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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国际公法复习资料整理(丁成耀版)第一章(国际法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1定义:国际法,主要是在国家与国家间在国际交往中通过协议产生的,或者各国认可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原则、准则和制度的总体2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上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也包括政府间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2)调整对象是国家间关系(3)国际法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通过协议共同制订的(4)国际法是由各国单独或集体采取强制措施来保证其实施的3关于国际法的强制性(理论实践)国际法是由各国单独或集体采取强制措施来保证其实施的。1、国家单独的强制措施:主要是指当国家遭

2、到外来侵略的时候,国家以自身的武装力量进行自卫,反击侵略行为,以保证国际法的实施。2、国家集体的强制:主要是指当国家遭到外来侵略而无力抵抗的时候,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进行武装反击,制止侵略行为,以保证国际法的实施。第二节:国际法的渊源含义:国际法渊源是指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之所以形成的方式和程序。(国际法院规约所规定的类型: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为各国公认的一般法律规则、司法判例和各国权威最高的公法学家学说。)(后两个渊源也被认为是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材料和证据而不是直接渊源)。国际法渊源的层次:国际条约居于首位,国际习惯次之,再次是一般法律原则。(国际条约往往是由国际习惯编纂而成的)。1、

3、国际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是最主要的国际法渊源。按条约的实质内容划分:(1) 造法性条约:是指确认和创设新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或变更现存国际法原则或规则的条约。(2) 契约性条约:是指两个或多个国家为了解决某个或某些具体问题或特定事项而缔结的双边条约。注意:造法性条约(即对国际法内容具有创设、确认、修订、补充作用的条约)才是渊源;国家间为特定事项缔结的契约性条约不算;2、 国际习惯:是指在国际交往中,经过国家反复多次实践,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法律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行为规则。(构成要素物质要素:各国长期、反复、一致的实践;心理要素:

4、习惯为各国所公认和遵守;构成国际习惯的证据国家间的各种文书和外交实践。)3、 一般法律原则:各国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一些原则、理念和制度。第四节:国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理论+实践+中国实践)一、 西方理论学说:1国内法优先说2国际法优先说3国际法与国内法平行说(大概掌握以下意思即可P26P27)二、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辩证关系:1、 国家在制定国内法时,应当遵守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以及国家承诺的各项国际义务,将国际法规范吸收和转化为国际法。2、 国家在参与制定国际法时,必须尊重他国主权和他国的国内法律制度,而且还应当根据国内法的规定,尽可能避免国家参与制定国际法与自身的国内法发生冲突。3、 综上:国

5、内法为一国的对内政策服务,而国际法则为国家的对外政策服务,两者既有分工,又须保持一致。三、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国家实践:(1) 国际法的支配对象是国家,对任何国家的自然人,法人无直接支配效力。(2) 国际法在原则上要求各国遵守国际法,至于以何种方式遵守由国内法决定。下面是几个具体的国家实践(选择题):直接适用(美国)、间接适用(英国)、混合适用(中国:民商法直接适用,WTO协议,人权法间接适用)、国内法优先(阿根廷、委内瑞拉)、后法优先原则(英美)、民商法国际法优先适用(中国)、国际法高于宪法(荷兰),宪法义务(日本)。四、 中国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国家实践: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中华人

6、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一) 国际习惯在我国的适用:只有我国法律或法规明确规定可以适用“国际习惯”或“国际惯例”时,才可以适用。我国对于国际习惯法的适用,在具体的单行法中,;例如:民事讼诉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外国国民在中国进行有关诉讼时,享受国民待遇。领海与毗连区法适用领海“直线基线法”。(二) 国际条约在我国的适用条约和一些单行法律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同等效力。国际条约在我国适用的三种方式:1我国国内法规定

7、条约在国内的直接适用:我国一些单行法律直接适用国际条约。但我国声明保留的除外。民事诉讼法商标法: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照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处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处理。应当指出:国际条约在我国适用的前提条件:即在我国相关的国内法中必须载明适用条约的条款。2将国际法转化为国内法3根据国际条约修改和补充国内法。(三) 条约与我国国内法冲突的解决1条约法和国内法相冲突的时候,一般适用条约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2条约优于民事法律,成为处理民事法律关系的原则。3条约优于国内法原则,在我国尚未完全建立起来。第二章 国际法基本原则第一节:国际法

