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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国会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_独立 自由 幸福编号 :16/2003/QH11_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会 第十一届, 第四次会议(从2003年10月21日至11月26日)_建筑法 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2001年12月25日第十届国会第十次会议51/2001/QH10号的决议书进行修改补充通过的1992年宪法;本法对建筑活动的规定。 国家对建设的管理 第一章:总则第1条。 调整范围本法对建筑活动,建筑活动和单位、人员投资建设工程的权利和义务拟定规定。 第2条。 运用对象在越南领土上从事建筑活动和投资建设工程的国内外的单位、人员应当遵守本法。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参加签约或加入的
2、国际条约与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就采用国际条约的规定。第3条。 词语解释 在本法, 下列词语的解释如下:1。 建筑活动 包括编制建筑规划, 编制工程建设投资项目, 建设勘察, 工程建设设计, 工程建设施工, 监理工程建设施工,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管理,选定建筑活动的承包商及其他跟工程建筑有关的活动。2。 建筑工程 是由人类劳动力,建筑原材料,工程安装的设备,与土地连接定位,可以包括地下部分、地上部分、水下部分、水上部分, 按照设计来建造等结晶出的产品。建筑工程包括公共建筑工程、房屋、工业、交通、水利、能源等其他工程。 3。 工程安装的设备 包括工程设备和工艺设备。 工程设备是按照建筑设计在建筑工
3、程进行安装的设备。工艺设备是按照工艺设计在建筑工程进行安装工艺流水线的设备。4。 工程建设施工 包括对各个新建、装修、改造、迁移、修补、复苏等建筑工程,拆除、保用、保修等工程进行建设和安装设备。5。 技术基础设施系统 包括交通、通讯、能源供应、公共照明、供排水、废物处理等系统及其他工程。 6。 社会基础设施系统 包括健康、文化、教育、体育、贸易、公共服务、绿树、公园、水上等工程及其他工程。7。 红线划分 是在规划图和实地上进行划分的界线,用来就工程建筑用地与交通道路或其他技术基础设施和公共空间用地进行划分。8。 建筑划分 是在地段上允许建设工程的界线。9。 建筑规划 是都市空间和农村住宅、技术
4、基础设施系统、社会基础设施等布置工作; 给在各领土上生活的人民设立了合适的生活环境,保证国家利益与人民利益和谐结合,满足各个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防、安宁、环保。建筑规划通过建筑规划图案体现包括图表、图纸、模型和说明书。10。 区域建筑规划 是对一个省或跨省行政地界的范围内进行组织住宅系统、技术基础设施系统、社会基础设施,满足每个时期阶段的社会经济发展要求。11。 都市建筑总体规划 是都市空间、都市技术基础设施工程、都市社会基础设施等组织工作而符合于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行业发展规划, 保证每个区域和国家在每个时期阶段的国防、安宁。12。 都市建筑细节规划 是都市建筑总体规划内容具体化工作,作为
5、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依据,提供信息,工程建筑许可证颁发,土地交接,土地出租等来开展各个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的工作。13。 农村居民地建筑规划 是农村住宅空间、技术基础设施系统、社会基础设施等布置工作。 14。 农村居民地 是多数家庭户在某些地区境内包括社村、村、庄、村落、岙、邑、小山村、民族村等(下列统称为村),由自然条件、经济社会条件、文化、风俗、习惯和其他因素组成的,以生产、生活和其他社会活动为连接一起居住。15。 都市设计 是就总体规划、都市建筑细节规划关于都市工程建筑、功能区、道路及其他都市里公共空间的景观建筑进行内容具体化工作。16。 工程建设投资报告 是向主管机关申请投资许可的工程建设
