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账务处理(共4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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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律师事务所如何建账1,对于律师事务所,如何建账:(1)建账应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根据企业具体行业要求,确定帐簿种类、格式、内容及登记方法。按照规定需要设置的会计帐簿有:总帐、明细帐、日记帐等。 (2)总帐一般采用“订本式帐簿”。 总帐格式主要:三栏式。 总帐开设:是根据“一级会计科目”开设的,用以提供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费用、收入和利润等的总括的核算资料。 总帐登记依据:是根据每月“计帐凭证汇总表”记帐的。 (3)明细帐一般采用“活页式”帐页。 明细帐开设依据:通常根据总帐科目所属的明细科目设置的。 明细帐格式主要有:三栏式、数量金额式和多栏式。 明细帐记帐

2、依据:按每月发生的业务,先后顺序编制计帐凭证,根据“计帐凭证”登记明细分类帐。 明细帐使用的格式:(1)通常管理费用、营业费用等采用“多栏式”帐页记帐;(2)固定资产明细帐、库存商品明细帐等采用“数量金额式”帐页记帐。(3)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其他应收款、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经营税金及附加等采用“三栏式”帐页记帐。 (4)日记帐又称“序时帐”,主要有: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 1、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使用“订本式帐簿”,格式一般采用三栏式。 2、现金日记帐:是用来登记库存现金每日的收入、支出和结存情况的帐簿。 3、银行存款日记帐:是用来反映银行存款增加、减少和结存情况的帐簿。 2

3、,律师事务所的常用会计科目如下:(1)参照服务行业的科目编制凭证,律师事务所是中介服务机构,科目一般有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应交税金 ,管理费用,税金及附加,财务费用等等。(2)律师事务所设的科目,律师的收入记入业务收入,平时的日常费用记入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应交税金,其他业务收入,业务支出,货币资金,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其他应付款,应付工资。你可以根据自己的须求设置科目,收入要交营业税,城建税,地方税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如果是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主要是合伙人之间的分帐要做好,聘用的律师提成后的业绩算合伙人所有,等待合伙人分配,也可以算作是所里的

4、留存,要做好合伙人和聘用人员的台帐,要分得很清楚。 律师事务所财务会计制度第条为加强本所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财务通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等法规,结合本所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第条本所应在所在地税务机关、物价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和收费许可证,根据国家税法规定纳税,严格执行物价政策和收费标准。第条本所会计核算和财务行为,接受司法局、律师协会的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接受审计机关财务会计审计;接受税务机关和物价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第条本所按主管机关规定,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如实向上级或检查机关提供财务会计资料。第条本所主任对本所财务会计工作负领导责任,各项开

5、支须经本所主任或主任授权者签字有效,日常工作由会计和出纳员具体分管并对本所主任负责和报告工作。第条会计员和出纳员须具备会计资格持证上岗,并经主管机关审查备案。第条会计员和出纳员的工作分工和基本职责:(一)会计员:()负责会计事项和财务活动的审核监督,参与本所经营决策,向主任反映和报告本所财务状况,参加本所及有关部分必要的会议拟定本所财务制度。()审核和汇总会计凭证,根据审核无误的凭证登记总分类帐簿和二级明细帐簿并进行会计核算工作,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完成本所主任交办的其他事项。(二)出纳员:负责本所全部业务款的收付,填制记帐凭证、登记现金日记和银行存款日记帐。第条财务人员对本所经济业务实

6、行会计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有权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对违反国家财政制度的收支款项有权拒绝受理。第9条财务人员应自觉遵守财经纪律和职业道德,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挪用贪污公款。()会计核算按照日历划分为月,季和年度期间。()负责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存款,并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做到现金,银行存款日清月结。()负责办理各项税款和管理费用的清缴。()掌管财务印鉴,填发支票。()完成本所主任交办的其他事项。第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由本所主任监交,与接管人员办妥交接手续,交接手续应由主任,移交人和接管人共同签字备案。第条会计核算的计价单位

