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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矿业权评估操作程序内容摘要:进行矿业权评估,由谁来委托?探矿权的评估委托与采矿权的评估委托有什么区别?矿业权评估机构在项目接洽与业务受理过程中应该做哪些工作?应该注意哪些问题?矿业权评估合同应包括哪些主要内容?评估的前期工作都有哪些? 应收集哪些资料及应注意哪些问题?怎样来选定评估方法?评定估算的步骤及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评估报告书应包括哪些内容,应按怎样的顺序来编排?怎样来做好评估工作底稿的编制及归档工作?矿业权评估结果的确认权限如何划分、具体的确认程序及确认机关在确认过程中的关注点是什么? 本文作者以简明流畅的语言,较为详尽具体地回答了上述诸多问题。本文或许不具有
2、理论性,但却无可争辩地具有较强的实用性。无论是对矿业权评估的委托方,还是对具体从事矿业权评估工作的人员,乃至对于从事矿业权评估的理论研究及教学人员,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及参考价值。 关键词:矿业权 评估 操作程序 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一般国有资产的评估操作程序依次是:申请立项,资产清查和评定估算,验证确认,申请复议。而对于矿业权资产的评估来说,按照现行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评估操作程序主要有评估委托,评定估算,结果确认三个主要步骤。 一、评估委托 (一)由谁来委托 1、探矿权评估,除了以登记机关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或以收取矿业权价款为目的的矿业权评估由登记机关委
3、托评估机构评估外,以矿业权转让为目的的评估,必须由探矿权人来委托。 矿业权申请人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但政府确认部门并不受理其评估结果的确认申请,评估结果也不作为登记机关出让矿业权收取矿业权价款的依据。 非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评估,具体由谁来委托并不受上述限制。 2、采矿权评估,可以是采矿权人,也可以是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国家出让采矿权的,委托方就是政府部门的采矿权登记机关。 (二)项目接洽与业务受理 1、项目接洽 评估委托方通过各种途径,找到自己信赖的矿业权评估机构后,双方进行初步的相互了解。在这一阶段,评估委托方应向评估机构介绍项目的大体情况,告知自己的评估目的及各项具体要求;评估机构
4、则应向委托方介绍本评估机构的已往业绩、评估收费标准和对本项目的相关建议等情况。 2、风险判断 在了解了项目的大体情况后,评估机构应及时地对项目的固有风险情况进行分析判断,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方的评估委托。 3、项目委托 在确定接受评估委托后,委托方就可以以书面形式给评估机构下一评估委托书。委托书的内容主要包括:评估对象,评估目的,要求事项,单位电话、地址及联系人,评估背景材料,委托单位及委托时间等。但内容应简明扼要。 4、组成评估项目小组 评估机构在接受评估委托之后,就可根据矿业权资产的类型、难易程度及时间要求,选择适量、得当的人员组成评估小组,并指定项目负责人来具体负责该项目的评估工作。 5、
5、起草项目建议书 评估项目小组成立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委托方介绍的项目情况,起草相应的项目建议书,以明确委托方应进行的评估项目前期准备工作。 6、签署评估合同 矿业权评估合同是矿业权评估工作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法律文件,是委托方与评估机构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评估对象、目的、范围、期限、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达成的书面协议。其主要条款包括评估项目名称、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范围、评估期限、评估资料提交时间、收费金额和付款方式、违约责任、合同生效日期等。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评估合同的签字人一定得是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如果是非法定代表人签字,则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否则,确认部门将不予
6、确认。 矿业权评估合同具有经济合同的性质,一经双方签字盖章,便产生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均应认真履行。 7、应注意的问题 (1) 评估机构在接受委托时,应注意核查矿业权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存续性。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受理,对即将到期或刚过期的可提请委托人补办有关手续后再委托评估。 (2)对评估对象应使用“探矿权”、“探矿权资产”,“采矿权”、“采矿权资产”等术语,不能笼统地写成“资产”。 二、评定估算 (一)评估的前期工作 1、确定评估基准日 由于矿业权资产的评估价值与其它资产的评估价值一样都是一个时点价值,因而确定评估基准日便成为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确定评估基准日的意义也正在于:评估基准日是责任
7、划分的界限和确定矿业权资产时值的界限。只有确定了评估基准日,委托方才能根据该日期来准备资料、填写表格,评估机构也才能根据该日期搜集资料、评定估算。 评估项目小组应会同委托方,根据企业改制、合资及上市等目的的不同要求,合理选定评估基准日。这里需要强调的是,(1)应充分考虑评估基准日的有效期问题。根据现行部门规章规定,矿业权评估结果的有效期是自评估结果确认之日起一年内有效。这一点是与国内其它资产的评估结果有效期的起至日期是不同的,国内其它资产大都以评估基准日后一年为评估有效期。因而,确定评估基准日时应考虑评估结果确认部门的确认周期及经济行为的实现日期,不能过于超前或错后。(2)应注意评估基准日与审
