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课程教案(共2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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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国际结算课程教案第一章国际结算概述国际结算时解决不同国家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一门学科,国际结算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有不同的特点。(现金非现金 直接结算间接结算)。第一节国际结算总体介绍一、国际结算的涵义概念 国际结算(International settlement):是指处于两个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因为商品买卖、服务供应、资金调拨、国际借贷)通过银行办理的两国间货币收付业务。如何理解国际结算的定义:国际结算是一种货币收付行为。国际结算的货币收付行为时发生在不同的国家之间(而不是在同一国家之间的货币收付行为就不是国际结算)国际结算的主体是不同国家之间的个人单位,企业或者

2、政府。国际结算发生的根本原因是因为不同国家之间的当事人,因为商品买卖,服务供应,资金调拨国际借贷而发生的货币收付行为。国际结算行为必须通过银行来完成。国际结算的基本要素:结算工具+结算方式+单据结算工具包括货币现金、票据(以及电报、邮寄支付凭证等)结算方式主要包括现汇结算中的(属于商业信用的无证支付即)汇款和托收与(属于银行信用的有证支付即)信用证A、除了现汇(通过银行汇兑)结算方式外,还有记帐(以政府双边支付协定为基础)结算方式B、现汇结算方式又有顺汇(债务人主动委托银行)和逆汇(债权人出票委托银行)方式之分单据国际贸易中的物权凭证和附属凭证;包括基本单据,如商业发票、提单和保单等贸易中必不

3、可少的单据,以及附属单据,如产地证明书、品质检验证明书和卫生证明书等根据不同的规定和要求,由出口商向进口商另外提供的单据二、国际结算的分类国际贸易结算(International settlement of trade):以商品进出口为背景,即由有形贸易引起的国际结算。非贸易结算(Non-trade settlement):由无形贸易引起的货币收付活动,即国际贸易结算以外的其他国际结算。随着国际贸易的出现而产生,贸易结算也因此在国际结算中占主导地位;1980年代以来,金融交易结算比重显著增加,并远远超过贸易结算;但贸易结算更加复杂,始终是国际结算的主要内容三、国际结算的产生与发展1国际结算是伴

4、随国际贸易的发展而产生发展的。货物交换 货币交换2现金结算 非现金结算。最初的国际结算均采用黄金、铸币、白银等来支付,后来,随着国际贸易活动的扩大与扩展,单纯的现金结算已越来越不符合实际的需要,于是出现了商业汇票等非现金结算方式。3从买卖双方的直接结算向有银行介入的结算发展。买卖双方直接结算不适合实际情况;银行发展,且在结算方面,银行更具专业性,使银行介入结算活动成为可能。4国际结算单据化为凭票据结算奠定基础,使国际结算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经济环节。仅凭单据上所述的事实,便可以进行结算,无需过问原始合同。5随着国际贸易的各个环节向电子化方向发展,传统的国际结算方式也将发生一场深刻的革命。电子数据

5、交换(EDI)将最终替代纸质单据成为国际结算的主要形式。四、国际结算研究对象国际结算的工具、国际结算的方式、国际结算的单据、国际结算惯例。五、国际结算的性质与特点(一)是一项银行中介业务(二)与国际金融密切相关(三)以国际贸易为基础和前提(四)比国内结算复杂第二节国际结算产品介绍 一、银行国际结算产品的具体内容:国际结算产品种类:汇款、托收、信用证。一般都是根据交易情况,市场情况以及资信情况来确定。国际结算产品的付款时间:预先付款、装运时付款、装运后付款。国际结算使用的货币:出口国货币、进口国货币和第三国通用货币。 第三节国际结算往来银行一、银行的作用国际汇兑、提供信用保证、融通资金、减少外汇

6、风险二、国际结算中的往来银行联行(sister bank):是指银行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在国内(Domestic Sister Bank)、国外(Oversea Sister Bank)设置的分支机构。主要有:(1)分行(Branch)(2)子银行或附属银行(Subsidiary)分行:国外分行是总行在东道国开设经营常规银行业务的机构。分行资本全部由总行提供,主要负责人由总行任命,经营方针和重要业务决策都由总行制定,其资产,负债收入,支出,利润盈亏都在总行财务报表中。根据国际惯例,海外分行只代表总行在东道国的派出机构,他与总行和其他分行属于同一法人机构,总行与分行经营承担连带责任。附属银行:是

