扶梯的安装、调试、货物到工地现场至安
27、装验收合格交付委托方前的保管及为完成本工程所需的配套工作。2电梯井道如有由于受托方的原因产生的土建误差,受托方负责进行井道修正。3提供电梯载重铭牌。4其他为安装所必须辅助工程,包括完成整个工程所必须之物料、机械、设备、工具、附件等。5全部电梯的安装应按照规范执行,完成后应满足施工验收规范。十二、安装费内不包含以下费用1 当地政府部门和工程总包商对产品安装施工工程收取的各类费用。2 委托方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申请使用许可验收的相关费用。 十三、支付方式1 委托方以汇付方式按下述约定支付费用。2 安装合同进场后10天支付安装费的10%,余款90安装款在电梯安装完毕,经过政府部门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
28、付清。(如分批验收,则按比例分批支付),如果委托方在受托方自行验收结束30天后仍不申报,委托方也应付清全额。受托方在收到所有款项后向委托方办理产品移交手续。3 在每次支付费用前10日历天,受托方开具合法等额的税收发票,并送达委托方。十四、违约责任 1 合同生效后,双方应严格履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致使安装不能进行的,都必须向对方支付安装费总额30%的违约金,作为对违约方的惩罚及对守约方蒙受的所有直接、间接损失或损害的补偿。2 受托方未按约定安装移交期完成产品安装并将产品移交用户的,按本合同安装费总额每天万分之四的比例向委托方支付工程延误违约金; 委托方未按规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安装费的,按未付
29、款金额每天万分之四的比例向受托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工程延误(逾期付款)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安装费总额的5%。上述工程延误(逾期付款)违约金应是违约方对此类违约应付的唯一损害赔偿费,对该损害赔偿费的支付不影响违约方按照合同规定应继续履行的义务。3 委托方未按约定付清与本合同对应的产品买卖合同约定款项的,受托方不承担延误工期和产品移交的违约责任。十五、其它 1、 委托方如要求变更预约开工安装日期,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到受托方。2 、施工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由委托方按照当地环境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3、 本合同生效后,需要对原合同条款作变更的,双方应另签“合同修改书”,经双方授权签署人签字并
30、加盖公章后生效。4、权利申明及权利行使异议除非本合同或法律另有规定,如果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某项权利,不构成该方对此项权利的放弃,如果该方已经行使或者部分行使某项权利,并不妨碍其在将来再次行使此项权利。一方对另一方行使权利有异议的,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另一方行使权利之日起30日(“异议期”)内提出异议。除非另一方接受其异议,一方应在异议期内提出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要求确认另一方行使权利行为无效,否则异议不发生法律效力。5 、“产品安装方式(C或B方式)”、“另行约定事项”、“安装联系单”和 “合同修改书”等其他与本合同有关的协议为本合同之附件,属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具有同等效力。6
31、、受托方须为其职员购买相关人身保险及其他国家规定必须购买的保险。保险期由本工程开工至竣工证书发出为止。若工期不是因委托方承担的原因而延长,则受托方自费将保险期相应延长。受托方在安装工程开工前,需将投保保险单副本交由委托方一份,任何按本承包合同应支付给受托方的款项须在提交该保险单据后才可支付。7受托方须保证在施工过程中不拖欠工人工资,若出现受托方拖欠工人工资的情况,委托方有权从应支付受托方的款项中扣除拖欠工资直接支付给被拖欠工资的工人。8、 安全施工与检查:1) 受托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32、,消除事故隐患。由于受托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受托方承担。2) 受托方应严格实施各种施工安全防护、财产保护、环境保护措施,以使工程建设能顺利进行。在施工过程中,受托方必须采取一切必需的预防措施保护公众及公共设施,使之不受伤亡,并承担相应费用,上述费用已包含于合同总价中。9、在安装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由政府主管部门介入并作出事故鉴定结论,或在政府主管部门不介入之时由双方共同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权威监测机构作鉴定。双方的安全责任及法律责任根据鉴定结论而定。11、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依法向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12、受托方实施本合同的责任部门
33、为*。(按营业税属地征收原则,发票开具单位为) 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13、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十六、保修及保养的约定: 1、 电梯在质保期内,由于卖方产品本身产生的质量问题,卖方承诺负责维修或更换。质保内容为:受托方与卖方就本合同项下产品的质保服务对受托方(买方)承担连带责任。附件合同编号:产 品 安 装 方 式(B方式)一、委托方在安装施工的责任 1 施工前 1.1 提供双方共同确认的符合土建要求的机房、井道和层站,按要求配置安装、调试用的动力和照明电源。 1.2 为保证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须给予受托方正常的施工周期。 2 施工中 2.1 提供施工期间必需的
34、水、电和安全护栏装置及消防器材,负责与施工有关的土建部分的填塞、浇注和按受托方要求实施的装修。 2.2提供作业区域附近具有消防、防盗措施和足够面积的库房和工具室。 2.3 落实专门联系人负责受托方与其他施工单位交叉作业时的协调工作。 2.4 按照国家规定提供井道内永久性低压照明。 2.5 协助提供施工人员就近宿食的生活方便。 3 施工后按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73号令)规定,负责产品交付后的日常管理。二、受托方在安装施工中的责任 1 施工前 1.1 在合同预约的开工期前,按标准对现场进行土建勘测,确认施工条件,提供咨询服务和提出整改要求,同时与委托方商定具体开工和竣工日期并签订“安装
35、联系单”。 1.2 会同委托方共同开箱清点,若发现缺损,分清责任后列出清单向受托方主管部门反馈,确保施工前的供货质量。1.3 妥善保管接收的产品,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2 施工中 2.1 负责产品的起重、分层、搬运、就位等工作。 2.2 负责搭建符合国家安全规定和施工要求的脚手架,并提供合格证。 2.3 按照合同约定的规范和标准完成产品安装。 2.4 按照合同约定的规范和标准完成产品调试。 2.5 严格遵守施工现场的有关规章制度。 2.6 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出席委托方主持的现场施工协调会,落实协调会议的工作要求。2.7 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以防产品零部件、施工设备和工具的遗失。2.8施工过程中不得损坏其他施工单位的成品、半成品或原材料,否则照价赔偿。 3 施工后 3.1 负责安装质量的验收,出具产品安装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书。 3.2 配合委托方,做好政府部门验收的配合工作。 3.3 提供产品使用咨询服务。 3.4 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产品保修期内的服务。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