6、投资文件。17。 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 是由有关出资为新建设、扩大或改造各建筑工程的建议组成,其目的为在指定时间内可发展、维持、提高工程或产品服务的质量。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包括 说明部分和基础设计部分。18。 工程建设技术经济报告 是指按规定而提出基本要求的简略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19。 建设规准 是建筑活动中采用由国家建设行政主管单位颁发的强制性规定。20。 建设标准 是由主管单位颁发或承认在建筑活动中采用的技术标准、经济技术定额、从事技术工作程序、各指标、各技术指数和各自然指数等规定。建设标准包括必须使用的标准和鼓励使用的标准。21。 工程建设的业主 是用于投资建设工程的资本业主或是资金使用
7、管理受权人。22。 建筑活动的承包商 是当任建筑活动合同的一方时拥有足够建筑活动能力、从事建筑业能力的单位、人员。23。 建设总包商 是直接与工程建设的业主签署合同以便承担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一种工作或全部工作的承包商。建设总包商包括下列主要形式:设计总承包;工程建设施工总包商;设计和工程建设施工总包商;设计、工艺设备供应和工程建设施工的总包商;编制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设计、工艺设备供应和工程建设施工的总包商。24。 建筑活动的总包商 是直接与工程建设的业主签定合同的承包商,落实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中一类工作的主要部分。25。 建筑活动的分包商 是与总包商或建设总包商签定合同承包商,落实总包商或建
8、设总包商的一部分工作。 26。 独立住宅 是在法律规定属于家庭或个人使用权的土地校园范围内建设的工程。27。 基础设计 是个文档包括体现基础设计办法而确保满足编制投资总额的条件及作为下一步工作依据的说明书和图纸。 28。 施工监督 是设计人在工程建设施工的过程当中进行的监督工作以便保证完全按照设计来施工。29。 建筑工程故障 是 超过允许安全限制使建筑工程存在崩溃危机、已经崩溃全部或一部分工程、不如设计可用工程的故障。第4条。 建筑活动的基本原则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人员应当遵守下列基本原则:1。 保证按照规划和设计进行建造工程;保证工程的美观、环保和整体景观;符合于每个地方的自然条件、文化社会
9、特点; 把发展经济社会结合于安宁国防;2。 遵守建设规准、建设标准;3。 保证工程的质量、进度、人命和财产的安全,消防和环保;4。 保证每个工程配套建设,技术基础设施工程配套建设;5。 保证建设节约、有效、防止浪费、损失及其他消极现象。第5条。 建筑工程分类和级别1。建筑工程得以分成工程类型和级别。2。建筑工程类型按照使用功能分类。每个工程分成五级包括特别级、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3。工程级别按照工程类型的规模、技术要求、原材料和工程寿命来分类。4。建筑工程分类和级别由政府规定。第6条。建设规准,建设标准1。 建设规准、建设标准的系统要由国家建设行政主管单位签发或承认才能在建筑活动中统一使
10、用。2。 建筑活动应当遵守各建设规准、建设标准。在采用国外建设标准的情况下,要取得国家建设行政主管单位的批准。3。 单位、人员可以向国家建设行政主管单位提出有关建设规准、建设标准的研究建议以便颁布或承认。第7条。从事建筑业能力和建筑活动能力1。 从事建筑业能力对参加建筑活动的个人给予规定。建筑活动能力对参加建筑活动的组织单位给予规定。 2。个人从事建筑业的能力根据由合法专业培训单位确认的专业水平、经验、职业道德等因素分级。在从事建筑规划设计、建设勘察、工程设计、建筑施工监理的个人,在独立工作时要有合适的执业证书以及要对自己工作承担个人责任。 3。 单位从事建筑活动的能力根据单位里从事建筑业能力
11、的个人、建筑活动经验、财政能力、设备和管理能力等因素分级。4。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领土上从事建筑活动的国外单位、人员应满足本条1, 2 和3 款所规定的条件,并且领取到国家建设行政主管单位颁发的许可证。5。单位建筑活动的能力、个人从事建筑业的能力和颁发建设执业证书给个人符合于工程类型和级别的工作等由政府规定。第8条。监理有关建筑法律规定的执行工作1。国会、国会常务委员会、民族委员会、国会的各委员会、国会代表团、国会代表、人民政务会、人民政务常委会、人民政务会的各个部门、各级人民政务会代表等在各自的任务和权限的范围内负责监理有关建筑法律规定的执行工作。2。 越南国家阵线及其成员单位在各自的任务和
12、权限的范围内负责宣传、鼓励人民执行和监督有关建设法规的实施。第9条。建筑活动的鼓励政策国家扶持和鼓励单位、人员研究采用先进建筑科技和工艺、使用新型建筑材料、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 给在偏远地区、特别贫困地区和洪水区按规划实现建筑活动的单位、人员创造良好条件。第10条。建筑活动中被严厉禁止的行为在建筑活动中严厉禁止下列行为:1。 在建设禁止区内建筑工程;在法律规定交通工程、水利工程、提防、能源、文化历史遗迹等保护区及其他工程保护区的保护走廊上侵占建设工程;在容易发生山体滑坡、暴洪等区域建设工程;用来克服此现象的建筑工程除外。2。 不按规划建设工程, 违犯建筑划分线, 违犯地面基础高度;必须有许