8、基本原则概述1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各国公认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重大法律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各国之间进行交往的起码行为准则。国际法的大量具体原则、规则和制度,或者是国际法基本原则中派生、引申出来的,或必须符合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精神和要求并受他的制约,否则就是非法的、无效的。2特征:公认性、普遍性、基础性。(P43-P45)3国际强行法(1) 定义:又称强制法、绝对法,是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具有同等性质之一的一般国际法始得更改的法。(2) 特征:公认性:即国际社会全体接受绝对服从性:即公认“不许损抑”不得随意更改:即只有以后同等性质的规则才能对之进行更

9、改,而非当事国可以通过一般的约定随意对之进行变更的。(3) 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关系:1强行法和国际法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国际法基本原则属于强行法范畴,而强行法的范畴应比国际法基本原则更为广泛。2国际法基本原则属于强行法范畴,是强行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强行法的性质是构成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条件之一。第二节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及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简介: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当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重要发展与补充,是在联合国宪章确立六项国际法基本原则之后,世界各国通过国家间协议条约和国际会议文件所明确和被普遍承认的重要国际法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

10、则最早在1954年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中被提出,是我新中国政府一贯坚持和维护的国际法与外交基本原则,也被广大发展中国家所普遍认可接受。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内容互相尊重主权及领土完整原则:指各国应相互尊重国家固有的对内最高统治权和对外独立权,互相尊重国家的领土主权,不损害它国领土的完整性。互不侵犯原则:各国在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得以违反国际法的任何形式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侵犯他国的主权与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指国家间在相互关系中不应为实现本国利益而通过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等手段干预他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务。平等互

11、利原则:是指各国应当彼此尊重,在法律上享有平等地位,不以损害他国利益的方法谋求任何特权和攫取本国的片面利益。和平共处原则:是指各国应和平地同时存在,和平地交往合作并以和平方法解决彼此之间的各种国际争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作用与意义1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全面总结概括了当代国际间关系与交往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其本身五个原则相互联系,以“相互尊重主权”为出发点,引申出各项原则;又以“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原则作为总目标,以其他原则为保障,从而形成了完善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相互补充发展,具备了比单一原则更丰富全面的内容。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意义在于:(1)它具有国际强行法性质,对国际事务具有普遍约束指导作用

12、(2)它推动了国际法的发展,完善了国际法原则体系(3)它为国与国交往合作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行为准则(4)它是解决国际争端的基本准则(5)它是反对霸权主义强权政治和武装军事干涉内政行动的重要理论依据和有效手段。第三章 国际法主体第一节 国际法主体概述是指能够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国际法律人格者。1特点:(1)能独立参加国际关系(2)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2范围: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第二节 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家1国家是最基本的国际法主体体现在:(1)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制定者、国际关系的主要参加者(2)国家是主权者(3)国家是最完全的国际法主体(4

13、)国家是确定其他国际法主体的基础2国家的构成要素: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有一个政府、主权(最主要特征和最本质属性,表现为对内最高统治权和对外独立权)3国家的类型:(1)单一国:由中央政府统一行使主权的国家,具备单一宪法、单一国籍和中央集权三大特征(2)复合国:联邦,是由其成员依照宪法或条约构成的复合体,具有统一的联邦宪法、统一的国籍等特征,各成员也有制订宪法等部分主权邦联,由主权国家组成的联合体。邦联不是国际法主体(3)被保护国、永久中立国:对中立国在战争权、缔约权和领土主权上有限制4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1)独立权:指国家自主地处理本国的内外事务,排除任何外来干涉的权利(2)平等权:平等的

