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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1、年报和半年报共同披露事项:(年报、半年报内容与格式)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优先股表决权恢复(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发行优先股的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但以下情况除外:(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2)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4)发行优先股;(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发行优先股的公司,还应当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者连续2 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
2、章程规定的表决权。对于股息可以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所欠股息。对于股息不可累积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当年股息。公司章程可以规定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的其他情形。或者公司哪些决议需要通知优先股持有人?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通知优先股股东,并遵循公司法及公司章程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定程序。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就以下事项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一)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二)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三)公司合并、分立、解
3、散或变更公司形式;(四)发行优先股;(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4、 上市和非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条件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4、本的百分之二十五。5、公司债券在交易所竞价交易需满足的条件:证券法第五十七条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二)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三)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6、新三板重大资产重组标准: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资产重组是指公众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导致公众公司的业务、资产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
5、。 公众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一)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二)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30%以上。 公众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触及本条所列指标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要求办理。7、新三板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 第三条下列机构投资者可
6、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一)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 (二)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第四条集合计划、证券投资基金、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由金融机构或者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资产,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第五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一)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在沪深交易所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信用证券账户资产除外。 (二)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
7、,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 投资经验的起算时间点为投资者本人名下账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 第六条下列投资者可以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定向发行: (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投资者; (二)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的投资者。 第七条公司挂牌前的股东、通过定向发行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等,如不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只能买卖其持有或曾持有的挂牌公司股票。 已经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买卖的投资者保持原有交易权限不变。 8、项目收益债券,非公开发行的项目收益债券的债项评级应达到AA+及以上,项目收入
8、的认定,其中包括了政府补贴收入占比不超过50%: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发行条件】发行项目收益债券,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本办法对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债券的要求。非公开发行的项目收益债券的债项评级应达到AA 及以上。第十八条【项目收入的认定】项目收入是指与项目建设、运营有关的所有直接收益和可确认的间接收益。项目收入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收费收入、产品销售收入、财政补贴等。其中,财政补贴应逐年列入相应级别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并经同级人大批准列支,条件成熟后还应纳入有权限政府的中期财政规划。债券存续期内合法合规的财政补贴占项目收入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0%。 9、资产抵押证券投资人
9、的权利: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资产支持证券是投资者享有专项计划权益的证明,可以依法继承、交易或转让。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不得主张分割专项计划资产,不得要求专项计划回购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分享专项计划收益;(二)按照认购协议及计划说明书的约定参与分配清算后的专项计划剩余资产;(三)获得资产管理报告等专项计划信息披露文件,查阅或者复制专项计划相关信息资料;(四)依法以交易、转让或质押等方式处置资产支持证券;(五)根据交易场所相关规则,通过回购进行融资;(六)认购协议或者计划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权利。10、创业板IPO申报文件必备文件,但主板IPO可选的文
10、件是: 1、关于募集资产用途说明 2、主管税收征管机构出具的最近三年及一期发行人纳税情况的证明 3、发行人设立时和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资产评估报告(含土地评估报告) 4、发行人的历次验资报告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11、还有个关于重组与借壳的,甲2014年8月通过定增取得某上市公司控股权,上市公司2013/2014资产总额分别是20、22亿,2015年甲拟将其全资子公司注入上市公司,作价20亿,标的公司2013、2014资产总额10亿、12亿,问: 1、标的公司可以是有限合伙企业 2、标的公司必须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 3、配套融资补流不超过6亿 4、配套融资补流不超
11、过10亿 5、甲在审议本次重组股东大会回避表决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12、公司法股份公司回购股份的情形及具体比例、时间要求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 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12、讼。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
13、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13、证监会监管措施: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措施有:1)监管谈话、谈话提醒;(2)重点关注、出具监管关注函、出具警示函;(3)记入诚信档案;(4)责令改正;(5)指定中介机构进行核查;(6)要求报送专门报告、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要求披露资料;(7)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8)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9)限制业务活动;(10)限制分配红利;(11)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12)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限制证券买卖;(13)限制董事、
14、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权利;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14)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15)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新业务;(16)停止批准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17)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暂停或者终止回购股份活动;(18)暂停履行职务;(19)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公司;(20)暂不受理业务或业务资格申请、暂缓审核相关申请;(21)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2)责令股东转让股权;(23)一定期间内不受理有关文件、申请或推荐;(24)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25)向社会公示违反承诺的情况;(26)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7)不予注册登记,从名单中去除