7、国内银行在国外按东道国法律注册成立的独立银行,是一个独立的法人机构。国内银行可能是该子银行的全资,独资股东,也可能占大部分股份,其余少部分股份由当地资本或者其他外国银行资本掌握。因此国内银行对该子银行有控制权,可以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等方式控制该子银行的经营,但是子银行是独立的法人机构,其日常业务必须按东道国的法律来办理,其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发生亏损,总行以其注册资本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总行不承担连带责任。代理行关系1.概念国外代理行(foreign correspondent bank):是指与国内外汇银行建立代理关系,在国外代为收款、传递命令、联系国外客户的银行。代理行关系含义:两家不同国

8、籍的银行,互相委托,互为办理国际银行业务所发生的往来关系。 2.建立代理行关系的意义:一家银行不能在世界各地都设立分支机构;国际结算不可能一家银行直接把款付给受款人;所有收付都要通过银行间清算来完成;外汇管制的原因。中国银行在海外有40多家分支机构,又与2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500多家银行建立了5000多家代理行关系。3.建立代理行的步骤:选择代理行;签订代理协议; 互换控制文件。控制文件包括:(1)印鉴册签字样本(Specimen Signatures):是银行列示有权签字人员的签字式样和其权力等级的文件。 (2)密押(Test Key):是两家银行事先约定的专用押码,由发电行在发送电报或

9、电传时加在电文内,经收电行核对相符,即可确认电报或电传的真实性。建立密押关系可由一方用寄送密押给对方银行,经双方约定共同使用。也可由双方银行互换密押,各自使用自己密押。 (3)费率表(Terms and Conditions):是银行承办各项业务的收费标准。三、往来银行的选择第二章国际银行清算与支付体系第一节支付系统概述一、支付系统的含义支付系统:是由提供支付清算服务的中介机构和实现支付指令传送及资金清算的专业技术手段共同组成,用以实现债券、债务清偿及资金转移的一种金融安排,有时候也称为清算系统。二、支付系统的种类:按经营者身份不同划分中央银行拥有并经营根据国家赋予的职能权限,积极参与支付清算

10、活动,并负有监督职责的中央银行。如美联储、日本银行、德意志联邦银行、瑞士国民银行及中国人民银行。2.私营清算机构拥有并经营。在该支付系统下,资金清算主要通过各银行在中央银行账户进行,中央银行不直接参与私营清算系统的运行,但中央银行采取各种手段对私营清算系统进行监督、管理。如纽约清算所协会的CHIPS系统,英国的CHAPS系统等。3.各银行拥有并运行的内部支付系统。银行为处理各分支机构之间的汇兑往来和资金清算,通常建有行内支付系统。如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均开通了各自的电子资金汇兑系统,大大便利了行业内支付清算。按支付系统的服务对象及单笔业务支付金额不同划分大额支付系统:是一国支付清算系统中的主干

11、线,其运行将对金融市场及金融体系的效率产生重大影响。注意:大额支付系统主要处理行间往来、证券和金融衍生工具交易、黄金和外汇交易、货币市场交易及跨国交易等引发的债权、债务清偿和资金转移。一般的大额支付系统单笔资金转移的规模都在几百万美元以上。大额支付系统通常都对系统准入资格有严格的限定。大额支付系统不仅处理境内各种大额交易的资金清算,一国对外经贸、金融往来也多通过其处理债券、债务的清偿和资金头寸的转移。为控制国家支付系统的主动脉,中央银行对大额支付系统的建设、运行与管理予以高度的重视。2.小额支付系统小额制度系统是与社会经济与消费活动紧密交融、分布广而种类多的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的特点:服务对

12、象众多,支付处理业务量大每笔交易金额较小,支付比较分散,拥有广阔的服务市场。具有强大的处理支付能力。小额支付系统采用的支付媒介众多,如现金、信用卡及旅行支票等。按照支付系统服务的地区范围划分境内支付系统主要处理一国境内各种经济活动活动所产生的资金支付与清算,既有中央银行经营的也有私营清算系统;既有大额支付系统也有小额支付系统。国际性支付系统主要处理国际间各种交易往来所产生的债券、债务索引发的资金转移。两类:一类是由某国清算机构建立并运行,鉴于改过金融既货币在世界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遂逐步被沿用至国际支付清算领域。如美国的CHIPS、英国的CHAPS以及日本的外汇日元清算系统。另一类是由不同国家