13、可证的工程却没有建筑许可或不根据已领取建筑许可证所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工程;3。建筑活动的承包商拥有的从事建筑业能力、建筑活动能力超过条件; 选择不够条件从事建筑业能力、建筑活动能力的承包商来实施工作;4。 不按照建设标准、规准来建设工程;5。 违犯各个建筑中的人命安全、财产和环保等规定;6。 扩大、侵占公共空间、公共区域、通道及其他建筑规划已取得审批及公告的场地;7。建筑活动中行贿、受贿; 投标安排以牟利, 投标不正交易, 串通投标, 竞标中出价低于建设成本;8。滥用职务权力,违法建设,纵容或包庇违法建设;9。 妨碍合法的建筑活动;10。有关建设法律违犯的其他行为。第二章:建设规划第一项:一般
14、规定第11条。 建筑规划1。 建筑规划要编制审批作为下一步建筑活动的依据。建筑规划可为五年、十年和长期发展趋势编制。建筑规划应当定期检讨调整以便符合于每个阶段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建筑规划 的调整要保证建筑规划前者已经编制和审批过的继承性。2。 国家保证国家预算资金及具备为编制建筑规划工作服务调动其他资金来源的政策。 国家预算资金在每年年度计划进行平衡工作来做区域建筑规划、都市建筑总体规划和农村居民地建筑规划,不属于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的各个功能区详细规划按经营方式执行。3。 各级人民委员会负责在行政地界内自己管辖的区域举行编制建筑规划,作为各个建筑活动的管理依据,开展各个建设投资项目和工程建设。
15、4。 在各级人民委员会不够能力条件实现设置建筑规划任务、建筑规划调整任务、建筑规划审批、建筑规划调整的情况下就邀请专家、租用咨询来执行。5。 所有单位、人员应当遵守已经通过国家主管机构批准的建筑规划。第12条。建筑规划分类1。 建筑规划分成下列三种类型:a) 区域建筑规划;b) 都市建筑规划, 包括都市建筑总体规划和都市建筑详细规划;c) 农村居民地建筑规划。2。建筑规划编制程序、文件和各图纸比例、每一个建筑规划编制的单价由政府规定。第13条。建筑规划的一般要求建筑规划要保证下列要求:1。 符合于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其他行业发展规划、土地使用规划; 建设细节规划 要符合于建设总体规划;保证国
16、防安宁, 给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动力;2。在合理开采和使用天然资源、土地及其他符合于每个发展阶段的自然条件、历史、经济社会特征,国家科技工艺进展等资源的基础上进行组织布置领土空间;3。 建造舒适、安全和持续发展的生活环境; 满足人民物质和精神越来越高的生活;环保,保护各个文化遗产、文化历史遗迹、自然景观,保留和发展民族文化特色;4。 给计划、投资管理和吸收投资等工作奠定基础;管理、开发和使用各都市里的建筑工程和农村住宅。第14条。建筑规划设计的单位、人员的条件1。 举办建筑规划设计要满足下列条件:a) 具备着建筑规划设计活动注册;b) 拥有足够合格的建筑规划设计能力条件;c) 个人担任建筑规划项目
17、主任、建筑规划项目专业设计主任应当拥有从事建筑业能力 和符合每一类建筑规划的执业证书。2。 个人独立从事建筑规划设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a) 有专业能力,建筑规划设计的执业证书;b) 具备着建筑规划设计的执照。政府对个人独立从事建筑规划设计的建筑规划设计活动范围另有规定。第二项:区域建筑规划第15条。区域建筑规划的任务1。设置区域建筑规划任务的责任规定如下:a) 建筑部设置重点地区、跨省区的建筑规划任务,收取各部门和有关各省人民委员会的意见之后呈递政府总理批准;b) 中央直辖省市的人民委员会 (下列统称为省级人民委员会)在由自己管理的行政地界内设置区域建筑规划任务,呈递中央直辖省市的人民政务会
18、(下列统称为省级人民政务会) 决定。2。区域建筑规划任务内容包括:a) 城市和农村人口规模预计符合于五年、十年和更长时间的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国家人口分布战略;b) 在区域范围内根据不同阶段就工业重点区、技术基础设施系统、社会基础设施等进行空间布置,其符合于区域的发展潜力和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c)都市、人民住宅空间的布置工作应符合于每个地区自然地理条件,保证国防安宁和全区合理开采天然资源的工作。第16条。区域建筑规划的内容区域建筑规划要保证下列主要内容:1。 确定城市、人民住宅等系统来为工业、农业、林业、旅游、环保区域、天然资源和其他功能区服务;2。 布置技术基础设施工程系统、空间和各环保