7、以人民币为本位币,业务收入有外币现金时,外币应按收款日外汇牌价折合成本币记帐,同时按外币种设置,登记外币现金日记记帐。第条会计核算工作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核算对象,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做到服务准确,内容完整真实,方法正确,手续齐备。第条会计记帐方法采用借贷复式记帐法。第条会计帐簿设置为总分类帐,二级明细分类帐和日记帐,必要时应设置三级明细分类帐。总分类帐簿和日记帐须采用订本式帐簿,明细分类帐采用活面式帐簿,年度终了时,须将明细分类帐的帐面按顺序编写。第条各种帐簿必须根据会计人员填制的记帐凭证记帐,记帐凭证须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取得时或填制时,应有责任经办人,本所主任和会计人员签字。第条

8、会计凭证,帐簿的数字更正时必须按照规定由会计人员进行。第条本所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全部资产归合伙人所有,未经集体决定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理。第条流动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应收和予付款项及低值易耗品。第条低值易耗品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下,单位价值在元以下的物具。低值易耗品应设卡登记,采用一次摊销的方法摊入费用。第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元以的物具及设备。固定资产应设三级明细帐,按全部原价入帐。第条固定资产应按规定使用年限,彩直线法计提折旧列入费用。固定资产自投入使用的次月份起按月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自停止使用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提足后

9、的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不补计折旧。第条固定资产应定期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盘点数与账面数不符时,应及时查明原因进行会计处理。第条本所流动负债,包括各种应付款项,予收款项和予提费用。第条本所投资者权益实有资本是指本所人员集资筹集的作为注册资本,处理的款项以及盈余公积金等。投资人撤股,必须经集体决定后由本所主任签字批准。第条本所收入包括明细项目设置相应会计科目。业务收入包括:法律顾问费、刑事辩护费、民事代理费、经济案件代理费。其他收入主要指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第条业务收入的实现必须以取得实际收入并以开出的财务收据数为准。财务开出的收据必须是市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律师业专用收据,不准任

10、何人以本所名义私自收费。第条本所成本费用指在业务活动中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一)专职律师及工作人员的工资性费用。(二)兼职律师的酬金。(三)临时聘用人员的工资性费用。(四)固定资产折旧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费用。(五)管理费用,包括:房租,水电,取暖,运输,推销及零星购置的费用消耗。(六)业务费用,包括:办公费,会议费,市内交通差旅费,教育费,培训费及其他业务性开支。(七)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车船使用税等税金。(八)交际应酬费。(九)上交市律师协会会费,注册费,登记费,公告费等。(十)各项保险费用。(十一)其他应列入成本的费用。第条专职律师工作人员及临时聘用人员工资按

11、聘用合同规定的标准的按月支付。第条兼职,特邀律师的酬金按规定的比例从其收入中提取。第条按规定从成本费用中列支的有关费用提取比例是:工会经费按工资总额的提取教育基金按工资总额的提取福利基金按工资总额的提取交际应酬费按业务收入的提取待业保险金养老保险金按有关规定提取上述各项费用按年度提取后专款专用不得再从成本费用中列出。第条本所利润按月计算,年度内季用表结法;年度终了季用帐结法,其总额包括营业利润和其他收入净额。营业利润业务收入营业税费营业费用利润总额营业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收支净额第条利润总额应按税务部门规定调整为应税所得额后按规定比例解缴所得税,能源基金和调节基金等。第条本所总帐会计科目

12、(一)资产类现金 银行存款应收收款 其他应收帐款待摊费用 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待处理财产损益(二)负债类应付帐款 其他应付帐款应付工资 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 其他应交款应会利润(三)损益类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营业费用 营业税及附加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营业外收入 营业外支出(四)所有者权益类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 本年利润利润分配各会计科目核算内容按有关规定执行。第条本所会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报送周期为:资产负债表月报 月份终了后日报出财务收支明细表月报 月份终了后日报出损益表月报 月份终了后日报出利润分配表年报 年度终了后日报出财务情况说明书一般每年随年终决算报表同

13、时报出。会计报表报出前,须由本所主任签字。第条本所经主管部门批准在机构合并,分离,撤销和分步制时必须进行会计业务清算,包括清理债务。严禁任何人借机构变动私分变卖,转移集体财产。会计清算业务应有清算报表,由清算人和本所主任共同签字存档。第条本所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告,查收报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财务会计制度等资料。第条会计档案由本所专人妥善保存,不得丢失或损坏。保存期限为:会计凭证,帐簿和月报至少保存年,年度会计报告,清算报告,清算报告等重要会计档案永久保存。第条会计档案期满销毁时应列出清单,报告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销毁,报告批准书及销毁清单永久保存。第条机构变动