13、共同组建的跨国支付系统,如由欧洲中央银行建立的“欧洲实时全额自动清算系统” 等。第二节国际清算组织一、环球银行金融电讯协会1、名称:环球银行间金融电讯协会( SWIFT , Society for Worldwide Interbank Financial Telecommunication ) 2、性质:SWIFT是一个国际银行同业间非盈利性的国际合作组织,总部设在比利时的布鲁塞尔。该组织由北美和西欧15个国家的239家银行发起,1973年开始筹建,1977年正式成立。3、特点:直接、准确、快速、安全;使用统一的标准格式并具有严格的工作制度;机构设置分区域,严密、合理,采用现代化电脑设备与网

14、络;多样化、大众化的服务。SWIFT每星期7天运转,每天24小时运转。 4、中国银行:于1983年2月率先加入SWIFT组织。1985年5月正式开通使用SWIFT系统。 CHIPS,系“纽约清算所银行同业支付系统” (Clearing House Interbank Payment System)FEDWIRE,美国的第一条支付网络是联邦储备通信系统(Federal Reserve Communication System)CHAPS,英国伦敦同业银行自动收付系统(Clearing House Automated Payment System)二、国际清算银行国际清算银行的建立国际清算银行(B

15、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1.成立时间:1930年巴塞尔 2.成员:80余家中央银行。 我国:中国人民银行于1984年参与该系统,在该行存有外汇和黄金。 3.宗旨:促进中央银行之间的合作,向他们提供最新的和多样化的国际金融业务便利,并在国际金融清算方面充当受托人或代理人。4.业务范围:既可为自己,又可为中央争银行购买、出售、交换和储存黄金;在各国中央银行保有自己的专项黄金;接受各国中央银行的黄金托管凭黄金、汇票或其他属于优等流动资产的短期债券或经认可的债券,向各国中央银行贷款或借款。贴现、再贴现、购买或背书或不背书地转让货票、支票或其他属于优等流动资产的

16、债券,包括国库券和其他可即时出售的政府短期债券;自行或为各国中央银行购买或出售外汇及除股票意外的可转让证券;为各国中央银行取自本书营业的票据贴现,凭取自本身营业的票据向各国中央银行再贴现;在各国中央银行开立并保有往来或存款账户;接受有关存款;担保国际清算的受托人或代理人国际清算银行以各国中央银行、国际组织(如国际海事组织、国际电信联盟、世界气象组织、世界卫生组织)为服务对象,不办理私人业务。目前各国的国际储备约10%存在国际清算银行。5.国际清算银行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 (1)成员国缴纳的股金。该行建立时,法定资本为5亿金法郎,1969年增至15亿金法郎(gold francs),以后几

17、度增资。该行股份80为各国中央银行持有,其余20为私人持有。 (2)借款。向各成员国中央银行借款,补充该行自有资金的不足。 (3)吸收存款。接受各国中央银行的黄金存款和商业银行的存款。第三节清算中的银行汇兑一、相关概念1.国际汇兑:国际汇兑是将资金从一家银行调拨到国外的另一家银行。2.汇出行:汇出资金的银行;3.汇入行:接受资金的银行。二国际汇兑的方式由帐户行直接入账1.汇出行在汇入行开立了往帐授权借记报单 汇出行 汇入行偿付指示汇出行向汇入行发出授权借记的偿付指示偿付指示:“请将汇款金额借记我行在你行账户” “ Please debit the sum to our account with

18、 you ”汇入行在借记该帐后,应寄出借记报单通知汇出行 2.汇入行在汇出行开立了来帐发出贷记报单 汇出行 汇入行偿付指示贷记汇入行的来帐发出偿付指示偿付指示:作为偿付我行已将汇款金额贷记在你行在我行的账户 “In cover,we have credited the sum to your account with us”汇入行在收到贷记通知后,即按照委托解付汇款。由共同的帐户行转账汇出行与汇入行之间并无往来账户,但他们都在同一银行开立有账户时则汇出行可以通过共同的杭虎行进行转账。 汇出行委托汇入行偿付款项,并委托共同帐户行将资金从汇出行转入汇入行账户中。 偿付指示中写明“作为偿付,我行已授