19、措施;3。 发展专业工程的定向;4。 确定为发展需求服务的储备土地; 有效使用土地。第17条。区域建筑规划的编制、审核、批准等权限1。 建筑部经过参考各有关部门及其各省人民委员会的意见之后进行编制和审核重点区域建筑规划、跨省区域规划并呈递政府总理审批。2。在得到同级人民政务会决定之后,省级人民委员会负责审批在行政地界上属于本省管理的区域建筑规划。第18条。 调整区域建筑规划1。 区域建筑规划在下列情况之一给予调整:a) 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行业发展规划、国防、安宁战略等发生调整; b) 在地理条件、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等方面发生变化。2。区域调整任务、建设调整规划的审批权规定如
20、下:a) 在征询各有关部门、各省人民委员会的意见之后,政府总理根据建筑部提出的建议就重点地区、跨省区的区域调整任务、建设调整规划进行审批;b) 省级人民委员会设置调整和对属于自己管理在行政地界内进行区域建设规划调整的任务, 呈递同级人民政务会决定。第三项:都市建筑规划第19条。都市建筑总体规划的任务1。设置都市建筑总体规划任务的责任规定如下:a) 建筑部设置建设跨省新城市、各高科技区、各经济特区等总体规划任务,在征询各有关部门、各省人民委员会的意见之后,呈递政府总理批准;b) 省级人民委员会设置特别级、第一级、第二级等都市建筑总体规划任务, 呈递同级人民政务会通过。建筑部举行审核,呈递政府总理
21、审批。对于第三级都市,省级人民委员会设置建设总体规划任务后呈递同级人民政务会决定;c) 县、区、市社、省会城市的人民委员会(下列统称为县级人民委员会)设置属于自己管理在行政地界内第4级、第5级都市建设总体规划任务,呈递县、区、市社、省会城市的人民政务会(下列统称为县级人民政务会) 通过和呈递省级人民委员会批准。 2。都市建筑总体规划任务的内容包括:a) 在每一个五年、十年阶段和预报二十年阶段城市发展趋向,确定城市性质、城市人口规模、都市空间发展趋向和各技术基础设施工程、社会基础设施等;b) 对于城市建设改造总规划,除了本条第2款a点所规定的内容之外,还要确定需要面积救济地区、留下修整地区、需要
22、保护地区及其他每个城市特点的具体要求。 第20条。都市建筑总体规划内容1。 都市建筑总体规划在每一个规划阶段要保证按人口规模确定城市土地使用平地总面积;城市功能分区;人口密度, 每个功能区和整个城市的土地利用系数和经济技术其他指标;总体布置各城市技术基础设施工程,确定城市主要交通道路的建筑划分、红线划分,每个地区和整个城市确定控制的地面基础高度。2。 都市建筑总体规划要按照建设规准、建设标准进行设计,要利用规划地的地形、绿树、水面及其他自然条件,保存民族文化特色。3。城市建设改造总规划应提出符合任务而保留着现有的工程和景观的措施。第21条。编制和审批都市建筑总体规划的权限1。在征询各有关部门、
23、各省人民委员会的意见之后,建筑部举行编制跨省新城市、高科技工艺区、经济特区等方案建设总规划,呈递政府总理批准。2。 省级人民委员会举行编制特别级、第1级、第2级等都市建筑总体规划, 在省范围内就呈递同级人民政务会通过。建筑部审核和呈递政府总理批准。对于第3级城市, 省级人民委员会举行编制总建设规划和呈递同级人民政务会决定。3。 县级人民委员会举行编制第4级、第5级城市建设总规划,呈递同级人民政务会通过和呈递省级人民委员会批准。第22条。 调整都市建筑总体规划1。 都市建筑总体规划属于下列情况之一就得以调整:a) 经济社会发展定向发生变化;b) 为了对城市发展定向不起大影响而吸收各个城市建设资金
24、投资及其他目标;c) 地理、自然等条件发生变化。2。批准规划任务、都市建筑总体规划的主管人则批准调整过的规划任务和调整过的都市建筑总体规划。第23条。都市建筑细节规划的任务1。 县级人民委员会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建设管理、工程建设的业主、规划地区里人民意见等要求负责设置都市建筑细节规划任务,但不能违反已经批准通过的都市建筑总体规划。 2。都市建筑细节规划任务内容包括:a) 在设计区域内要求土地使用面积、规模详细规划范围、都市设计、技术基础设施工程的配套设计、社会基础设施;b)在改造规划地区需要保存的工程,编制所需改造措施的清单;c) 对每个设计地区有不同的要求。第24条。市建筑细节规划的内容1。
25、 都市建筑细节规划应当保证下列主要内容:a) 在编制都市建筑细节规划的区域境内进行确定工程建筑地面、面积;b) 在编制都市建筑细节规划的区域境内进行确定技术基础设施工程的红线划分、建筑划分、地面基础高度;c) 城市技术基础设施工程系统的设计措施,景观、生态环境保护办法和有关经济技术指标;d) 对于各城市改造细节规划应提出现有工程的改造方案,其应符合于所提的任务和符合于区域建设总规划。2。 都市建筑细节规划跟随所提的规划任务而在1/500至1/2000地形图和地政图比例上编制。第25条。都市建筑细节规划批准权1。 省级人民委员会批准特别级、第1级、第2级和第3级等都市建筑细节规划。 2。 县级人