14、时会计档案应造册登记,办理移交手续。第条本制度自年月日起执行,执行中如与国家法规和上级规定相低触时,执行国家和上级规定,并相应修改本制度。合伙律师事务所出资律师如何做处理随着我国法制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律师个人出资兴办律师事务所有如雨后春笋,多数为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出资律师已成为社会高收入群体。那么,合伙律师事务所出资律师的收入构成有哪些?应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第二条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律师执业机构。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按照(国税发2000149号,以

15、下简称“149号文”)的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出资律师取得的年度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具体征管中,应依据合伙师事务所账册是否健全、能否真实反映经营所得,来确定采用查账征收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出资律师年度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一、账册健全、能真实反映经营所得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出资律师“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 (一)应所得额的确定 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律师的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位出资律师应分配的经营所得即应纳税所得额,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合伙律师事务所年度经营所得

16、的确定 在计算合伙律师事务所年度经营所得时,其税前扣除主要是依据(国税发199743号,以下简称“43号文”)、(200091号,以下简称“91号文”)和(财税200865号,以下简称“65号文”)中关于计算合伙企业年度经营所得的相关规定。但以下几项规定需予以特别关注: 1.出资律师每月领取的“工资”和办案提成(包括发票报销和现金提成)不得在税前扣除,但计算每位出资律师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在税前扣除2000元/月(2008年2月底前为1600元/月)的费用。对办案提成部分“不得税前扣除”的具体计算,应根据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出资律师办案收入的具体规定分两种情况处理: 一种情况是出资律师与雇员律师

17、同样拿办案提成。按照149号文的规定(我省在转发149号文时,规定统一按照30%的比例扣除办案支出的相关费用),在计算出资律师个人所得税时可按其提成收入的30%扣除办案费用支出(包括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支出),即应将出资律师取得的办案提成收入的70%作为应入。在这种情况下,合伙律师事务所先将出资律师取得的办案提成收入作为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费用支出(不能同时再用办案支出发票在该合伙律师事务所报销),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再将办案提成收入的70%计入该合伙律师事务所年度经营所得中。 另一种情况是出资律师不按办案收入拿办案提成。在这种情况下,出资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费、通讯费、资

18、料费及聘请人员等必要费用可凭有效凭证按照上述43号文、91号文和65号文规定的标准在合伙律师事务所报销。 2.雇员律师(非出资律师)取得的工资收入及办案提成、其他行政人员取得的合理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税前扣除。 3.合伙律师事务所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经费支出在工资薪金总额2.5%的标准内准予据实扣除。实际使用额超过这一标准的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4.合伙律师事务所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出资律师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如以出资律师个人名义购买的交通工具不能作为合伙律师事务所的

19、固定资产,也不能计提折旧、税前列支,等等。 计算公式是: 出资律师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年度应纳税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注:已减除出资律师2000元/月的费用扣除标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出资律师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律师事务所年度经营所得出资律师的出资比例或约定比例 上述“出资律师的出资比例或约定比例”是指合伙律师事务所出资律师的出资比例或事先约定比例。 【例1】李子明、陈兆豪和张重华三人以4:4:2的出资比例合伙开办一家合伙律师事务所。另聘请两名专职律师甲和乙,一名和一名勤杂人员。2008年,该事务所共取得业务收入200万元,其中

20、出资律师李子明、陈兆豪、张重华分别取得业务收入20万元、30万元和40万元,专职律师甲和乙分别取得业务收入50万元和60万元。该事务所规定,律师个人承揽的案件按办案收入的50%提成,住宿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办案费用由律师个人负担。出资律师每月固定领取工资1500元,专职律师每月工资3000元,会计每月工资2500元,勤杂人员每月工资800元。假设当年该事务所各项业务费用30.5万元(不含出资律师和专职律师的办案提成以及各类人员工资),水电房租等公共费用35万元(其他计提的费用暂不计算)。计算三位出资律师分别应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首先,计算该合伙律师事务所2008年度的经营所得。这需要