14、代表权和投票权;平等的缔约权;平等的荣誉权;国家之间无管辖权;外交位次或礼仪上的平等权(3)自保权:指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不受侵犯的权利。包括了国家在平时从事武装力量建设的权利和遭受外来侵略时武装自卫的权利但国防权的行使不能对他国构成武装威胁;自卫权只能是在遭受外来武装进攻的情况下才是合法的。(4)管辖权a.属地管辖权:以领土为范围内一切事务的最高权力b.属人管辖权:对在外国的本国人行使管辖权c.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领土外的行为侵害该国或其公民的重大利益构成该国刑法规定之罪行或规定应处一定刑罚以上的罪行d.普遍管辖权:对违反国际法危害国际安全与全人类的犯罪,任何国家都有管辖权。对象:战争罪

15、、海盗罪、贩卖毒品奴隶、航空器劫持等5外国国家的司法豁免:一国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它国司法管辖(1)内容诉讼豁免:未经同意,一国法院不能受理以他国为被告的案件;诉讼保全豁免:非经同意,法院不得对外国国家财产采取诉讼保全程序;强制执行豁免:当外国败诉时,法院未经外国允许,不能对外国执行判决(3) 关于对主权豁免的放弃应注意:国家对于管辖豁免的放弃并不意味着对执行豁免的放弃,执行豁免的放弃必须另行明示作出。第四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1 承认定义:既存国家对于新国家新政府或新政府的产生的事实,以一定的方式表示接受同时表明愿意与其发展正常关系的法律行为。承认是一国单方面的任意行为,其行为后果是两国之间新外交

16、关系建立的法律基础。2 承认的性质特点:(1) 承认是任意性行为。在新国家或新政府已经确定或建立起来的场合,是否承认该新国家或新政府、何时承认,完全取决与既存国家。(2) 承认是承认国与被承认国或政府之间关系的法律基础。3承认的分类:对国家的承认和对政府的承认(1)新国家产生的几种情况:合并、分离、分裂、民族独立(2)新政府产生的定义:由于政变而导致一国法统的改变且产生了新的国家元首才引起对政府的承认问题(3)新政府得到承认的基本条件:事实上控制了国家,并建立了有效统治;不具有国际法上的违法情况。4承认的表示方式(1)明示方式:通过函电、声明或通知被承认者;通过条约宣告(2)默示方式:正式建立

17、外交关系、建立领事关系并发给证书、与新国家或新政府订立有关双边条约、在国际组织中投赞成票接纳该国成为会员国或新政府具有代表本国的资格。不构成默示承认的行为:共同参加多边国际会议或国际条约;建立非官方或非完全外交性质某种机构;某些级别和范围的官员接触5承认的效果:分为法律承认和事实承认(1)法律承认通过正式文书表达,直接导致两国间产生全部的关系,是正式和不可撤消的。(2)事实承认通过具体行为而非正式文书表达,是非正式和可撤消的,只导致两国政治、军事、外交以外的关系(3)承认的法律后果承认意味着承认新国家具有国际法主体的全部权利,或新政府具有在国际法上代表其国家的资格。A新国家或新政府取得在承认国

18、法院出庭诉讼的权利B承认新国家或新政府自成立之日起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权的效力C承认新国家或新政府享有行为和财产的主权豁免D承认新政府接管前政府在承认国境内的国家财产的权利第五节 国际法上的继承(重点:国家各类继承规则问题)1继承定义:国家继承,是指由于发生了国际法意义上的领土变更,从而使一国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转移到另一国上。2继承的特征:(1)主体是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而非个人(2)对象是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而非财产(3)原因是领土变动、政府更替、国际组织取代,而非自然人死亡3条约继承:(1)人身性条约(即有关原主体的政治性军事性条约)不予继承(2)与特定地域相联系的条约如划界协定一般继承(

19、3)经贸性公约一般继承。4 国家财产的继承:(1)位于继承国境内的不动产随领土转移给继承国(2)与被继承国所继承的领土有关的动产应转属继承国,而其他动产按公平比例在继承国间分配(3)对于新独立国家,应予以照顾,按领土所贡献的比例转移给继承国5国家债务的继承:(1)对非法债务不予继承(2)对于合法债务,如果是全部继承,则继承国应当予以继承;如果是部分继承,则按公平比例和双方协定划分所继承债务的比例,但不得侵害继承国权益或危害新独立国家的经济发展。6国家档案的继承:(1)在部分继承场合,按档案所涉及的领土及内容公平分配,或按双边土地协定划分(2)在全部继承场合则完全继承(3)对于新独立国家,按部分