26、民委员会批准第4级和第5级等都市建筑细节规划。第26条。 调整都市建筑细节规划1。 都市建筑细节规划在下列情况之一得以调整:a) 已调整过的都市建筑总体规划;b) 鼓励吸收投资。2。批准都市建筑细节规划的合资格人则批准 已调整过的都市建筑细节规划。 3。 都市建筑细节规划的调整在本条第一款b点规定收取建筑细节规划编制区域的人民意见并不能使建筑总体结构规划给予大变化。第27条。 都市设计1。 都市设计包括下列内容:a) 在都市建筑总体规划、都市设计里, 应规定和体现出工程建筑空间、每个街道的景观、整个城市的景观,在每个区域和整个城市确定工程高度限制;b) 都市建筑细节规划、都市设计里应规定和体现
27、出路面、人行道、工程基础、工程楼层等地面基础高度,工程高度、垂面建筑、屋顶建筑形式、每个街道配合的工程颜色;c) 都市设计应体现出符合于当地自然条件,与设计地区的自然景观和人造景观和谐,利用好水面、绿树的因素,保护文化遗产、文化历史遗迹工程,保留民族文化特色。 2。 省级人民委员会颁布关于建筑的规定来管理建筑工作按照已得到审批的都市设计执行。3。 政府对都市设计有具体规定。第四项:农村居民地建筑规划第28条。农村居民地建筑规划的任务1。 社村人民委员会编制农村居民地建筑规划任务, 呈递同级人民政务会通过和呈递县级人民委员会批准。2。农村居民地建筑规划的任务内容包括:a) 不同阶段农村住宅人口增
28、加规模预报;b) 组织农村住宅的生产基地、小手工业、传统等空间;c) 人民住宅发展定向。第29条。农村居民地建筑规划内容1。 确定各个功能区,技术基础设施工程的系统、社会基础设施, 每个人们住宅集中区发展趋向,设计符合于每个地区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的模型屋,以便指导人民建设。2。 社村中心地区的建设细节规划要对下列工程进行确定建设位置和面积:各组织单位的办公楼、教育工程、健康工程、文化工程、体育工程、贸易工程、服务工程及其他工程。3。 对于长期稳定存在的农村住宅,当实现建筑规划时要就各个功能区、技术基础设施工程、社会基础设施等进行设计改造和整修。第30条。编制和批准农村居民地建筑规划的权限社村人
29、民委员会举行编制属于自己管辖行政地界内农村住宅的建筑规划,呈递同级人民政务会通过和呈递县级人民委员会批准。 第31条。 调整农村居民地建筑规划1。农村住宅规划在下列情况之一给予调整:a) 调整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战略;b) 调整区域建筑规划;c) 地理自然条件发生变动。2。 县级人民委员会对属于自己管辖行政地界内的调整过的任务和调整过的建筑规划 进行批准。第五项:建筑规划管理第32条。 公布建筑规划1。 在编制和提交建设细节规划的过程中,应根据不同建筑规划类型任务进行征询有关单位、人员。2。自从取得国家主管机构批准建筑规划之日起30工作日的时间内,各级人民委员会要在自己管辖的行政地界的范围内进行广
30、泛公布建筑细节规划,让规划区域内的单位、人员得知, 检查和实施。对于区域建筑规划、建设总规划的公告内容由批准合资格人决定。3。 根据已审批过的建筑规划,省级人民委员会负责指导实现:a) 设立建筑界桩, 实地上进行确定地面基础高度;b) 实地上进行确定建设禁区。4。公布建筑规划负责人要对不执行或延迟执行规划公布工作而导致工程建设投资平地迁移的经济损失承担法律责任。 5。 对于已审批过的建设细节规划,自从公布之日起而未执行或执行但不满足已审批过的建设细节规划的要求三年内,批准建设细节规划合资格人应负责采用各解决措施和通知规划里的单位、人员得知。 在建设细节规划不能执行的情况下,必须按照本条第2款的
31、规定进行调整或取消和重新公布。第33条。 提供建筑规划的有关信息1。 当工程建设的业主需要在属于分级管辖的范围内进行投资建设的时候,各级建设管理机构负责提供有关建筑规划信息和证书。2。 信息的提供按照下列形式进行:a) 公开建筑规划图案包括:建筑规划图表、模型、图纸;b) 解释建筑规划;c) 颁发建筑规划证书。 3。建筑规划证书包括土地使用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工程系统规定,建筑规定,消防工作安全规定,环保规定和其他建设细节规划的规定。第34条。建筑规划的管理内容1。 建筑规划管理包括下列主要内容:a) 按权限颁布有关建设规划、建筑、投资资金吸收政策等规定;b) 根据建筑规划进行工程建设管理;c)
32、 管理实地境外的标柱;d) 管理配套建设各都市技术基础设施工程;) 对不合法的、许可范围外执行、不遵守建筑规划进行等建筑工程就暂停建设、行政处罚、强行拆除。2。 按分级的建筑规划主管人对受理管理工作要承担法律责任,并对于不及时、权限相反的决定导致国家和人民的损害给予赔偿。第三章:工程建设投资项目第35条。 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1。 投资建设工程时,工程建设的业主要编制方案来思考、评估项目的经济社会效果,本条弟3款和弟5款所规定的情况除外。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编制工作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2。 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按规模、性质和投资资金来分类。工程建设投资项目的内容要根据每一类项目的要