21、明确允许税前扣除的经营支出项目和金额。主要有: (1)办案提成支出。三位出资律师45万元(20万元50% 30万元50% 40万元50%),专职律师甲25万元(50万元50%),专职律师乙30万元(60万元50%),合计100万元。出资律师的办案提成支出税前扣除方法:先按办案提成全额税前列支,再将办案提成收入的70%加到该事务所的经营所得中,实际上就是允许税前扣除出资律师办案提成的30%(出资律师办案提成30%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后,不得再在该合伙律师事务所报销办案费用);专职律师取得的办案提成收入允许税前扣除。因此,允许税前扣除的办案提成总额为100万元,再将31.5万元(出资律师办案提成45

22、万元的70%)计入该合伙律师事务所年度经营所得中。 (2)工资支出。出资律师:150031254000(元);专职律师:300021272000(元);会计:25001230000(元);勤杂人员:800129600(元)。这些工资支出中,三位出资律师工资54000元不允许在税前列支;专职律师工资72000元、会计工资30000元和勤杂人员工资9600元符合正常的市场工资水平,根据65号文的规定,实际支付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故允许在税前列支的工资总额=72000 30000 9600(元)。 (3)当年各项业务费用30.5万元(不含出资律师和专职律师办案提成收入和各类人员工资)

23、。 (4)水电房租等公共费用35万元。 综上,该合伙律师事务所2008年经营所得 业务收入-办案提成-业务费用-公共费用出资律师提成收入200-100-11.16-30.5-35 31.554.84(万元) 其次,是将该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分配给各位出资律师,并分别计算各位出资律师应缴纳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 假设该合伙律师事务所是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则三位出资律师分别取得经营所得: 李子明:54.8440%21.936(万元); 陈兆豪:54.8440%21.936(万元); 张重华:54.8420%10.968(万元)。 三位出资律师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

24、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分别为: 李子明:应纳税所得额21.936-0.162-0.21019.616(万元) 应纳税额19.61635%-0.6756.1906(万元) 陈兆豪与李子明相同。 张重华:应纳税所得额10.968-0.162-0.2108.648(万元) 应纳税额8.64835%-0.6752.3518(万元) 三位出资律师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6.19066.19062.351814.733(万元) 【例2】甲、乙、丙、丁四位执业律师共同出资注册成立一家合伙律师事务所,出资比例均为25%.另聘请一位雇员律师,一位办公室行政人员,会计、出纳由出资律师兼任。该事务所规定,雇员

25、律师可按办案收入提成60%,办案费用自理;出资律师一律不拿办案提成。2008年度,该合伙律师事务所实现营业收入100万元,会计报表总支出70万元。其中包含四位出资律师领取工资奖励19万元,雇员律师年度固定工资奖励2.4万元、提成工资15万元,出资律师用发票报销的办案费用12万元,行政人员工资福利3万元,教育经费支出0.8万元,业务招待费支出1万元。计算该合伙律师事务所四位出资律师分别应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我们分析一下该合伙律师事务所会计报表总支出的70万元中,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的项目和金额: (1)工资。四位出资律师领取的19万元工资奖励不能在税前扣除;行政人员领取的3万元工资、福利符合正常市场

26、工资水平,属于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因此,可税前列支的工资总额为20.4万元(2.4万元15万元3万元)。 (2)办案费用。因四位出资律师不拿办案提成,所以,只要符合规定,用发票报销的12万元办案费用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 (3)教育经费。实际发生的教育经费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5%内准予税前扣除,即20.42.5%0.51(万元)。所以,该合伙律师事务所实际支出的0.8万元教育经费中,有0.29万元(0.8万元-0.51万元)不能在税前扣除。 (4)业务招待费。65号文规定,与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5。该合伙律师

27、事务所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支出1万元的60%是0.6万元,超过了营业收入的5(100万元5=0.5万元)。所以,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中有0.5万元(1万元-0.5万元)不能在税前扣除。 综上,不能在税前扣除的金额合计为:19 0.29 0.519.79(万元)。 则2008年度该合伙律师事务所经营所得100-70 19.7949.79(万元)。 甲、乙、丙、丁四位出资律师分别取得经营所得12.4475万元(49.7925%)。 甲应纳税所得额12.4475-0.162-0.21010.1275(万元) 甲应纳税额10.127535%-0.6752.(万元) 乙、丙、丁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与