20、继承情况处理,但不应有损两国人民在历史保护与文化发展方面的权利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第一节 国籍一 国籍的概念: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公民或国民的法律资格,是特定国家与特定个人之间固定的法律关系。二 国籍的取得与丧失(一)国籍的取得1因出生而取得:(1)血统主义:以父母国籍为其国籍。(2)出生地主义:以其出生地决定其国籍。(3)混合制2因加入而取得:根据本人的意志或某种事实,并具备入籍国法律所规定的某些条件之后(1)申请加入 (2)由于婚姻取得实效 (3)由于收养而取得三 国籍的冲突和解决1 类型:双重国籍或无国籍。产生原因:由于出生、婚姻、认领、收养、入籍等,各国立法冲突2 解决方式:国内立

21、法;国际法调整;双边或多边条约3 我国有关规定:出生混合制;加入的申请批准制;不承认双重国籍;在中国出生的无国籍人子女具有中国国籍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一、定义:不具有所在国国籍的人,包括他国自然人、法人和无国籍人。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国际组织代表等享有外交特权豁免的人不算二、外国人的待遇1国民待遇:在一定事项或范围内给予其境内的外国人与其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但限于民商和诉讼权利方面,而不适用于政治权利方面2最惠国待遇:一国给予另一国国家或国民的待遇不低于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或国民的待遇。(注意不适用最惠国待遇的情况:自由贸易区 关税同盟 经济共同体等经济组织成员国间的优惠;邻国之间方便

22、边民的优惠;基于特殊历史地理等原因而给予某些国家的优惠;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普遍优惠;条约中明确规定不适用的情况。)3差别待遇:一国给予外国人不同于本国人的待遇或给予不同国籍的外国人不同的待遇(国际法禁止基于宗教种族等原因的歧视待遇)4互惠原则与普惠制:互惠原则中要求对等(国家自愿同意的片面优惠待遇除外);普惠制是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的某些优惠第三节 引渡和庇护(规则)一、引渡1定义:引渡,是一国将处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他国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2引渡原则(1)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指被请求国一般对政治犯(指以推翻先政权为目的的罪犯)、军事犯、宗教犯

23、不予引渡。但一般地,战争罪犯、劫持航空器罪犯、犯有种族灭绝及相关行为的罪犯、侵害受保护国际人员与外交人员的罪犯等不视为政治犯。(2)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该原则是指引渡的罪犯原则上只限于非被请求国公民,即外国人,而本国公民,除非引渡条约有规定或处于自愿和互惠基础,一般不予引渡。(3)相同原则:又称罪名同一原则,或称双重犯罪原则,是指依照一般国家实践,构成引渡理由的必须是引渡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双方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的行为,而且这种行为必须能达到判处若干年有期徒刑以上的程度,否则不予引渡。(4)罪行特定原则:又称罪名专一原则,是指引渡要求国将某人引渡回国后,只能就作为引渡理由所提出的罪名予以审判或处罚

24、。(5)死刑犯不引渡原则:指被请求国一般不将依请求国法律可以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加以引渡,除非两国经过协议,请求国承诺不判处罪犯死刑的情况除外。3引渡规则(1)引渡主体:有权请求引渡的国家。引渡主体一般包括:罪犯本人所属国、犯罪行为发生地国、受害国。若三类国家都请求引渡,则有条约依条约之规定,无条约由被请求国自由指定。(2)对象:请求国指控其为犯罪或将其判刑的人。类型受引渡原则限制。(3)引渡程序:通过外交途径,请求国制作引渡要求书,并附罪犯犯罪的证明材料,向被请求国递交。被请求国司法部门进行审查后作出决定,交由行政机关批准。一旦请求被接受,在被请求国通知决定移交罪犯的时间地点后一定期限内,请求国