33、求来编制。3。 下列建筑工程只要编制经济技术报告:a) 用于宗教目的的工程;b) 小规模的建筑工程及其他由政府规定的工程。4。建筑工程的经济技术报告内容在本条第三款规定包括投资的必要性,工程建设目标, 建设地点,规模,能力,工程级别,工程建设资金,建设期,工程效果,消防工作,施工设计图和工程预算。5。 当投资建设独立住宅时,工程建设的业主不需要编制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和经济技术报告,只要编制建筑许可申请文件,但在本法第62条第1款d点所规定的工程除外。第36条。 对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的要求1。 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要满足下列主要要求:a) 符合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和建筑规划;b) 具备
34、着合理的设计和工艺方案; c) 工程在建设、运作、使用中保证安全,保证消防工作和环保安全;d) 保证项目经济社会的效果。2。 对于大规模建筑工程,在编制方案之前, 工程建设的业主应编制工程建设投资报告 以便申请主管机关允许投资。工程建设投资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的必要性、投资规模预计、投资形式;分析、初步选择工艺、初步计算投资总额、确定资金调动方案、资金回收能力、还债能力;初步计算项目经济社会的投资效果。3。 对于使用国家资金的工程建设投资项目,除了保证本条第1款的规定以外,建设费用确定工作要符合于由国家建设行政主管单位颁布和指导使用的各定额、技术经济指标。对于使用官方发展援助(ODA) 资金
35、的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要及时保证自筹资金。第37条。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的内容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的内容包括:1。 说明部分根据不同的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类型而编制,包括下列主要内容:目标、地点、规模、生产能力、工艺、各经济技术措施、资金和投资总额、业主和项目管理方式、投资方式、时间、效果、消防工作、环境影响评估;2。 编制基础设计部分要符合于不同的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包括说明书和各有关建筑措施的图纸;尺寸、主要结构、平面、截面、立面;各技术措施、有关建筑措施;工程建设主要需要的工艺、工程设备、建设原材料种类。第38条。单位、人员编制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的条件1。 举行编制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要满足下列条
36、件:a) 具备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的独立活动注册;b) 具备符合于编制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工作的建筑活动能力;c) 有编制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的专业人员,其满足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要求来担任项目编制主任的职务;个人参加编制项目要具备符合于不同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的专业能力。2。独立执业个人从事编制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工作要满足下列要求:a) 有工程建设投资项目的编制工作注册;b) 有编制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的专业能力。 政府对独立执业个人参加编制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的独立活动范围另有规定。第39条。 审核、决定投资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1。 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在决定投资之前,应按政府规定进行审核。2。 政府总理在