8、计日期的衔接关系,并尽可能与其它资产评估的基准日期相一致。 2、拟定评估工作方案 评估工作方案是项目负责人为全面履行评估合同而拟定的评估工作思路和具体实施步骤。其主要内容应包括:评估项目名称;评估目的;评估基准日;评估工作阶段划分、各阶段的主要内容及时间安排;评估小组成员间的分工;企业配合评估的人员和分工;评估报告提出日期等。 评估工作方案应该涵盖评估工作的全过程,评估小组全体成员从接受评估任务至评估项目完成的整个过程中,都应执行评估工作方案。 3、收集、整理资料 (1)探矿权评估应收集的资料: 综合类资料 1)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 2)地勘成果登记证; 3)矿产发现权证明书(或矿产发现获奖证
9、明); 4)其他有关产权证明; 5)探矿权(地质勘查成果)转让协议书(或合同书); 6)探矿权(地质勘查成果)转让批准文件; 7)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8)资产占有方、委托方企业简介及营业执照; 9)委托单位或资产占有单位声明书(声明书格式可由评估机构提供)。 地质类资料 1)地质勘查全过程所取得各类地质勘查报告(包括审批意见书,或交易双方的储量审核意见书); 2)填报有关评估用表; 3)重要图件 如:矿业权区块图;矿区(勘查区)地质图;工程布置平面图(实际材料图);重要的、有代表性的勘探线剖面图。 财务类资料 1)地质勘查期间的历年财务决算报告; 2)地质勘查期间的历年统计年报; 3)历年完
10、成的勘查实物工作量及投入的地勘费。 (2)采矿权评估应提供的资料: 综合类资料 1)采矿许可证 (复印件); 2)标明采矿许可证范围的地质和工程图件; 3)采矿权无争议证明-由省一级地矿厅出正式文件; 4)委托单位声明书 (格式可由评估机构提供); 5)委托单位、资产占有单位简介; 6)企业合资、合作、联合经营等协议书 ; 7)资产评估委托书;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9)采矿权转让协议书(复印件)。 地质类资料 1)委托评估的采矿权所涉及的全部地质勘查报告(包括储量审批意见书,或交易双方的储量审核意见书); 2)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意见书或认定意见书。 采矿、选矿类资料 1)矿山建
11、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2)矿山建设初步设计、矿山设计概算; 3)矿山采巷分布图; 4)选矿工艺流程; 5)评估基准日前几年的采矿回收率、选矿回收率、贫化率等; 6)伴生、共生矿回收情况。 财务类资料 1)固定资产投资表; 2)单位成本表; 3)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及销售费用明细表; 4)评估基准日前几年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 5)评估基准日当月或上月的企业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6)纳税申报表。 其它资料 评估机构及评估结果确认部门要求提供的与评估有关的其它资料(特殊矿种采矿权评估时有一些特殊要求)。 在此应提醒的
12、是:资产评估工作在我国开展才十年时间,矿业权资产的评估工作还不到两年。许多企业从来没有搞过资产评估,企业领导人与具体办事人员对资产评估知识知之甚少,因而常常不能按照评估机构的要求来填写表格,提供资料。对这一点,评估项目负责人及评估人员一定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为了保证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就需要评估机构对委托方的有关人员做深入细致的解释工作,指导委托方填报表格及提供资料,必要时甚至可以对委托方的相关人员进行评估业务培训。 4、现场实地核查 俗话说:百闻不如一见。虽然在项目接洽阶段,评估人员已经从委托方那儿了解到一些有关评估对象的情况,但这种情况还是浮浅的、片面的,要想深入了解评估对象的全面情况,就
13、必须亲临实地进行核查、拍照。同时,根据现行有关规章规定,到现场实地核查是矿业权评估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评估项目小组尤其是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到勘查作业区或矿山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现场实地核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勘查作业区现状、勘探工程,矿区范围、现状,井巷工程等。并要做好核查工作记录。 5、资料验收 从一般意义上,矿业权评估工作是建立在委托方提供资料的基础之上的。许多资料诸如矿业权证书、地质报告及其审批意见书、有关图件、矿山建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会计报表、各种评估用表等,是评估报告的法定附件。为保证这些资料的真实可靠、妥善保管和及时提供,评估机构应加强资料的验收工作,并和委托方对重要资料办理签
14、收手续。 办理资料签收手续的目的在于:(1)保证重要资料的正常交接,避免丢失、重复提供造成的损失;(2)避免委托方与评估机构因重大协议“空口说话无凭”而造成的理解偏差;(3)重要资料的保密要求。 (二)确定评估方法、进行评定估算 对收集的资料归纳、整理后,评估小组就可依据矿业权资产的类型及掌握的评估资料程度来确定该项目所用的评估方法,并进行评估测算,形成评估报告初稿。 评估方法确定后,评估结果的形成过程是:评估参数的选取;中间过程计算;评估结果汇总。 1、确定评估方法 按照现行部门规章的规定,矿业权的评估方法主要有贴现现金流量法、可比销售法、重置成本法、地质要素评序法、联合勘查风险协议法、地勘