15、;(28)证券市场禁入;(29)撤销证券公司。14、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提供盈利预测报告?用词很微妙,我记得可以不提供。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盈利预测报告的,该报告应当经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与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同时公告。15、创业板首发条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
16、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二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第十二条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第十三条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第十四条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第十五条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17、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第十六条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股东投票计票制度,建立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第十七条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第十八条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
18、、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第十九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二)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第二十条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
19、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16、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17、公司债需披露的重大事项,有一个选项是发行人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错误项,应为20%。 10%是放弃重大财产、债权和发生10%重大资产损失。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重大事项包括:(一)发行人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二)债
20、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三)发行人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四)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五)发行人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六)发行人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七)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八)发行人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九)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十)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十一)发行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十二)发行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
21、采取强制措施;(十三)其他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18、股东会的特别决议事项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9、优先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股东会会议纪录;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优先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22、。 20、创业板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构成非公开发行障碍? 1、一年4000万一年-500万 2、公司监事涉及重大诉讼 3、控股股东违规买卖证券被处罚 2、3好像都是误导项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并且符合以下规定: (一)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经营成果真实。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以及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三)最近二年按照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现金分红; (四)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23、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或者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上市公司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五)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百分之四十五,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除外; (六)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资金被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第十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证券:(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二)最近十
24、二个月内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四)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因涉
25、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六)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且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情况基本一致;(二)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三)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21、重大资产重组,出让方和购买方
26、共同聘用财务顾问是否合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者其他财务顾问机构受聘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财务顾问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独立财务顾问:(一)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者超过5%,或者选派代表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二)上市公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财务顾问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5%,或者选派代表担任财务顾问的董事;(三)最近2年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存在资产委托管理关系、相互提供担保,或者最近一年财务顾问为上市公司提供融资服务;(四)财务顾问的董事、监事、
27、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有在上市公司任职等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五)在并购重组中为上市公司的交易对方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六)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22、证监会监管保荐代表人的方式有: 1 出具警示函 2 重点关注 3 谈话 4 认定为不适合人员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和内核负责人违反本办法,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对其采取监管谈话、重点关注、责令进行业务学习、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
28、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3、IPO时,公司名称里带有“高新技术”、“科技”字样是否需要说明缘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
29、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4、股改时,有限公司根据评估金额调
30、整账面是否构成挂牌的障碍? 25、存在股权代持的,名义股东将股份转让给隐名股东是否构成实际控制人变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 26、还考了借壳上市,但是我看资产没有超过上市公司,觉得不是借壳上市。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要求外,主板(含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
31、者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 号)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金融资点评:旧版是在此规定“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现在用等同IPO概括了。);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属于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交易行为。【翁笔记】此条即为市场上所谓“借壳”的判断标准,因此借壳的判断标准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更;2)上市公司(在控制权发生变更)后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总额上市公司(在控制权发生变更)前一
