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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新探佟占军(北京农学院政法系,北京)摘要:原则源于规则又高于规则,体现着规则的精神实质。贯穿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始终,体现着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精神和价值取向是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基本判断标准。经济主权原则和有约必守原则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和全球合作原则只是具体原则。与国内法相比较,它的作用较为完整地体现在对守法的指导上。关键词:原则;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 功能中图分类号:96文献标识码: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问题是国际经济法基本理论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国际经济法与国内法相比有其独特之处,一般认为,“国际经济法
2、是调整跨越一国国境的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它所调整的对象,不仅限于国家政府相互之间、国际组织相互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而且包括大量的分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之间、法人之间、个人与法人之间的以及它们与异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之间的各种经济关系。正是由于这种特殊性,对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这一问题仍有进一步加以辨析的必要。1 原则概说“原则”一词来自拉丁语的“”,有“开始、起源、基础、原则、原理、要素”等含义。在英语中,“原则”一词的对应词是“”,它具有如下含义:“(1)法律的诸多规则或学说的根本真理或学说,是法律的其他规则或学说的基础和来源;(2)确定的行为规则、程序或法律判决,明晰的原理或
3、前提,除非有更明晰的前提,不能对之证明或反驳,它们构成一个整体或整体的构成部分的实质,从属于一门科学的理论部分”。在汉语中,“原则”中的“原”字是“源”的古字,有“根本、推求、察究、原来、起初”之意。“则”是规则之意。“原则”的现代意义是指观察、处理问题的准绳。通过以上几种语言的语义分析可以看出,“原则”有其他规则的来源、依据或基础之意。这样,“原则”的核心语意应是根本准则。同时,原则仍不失为一种规则,它是一种特殊的规则。原则的特殊性表现在:原则首先是规则的来源或依据,这是原则的本质所在。原则具有自己的特点:“第一,较宽的覆盖面,每一原则都是在广泛的现实的或设定的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中抽象出来的
4、标准,它所涵盖的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比一个规则要丰富得多。第二,宏观上的指导性。即在较大的范围较长的过程中对人们的行为有方向性指导作用。第三,稳定性强。这种稳定性有助于维护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的相对稳定。”从以上所述中可以看出,原则的内涵和外延要比规则丰富得多,是体现着规则的基本精神和价值取向贯穿于规则始终的准则。从这个意义上讲,原则不同于规则,它有自己的特殊性。那么,为什么说原则仍不失为一种规则呢?原因在于,原则在某些场合又是直接的规则。规则是稳定的规制人们行为的规范,但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是不断变动的,规则不可能完全涵盖社会的每一个角落。当一种新的行为需要规则加以调整,而又没有相应的规则可以适用
5、的情况下,原则可以直接作为规则加以适用。因为原则是规则的基础和精神实质所在,依据原则规制行为不会偏离整个规则体系的宗旨。从这个视角观察,原则又是一种规则。综上,原则应是源于规则又高于规则,体现着规则的精神实质的根本准则。同时,原则在特殊情况下又是一种规则,它可以直接适用于行为的规制。但应注意,原则作为根本准则的属性是第一位的,规则的属性只是例外。2 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范围在法学领域中,“法律原则一般是指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原则一般有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之分。基本原则体现着法的本质和根本价值取向,是该法律领域的灵魂所在。而具体原则是基本原则的具体化,构成次一级法
6、律领域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简单地说,法的基本原则体现着某一法律领域的根本内容,且其效力是贯穿于该法律领域始终的。由此,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是指贯穿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始终,体现着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精神和价值取向的根本准则。一般认为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经济主权原则、有约必守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和全球合作原则。下面就以上述标准对这几项原则逐一加以探讨。经济主权原则。国际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国家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私人(自然人和法人)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际组织与私人之间、私人之间的经济关系。而经济主权的核心意旨是尊重他国在经济领域的主权。国与国之间应尊重主权是不言而喻的,
7、无论是政治领域还是经济、社会领域都应如此。国际组织与国家进行经济交往也应尊重该国的经济主权。私人与他国进行经济活动时,自然不能无视他国主权、尊严,要受他国主权的制约。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际组织与私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必定在某些国家的疆域内进行,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第二条明确规定,各国对境内的一切经济活动享有完整的永久主权,因而上述经济活动必然要尊重这些国家的主权。私人之间的国际经济往来要受到经济活动所在国的监控,这种监控的权源自治权,治权对外则表现为主权。依据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第二条,私人间的经济活动也要受制于国家经济主权。综上所述,经济主权原则是贯穿于国际经济关系领域始终的根本准则,是国际经
