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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国有企业担任GP问题分析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因其出资的灵活性、与私募基金运作原理的契合性在业界得到广泛运用,在此趋势下,国资背景的企业作为普通合伙人(以下简称“GP”)发起设立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的情况越来越多。但我国法律对国资背景的企业担任GP的情况作出了限制,即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如何界定上述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登记机关(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称“工商局”)和备案管理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称“发改委”)以及相关行业主管机关(如证券公司的行业主管
2、机关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证监会”)遵循了不同的认定标准。这种认定标准的不统一,对判断各种不同类型国资背景的企业究竟能否担任GP带来了困扰,本文尝试根据笔者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以及实务操作经验对该问题作出分析。一、工商局的认定标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统计局共同颁布的关于划分企业注册类型的有关规定(国统字201186号,以下简称“划分规定”)第三条规定:“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第七条则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
3、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该规定同时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作为附件,具体见下表: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代 码企 业 登 记 注 册 类 型代 码企 业 登 记 注 册 类 型100110120130140141142143149150151159160170171172内资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
4、企业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其他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173174190200210220230240290300310320330340390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其他企业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另,关于国有独资公司,公司法第六十五条亦明确规定:“ 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
5、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上述规定,以下有国资背景的企业均不应被认定为“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1)两个及两个以上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共同投资组成的公司或非公司制经济组织,包含国有参股的公司或非公司制经济组织,也包含国有控股的公司或非公司制经济组织;(2)国有独资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或其全资子公司再全资设立的“孙公司”。事实上,从工商登记的角度判断一家企业是否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有简单而直观的标准,即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或工商局网站上公开的企业基本信息,均注明“企业类型”,此“企业类型”是严
6、格依照划分规定中“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来划分的,“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都是单独的一类。尽管实务中在办理工商登记时经常遇到有窗口工作人员提出国有控股50%以上即为合伙企业法下的“国有企业”等说法,但我们认为,只要营业执照上的企业类型不记载为“国有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工商局就不应该再以持股比例或其他事由作为判断标准,除非工商局承认划分规定与合伙企业法中所述“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执行不同的认定标准,但这种情况出现的可能性似乎不大。二、发改委的认定标准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于2011年11月23日出台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