15、加和法共六种。 采矿权评估可选用的方法有两种,即贴现现金流量法与可比销售法。但由于我国的矿业权评估工作开展才一年多时间,市场不够发育,可资比较的实例少,因而在现阶段,采矿权的评估方法应该说是唯一的,即贴现现金流量法一种。探矿权评估可选用的评估方法则比较多,根据勘探程度的高低,可分别选取贴现现金流量法、重置成本法、地勘加和法及联合勘查风险协议法。 2、评定估算 (1)评估参数选取 评估方法不同,所需用的参数不尽相同,参数的多寡也不一样。选取参数时应注意的问题是,(1)所选参数值必须是在评估基准日现行有效的数值,若要使用以往的数值时,也须首先换算或调整到评估基准日期;(2)所选重要参数诸如采矿回收
16、率、选矿回收率、贫化率、行业平均利润率、贴现率、风险利率、风险系数等等均应在评估报告里注明其依据或出处。 (2)中间过程计算 矿业权资产价值的计算过程一般是通过几张相互关联的表格来完成的,不同的评估方法所采用的表格各不相同。根据有关要求及评估工作实践,贴现现金流量法所采用的计算表大体有: 表一、*矿矿业权评估价值计算表矿业权人: 评估基准日: 年 月 日 货币单位: 序号项目名称合计19992000200120021一、现金流入(合计) 21、销售收入 32、回收固定资产残值 43、回收固定资产余值 54、回收流动资金 6二、现金流出(合计) 71、固定资产(或固定资产投资) 82、流动资金
17、93、经营成本 104、税收及附加 115、资源税 126、所得税 13三、净现金流量 14四、行业平均收益(或投资收益) 15五、剩余净收益(或剩余利润) 16六、折现系数(K=*) 17七、矿业权评估价值 评估机构名称: 项目负责人: 制表人: 表二、*矿矿业权评估固定资产投资估算表 (表式略) 评估机构可根据不同行业会计制度的要求并区分拟建矿山和生产矿山设计相应的表式。 表三、*矿矿业权评估固定资产折旧费用计算表 (表式略) 表四、*矿矿业权评估成本费用计算表 (表式略) 表五、*矿矿业权评估企业所得税计算表 (表式略) 除了上述主要表式外,评估机构还可以根据评估需要设计相应的表格。 (
18、3)评估结果汇总 矿业权评估结果汇总也可以用一张表来表示,其格式如下: 矿业权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矿业权人: 评估基准日: 年 月 日 货币单位: 资产类别账面原值账面净值调整后净值评估值增加值增加值率(%)甲123456*矿矿业权资产 资产合计 评估机构名称: 项目负责人: 制表人: (三)编写并提交评估报告 1、评估报告书的基本内容和格式 目前,矿业权评估管理机构对矿业权评估报告书的基本内容和格式尚无统一规定。为使矿业权资产评估与其它资产评估相衔接,评估机构在制作矿业权评估报告书时,可以借鉴一般资产评估报告书的格式与内容,具体讲就是: (1)评估报告书封面及目录; (2)评估报告书摘要;
19、(3)评估报告书正文; (4)评估报告书附件; (5)评估报告书装订。 评估报告书封面须载明如下内容:(1)评估项目名称;(2)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的编号(该编号应注明年度及报告书序号);(3)资产评估机构全称;(4)评估报告提出日期。另外,在评估报告书的封面上还可载明评估机构的服务商标(即图形标志)。 评估报告的目录在评估报告书的封二上排印,包括每一章节的标题及相应的页码。 评估报告书摘要是评估报告书中的关键内容。评估机构应以较少的篇幅对评估报告书进行摘要并刊印在评估报告书正文之前,以便各有关单位能迅速了解该评估报告书提供的主要信息,方便委托方在注册等情况下使用。 评估报告书摘要与评估报告书
20、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按评估报告的统一格式要求由注册资产评估师、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及评估机构等签字盖章并署明提交日期。 评估报告书摘要必须与评估报告书揭示的结果一致,不得有误导性内容,并应当采用下述文字提醒使用者阅读全文:“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书,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应认真阅读资产评估报告书全文”。 评估报告书须按评估报告目录、评估报告书摘要、评估报告书正文、评估报告书附件的次序装订。若内容过厚时还应分册装订,并在各分册上注明评估报告共包括几册,各分册扉页上分别打印该册目录。 2、评估报告书正文的主要内容 根据现行规定,矿业权评估报告书的正文必须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评估机构名
21、称; (2)评估委托人名称; (3)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名称; (4)被评估探矿权、采矿权的项目名称或矿山名称、范围和评估目的; (5)评估基准日; (6)评估原则及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据; (7)被评估项目的概况(自然地理环境、矿山内外部条件、勘查工作程度、采选冶方案等); (8)评估方法、计价标准、参数选取的说明和评估过程; (9)评估结果; (10)评估结果有效期,评估基准日后的调整事项,评估结果有效的其它条件,评估报告的使用范围,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11)附件目录; (12)评估起止日期和评估报告提交日期; (13)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评估项目负责人及参加人签章或签名; (14)
22、评估机构印章; (15)附件。 除上述法定内容外,评估机构认为应当在报告中披露的事项也可以作为报告正文的内容。 3、评估报告附件评估报告书的法定附件包括: (1)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证书复印件; (2)评估委托合同书; (3)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汇总表及明细表; (4)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方法和计算过程的说明; (5)与评估基准日有关的会计报表; (6)评估基准日以前的项目投资数额、来源及固定资产一览表; (7)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的复印件(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除外); (8)标明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范围的地质和工程图件; (9)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10)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或不包含