25、必须派员前往接收。一旦罪犯移交完毕,引渡程序即告结束。二、庇护定义:一指国对于遭到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避难的外国人,准予其入境和居留,给予保护,并拒绝将其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对犯有国际罪行的人不得给予庇护。引渡对象:国事罪人员 政治犯(庇护由国家决定)受庇护者地位:享有同国籍的外国人在东道国的一般法律地位,不引渡,不驱逐,不处罚原则。域外庇护:即在本国的军舰、军用航空器、使馆以及领馆内庇护政治犯(法外治权)第五节 外交保护(概念 性质 条件)1概念:是指当本国国民在国外的合法权益受到所在国国际不法行为的侵害,用尽了当地救济办法得不到解决时,国家对外国采取外交行动以保护本国国民的国家行为。2性质

26、:(一)国家的一项权利,不是义务(二)缘于属人管辖(属地管辖优先即是对外交保护的限制,所以不能属地优先)。注意:一个国家通过外交途径对在境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所进行的保护(国内外交部,国外大使馆,领事馆不算)。3条件:(1)国籍原则:即受保护的对象必须具有保护国的国籍,必须是在遭受侵害时起直至得到外交保护为止,连续地具有保护国国籍。(2)用尽国内救济原则东道国政府表态不保护司法拒绝(拒绝诉理)用法不公第五章 国际法律责任第一节 国际法律责任概述(概念 特征)1概念:国际法律主体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统称为“国际法律责任”或“国际责任”。2特征:(1)主体是国际法主体(

27、三种)(2)起因是国际不当行为或损害行为(3) 国际法律责任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责任,具有强制执行的性质。第二节 国家责任(不法行为构成 主客观要件)1构成要件:(1)按国际规定可以归因于国家(2)违背国际义务2主观因素(1)被认为可以归因与国家的行为a. 国家机关的行为b 国家官员的行为c 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其他实体的行为(特定条件的民间团体)d 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e 别国或国际组织交与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f 上述可归因于国家行为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授权人员的行为包括他们以此种资格执行职务内事项时的越权或不法行为g 叛乱机关的行为:被承认为叛乱运动的机关自身的行为不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

28、已经和正在组成新国家叛乱运动的行为被视为已经或正在组成的新国家的行为(政府与叛乱机关共同作用上台执政(对以前的行为负责)政府未采取措施防备叛乱机关)h. 一个行为可以归因与几个国家时,相关的国家对于各自相关的行为承担单独或共同的责任;在外交行为中地位特殊的人,对于其在国外私人身份的不法行为国家承担责任;国家对本身失职或纵容的行为承担间接责任:国家放纵,纵容私人的私人行为一般为富有国家指示或者国家明知不加以阻拦的行为)(2)一国牵连入他国的国际不当行为:援助协助别国犯国际不当行为;指挥他国为国际不当行为;胁迫他国为国际不当行为的,胁迫国和违犯国都要追究责任3 客观因素(1)一国国际义务的多样性(

29、2)一国只有违背了对其有效的义务才引起国家责任(3)一国违背的国际义务的行为表现为“作为”和“不作为”。(4)一国的行为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不影响国际不法行为的构成(5)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是确定国际不法行为的重要标准之一。第六章 领土法第一节 国家领土概述(领土主权限制因素)一、 领土定义:指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之下的地球上的特定部分,包括领陆、领水、底土、领空。二、 对领土主权的限制1 一般性限制:对于一切国家或大多数国家适用,如不得损害邻国利益、无害通过、外交豁免等 2 特殊限制:(1)共管:指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领土共同行使主权(2)租借:指一国两制根据条约将领土的一部分租借给他国,并在租借期限

30、内用于条约所规定之目的(3)国际地役(积极和消极):为了他国利益而对一国领土所加的具有永久性质的特殊限制,依条约设定,主体为国家,客体为一国领土(4)势力范围第二节 内水及其法律制度(河流问题)一、内水: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是指国家领土以内以及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全部水域。二、1内河:从源头到入海口完全都在一国境内的河流 ,国家享有完全主权,外国的船舶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内河2界河:流经两国之间并作为两国领土分界线的河流,以航道或河道中心线为界3多国河流:流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河流,对所有沿岸国开放,各国分段享有主权。非沿岸国船舶未经许可不得航行4国际河流:流经数国通向海洋,通过条约规定对所有国