32、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既然有此标准,则在方案设计上不构成借壳上市的方法也有很多:(1)控制权交易所对控制权的定义共有五个层级,从最常规的持股50%以上到最特殊的由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定,基本上属于判断由易到难。一般来说,为了让上市公司的市值上涨,满足借壳方和上市公司双方的利益,注入资产的规模以及盈利能力一般都是较好的,估值一般存在大幅的增值,对应的股份支付的数量也一般较大,重组完成后原股东的持股比例在50%以上的少之又少,所以大部分的案例均在20%到30%的持股比例中浮动。根据现有的市场案例,如果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原股东仍然为第一大股东且超过30%的比例且新进的第
33、二大股东与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相差还有一定距离,则可以认定为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如果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原股东仍然为第一大股东但超过20%不及30%,新进的第二大股东与第一大股东相距较近,则还需要通过签署不构成一致行动承诺函、不通过任何手段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地位等的承诺来巩固上市公司控制权不发生的判断。虽然交易所对控制权的定义也有不在意股权比例而直接从董事会以及重大影响等其他方面判断的,但是重组后持股比例越低,原股东与新股东的持股比例越接近,控制权被判定为不变更的机率越小,目前尚未发现有重组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降至20%以内仍然被判定为控制权不变更的案例。至于采用其他方式提升原控股股东的比例,
34、也有很多方法,包括分散标的资产的股权、提高对标的资产主要股东的现金支付、配套融资时控股股东按需认购等等。除此以外,还有一点可以关注,股东对股份的权益至少包括投票权与分红权,对控制权的判断更注重于投票权的判断,在一致行动人的认定里,也是可以只认定有投票权的才为一致行动人的。举例来说,兄弟俩本来应为当然一致行动人,但是弟弟说只享有分红权,投票权则由于各种原因完全不可摊销的委托给了离异的老婆,则兄弟俩则不能认定为一致行动人。(2)注入资产如上所述,若在资产注入时不注入高价值的资产,那么该重组对于重组双方来说,均不会达到双方的意愿与预期。因此要使注入资产的资产总额不超过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变更前一个会计
35、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很难实现。曾经有公司想说我先注入50%的资产,等12个月后再注入30%的资产,再等12个月再注入20%的资产,不就可以了吗?但由于本条法规在实际控制权变更后并没有约定是多少时间内注入资产超过100%构成借壳上市,因此可以认为,上市公司只要实际控制权变更后,无论过了多么长的时间,只要是向该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关联方收购的资产累计超过实际变更前一个会计年度上市公司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就算借壳上市的标准。从另一个角度来说,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也要求注入资产的完整性判断和预期合并原则,即由于各种历史原因如果你注入的只是某个资产的一部分,
36、但如存在同业竞争和非正常关联交易,则需要收购人解决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所制定的承诺方案,涉及未来向上市公司注入资产的,也将合并计算。因此这样的方案设计是无法突破注入资产这个要点的限定的。但是上帝关上了一道门的同时,也会开启另一道门。按照法规,控制权变更后只有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总额超过控制权变更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100%的才算借壳上市。那么完全可以从“收购人及其关联人”作为突破口,收购人其实指的就是控制权变更后新的实际控制人以及“他”的一致行动人,因此在以往的案例中就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收购的资产也超过了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变更前一个会计年度
37、经审计的期末合并财务报表的资产总额,但我如果是向除实际控制权的第三方购买的资产,则也不构成借壳上市。比如A公司发行股份购买B、C、D公司分别持有E公司的70%、20%及10%的股权,B、C、D三个公司不构成一致行动人,同时A公司向D公司发行股份或者配套融资使得D公司成为A公司的新的实际控制人,虽然E的资产总额超过了A的资产总额的100%,但是D所持有E的股权仅只有10%,A向新的实际控制人D发行股份购买的资产即为E的10%股权,没有超过A本身资产总额的100%,并不构成借壳上市。最新的一个案例即金城股份,标的资产总额早超过了上市公司的资产总额,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发生了变更,但是新实际控制人
38、是上市公司的原第二大股东,与标的资产不存在任何关系。本次新的修订在收购人后加入了“及其关联人”,虽然收购人并不是上市公司,按道理及其关联人可以只遵从企业会计准则,但是从法规初衷来看,本次修订是为了堵死收购人通过关联人来达到规避借壳上市的路径,因此此处的关联人建议要同时参考交易所上市规则与企业会计准则。通过注入资产这个要点突破借壳上市的界定也有其肯定的意义。很多有资金的PE或者投资公司完全可以先去控制一个上市公司,并把该上市公司打造成为旗下不同产业的整合平台,不断的将自己投资且只占很小比例的投资标的注入上市公司,即不构成借壳上市,又能够将所投资的公司全部资产证券化,达到退出的目的。同时对于上市公
39、司本身来说,平台效应要远好过某个上市公司单打独斗苦苦的与一些二级庄家做斗争,也能够促使上市公司最大化价值,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3)顺序本条法规很明确的是先控制权变更,再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收购的资产这两个条件同时符合。如果A上市公司先向市场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收购B公司持有的某项优质资产,收购完成后,B公司再通过大宗交易或者二级市场转让亦或者其他一级市场的发行方式成为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呢?则亦绕开了本条借壳上市的规定,各位看官可以尝试一下。总之,思路是活的,技术便是活的。【翁笔记】虽然借壳上市的审核标准等同于IPO的审核标准,但实话实说,借壳上市的审核还要远远的快于IPO。27、还考了道有限合伙
40、企业收购上市公司什么的28、哪种情况需要业绩预告29、哪几种情况公司债退市30、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31、发行的网上网下回拨比例,考了两道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新)32、收购中上市公司管理层的禁止事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33、有一题是基金备案需要的材料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一)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
41、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34、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定价市价参考日,36个月不得转让的情形)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本次
42、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应当说明市场参考价的选择依据。前款所称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第四十六条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36 个月内不得转让:(一)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二)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三)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 个月。35、创业板首发财务指标条件首
43、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二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36、新三板重大资产重组认定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44、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资产重组是指公众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导致公众公司的业务、资产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公众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一)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二)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
45、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30%以上。公众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触及本条所列指标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要求办理。37、对外担保尚未解除的适用意见38、审计意见类型对公开、非公开等各类的影响参照相关文件。39、股票、债券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条件证券法第五十五条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六条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46、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三)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十条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一)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二)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三)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四)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五
47、)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第六十一条公司有前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40、监事的职责公司法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