23、矿产资源储量的地质报告中与评估有关的内容; (11)要求提交的其他与评估有关的资料。 4、征求委托方意见评估报告初稿提出后,一般还需要征求委托方的意见。对委托方提出的意见,评估机构应认真加以研究。在不违反评估大原则的前提下,应对报告中存在的问题作适当修改。 5、提交正式报告一份报告在经过评估机构内部三级审核并征求委托方意见后,就可以向委托方提交正式评估报告了。 评估报告的三级审核是评估机构内部对一份评估报告从项目负责人开始,然后经过部门经理最后经过机构负责人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层层审核以保证评估报告质量的一项内部质量控制制度。为了防止三级审核制度流于形式,评估机构内部应明确各级责任人员对报告审核的
24、具体内容,每级审核后都应签署具体的书面意见。 正式评估报告交给委托方后,评估机构的评定估算工作就算基本完成了。剩下的事就是由委托方到评估结果确认机关进行确认了。 (四)评估工作底稿的编制及归档 1、工作底稿编制 评估工作底稿(一般简称工作底稿)是评估人员在评估过程中形成的评估工作记录和获取的资料,是评估机构形成评估报告的依据。 工作底稿在内容上应做到资料翔实、重点突出、繁简得当、结论明确;在形式上应做到要素齐全、格式规范、标识一致、记录清晰。 工作底稿一般分为评估项目管理类工作底稿和评估项目操作类工作底稿两类。 (1)管理类工作底稿是指项目负责人在评估过程中,为规划、安排、控制和管理整个评估工
25、作,并出具评估报告所形成的文字记录,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项目洽谈记录; 2)矿业权评估合同; 3)评估工作方案及实施情况; 4)评估委托方及资产占有方基本情况的调查记录和资料; 5)评估报告书; 6)确认部门的审核意见; 7)评估机构内部的三级审核意见。 (2)操作类工作底稿是指评估工作人员在评估实施阶段为执行具体评估程序所形成的评估工作底稿,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委估矿业权权属证明文件; 2)有关地质报告及审核意见书,保有地质储量评审认定书或认定书(主要内容复印件); 3)矿山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书(主要内容复印件); 4)评估基准日前若干年的财务决算报告及评估基准日的会计报表
26、 ; 5)委托方提供的评估资料清单; 6)评估人员用于计算的评估用表; 7)各类专项调查记录; 8)价格信息及市场调研记录; 9)现场实地核查工作记录; 10)分析计算说明、调整说明和重要事项说明; 11)委托方及资产占有方对报告初稿的反馈意见及评估机构的修改记录; 12)评估工作小结。 评估工作底稿应有索引编号及顺序编号。相关项目评估的各种底稿之间,应该保持清晰的钩稽关系。相互引用时,还应交叉注明索引编号。 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复核制度。复核人在复核工作底稿时,应做出必要的复核记录,书面表示复核意见并签名。 2、工作底稿归档 工作底稿编制好后,评估机构应当对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形成评估
27、档案。 对于评估档案,评估机构应当依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发的评估档案指南进行管理,以确保评估工作底稿的安全完整。 三、结果确认 (一)确认的定义 矿业权评估结果确认,是指享有矿业权评估结果确认审批权限的行政管理机关,对评估报告编写机构的资格、评估方法的合法性以及评估参数选取的合理性、评估有效期等方面所进行的核定。 (二)矿业权评估及评估结果确认的法律依据 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该办法第13条对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的评估问题和评估结果确认问题作了如下规定: 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的,探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
28、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探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该办法第十条对出让采矿权的评估问题和评估结果确认问题作了如下规定: 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
29、,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3、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该办法第九条对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评估和评估结果确认问题作了如下规定: 转让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进行评估。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评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4、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办法 该办法又对上述三个行政法规规定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及评估结果确认等有关评估、确认问题,作了详细具体的操作性规定。 上述几个管理办法规定了以下内容: (1)