31、家开放航行的多国河流5内运河与国际运河:内运河适用内河的规定,构成国际水道的运河按特别条约规定开放6内湖与界湖:界湖以湖心为界,各国分块行使主权第三节 国家领土的变更一、1先占构成条件:客体为无主地;主体必须是国家;必须是有效占领(明示占有并行使主权);不能主张连带占有。2 时效:占有他国领土;占有不受干扰;占有状态持续了一定时期3 添附:由于自然形成或人造的新土地出现使国家领土增加(在领海以外的人工岛屿不视为领土)4 征服:以武力占有它国领土并纳入自己的版图而取得主权5 割让 :通过签定条约方式将领土转让与他国。强制性割让已被否定。非强制割让:自愿以买卖、赠与等形式转让,是平等条约二、现代国

32、际法承认的领土变更方式1民族自决:原殖民地脱离宗主国独立或加入另一国 2公民投票 3交换领土 4收复失地第四节 边境和边境制度一、边界:指分隔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外层空间、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界限。二、边界划定1边界的形成:传统边界:又称历史边界,是相邻国家间自古以来按照彼此行政管理范围确定的界线;被条约确定的称为条约边界线2划定边界程序:(1)签订边界条约(2)划界(3)制定边界文件(边界议定书和边界地图)3划界方法:自然边界线的划分:山脉以界时采分水岭原则;以可航行河流以界,以航道中心线;以不可航行河流为界,以河流中心线。三、边境制度1界标的维护:共同维护,不得移动损害;要及时告知2边境河流

33、的使用:可利用来捕鱼、航运,但不可以使他国利益受损3边境居民的来往4边境事件的处理相邻国协议解决第五节 南极和北极1南极:1959南极条约 (适用60度以南的地区)1和平利用南极2科学考察自由和国际合作3冻结各国对南极领土的主权要求4建立南极协商会议制度5南极生物资源矿产资源的保护。2北极:扇形原则Ps:中国反对北极领土划分理由(1)权利不稳定:冰群浮动(2)北极冰群对世界的影响(融化淹没)第七章 国际海洋法第一节 国际海洋法概述(一)需要注意的几个方面:内海领海(12海里)毗邻区(24海里)专属经济区(200海里)大陆架公海(二)海洋法公约首次确立:12海里领海原则;专属经济区制度;群岛水域

34、制度和国际航行海峡制度;国际海底区域制度。(三)基线:为便于测算领海和其他一些海域的宽度,需要一起算线,大致是陆地和海洋的分界线。正常基线:低潮线,退潮时海水退到离岸最远处形成的那条线一般适用于海岸较平直的国家。直线基线,通常是海岸曲折或多岛屿国家采用,即在各岸突出点和沿海岛屿上划定一系列基点,将基点连起来的那条线。第三节 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一、 领海1定义、范围:领海是指一国领陆或内水的以外,处于该国主权之下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领海包括水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领海宽度不得超过12海里。因素:基线、领海宽度、领海的外部界限以及相邻相向国家之间领海分界线。测定领海外部界限的方法

35、:交圆法 共同正切线法 平行线法P206理解2 无害通过制度: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安全和良好秩序的条件下,迅速地连续不停地通过领海而无需事先通知或取得沿海国的许可。但我国法律规定,外国军舰通过我国领海须经过我国批准。3 领海主权的内容(1)对领海内资源的独占权利(2)对领海内航运的独占权利(3)在领海内进行国防安全保卫的权利(4)制订领海内海洋科研、环保、海底电缆铺设、关税、卫生、移民等法律规章并具有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权利(5)对领海外非军用船舶行使一定的司法管辖权 刑事管辖:除以下情况,沿海国不对外国船舶员在船舶无害通过期间船上所犯行为行使管辖权: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国;具有扰乱当地安宁或