19、权xx银行借记我方账户并贷记你行在该行账户。” 汇入行收到偿付指示并收到共同账户行发出贷记报单后,即按照委托解付汇款。三、无共同帐户行时的转账 第三章国际结算中的票据第一节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一、含义与分类含义由出票人签发的、具有一定格式的、约定某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经背书可以转让的书面支付凭证。分类广义票据商业上的权利凭证狭义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用于债权、债务清偿和结算的凭证。注意:本书的票据是指狭义的票据(狭义)票据的范围由票据法规定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上图即根据我票据法所作) 大陆法系规定票据包括汇票和本票,支票单作一类。英美法系规定票据包括汇票和本票,

20、支票属特殊汇票。二、票据的特性1、设权性票据开立就是设定票据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2、要式性(requisite in form)票据是一种要式证券,即票据的制作必须具备法定的必要形式和内容,才可以产生票据的效力。各国的票据法对这些必要项目都已作了详细规定。3、文义性票据权利依据票据上文字的含义解释4、无因性(non-causative nature)票据是一种无因的证券,即票据是否成立完全不受票据原因的制约。这里所说的原因是指产生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原因,即只要票据具备法定要式,债务人无权了解持票人取得票据的原因,应无条件支付款项,持票人也无须说明取得票据的原因。这一特点有利于票据的流通转让

21、。5、流通转让性(negotiability)票据是一种可以转让流通的有价证券。根据英国票据法规定:除非票据上写出“禁止转让”字样,或有不可转让的意旨以外,持票人以正当手段取得票据后,都有权将其转让他人,且不必通知原债务人,对受让人而言接受票据即获得票据上全部权利。6、金钱性(或有价性)票据是以货币金额为付给标的物的有价证券。他必须以一定的货币金额表现并支付,而不能用实物或其他形式替代。7、提示性票据上的债权人(持票人)请求债务人(付款人)履行票据义务时,必须先向付款人提示票据。如果持票人不提示票据,付款人就没有履行付款的义务。8、返还性持票人得到付款人支付的票款时,应将签收的票据交还付款人。

22、由于票据的返还性,所以它不能无限期的流通,而是在到期日被付款后结束其流通。9、可追索性正当持票人为维护其票据权利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向所有票据债务人追索。三、票据的作用(经济功能)1、结算功能(含支付功能):基本功能2、信用功能:核心功能3、流通功能4、融资功能5、汇兑功能四、票据法概念票据法是规定票据种类、票据形式及票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分类广义:各种不同法律规范所表现出来的有关票据的规定狭义:关于票据的专门立法 票据法系票据的发源地在欧洲,票据立法最早是在法国,随后德国、英国也都有了票据立法。1930年以前主要分类为:法国法系德国法系英国法系目前国际上的票据法系:英美法系大陆

23、法系1、英美法系(以1882年颁布施行的英国票据法为代表)英国、美国、加拿大、印度、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属于英美法系。2、大陆法系1930年法国、德国、瑞士、瑞典、拉美国家等二十多个国家在日内瓦召开国际票据法统一会议,签订了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次年又签订了日内瓦统一支票法公约,这两项法律合称为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即形成了大陆法系。两大法系主要内容基本相同,但也存在一些分歧。 英美法 大陆法 分类 汇票是基本票据,派生出本票、支票 汇票、本票一类,支票另一类 持票人权利 受前手权利限制,正式持票人才对票据有完全的权利 只要背书连续都是合法的持票人,拥有完全的权利 伪造背书 从伪造背书的签字起

24、及后手对汇票都不再拥有权利,受害人是被骗者 伪造背书签字是无效的,其它当事人的背书仍有效,受害人是被窃者 形式要件未规定必要项目,不要求写明票据名称 规定了票据的绝对必要项目,缺少一项票据就无效 3、 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 国际支票公约4、我国的票据法五、票据的当事人1.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2.附属当事人:背书人、保证人、持票人、承兑人、参加承兑人、参加付款人。1.出票人开立票据并把票据交付给他人的人。开出票据后,对收款人及正当持票人承担票据在有效期内提示付款人一定付款或承兑的保证责任,若持票人被拒付,则应自己履行付款责任;是未经承兑票据的主债务人 。2.付款人根据出票人命令支