28、甲同。 四位出资律师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2.411.4785(万元) 二、账册不健全、不能真实核算经营所得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其出资律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合伙律师事务所年度经营收入及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征收出资律师“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 出资律师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年度应纳税额出资律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出资律师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律师事务所年度经营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出资律师出资比例(或事先约定比例) 。依据(国税发2002123号)的规定,“应税所得率”由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

29、况确定,但不得低于25%.使用应税所得率计算后,该合伙律师事务所发生的任何费用一律不得扣除。 【例3】仍采用例1,假设当地税务机关确定的应税所得率为25%,则该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为20025%50(万元)。则李子明、陈兆豪和张重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分别为: 李子明:应纳税所得额5040%20(万元) 应纳税额2035%-0.6756.325(万元) 陈兆豪与李子明相同。 张重华:应纳税所得额5020%10(万元) 应纳税额1035%0.6752.825(万元) 三位出资律师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6.325 6.325 2.82515.475(万元) 这里要注意的是,根据91号文的规

30、定,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所以,在计算合伙律师事务所出资律师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时,不能减除2000元/月的费用扣除标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为了规范和加强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1、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二、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三、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律师事务所,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出资律师个人的应纳税额。四、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包括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但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下同)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五、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

32、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律师当月的分成收人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律师从其分成收人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各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律师办理案件费用支出的一般情况、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收入分成比例及其他相关参考因素,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六、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

33、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兼职律师应于次月7日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兼职律师是指取得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不脱离本职工作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七、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应由该律师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了便于操作,税款可由其任职的律师事务所代为缴入国库。八、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的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均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报酬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九、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

34、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十、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其余自2000年9月1日起执行。各地可根据本通知的规定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征管办法。 律师事务所账务处理1、合伙人律师 根据149号文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从2000年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而言,是以律师事务所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

35、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实践中,因账务健全与否,能否核算盈亏等条件不同,税务机关对律师事务所采取了不同的征收方式,从而也对律师个人所得税的计征产生较大影响。现简述如下: 查账征收的方式。 对财务制度健全,能正确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反映经营收入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据实征收律师事务所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是国家鼓励的征税方式,随着国家税收征管体制的逐步完善、规范,征管力度的加强,查账征收将会成为最主要的征收方式。在该种征收方式下,律师事务所的营业所得或应纳税所得额是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36、这是采用会计核算办法归集或计算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准予扣除的税金)。 各合伙人应纳个人所得税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出资比例或约定比例-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北京W律师事务所是由A、B、C三名合伙人出资兴办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出资比例各为三分之一。聘用律师3人,分别为D、E和F,其中W律师事务所每月支付D律师工资6000元;E律师不领取固定工资,其办案收入按2:8的比例在律所和个人间分配;F律师每月领取工资2000元,此外F律师个人承办案件收入交律师事务所三成,个人留七成。兼职律师1人G每月领取工资5000元。D、E、F、G四名律

37、师的个人所得税均由个人负担,律师事务所代扣代缴。2007年全所收入总额为500万元,成本、费用、损失及税金总计290万元,年度经营所得为210万元。 ABC三位合伙人在2007年各应交个人所得税: (5,000,000-2,900,000)3-19,200)0.35-6750=231,530元。(税率表附后) 核定征收的方式 对于不能准确核算应税所得的律师事务所,税务机关采取了核定征收的方式。核定征收方式具体操作可分为两种:一种为“核定征收率”方式,即直接按律师事务所收入总额乘以征收率计算出个人所得税,北京、广州等省均采取该种方式,其计算公式为:应缴个人所得税额=全所收入总额出资比例(或约定比

38、例)征收率。 另外一种为“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该种征收方式是以律师事务所收入总额乘以一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出应税所得额,然后再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选择适用税率,计算出个人所得税。根据国税发2002123号文件要求,该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25%.其计算公式为:应缴个人所得税额=(全所收入总额出资比例(或约定比例)应税所得率国家规定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 由于个人所得税属于地方税种,各省规定不尽相同。相比较而言,因第一种方法操作简单,被采用的较多.现以北京为例加以概述。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律师事务所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京地税个200569号)规定,