7、金20112864号,以下简称“通知”),确立了对股权投资企业实行强制备案的监管原则,即资本规模(含投资者已实际出资及虽未实际出资但已承诺出资的资本规模)达到5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的股权投资企业,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资本规模不足5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的股权投资企业,在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备案管理部门备案。2012年6月14日,为配合上述备案监管,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出台了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其中3.2 股权投资企业合伙协议指引和8.2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合伙协议指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以及股权投资企业的备案通知第一条关于股权投资企业应当遵
8、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设立的要求,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不得成为股权投资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本指引所称“国有企业”,系指国有股权合计达到或超过50%的企业。”显然,指引中“国有企业”的内涵和外延与划分规定完全不同。从组织形式上看,指引中所称“企业”,并未明确是仅指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还是既包括公司又包括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如果是前者,虽然从组织形式这一角度与有限责任公司予以区分与划分规定相同,但“国有股权合计达到或超过50%”与划分规定中“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的认定标准又迥然不同;如果是后者,则指引所称“企业”亦当然包括国有独资公司,那么合伙企业法第三条将
9、国有企业与国有独资公司并列为不得担任GP的主体,似乎有画蛇添足之嫌,不符合逻辑。三、相关行业主管机关的认定标准-以证监会为例以LP身份参与直投基金或以GP角色管理基金的发展模式是券商直投业务未来的发展方向,而目前中国100多家证券公司中多数具有国资背景。下文拟以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有国资背景的券商设立直投基金的监管为例,分析一下相关行业主管机关对国资背景的企业担任GP所持的标准。2011年7月8日,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监管指引(以下简称监管指引),规定:“证券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应当设立子公司(以下称直投子公司),由直投子公司开展业务”,直投子公司可以“设立直投基金,筹集并管理客户
10、资金进行股权投资”,“直投子公司设立直投基金,应当符合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直投子公司投资设立直投基金管理机构的,直投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合伙企业形式。”据清科研究中心统计,自上述监管指引颁布以来,允许证券公司直投机构设立直投基金、募集并管理客户资金进行股权投资以来,已有11家券商直投机构参与设立直投基金18只,其中,中金公司、中信证券、海通证券及华泰证券相继获得证监会批准成立直投基金,中信证券还有幸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准成立并购基金的券商。证监会在2012年6月20日关于对方正证券直投业务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以下称“答复意见”)中指出:“直投基金管理机构为有
11、限合伙企业形式的,直投子公司可以设立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担任直投基金管理机构的普通合伙人。”虽无明文规定,但结合答复意见、律师的业务经验以及向有关机关求证的结果,对于国资背景的券商直投公司担任GP,证监会基本上执行和划分规定同样的标准:(1)证监会并不认为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孙公司”仍为合伙企业法下的国有独资公司或的国有企业,因而认可由以上公司担任GP;(2)证监会并不禁止国有控股和参股的非上市公司担任GP。四、标准冲突下的国资背景企业担任GP的实践案例案例一:2008年1月11日,发改委下达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开展绵阳科技城产业投资基金筹备工作的批复(发改财金号)(以下称“批复”)
12、,同意开展设立绵阳科技城产业投资基金的筹备工作,绵阳基金按照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合伙形式设立。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绵阳中科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为管理基金而在四川省绵阳市设立由其控股的中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中信管理”),由中信管理作为GP发起设立绵阳科技城产业投资基金。中信管理国有股权比例很可能超过50%,因无详细的公开资料,具体比例无法确定。基金架构如下图所示:案例二:2011年6月,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国开金融”)、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中海信托”)、(以下称“昆仑信托”)共同设立开元(北京)城市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开元北京”)