37、国会通过投资主张之后就各国家工程建设的重点投资项目定下决定投资。政府规定其他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的决定投资权限。3。审核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的单位、人员要对自己的审核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工程建设投资决定者要对自己的决定承担法律责任。第40条。 调整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1。 已经取得批准的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碰到下列情况下之一给予调整: a) 由天灾、敌祸或各个不可抗力要素引起的;b) 带来更高效果的因素出现;c) 建筑规划变化。2。 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的调整内容要得到投资决定者准许并要重复审核。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调整决定人要对自己的决定承担法律责任。第41条。工程建设的业主在编制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的工作
38、中的权利和义务1。 工程建设的业主在编制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的工作中有下列权利:a) 当拥有足够编制工程建设投资项目的能力时,可自行编制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b) 谈判、签定、监督履约; c) 要求各有关单位提供信息和资料供工程建设投资项目的编制工作使用;d) 当编制项目的咨询承包商违约时就停止执行或终止合同;) 其他依法执行的权利。2。 工程建设的业主在工程建设投资项目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义务:a) 在不拥有足够编制工程建设投资项目能力的情况下,可租用项目编制咨询;b) 确定工程建设投资项目的任务内容;c) 给工程建设投资项目咨询方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供编制工程建设投资项目使用;d) 按权限举行验收
39、、审核、批准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或呈递主管机关审批;) 严格按照已经签署的合同履行;e) 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文档备案;g) 使用不符合工程建设投资项目的编制能力的咨询方、提供错误信息、不按规定进行审核、验收及其他违反行为因自行错误而导致损害时给予赔偿;h) 其他依法执行的义务。第42条。编制工程建设投资项目的咨询承包商的权利和义务1。编制工程建设投资项目的咨询承包商有下列权利:a) 要求业主把有关编制工程建设投资项目的工作提供信息和资料;b) 拒绝落实业主违法的要求;c) 其他依法执行的权利。2。编制工程建设投资项目的咨询承包商有下列义务:a) 只能接受编制符合自己建筑活动能力的工程建设投资项目
40、;b) 严格按照已经签署的合同履行工作;c) 对所编制的工程建设投资项目承担质量责任;d) 未得到租用方或主管人的准许时就不允许泄露由自己担任编制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有关信息、资料;) 使用不合适的信息、资料、建设规准、建设标准、各技术措施及其他违反行为因自行错误而导致损害时给予赔偿; e) 其他依法执行的义务。第43条。工程建设投资项目的费用管理1。 工程建设投资项目的费用要计算和管理以便保证项目的效果。2。 建设工程使用国家资金的投资项目的费用管理工作应根据经济技术定额及其他由国家主管机构颁发的规定。 3。对建设工程使用其他资金的投资项目,业主和承包商可参考本条第2款的规定来签定合同。第44