25、付票款的人但收款人或持票人不能强迫其付款或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只是在承兑之后取代出票人成为主债务人。3.收款人收取票款的人作为主债权人,有权向付款人要求付款或承兑,并在被拒付情况下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权;也可在票据到期前背书转让,成为背书人,承担付款人付款或承兑的保证责任。4.背书人在票据反面签字并将其转让给他人的收款人或持票人。接受背书人转让的票据的人称为被背书人;被背书人可再背书转让,成为其后手的前手;所有前手都是后手的债务人,即承担付款人一定付款或承兑之责,并应证明包括该前手在内的所有背书的真实性和连续性;背书时加注“不得追索”可免背书人自己的责任;但票据因此不易流通转让。5.持票人持有票据

26、的人。票据收款人或被背书人都是;是债权人;一般分为三种: A。单纯持票人:票据的必备手续齐全 B。付对价持票人:本人或其前手取得票据时付过对价 C。正当持票人:或称善意持票人,满足五项条件;其权利优于其前手,且不受票据当事人之间债务纠葛的影响。6.保证人应有关当事人要求,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字作保的人。是为保证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履行的票据第三方;被担保对象一般是债务人如出票人、背书人或承兑人等;未注明具体担保对象的被担保人是付款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同责,并对持票人独立负责;对到期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足额付款,并因此取得对被保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7.承兑人在付款前的远期汇票上签字的付款人成为票据的

27、主债务人;远期汇票被退票时对汇票作出承兑的预备付款人或任何其他人称参加承兑人8.参加承兑人远期汇票被退票时对汇票作出承兑的预备付款人或任何其他人第二节 汇票 一、汇票的定义一、汇票的定义英国1882年票据法:A bill of exchange is an unconditional order in writing addressed by one person to another, signed by the person giving it, requiring the person to whom it is addressed to pay on demand or at a fi

28、xed or determinable future time a sum certain in money to or to the order of a specified person, or to bearer. 汇票是一项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由一人签发给另一人,由发令人签字,要求受令人凭票即付或在某一固定日期或可确定的将来日期付出一定的金额给一特定之人或指定之人或来人日内瓦统一法:汇票需包含:(1)“汇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命令(3)付款人(4)付款期限(5)付款地点(6)收款人(7)出票日期和地点(8)出票人签字我国票据法: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

29、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汇票的内容(一)绝对必要记载项目汇票的必要项目包括:1.写明其为“汇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命令。3.出票地点和日期。4.付款时间。5.一定金额货币。6.付款人名称和地点。7 。收款人名称。8.出票人名称和签字。9.汇票号码就汇票的必要项目分别说明:1、注明“汇票”字样在于与其他票据如本票、支票加以区别以免混淆,也给有关当事人提供不少方便。2、支付命令必须是无条件,附带条件的支付命令将使汇票无效。必须用英语的祈使句,以动词开头,作为命令式语句。如:Pay to A or order3、出票地点和日期出票地点应与出票人的地址相同,国际汇票

30、注明出票地点,就应按出票地点的国家法律来确定必要项目是否齐全,汇票是否成立,有效。出票日期可起三个作用。决定汇票提示期限是否已超过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到期日.付款时间是出票日以后若干天付款的汇票,就从出票日算起.决定出票人的行为能力.若出票时法人已宣告破产或清理,丧失行为能力,则汇票不能成立。4、付款时间(Time of payment)或付款期限(Tenor) 有四种:(区别于国际结算的四种付款时间)即期付款汇票(Bills payable at sight/on demand/on presentation)又称即期汇票。提示汇票的当天即为到期日。无须承兑。若汇票没有明确表示付款期限的,视为

31、见票即付的汇票。定期付款汇票,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付款汇票(Bills payable at a determinable future time.),俗称远期汇票( Time Bill/Usance Bill/ Term Bill) 远期汇票的种类:A、见票后若干天付款汇票(Bill payable at .days after sight)此种汇票须由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要求承兑以便从承兑日算起,确定付款到期日,并明确承兑人的付款责任。B、出票日后若干天付款汇票(Bills payableat days after date)此种汇票须提示承兑,以明确承兑人的付款责任。C、说明日后若干天

