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五普法学习笔记和心得体会(共1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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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宪法学习笔记 1.实质意义上的宪法是什么?第一种,“固有意义上的宪法”。“规定国家统治之基本的法”。第二种,“立宪意义上的宪法”,指的是通过限制专断性权力以广泛保障人权的国家基本法。这种宪法具有一种本质精神,此种精神便是通过【限制专断性权力,广泛地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只有符合这种精神层面之规定性的宪法,才有资格被称为“立宪意义上的宪法”。2.我国的哪个机关可以作出宪法解释?根据宪法第67条的明文规定,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不过,【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迄今为止还未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出过明确的宪法解释。】因此我国宪法法源的现状可能是这样的:既没有宪法判例,基本上也没有宪

2、法解释。所以,宪法条文的内容一直没有展开,意义不太明确,充其量只能靠学者作学理解释。3.我国宪法没有类似的明确规定,但学说认为【国际条约】也是我国宪法的渊源之一。我国迄今参加的22项有关人权的国际公约,包括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等。作为许多国家宪法之法源的国际公约,最重要的两个,一个是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简称“A公约”。我国政府方面在1997年10月签署,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3月27日批准,6月27日对中国生效;另一个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简称“B公约”,比前一个公约

3、更难履行。我国政府在1998年签署了该公约,但全国人大常委会至今没有批准,一旦批准通过,中国的人权保障,除了国内的保障之外,还将被比较全面地纳入国际人权保障的框架,也就是说,【联合国以及世界各国的政府和人民对中国的人权状况都可以进行一定的监督。但兹事体大,所以我国一直迟迟没有迈出这一步。】4.宪法是否具备强制规范?【日本著名宪法学家小林直树:“宪法一般不具有直属性的强制规范。”】宪法规范确实没有直接含有明确的制裁要素,但在宪法的总体结构上含有强制规范,如我国宪法序言第13段,正文第5条、第41条、第62条、第67条等,都属于我国宪法结构中总体适用的强制规范,对违宪的现象和行为会产生强制的法效果

4、。不过,这些强制规范的执行,有赖于违宪审查制度,最终有赖于民主政治机制。5.宪法规范调整宪法关系,【不调整没有国家参与的社会关系。】宪法关系主要是指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一般而言,宪法关系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关系:(1)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2)国家与各民族、各团体之间的关系;(3)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4)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宪法学习心得我国现行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宪法。宪法以其至上的法制地位和强大的法治力量,有力坚持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有力保障了人民当家做主,有力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力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进程,有力维护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

5、,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理前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根本法制保障。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是对宪法精神的恪守,是我们党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写照。在党中央领导下,通过历次宪法修改实践,已经形成了符合宪法精神、行之有效的工作程序和机制。1982年宪法公布施行后,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和发展,分别进行了4次修改。每一次宪法修改都在党中央领导下依法按程序进行,使我国宪法不断与时俱进、完善发展,有力推

6、动和保障了当合国家事业发展,有力推动和加强了我国社会之一法治建设。 历史证明,凡是宪法修改和实施得好的时候,法治就能发展进步,党和国家就能在法治轨道上不断进步。反之,人民利益和国家事业就会遭受损失。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进入新时代,宪法作出适当修改恰逢其时,将有效契合全面依法治国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为继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打好基础,筑牢新时代治国安邦的“定海神针”。宪法只有不断适合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作出新规范,才能具有持久生命力。 法者,治之端也,一个现代国家,必须是一个法治国家;国家要走向现代化,必须走向法制化。宪法修改顺应党心民心,要推动宪法实施,维护宪法的尊严

7、和权威,为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牢筑法治之基。学习消防法心得体会通过学习消防法,我深刻感触到新法规在操作性和各个实施环节中的“责任”的落实上增强了很多。其中,新增加的“监督检查”章节着重强调了消防机关对企事业单位火灾隐患的监督检查措施,体现了国家对火灾预防工作重视程度的提高。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五款和第十七条第三款分别提到相关单位应“组织防火检查”,消防重点单位应实行“每日防火检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以上内容从法律角度提出具体要求。但也是最基础的,强调“建立”层面的要求,如何真正做到“健全”这些制度呢?首先,单位的主要责任人作为本单位的消防安