41、条。工程建设投资决定者的权利和义务1。 工程建设投资决定者有下列权利:a) 不批准未满足目标和效果的工程建设投资项目;b) 若认为需要时可停止执行已取得批准或正在开展的工程建设投资项目;c) 变更、调整工程建设投资项目的目标和内容;d) 其他依法执行的权利。2。 工程建设投资决定者有下列义务:a) 举行审核、批准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b) 检查执行工程建设投资项目的工作;c) 对工程建设投资项目的审批内容、停止执行工程建设投资项目的决定及其他属于自己权限的决定等承担法律责任;d) 其他依法执行的义务。第45条。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的管理形式和内容1。 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管理内容包括劳动质量、数量、
42、进度、安全和建筑环境等管理。2。 根据单位、人员不同的能力条件,投资决定者、工程建设的业主将决定选择下列工程建设投资项目的管理方式之一:a) 工程建设的业主租用工程建设投资项目的管理咨询单位; b) 工程建设的业主直接从事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管理。3。 当采用本条第2款b点所规定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由业主直接管理的方式时, 如果工程建设的业主设立项目管理处,则项目管理处要根据项目管理处所接受的权限和任务承担法律责任与向工程建设的业主负责。4。 政府对工程建设投资项目的管理方式和内容、工程建设投资项目的单位、人员管理能力等事项另有具体规定。第四章:建设勘察和设计第一项:建设勘察第46条。 建设勘察1
43、。 建设勘察包括工程地形核勘、地质核勘、水文地质核勘、工程现状核勘及其他为建筑活动服务的勘察工作。2。 建设勘察只能按照取得批准的核勘任务进行。第47条。 对建设勘察的要求建设勘察要满足下列要求:1。 核勘任务要符合每一类工作、每一步设计的要求; 2。 保证真实性、客观性、如实反映;3。 建设勘察的工程量、内容、技术要求应符合于核勘任务建设规准、建设标准;4。 对于工程地质核勘, 除了本条1、2和3款所规定的要求以外,还要确定侵蚀度、季节性地下水水位的变动程度以便提出合理预防措施。 对于规模大的工程、重点工程的,要有环境对工程在建设和使用的过程中的影响的观测勘察; 5。 勘察结果应依法评估和验
44、收。第48条。建设勘察结果报告的内容1。 建设勘察结果报告包括下列主要内容:a) 勘察基础、流程和方法;b) 数据分析、评估勘察结果;c) 对勘察结果下结论及提出建议。2。 建筑部对建设核勘报告内容有具体规定。第49条。 对履行建设勘察的单位的条件1。 履行建设勘察的单位要满足下列条件:a) 具备建设勘察工作注册;b) 拥有足够建设勘察能力;c) 每个建设核勘任务要有建设勘察主任,其拥有建设勘察的专业能力和合格的执业证书。建设勘察主任由建设勘察承包商指定。参加建设勘察每个工作的人员要有符合受理工作的专业;d) 为建设勘察服务的机械、设备要满足质量要求,保证核勘工作的安全和环保。2。建设勘察的试
45、验室要如规定达到标准要求并得到国家建设行政主管单位认可。第50条。工程建设的业主在建设勘察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 1。 工程建设的业主在建设勘察工作中具有下列权利:a) 拥有足够建设勘察能力时可擅自执行;b) 谈判, 签定, 监督履约;c) 核勘任务调整按照设计单位的合理要求;d) 依法停止执行或终止合同;) 其他依法执行的权利。2。 工程建设的业主在建设勘察工作中具有下列义务:a) 批准由设计单位或核勘承包商编制的核勘任务并把核勘任务交给建设勘察的承包商; b) 如果不够能力擅自执行建设勘察工作就选择建设勘察的承包商;c) 给建设勘察承包商提供核勘工作所需的有关信息和资料;d) 确定核勘范围和给
46、建设勘察承包商履约创造条件;) 准确按照已经签署的合同履行; e) 举行验收和储存勘察结果;g) 因提供不符的信息和资料、错误确定核勘任务及其他违反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h) 其他依法执行的义务。第51条。建设勘察承包商的权利和义务1。建设勘察的承包商有下列权利:a) 要求业主提供核勘任务有关数据和信息;b) 拒绝执行核勘任务以外的要求;c) 其他依法执行的权利。2。建设勘察的承包商有下列义务:a) 只能就执行符合于自己执业能力的核勘工作签定合同和严格按照已经签署的合同履行;b) 按照所受理的核勘任务执行,保证质量并对勘察结果负责; c) 当发现直接影响到设计措施的因素就提出核勘任务的补充意见和建议;d) 在勘察区域里负责环保;) 购买行业责任保险;e) 不准确实现核勘任务,因不如实核勘而导致新增的工程量,使用不符的信息、资料建筑规准、建设标准及其他违反等行为造成损害时,给予赔偿;g) 其他依法执行的义务。第二项:工程建设设计第52条。工程建设设计的要求1。 工程建设设计要保证下列要求:a) 符合于景观建筑规划、自然条件及其他建筑的规定;已得到批准的工程建设投资项目;b) 如果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有工艺设计的话就符合于工艺设计;c) 工程基础要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