30、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在出让或转让时必须进行评估和评估结果的确认。 (2)探矿权、采矿权评估必须由具有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 (3)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机构资格必须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这里需要说明的一点是,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的“三定”方案中,已将有关自然资源的财产管理权全部由财政部门转给了有关资源管理部门。因此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机构资格认定职能就全部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认定。 (4)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的确认机关是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准确地讲,确认机关只有部一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区)三级地质
31、矿产主管部门均不属于确认机关。 根据需要,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的评估结果进行确认。但这种委托并非确认权限的下放,而仅仅是一种委托代理行为,实质上还是一级确认。 (5)对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的评估,需强调指出的是: 对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的采矿权,在出让或转让时,法律法规并没有要求必须进行采矿权的评估和评估结果的确认。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目的作出选择,决定是否进行评估,如当事人决定评估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也无需进行评估结果的确认。因为当事人的选择是当事人的民事行为,
32、当事人自己应承担责任,行政管理机关无需也不应该承担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三)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审批)权限划分 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的确认(审批)权限,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只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具有确认(审批)管辖权,确认机关只有部一级,省(区、市)、市(地)、县(区)三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无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审批)管辖权。这是行政法规的规定。鉴于当前采矿权管理的现状以及工作量的均衡,国土资源部制定了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1999)第75号)和关于委托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第99号)有关文件,委托省(区、市)
33、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的规定。其中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办法对评估结果委托确认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关于委托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的通知对委托确认的权限和委托确认的审批程序作了具体规定。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以及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委托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的通知的规定,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审批)的具体分工如下: 1、国土资源部保留下列矿山采矿权评估结果的确认(审批)权: (1)在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 (2)采矿权股票上市的矿山; (3)以招投标形式出让采矿权的生产规模为大中型的矿山。 2、国土资源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34、,对上述保留范围之外的采矿权评估结果进行确认。市(地)、县(区)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仍然无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审批)的任何管辖权。 (四)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审批)程序 为加强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管理,规范确认行为,国土资源部关于委托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的通知对办理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过程中申请资料、申请受理、评估报告审查、确认、国土资源部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书编号、盖章作了下列规定: 1、申请资料 申请人申请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应向确认管理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1)评估结果确认申请报告; (2)采矿权评估报告原件; (3)确认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需注意的是,对采矿权评估报告的确认申请,确认部门要求