13、。其中,国开金融是国家开发银行的全资子公司;昆仑信托的是中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股82.18%的控股子公司;中海信托的股东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和中国中信集团公司持股比例为分别为95%和5%。开元北京国有股权比例很可能超过80%,因无详细的公开资料,具体比例无法确定。2011年12月,由开元北京作为GP,国开金融等做LP共同设立国开(北京)城市发展基金(有限合伙),基金架构见下图:以上案例中,担任有限合伙GP的开元北京和中信管理国有股权均在50%以上。按照工商局或证监会的标准,以上两公司既非国有企业,亦非国有独资公司,因而可以担任GP;但如果按照发改委的标准,二公司国有股权均超过50%,显然不能担任
14、GP。公开资料显示,由以上两公司担任GP的有限合伙企业均取得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但截至到本文撰写之日,笔者在发改委的官方网站上并未发现以上基金的备案信息。鉴于通知确立的强制备案原则的滞后性及非惩罚性,在通知颁布后一个月成立的国开(北京)城市发展基金(有限合伙)未按照通知要求进行备案的原因无从考察,因而无法通过此案确认发改委对该基金架构的态度;但绵阳科技城产业投资基金系于2008年1月11日经发改委审批成立,中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有持股超过50%却仍能获批担任GP,似乎与其后指引中确立的国有企业认定标准相互矛盾,个中原因不得而知。可见,因注册登记及备案管理部门对国有企业的认定执
15、行了不同的标准,实务中由国资背景的企业尤其是由国有股权超过50%的企业担任GP的有限合伙基金,可能会出现虽能完成工商登记甚至行业主管机关的审批,却无法顺利在发改委备案的状况。五、标准冲突下国资背景企业担任GP的“安全”模式鉴于上述原因,以平衡工商局、行业主管机关与发改委对国有企业的不同认定标准及国有企业不丧失对基金的管控能力为出发点,笔者提供以下国有企业参与发起设立有限合伙制基金的模式以供参考:模式一:国有企业与若干民营企业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担任GP,国有股权居多但不超过50%;同时,为增强对基金的管控,国有企业可视情况直接担任或设立管理公司担任基金的管理人,具体如下图所示:模式二:国有
16、企业作为LP、国有企业的合作伙伴作为GP设立有限合伙,该有限合伙再作为普通合伙人发起设立有限合伙制基金;同时,为增强对基金的管控,国有企业可视情况直接担任或设立管理公司担任基金的管理人,具体如下图所示:(支晓南对本文亦有贡献)奔波在俗世里,不知从何时起,飘来一股清流,逼着每个人优秀。人过四十,已然不惑。我们听过别人的歌,也唱过自己的曲,但谁也逃不过岁月的审视,逃不过现实的残酷。如若,把心中的杂念抛开,苟且的日子里,其实也能无比诗意。借一些时光,寻一处宁静,听听花开,看看花落,翻一本爱读的书,悟一段哲人的赠言,原来,日升月落,一切还是那么美。洗不净的浮沉,留给雨天;悟不透的凡事,交给时间。很多时
17、候,人生的遗憾,不是因为没有实现,而是沉于悲伤,错过了打开心结的时机。有人说工作忙、应酬多,哪有那么多的闲情逸致啊?记得鲁迅有句话:“时间就像海绵里的水,只要挤总是有的。”不明花语,却逢花季。一路行走,在渐行渐远的时光中,命运会给你一次次洗牌,但玩牌的始终是你自己。坦白的说,我们遇到困扰,经常会放大自己的苦,虐待自己,然后落个遍体鳞伤,可怜兮兮地向世界宣告:自己没救了!可是,那又怎样?因为,大多数人关心的都是自己。一个人在成年后,最畅快的事,莫过于经过一番努力后,重新认识自己,改变自己。学会了独自、沉默,不轻易诉说。因为,更多的时候,诉说毫无意义。伤心也好,开心也好,过去了,都是曾经。每个人都
18、要追寻活下去的理由,心怀美好,期待美好,这个世界,就没有那么糟糕。或许,你也会有这样的情节,两个人坐在一起,杂乱无章的聊天,突然你感到无聊,你渴望安静,你想一个人咀嚼内心的悲与喜。透过窗格,发着呆,走着神,搜索不到要附和的词。那一刻,你明白了,这世间不缺一起品茗的人,缺的是一个与你同步的灵魂。没有了期望的懂,还是把故事留给自己吧!每个人都是一座孤岛,颠沛流离,浪迹天涯。有时候,你以为找到了知己,其实,你们根本就是两个世界的人。花,只有在凋零的时候,才懂得永恒就是在落红中重生;人,只有在落魄的时候,才明白力量就是在破土中崛起?.因为防备,因为经历,我们学会了掩饰,掩饰自己内心的某些真实,也在真实
19、中,扬起无懈可击的微笑,解决一个又一个的困扰。人生最容易犯的一个错误,就是把逝去的当作最美的风景。所以,不要活在虚妄的世界,不要对曾经存在假设,不要指望别人太多。有些情,只可随缘,不可勉强;有些人,只可浅交,不可入深;有些话,只可会意,不可说穿。或许,有这么一段情,陪你度过漫长冰冷的寒冬;有那样一个人,给你抑郁的天空画上了温暖的春阳。但时光,总会吹散很多往事,把过去一片片分割,移植到不同区域,并贴上标签,印着不同的定义,也定义着自己的人生态度。正如庄子所说:“唯至人乃能游于世不避,顺人而不失己。”外在的世界,只是一个形式,而你内在的世界,才是真正的江山。丰富自己,取悦自己,随缘,随顺,随境,你的心才会敞开,才会接纳更多的有可能。这样的人生,眼睛里的笑意,尽是踏实与真味。年少时,那些说给蓝天白云的梦想,早已遗忘在风中,再也飞不到岁月的枝头。褪去稚气与懵懂,我更喜欢现在的自己,心里撑着宽阔,却不动声色。即便,一份静谧的从容是多么的难,但我依旧期待。我相信,人生还会很长,还会一直邂逅,但最美的,必是那个明天的自己。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