32、付款的汇票(atdays after stated date) 如:At Bills payable 60 days after 1st May ,2006 pay to到期日算法:“算头不算尾,若干天后的最后一天是到期日,若遇法定休息日、节假日顺延。(p11)A、固定将来日期付款汇票(Bills payable on a fixed future date)此种汇票称为板期付款汇票,须提示要求承兑,以明确承兑人的付款责任。如:On 30th dec.fixed pay to B、延期付款汇票(Deferred payment bill).一般指装运日/交单日/其他特定日以后若干天付款。如:A

33、t days after the date of shipment/presentation of documents/or other specified date.5.一定金额的货币A. 带有利息 B.分期付款。C.支付等值其他币别。D汇票金额要用文字大写和数字小写分别表明。 6.付款人名称和付款地点付款人(Drawee)也可称为受票人(接受命令的人,不承担一定付款 的责任,可以拒付,也可以指定担当付款人付款)地址一定要写清楚(城市名、街道、门牌号码)否则提示汇票会遇到麻烦。7.收款人名称收款人(Payee)是汇票上的债权人,通常称汇票上的“收款人”为“抬头”,根据抬头的不同写法,确定汇票

34、的可流通性和不可流通性。 汇票抬头有三种表示法:限制性抬头。限制性抬头汇票,不得转让他人。如:Pay to John only.Pay to John not transferable.Pay to John ,在汇票任何处写有(Not transferable)的字样。指示性抬头。指示性抬头汇票,用背书和交付的方法转让。如:A. Pay to the order of ABC Co. B. Pay to the order of ABC Co.or order. C. Pay to ABC Co.来人抬头。来人抬头汇票仅凭交付而转让,不须背书。如:A. Pay to bearer.B. Pa

35、y to ABC Co. orbearer. 只要写上bearer 字样,均视为来人抬头。8.出票人名称和签字凡在票据上签字的人,就是票据债务人。他要对票据付款负责任,出票人在开出汇票时,首先他要签字,承认自己的债务责任,汇票方可生效。收款人有了债权,票据随之成为债权凭证。如果签字是伪造或是未经授权的人签字,则应视为无效。出票人是个人,如果代理他的委托人字,而委托人是公司、单位、银行、团体时,应在公司名称前写上“For” 或”On behalf of”字样,并在个人签字后面写上他的职务名称。如:For ABC Co,London. John Smith Manager 9.票据号码任何一张票据

36、都有号码即汇票号码 汇票样式三、汇票的其他记载项目成套汇票(通常一套两张,面额和内容完全相同,票据法允许汇票的其他记载项目。如:1、每一张必须有编号,分别注明“付一不付二”和“付二不付一”2、需要时的受托处理人3、付款地点4、担当付款行5、利息与利率6、用其他货币付款7、提示期限8、免作退票通知书或放弃拒绝证书9、无追索权四、汇票的当事人汇票的基本当事人1、出票人2、受票人3、收款人其他当事人1.背书人2.被背书人票据受让人3.承兑人4.保证人5.持票人正在持有票据的人持票人的权利:付款请求权追索权票据转让权五、汇票的票据行为票据行为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票据行为是以负担票据上的债务为目的所做

37、的必要形式的法律行为,那就是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其中出票是主票据行为,其他行为都以“出票”所开立的票据为基础,因此称为附属票据行为。广义的票据行为除了上述狭义的票据行为以外,还要包括处理票据中有专门规定的行为,如提示、付款、参加付款、退票、行使追索权等行为。票据开出是要式的,票据行为也是要式的,因此要符合票据法的规定。(一)出票目的是还债即结清债务发出汇票包括两个动作:写成汇票并在汇票上签字 (to draw a draft and to sign it );将汇票交付受款人 (to deliver a draft to the payee)。 这样就创设了汇票的债权,使受款人持