8、济法的基本原则。有约必守原则。国际经济领域中的“约”主要体现为条约和契约。“条约必须遵守”是国际社会公认的原则,一国只要签订或加入或承认某一条约,就应受其约束。国家不仅在政治活动中要遵守条约,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也要承担条约义务。不但如此,该国国内法也不得与条约相抵触,这样条约在事实上对私人也间接有效。通常所说的国际组织是政府间国际组织,它们是依据各个国家签定的条约而设立的,在进行国际经济活动时它们必须遵守条约。契约是进行具体经济活动的手段,契约一经双方当事人合意而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约束力。不仅私人要受契约约束,国家和国际组织以契约的形式从事国际经济活动,也要受契约约束。由此可见,有约必守原则是
9、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第四部分第二点强调:“国际经济新秩序应当建立在彼此公平相待的基础上,国际社会一切成员国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开展最广泛的合作,借以消除经济差距,达到共同繁荣。”公平互利原则的“主要宗旨,在于树立和贯彻新的平等观。对于经济实力相当、实际地位基本平等的同类国家来说,公平互利原则落实于原有平等关系的维持;对于经济实力悬殊、实际地位不平等的不同类国家来说,公平互利落实于原有形式平等关系或虚假平等关系的纠正及新的实质平等关系的创设。”可见,公平互利原则是国家间进行经济交往应遵循的原则,它不适用于国家与私人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际组
10、织与私人之间、私人之间的国际经济活动。从这一立论出发,公平互利原则并没有贯穿国际经济法的各个领域,不具有根本准则的性质,因而不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而只是具体原则。全球合作原则。“全球合作的首要途径: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且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有权充分地和切实有效地参加解决世界性经济、财政、货币问题的国际决策,从而公平地分享由此而来的各种利益。”全球合作的原则的中心环节是南北合作,即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合作;全球合作的新兴模式和强大趋势是南南合作,即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合作。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全球合作原则是适用于国家之间经济交往的一项原则,它是具体原则而不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
11、原则。从以上所确立的基本原则的标准审视,经济主权原则和有约必守原则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而公平互利原则和全球合作原则只是具体原则而不是基本原则。3 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功能分析对于国内法的基本原则而言,其功能一般有:(1)原则立法,即以基本原则来指导后续的立法活动。(2)审判中的强制补充,即在法律规范存在漏洞的情况下把基本原则作为直接的行为规范加以适用。当然这主要体现在私法领域,刑法等公法领域的基本原则不具有该项功能。(3)执法和守法中的指导作用。为准确、全面把握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现将其与国内法基本原则在功能上进行比较分析:立法方面的作用。从基本原则的产生上而言,国内法是先确立原则,而后渐
12、次立法。在某种社会关系需要由法律调整的时候,人们已在这种社会关系的发展中抽象出一定的反映这种社会关系的基本精神和价值取向的公理性准则。在后续的立法中,便以之为准,在其宏观指导下建立部门法规范体系。而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各国的涉外经济立法。由于其内容的跨学科性以及国际社会中没有统一的立法机关,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只能是从既有的条约、惯例及各国涉外经济立法中抽象出来,而不能在此之前就存在,更不能以事先存在的原则立法。如果一定要说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对立法有作用的话,也只能是从既存的法律中抽象出来原则,对后续相关条约的签订及国内相关立法提供一种方向性指导作用。审判中的强制补
13、充作用。国内法主要是私法的基本原则的一个重要作用是赋予法官一定的自主权,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法官可以运用法的基本原则来解决某一具体问题。此时法的基本原则就是直接的行为规则,运用它可以直接判断当事人的行为,要求当事人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这样基本原则就具有强制补充法的不足,并以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其实现的作用。对国际经济法而言,由于国际社会中不存在凌驾于各国之上的审判机构,且各国都基于主权享有一定的豁免的特权,这种强制补充法的不足的作用在国家作为当事人的情况下就难以充分施展。即使在私人之间的诉讼中,经济主权原则由于其政治色彩浓重而缺乏直接的适用性;有约必守原则虽可直接适用,但私人间的契约必须遵守已为国内法所明文规定,其已无强制适用的余地。因而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审判中的强制补充作用几乎无法实现。执法和守法中的指导作用。国内法的基本原则有助于执法人员和社会大众理解该部门法的具体规范,为准确执法和自觉守法创造条件。在国际社会中不存在跨越国界的行政执法机关,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对执法的指导作用几乎不存在。其作用较为完整地体现在守法上的指导作用。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助于有关主体理解条约、惯例、涉外经济法等的内容,为其在国际经济活动中自觉守法提供指导。由于国际经济法的特殊性,其基本原则的功能相对于国内法而言受到极大的限制,这是探讨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问题时应特别注意的。 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