39、合伙人交纳个税方式为:每季度按律师事务所累计经营收入确定适用征收率,计算应纳税款后,再按各投资者约定分配比例分摊税款,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数量平均分摊税款,分别申报纳税。 级次 经营收入额(季度累计) 征收率(%) 一 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5 二 超过100万元到300万元的部分6 三 超过300万元的部分7 仍以上述W律师事务所为例,该所2007年第一季度全所收入1,250,000元,其中A合伙律师收费40万元、B合伙律师收费30万元、C合伙律师收费30万元,其他人员收费共25万元。 如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合伙人第一季度A、B、C三名合伙人共应缴纳个税:1,000,0005%

40、+250,0006%=65,000元。对上述税金,A、B、C可以约定交纳比例,如没有约定,则平均分摊。 2、聘用律师 根据律师事务所是否发给聘用律师固定薪金,可将聘用律师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类是薪金律师。薪金律师按期从律师事务所领取固定工资,除此之外,不再有提成收入。根据149号文规定,对薪金律师每月收入以“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如上述W律师事务所D律师,每月应纳个税为:(60001600)15%125=535元。 第二类是提成律师。律师事务所按提成律师每个月业务收入的固定比例支付其工资。根据149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

41、国税发2002123号)规定,对提成律师个税计征因律师事务所是否负担其办案经费的不同,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案经费(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则以分成收入扣除办案支出,余额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税。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各省级地税局确定,一般为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第二种情况是,律师事务所负担律师办案经费或者提成律师的其他个人费用在所内报销,在这种情况下,计算个税时不再扣除30%的办案经费,也就是说直接以分成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如上述W律师事务所E律师,按照所内规定,E律师办案费用由个人承担,并且律所不报销E律师费用

42、。E律师2007年全年收费情况如下: 月份 收费额 1 10000 、2 12000 、3 3000、4 500 、5 20000、 6 15000 、7 40000 、8 2000 、9 2000、 10 3000 、11 2500 、12 10000 E律师各月应交纳个人所得税为: 一月份:1000080%(130%)160015%125=475元 二月份:1200080%(130%)160020%375=646元 三月份:300080%(130%)16005%=4元 四月份:因应纳税所得额低于免征额1600元,免征个税 五月份:2000080%(130%)160020%375=1545元

43、 六月份:1500080%(130%)160020%375=985元 七月份:4000080%(130%)160025%1375=3825元 八月份:因应纳税所得额低于免征额1600元,免征个税 九月份:因应纳税所得额低于免征额1600元,免征个税 十月份:300080%(130%)16005%=4元 十一月份:因应纳税所得额低于免征额1600元,免征个税 十二月份:1000080%(130%)160015%125=475元 全年合计纳个税:7959元。 在此笔者特别提醒广大律师事务所,尽管由于律师行业的特殊性,律师各月收入具有不确定性和不均衡性的特点,但根据我国现有税收法规,对非出资律师收入

44、仍采取按月计征的方式。1994年北京地方税务局曾出台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1994187号),在该文件中规定:“考虑律师行业工资、薪金发放形式的特殊性、对律师的工资、薪金所得,比照特殊行业的计征办法计算征收。即:办案结算当月按规定严格预征,年度终了后30天内按年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在这种征收方式下,律师每月应纳个税的计算方法为:年收入除以12个月,计算出平均月收入,再按此平均月收入确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金。此种计算方式令律师的税负大大降低。但在2002年北京地税局又出台了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568号),该文件规定:“关于对于律师行业

45、的从业律师工资在办案结算当月按规定预征,年度终了后按年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的计税方法与现行税法规定不符,因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清理整顿税收秩序的要现明确此项规定废止。从2003年1月日起对从业律师办案提成收入应按月计算纳税。”由此可见,尽管按月计征的方式存在诸多不合理,但是在新政策未出台前,律师事务所万不可以身试法,否则一旦被认定为偷税将得不偿失。 第三类为底薪加提成律师。此类律师每月既有律师事务所支付的固定工资,也有提成收入。根据149号文规定,对该类律师应以提成收入扣除办案费用后,余额与律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因该种方式同第二类大致相同,唯一差别在于应纳税所得额中应加上每月工资,故笔者在此不再赘述。 3、兼职律师 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案费用后的余额)直接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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