36、良好秩序的性质;经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请求;为了取缔违法贩运麻醉品或精神调理物质。 民事管辖:可对在领海内停泊,或驶离内水后通过领海,或其本身通过领海的航行中以及为此航行目的而负有的民事责任的外国非军用船舶行使民事管辖权,但不应停止该船航行或改变航向,也不得对船舶从事执行或加以逮捕。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一)专属经济区 (1)定义与范围:专属经济区是指沿海国为勘探、养护、开发和管理海床、底土及其上覆水域自然资源,在领海之外并邻接领海的海域设置的一定宽度的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区范围从领海基线起不超过200海里2专属经济区的权利的内容:(1)生物资源的利用(2)生物资源的养护;(3)专

37、属经济区的人工岛屿、设施的建造和管理3相邻相向的沿海国之间专属经济区的界定P211(二)大陆架(1)1982年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基线量起到大陆边外缘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大陆边超过200海里的,不得超过350海里,或不超过2500米等深线外100海里。P213(2)大陆架开发权内容:(1)勘探、养护、开发和管理海床、底土及其上覆水域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2)建造和使用人工岛屿、设施的专属管辖权;(3)对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的专属管辖权(4)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力仅限于海床,底

38、土,不得影响其上腹水域或上空的法律地位(同专属经济区)注意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区别:除了范围外,大陆架只包括海床和底土而后者包括所在海域。第六节 国际海底区域国际海底区域1定义: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海床、海底及其底土。 2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是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区域内资源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由联合国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权利。3单一开发制与平行开发制:前者指由单一的国际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并直接从事勘探、开采;后者是现行制度,指一方面由代表全人类的海底管理局通过其企业部直接进行;另一方面由海洋法公约缔约国的国家实体或在缔约国担保下具有其国籍或由这类国家或其国民有效控制的自然人和法人,

39、与海底管理局以协作方式进行。即勘探了某一海底区域后申请者应当提交两块同等估算商业价值的矿区资料,管理局指定一块作为保留区由企业部开发;另一块为合同区,由申请者签订合同后自己开发。第十一章 外交关系法第三节 外交特权与豁免一 概念:是指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在接受国所享有的特殊权利和优惠待遇的总称。(包括使馆,使团及其人员的特权与豁免)二 使馆的特权与豁免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3点)(P332 )2使馆档案和文件不得侵犯3通讯自由(5点P333)4免纳捐税关税5使用国旗和国徽三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1)人身不可侵犯:接受国不能对外交代表实施逮捕或拘禁;接受国有义务保证外交代表的人身安全和尊严。(2)

40、寓所和财产、文书和信件不可侵犯(3)管辖豁免:1刑事管辖完全豁免2民事管辖豁免有三个例外:(1)私有不动产物权的诉讼(2)以私人身份作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受赠人之继承事件的诉讼(3)外交代表于接受国境内在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专业或商务活动之诉讼,不能豁免。(4)主动起诉引起的反诉;对违法行为承担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的。3行政管辖豁免 4作证义务豁免 5管辖豁免的放弃(4)行动和通信自由(5)免纳捐税(6)免纳关税与免检特权(7)其他如免除劳动义务、公共服务等特权5外交特权与豁免的适用范围(1)适用人员:馆长、外交人员及其非接受国国民的同一户口家属;行政技术人员及其非接受国国民或永久居

41、留者的同一户口家属;服务人员及其非接受国国民或永久居留者的同一户口家属(执行职务范围外的行为不享有民事行政管辖的豁免)(2)适用时间:未在接受国境内的,自入境起;已在接受国境内的,自委派通知到达接受国起;终止时间通常为离境时。6外交特权与豁免的适用P336P337(1)使馆其他人员的特权与豁免:1外交代表的家属2行政和技术人员及其家属3服务人员4私人仆役(2)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开始和终止7使馆及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的义务(1)尊重接受国法律规章(2)不得干涉接受国的内政(3)使馆馆舍不得用于与国际法规定的使馆职务不相符合的其他用途(4)洽谈公务应当通过接受国外交部门办理(5)外交代表不应在接受

