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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银行文件关于印发*银行不良资产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辖属各机构:现将*银行不良资产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银行 2013年8月9日*银行不良资产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授信业务行为,明确授信责任,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控制能力,推动全行不良资产清收处置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我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资产责任追究是指授信资产逾期超过三个月或五级分类列入不良贷款而对相关违规责任人进行的问责。责任人包括办理授信业务流程中所涉及的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直至收回等各个环节
2、的违规信贷从业人员。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违规指信贷从业人员实施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本行规章制度以及不履行岗位职责或敷衍履行岗位职责的行为。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3年1月1日起新增授信出现的不良资产。2013年1月1日之前出现的不良资产,根据*银行风险资产处置工作实施意见、*银行2013年风险资产处置工作考核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岗位变动后出现的不良资产,根据属于发放责任还是管理责任来具体认定。 第二章 不良资产责任划分第五条 不良资产责任划分,根据授信业务调查、审查、审批、发放审核、贷后管理等信贷流程中各岗位经办人违规情况和责任大小来认定。第六条 不良资产责任分为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3、。不良资产责任认定涉及多个业务环节或岗位的责任认定时,可先按照业务流程的主要风险发生环节确定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再按照同一风险发生环节的主要发生岗位确定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经办行行长(主持工作副行长)应承担不良资产主要责任:(一)越权、变相越权、拆分或随意降低授信条件进行审批的;(二)审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授信业务的;(三)缺程序、逆程序审批授信业务的;(四)发放抵(质)押物价值不足或担保人明显不具备担保能力的授信业务的。 第三章 不良资产责任追究第八条 不良资产责任追究坚持“化解风险、责任到人、客观公正、宽严适度”的原则,既要有效防范风险,又要
4、有利于保护信贷从业人员积极性。第九条 不良资产实行行长负责制,根据不良资产余额占比,对相关责任人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罚:(一)出现不良资产的分支行:公司类授信超100万元(含)、个人类授信超20万元(含)或单笔不良资产逾期超6个月(含)的,信贷员停职,专司清收处置不良资产;(二)表内外不良资产余额占表内外授信余额比例支行超2%(含)或余额超1000万元(含);1.支行信贷部负责人停职,专司清收处置不良资产;2.支行分管行长停职,专司清收处置不良资产;3.给予支行行长(主持工作副行长)警告。(三)表内外不良资产余额占表内外授信余额比例支行超5%(含)或余额超2500万元(含)。支行行长(主持工作副行
5、长)停职,专司清收处置不良资产,同时暂停支行新增授信业务,恢复视清收处置结果由总行决定;(四)分行直做授信业务部门参照支行标准执行;(五)表内外不良资产余额占表内外授信余额比例分行超2%(含);1.分行分管副行长(分管公司部、个人部)停职,专司清收处置不良资产;2.给予分行行长(主持工作副行长)警告。(六)表内外不良资产余额占表内外授信余额比例分行超5%(含)。分行行长(主持工作副行长)停职,专司清收处置不良资产,同时暂停分行新增授信业务,恢复视清收处置结果由总行决定;(七)总行、分支行各级授信业务审查人员在违反我行授信政策的条件下审查通过并形成不良资产,视不良资产的产生原因和责任大小,给予相
6、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或警告、记过、停职等处分;(八)以上各级停职清收处置人员,停职清收期间只发固定工资,停发绩效工资。第十条 不良资产查明原因和责任认定后,根据我行“五项禁令”、审计处罚规定等相关制度,对授信业务流程中所涉及的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直至收回等各个环节的相关违规责任人,予以经济处罚或(和)行政处分。第十一条 对于具有下列违规情形之一办理授信业务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警告处分;形成逾期或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记过、记大过、降低行员工资等级(或档次)、停职收贷、降职、撤职收贷直至开除处分。形成不良贷款(或损失),同时须按我行规定予以经济处罚(或赔偿)。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
7、关依法惩处。(一)贷前调查严重失实的; (二)抵质押物价值评估严重失实的; (三)质押物重复质押或灭失的; (四)未面签合同文本等法律性文件资料的; (五)未落实主要用信条件的; (六)未经审批擅自处置抵质押物的; (七)其他严重违规情形。 第十二条 责任认定由总行审计部牵头负责。第十三条 在不良资产化解与处理过程中,积极作为,可视情况给予处罚:(一)逾期12个月(含)内收回不良资产的,可解除或免除处罚;(二)不良资产出现后,积极采取依法诉讼、以物抵债、重组、债权转让等清收处置措施,有效避免或者减轻损失的,可视情况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三)贷后管理发现重大信贷风险,积极采取风险化解措施并及时向
8、总行汇报的,可视情况减轻处罚;(四)按照*银行风险资产处置工作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积极进行不良资产清收处置,可根据*银行风险资产处置工作考核办法给予奖惩。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 同一人员同时触犯本办法两条及以上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条款处理。本办法未做明确规定的违规行为,依照我行“五项禁令”、审计处罚规定等相关制度处理。第十五条 不良资产经最终清收核销后,视同清收处置工作完成。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总行风险资产处置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内部发送:总行领导,风险管理部,人力资源部,授信审批部,审计部, 资产管理部,法律合规部,个人业务部,公司业务部,国际 业务部,计划统计财务部。 *银行办公室 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