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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无为县松院小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会计法以及新修订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芜湖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义务教育经费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是指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经我县批准设立备案、实施义务教育的全日制小学、初中学校,包括特殊教育学校和一贯制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和初中部分(以下简称“中小学校”)。 第三条 中小学校公用经费是指
2、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第四条 中小学校公用经费管理的基本原则:统筹兼顾,保证重点;专款专用,厉行节约;规范管理,提高效益。第五条 中小学校公用经费管理实行“以县为主”、“谁主管、谁使用、谁负责”的管理体制。中心学校对学区内的各中小学在公用经费使用管理中负有主体责任。公用经费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第二章 预算管理第六条 中小学校公用经费主要是根据国家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按照生均公用经费和在校学生人数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足额安排的各项资金。第七条 中小学校预算按照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根据事业发展及财力,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
3、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正确处理好需要和可能的关系,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第八条 中小学校公用经费遵循“综合预算、定额保障、分校核算、绩效考评”的原则,纳入学校部门综合预算统筹安排,教学点纳入其所属学校统一编制。第九条 中心校要根据本学区不同规模学校的实际,科学合理分配中小学校公用经费,保证较小规模学校、教学点及农村寄宿制学校的基本需求。各学区可在年度公用经费总额的10%以内进行统筹使用,主要用于薄弱学校改造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各中心校要制定具体的经费统筹分配使用方案,方案需经学区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后方可实施。第十条 中小学校购置仪器设备、教学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按照政府采购法要求,符合政府采
4、购条件的,应实行政府采购。第三章 支出管理第十一条 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资料印刷、取暖、交通差旅、邮电通迅、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购置,房屋建筑和构建物、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第十二条 中小学校要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严格执行预算。各项资金必须按序时进度、支出标准和预算用途规范使用,任何学校和个人都不得任意突破预算指标或改变资金用途。1、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中小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培训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住宿费等开支。对未经批准或借培训之名进行旅游等开支的任何费用,一律不得报
5、销。 2、规范公务出差行为,严格按照县政府有关规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严禁公款旅游。3、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执行中不得突破。4、建立公务招待用餐相关制度,严格按照招待费标准及开支范围执行,从严从紧控制招待费支出。第十三条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公用经费内部管理制度,细化支出范围和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经费审批、实物管理等程序,实行物品采购并登记台帐,建立健全物品验收、保管、领用制度,强化内部控制,明确管理责任。学校所有支出实行校长负责制,建立在校长统一领导下的分管负责人、总务、教务、财务人员组成的财务管理体系,明确各自权限和职责,建立相互牵制机制。各项费用据实列
6、支,严禁虚列虚支、虚报冒领和挤占挪用,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十四条 中小学校会计科目按照中小学校会计制度和中小学校事业支出明细表规范设置,支出按现行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核算,准确反映学校经济活动。第十五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上级政策调整变化和人力不可抗拒等因素,确需调整预算的,由中小学校按规定程序报县教育局和财政局审核,经批准同意后方可执行。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要建立财务信息公开制度,成立由学校负责人、教务和总务等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组成的民主理财小组,对学校财务进行全面审核,同时对公用经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每季度在固定公示栏公示公用经费使
7、用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师生和群众监督。中心校对所属学校财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学校财务管理按规范程序实施,强化民主理财工作。第十七条 中心校要加强在校生学籍管理,按时填报在校生学生学籍,保证在校生与学籍一致。同时各校要严格审核把关,杜绝出现“双重学籍”、“在籍不在校”、“在校不在籍”等情况,确保各项数据信息的真实准确。第十八条 县教育局会同县财政局,按照义务教育管理“以县为主”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校财务会计管理机制,加强对中小学校公用经费支出的审核管理,确保经费支出安全、规范和有效。第十九条 中小学校公用经费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乡镇中心校对所属学校财务管理负有主体管理责任,财政局、教育局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和绩效评价,同时按照无为县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内部审计。对骗取、截留、挪用、挤占上级资金,或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和浪费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无为县教育局义务教育经费管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无教监20116号)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县财政局、教育局负责解释。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