42、国国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专业或商业活动第十三章 国际条约法第一节 国际条约法概述(概念 特点)(一)条约的定义和特征1 定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间依照国际法缔结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2 特征:(1)条约在国际法主体间缔结,主要是国家 (2)条约内容规定的是国际法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具有法律约束力(3)条约缔结必须符合国际法 (4)条约的形式主要是书面的(公约仅对书面条约做规范)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程序(双边条约的缔结程序 条约加入和保留)(一)双边条约的缔结程序1约文的谈判与议定:缔约双方就条约内容及名称、形式进行磋商的过程。谈判代表应持有全权证书。全权证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颁发

43、的,用以证明持有人进行条约谈判、议定以及认证约文、签署条约的代表权限的文件。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参加国际会议或条约谈判,无须出示全权证书2约文的认证与签署签署分为草签、暂签和正式签署。草签和暂签只是谈判代表对约文的认证。正式签署表示同意受条约的拘束,不单方违背约定事项3 批准与交换批准书(二)、条约的加入和保留1加入:是指未在多边条约签字的国家在该条约签署结束后参加该条约,并受其约束的法律行为。(1)多边条约的加入(2)生效未生效的条约都可以申请加入(3)加入方式:有权加入,(约定加入程序)应邀加入:封闭式条约的加入经全体缔约国一致邀请北大西洋公约2 保留的概念和范围(上课的

44、笔记和老师举的例子大家自行解决)(1) 概念: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时所做的单方声明,无论措辞或名称如何,其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某些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约束力。保留的形式:宣布摒弃某一条款;要求改变某一条款中的部分用语;作出对条约的特别解释(2)不得提出保留的情况:条约规定禁止保留;条约准许特定的保留,而有关保留不在条约准许的保留范围之内;保留与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不符(3)保留的接受(其他缔约国的意见态度)a 条约明文准许保留的,一般不需要其他缔约国事后予以接受 b 从谈判国有限数目以及条约的目的和宗旨,可见该条约字全体当事国的全部适用是没一个当事国同意该条约拘束的必要条件时,保留

45、须经全体当事国接受c 条约若是一个国际组织的组织约章,保留一般须经该组织的有权机关接受d 不属于上述情况的,由缔约国决定是否接受一项保留3 保留的法律效果a 在保留国与接受保留国之间,按保留的范围,改变该保留所涉及的条约规定b 在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之间,若反对保留国并不反对该条约在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之间生效,则保留所涉及的规定,在保留的范围内,不适用于该两国之间c 在未提出保留的国家之间,按照原来条约的规定,无论未提出保留的国家是否接受另一缔约国的保留第三节 条约的效力(冲突 无效 终止)(一)条约的冲突:先后就同一事项签定的两个条约的当事国完全相同时,适用后约,先约失效;先后就同一事项签定的

46、两个条约的当事国部分相同,部分不同时,在同为两条约当事国之间适用后约优于先约的原则。在同为两条约当事国与仅为其中一条约的当事国之间,适用两国均为当事国的条约;适用条约本身关于解决条约冲突的规定维也纳条约公约法确立的原则:1遇条约明文规定先订或后订条约何者优先时,依照条约本身规定适用2遇先后所订条约全体当事国一致,而且不终止施行先订条约时,则在相同事项上后订条约的规定优先适用3遇后订条约当事国不包括先订条约的全体当事国时,在同为条约当事国之间,后订条约优先适用,在两条约当事国与仅为其中一条约当事国间,适用他们同为当事国的条约。(二)条约的无效1无缔约能力2错误3欺诈4贿赂5强迫6与强行法抵触P384(三)条约的终止1经缔约国协议终止:P385(1) 条约到期(2)条约的解除条件成立(3)因退出而对退出国失效(4)缔约各方同意终止条约(5)旧约被新约代替2非经缔约国协议而终止条约p385(1)条约主体消灭(2)条约不能履行(3)一方有严重违约情事(4)一方宣布废除不平等条约(5)情势变迁第十四章 国际组织发法第一节 国际组织法概述(一)国际组织概念:是在国际社会中由国家 政府 民间团体基于某个特定的目的和任务,根据条约或协议组织而成的一种非国家实体。国际组织法概念:用以规范 调整国际组织的创立、内外活动以及有关法律关系的所有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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