8、全责任人应从上高度重视消防制度建设。但是,实际情况会出现个别单位领导因忙于公务和其它决策性事务,而未给消防工作足够的和应有的重视。造成消防制度建设工作停滞或不能深入开展完善。长期下去会与实际工作产生脱节,降低操作性。意识决定行为,单位负责人的重视与支持将会为消防管理工作有效开展打下良好的基础。其次,消防安全培训、防火巡查检查等制度的建立应与实际项目类型、建筑火灾特点及业主需求要紧密结合。以开发区投服中心大厦为例,该项目作为高层公建项目属于开发区消防重点单位,建筑防火要求较高,于是在日常的消防管理工作中针对高层建筑隐患的特点严格执行每日巡查及检查制度,建立和健全消防档案,员工在上岗前必须接受消防

9、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应包含高层建筑火灾的特点和种类,如何预防和逃生的方法等相关有针对性的内容。第三,消防管理者在制度的实施过程中要认真检验与实际工作的匹配性和适用性,一般情况下,每半年应根据实际工作内容或业主需求的变化调整充实相关制度。并及时向员工公示,以便收集建议或意见,整理完善后经领导会议讨论通过后颁布实施。第四,制度在指导工作的同时又在经受实践的检验,消防管理制度在制定或完善时一定要坚持“适用易用”的原则,避免进入“字多理深”的误区,否则会使员工在实际执行中因为理解偏差造成误导,最终影响具体工作的落实效果。因此建议大家向“产品说明书”学习,几乎所有的消费者都能在看过说明书后正确使用产品,正

10、是因为它的通俗性和普遍适用性使我们容易理解和操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学习笔记一、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制度消防产品属于安全类产品,其质量直接关系到火灾发生后消防产品能否有效地发挥作用,从而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新消防法进一步明确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制度。规定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新消防法明确了消防产品强制认证制度,规定消防产品应当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

11、历来是消防监督管理的重点。新消防法继承和发展了旧消防法关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营业前实施消防安全检查的规定,取消了旧消防法中关于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行政处罚中,限期改正的前置条件,对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规定了直接给予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和罚款的行政处罚。三、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公民是消防工作重要的参与者和监督者。新消防法关于公民在消防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主要有:任何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任何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

12、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火灾扑灭后,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信访条例学习笔记一、何谓信访和信访人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应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

13、信访人。二、信访工作原则1.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2.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原则;3.标本兼治、预防和化解相结合原则;4.公开、便民原则;5.“双向规范”原则(依法规范信访人的信访行为;依法规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访工作行为)。三、信访工作机构职责1.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2.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3.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4.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5.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6.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四、 信

14、访机构应公开的主要内容1.通信地址;2.电子邮箱;3.投诉电话;4.信访机构办公的时间和地点;5.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6.领导信访接待日时间和地点;7.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8.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9.为信访人提高便利的相关事项。五、信访事项不予、不再受理的范围1.对信访人应当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2.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3.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4.信访人

15、对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六、信访事项的提出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3.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4.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5.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七、“24字”信访工作格局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八、“17字”信访工作机制

16、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九、“8字”信访工作新秩序畅通、有序、务实、高效。十、 信访人权利1.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2.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其信访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服务;3.对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4.向受理和办理机关查询与其有关的信访事项的处理进展情况及结果,并得到答复;5.依法提出复查、复核或者举行听证的申请。十一、信访人走访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十二、信访人“6类禁止行为”信访人在信

17、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务诱导、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6.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十三、受理、办理信访事项“4道程序”1.登记;2.书面答复是否受理;3.办理