38、有汇票就拥有债权。交付意指实际的或推定的所有权从一人转移至另一人的行为。汇票的出票(Issue)、背书、承兑的票据行为在交付前都是不生效的和可撤消的,只有在汇票交付给他人后,出票、背书、承兑行为才开始生效,并且是不可撤消的。开出汇票时出票人签名于上,他要对汇票付款承担责任,而付款人对汇票付款并不承担责任。因为汇票不是“领款单”。汇票是由出票人担保的“信用货币“,受款人的债权完全依赖于出票人的信用。(二)背书 背书(Endorsement)是指汇票背面的签字。即使不加文字说明,也可称为背书。持票人是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时,要把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必须在票据背面签字并经交付,则汇票权利即由背书人转移至

39、被背书人。只有持票人,即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才能有权背书汇票。背书包括两个动作,一个是在汇票背面签字,另一个是交付给被背书人,只有经过交付,才算完成背书行为,使其背书有效和不可撤消。背书有五种:1.特别背书(Special Endorsement),又称记名背书,需要记载“支付给被背书人名称的指定人”,并经背书人签字。 例如:Pay to the order of B Co.,London For A Co.,London Signature 被背书人B公司可用背书和交付方法继续转让汇票。 要特别提醒:票据权利的转移是否有效力是以整个背书过程是否连续为依据的。2.空白背书(Blank Endors

40、ement or Endorsement in Blank) 空白背书又称不记名背书,即不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只有背书人的签字。要注意的几点:a.记名背书与不记名背书 b.背书转让与交付转让 c.记名背书与指示性抬头 d. 指示性抬头与空白背书再与来人抬头 3.限制性背书(Restrictive Endorsement) 是指“支付给被背书人”的指示带有限制语。 例如:a. Pay to A Bank onlyb. Pay to A Bank for account of XYZ Co.c. Pay to A bank not Negotiable. d. Pay to A Bank not t

41、ransferable.e. Pay to A Bank not to order.被背书人只能凭汇票取款,不能把汇票再行流通或转让。4.带有条件背书(Conditional Endorsement)例如:Pay to the order of B Co. On delivery of B/L No.125 For A Co.,London signature 开出汇票必须是无条件的支付命令,作成背书可以带有条件该条件仅对背书人和被背书人有着约束作用,它与付款人出票人无关当汇票向付款人提示要求付款时,付款人不管条件是否履行,可以照常付款给持票人,汇票即被解除责任带有条件背书实际是指背书行为中的

42、交付,只有再条件完成时方可把汇票交给被背书人。5.托收背书(Endorsement for Collection)是要求被背书人按照委托他代收票款的指示,处理汇票通常是在“Pay to the order of B Bank “的前面或后面加上”for collection”. 托收背书情况下,被背书人虽然持有汇票,但没有获得汇票所有权托收背书中的被背书人(即出口地银行)的四项权利:代收票款向付款人提示要求付款权利受前手背书人遭受一切索偿和抗辩的限制对票据的任何后手持票人不承担责任。最后持票人即汇票提示人多是一家代收行(进口方所在地银行)或托收行(出口方所在地银行),当他将汇票提示给付款行(D

43、rawee Bank)要求付款时应作成空白背书,付款行需要证实最后背书的真实性才能付款。(三)提示 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要求付款的行为叫做提示(Presentation/Presentment)。提示可分为两种:1.远期汇票向付款人提示要求承兑。 2.即期汇票或已承兑的远期汇票向付款人或承兑人提示要求付款。由此表明即期汇票只须一次提示,把承兑和付款一次完成。远期汇票须两次提示,承兑和付款先后两次完成。提示须注意四点:a. 必须在规定时限或规定地点办理及对付款地点的理解。b.向付款人(银行)提示与银行票据交换所的关系。c.向付款行提示汇票的三条渠道:柜台-票据交换所-代理行、联行。 d.何种情况下须记载”保证前手背书真实“字样?(四)承兑(Acceptance)1、含义:指远期汇票的付款人明确表示同意按出票人的指示,于票据到期日付款给持票人的行为。2、做法:由受票人在汇票正面空白处写上“承兑”二字,签上本人姓名,表示到期一定付款3、具体行为:一是写上“承兑”二字,签上姓名,加注具体承兑日期二是把经过承兑的远期汇票交还该提示者即收款人 4效力:付款人承兑汇票后成为承兑人,表明他已承诺付款责任,愿意保证付款,而不得以出票人的签字是伪造的、背书人无行为能力等理由来否认汇票的效力5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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