35、必须由采矿权人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而不要求委托方上报。 2、受理 确认机关在收到申请人报送的申请资料后,应对下列内容及时进行审查: (1)确认申请人申请资格是否合法; (2)评估机构是否具有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 (3)采矿权评估结果是否属应当确认的情形; (4)确认事项是否属本确认机关确认的管辖范围。 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不予受理。 3、审查、确认 确认管理机关在受理申请后,应对评估报告的下列主要内容进行审查、确认: (1)评估报告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2)评估方法是否正确; (3)参数选取是否合理; (4)计算、汇总过程财务和税务处理是否得当,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审查、确认合格
36、的,制作国土资源部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书,报国土资源部统一编号、加盖国土资源部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专用章。 审查、确认不合格的,确认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 4、国土资源部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书编号、盖章 国土资源部凭省(区、市)地质矿产厅(局)报送的下列资料,对国土资源部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书统一编号、加盖国土资源部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专用章。 (1)评估结果确认申请报告; (2)采矿权评估报告原件; (3)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审批责任表,(注意:该审批责任表要求由厅局领导签发后,加盖厅局印章); (4)国土资源部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书。 国土资源部原则上不对评估报告的内容和评估结果作实质审查。当有人对评估结
37、果提出疑议或对评估、确认行为进行举报时,国土资源部可作出“发回重新确认的决定”,请省(区、市)地质矿产厅(局)对该评估结果重新进行确认;若国土资源部认为问题较大,需由部直接确认的,可改由部进行重新确认。 (五)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的审核过程 1、顺序审核法。即从评估参数的选取开始,到中间过程计算,最后到评估结果汇总的顺序。也就是按照评估结果的形成过程进行审查。 2、逆向审核法。即从评估结果汇总开始,根据评估结果汇总表中所列各项,对其每一项参数选取、中间计算、汇总到财税处理进行逐一审核的程序。 (六)探矿权评估结果确认工作程序 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司具体负责探矿权评估结果的确认工作。其工作程序为:接
38、受申请受理、审查审核复核批准(签发)通知存档。 1、接受申请 由评估处具体承办人员接受评估结果确认申请,并查验确认申请、评估报告及所附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说明理由后退回,准备好材料重新申请。 对探矿权评估报告的确认申请,确认部门要求委托方必须以红头文件的形式上报,仅一张纸是不行的。 2、受理、审查 接受申请后,评估处具体承办人员将详细审阅申请材料,并指出报告中存在的问题,要求申请人和评估人员说明或修改。对修改后的报告再次进行详细审阅,若有问题还会要求有关方进行修改。对经审查通过的,或经修改数次仍达不到要求的,将结束审查并在内部审批工作表上写出建议予以确认或不予确认的审查意见。
39、3、审核 在具体承办人员审查的基础上,评估处负责人将会对申请材料的重要部分再次审阅,对其中的问题要求具体承办人员予以说明。根据存在的问题大小可要求重新审查。对审核通过、同意审查意见的,在内部审批工作表上签署同意审查意见。反之,则签署不同意审查意见的审核意见。 4、复核 在评估处负责人审核的基础上,勘查司的副司长复核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中的关键问题,对存在的问题要求审核人予以说明,或要求重新审核。最后在内部审批工作表上签署“同意”或“不同意”。 5、批准(签发) 在复核基础上,勘查司的负责人根据有关规定对审查、审核、复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抽审关键部分。若无不同意见,则在内部审批工作表上签署“予以确认”
40、,代确认书的签发。反之,则召集审查人、审核人、复核人研究确定审批结论。 6、通知 具体承办人员根据司领导的批准结果,向申请人发出确认或不予确认通知书。 7、存档 具体承办人员将申请、审批的有关文件清点后,存档一套备查。 参考文献: 1、采矿权管理工作有关规定汇编(一) 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管理司采矿权管理处编 地质出版社 1999年5月北京第一版 2、资产评估项目负责人学习参考资料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1998年3月 3、矿业权评估结果确认及矿业权转让审批的有关问题 王蓓 1999年7月全国矿业权评估和探矿权转让管理培训班讲稿 4、“采矿权评估结果的确认” 夏木清 1999年7月全国矿业权评估和探矿权转让管理培训班讲课内容 5、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方法指南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 地质出版社 1999年2月北京,第一版 6、矿产资源资产与矿业权评估原理、规则、案例王四光(主笔)赖文生 刘忠珍编著 经济科学出版社 1998年6月第一版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