18、;4.书面答复办理结果。信访条例学习心得信访条例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进行制度和机制创新,充分体现了保护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的价值取向,充分体现了维护信访秩序的重要立法目的。它的颁布对推动信访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一、 必须畅通信访渠道 新修订的信访条例自始自终都贯穿着畅通信访渠道这条主线。贯彻信访条例,畅通信访渠道,就必须从信息公开透明、渠道高效便民、人员诚实守信等多方面做好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做到依法、文明办理信访事项。要从体制、机制、职能上去研究问题。办理人民来信要及时、有效,确保民意、民情、民智顺畅上达机关。接待群众来访要充分体现人性化,要健全和完善信访工作考

19、核评价体系,用平常心善待信访群众。要充分发挥社会各阶层在信访工作中的作用。加强与社会各阶层的沟通联系。二、 必须创新工作机制 做好信访工作,必须建立和完善办信、接访、督查工作规则。必须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和办法。必须坚持具有浙江特色、富有时代特征的一整套切实可行的制度和机制,才能整体联动,工作规范,有效运转,切实解决好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维护好社会稳定。三、 必须强化工作责任强化和落实信访工作责任,重点要做好以下工作:首先要建立信访工作领导负责制。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新格局。统一领导就是党政统一领导;部门协调就是信访部门发挥协调作用;统筹

20、兼顾、标本兼治是总体要求;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是要达到的目的。在这个工作格局中,信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其次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就是强调信访问题以事发地处理为主;谁主管、谁负责,就是强调主管责任,由谁主管的信访事项,就由谁负责处理到底。四、 必须维护信访秩序一个良好的信访秩序,不仅是确保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维护信访人自身权益的需要。这次信访条例的修订,充分体现了既要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建立良好信访秩序、确保社会稳定的基本要求。要有效的维护上访群众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同时建立良好的信访秩序,实现维护权益与维护秩序的统一。劳

21、动法学习心得我们都知道,劳动者工作地点存在安全隐患,超时工作甚至长期的加班加点,没有社会保险以及缺乏职业危害防护等现象普遍存在,但由于相关法律制度不尽完善,加上劳动监察和执法不到位,这些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很难得到彻底纠正。而通过在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对比加以约定,可以“防患于未然”。实现从源头上维护。2008年壹月壹日颁布了新壹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比以前的劳动合同法,确实是对处于弱势的劳动者,规定了相应的保护条文。明确指出“用人单位裁员应承担社会责任”、“用人单位有义务主动与劳动者订立出面合同”、“在劳动合同中必须写明职业危害和防护措施”、“政府机关人员不作为给劳动者造成危害应

22、担责赔偿”这几条,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然而,这样壹个能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只有相当少的人认为它确实可以起到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效果。甚至我在学习的过程中也怀疑过它的真实性。其实,人们对法律的怀疑和不信任,并不是没有道理的。很多法律条文,在实际生活中犹如白纸壹张。劳动法颁布已经十多年了,但劳动法中很多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条文,并没有真正落实,因为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利益博弈中,往往会引起此起彼落的矛盾,者就不能不让劳动者担心,执法者会不会因为“引资”而屈从于资本的威力,从而放弃甚至牺牲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种情况在劳动法的执法中,几乎成为常态,否则,怎麽会有血汗工厂长期存在?劳动法和执法部门已经沦

23、为权贵手中玩弄劳动者的工具。在大力推行“依法治国”的今天,人们对法律的怀疑,是即是对政府依法治国的能力的怀疑,是对政府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能力的怀疑,更是对壹个国家的性质和强弱的怀疑。“签不签劳动合同没有太大区别”、“签了劳动和同也没啥用”说起劳动合同,经常可以听到类似这样的“评价”。“这反映了劳动合同的形式化问题。”有关专家指出,目前大量的劳动合同法文本就是抄法条,缺乏实质要件,不能发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的作用。许多劳动合同虽然有劳动报酬的条款,但没有写明具体数额,有的仅规定劳动者的义务和用人单位的权利,有的甚至规定“生老病死都与企业无关”、“发生了锭故企业不负任何责任”等违

24、法条款。由于流于形式存在缺陷,特别是缺乏实质性内容,相当部分劳动合同并没有让劳动者切实感受到作用,这反过来又影响了劳动合同制度的有效实施。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增加规定了劳动合同实质要件的条款,让劳动合同有名更有实,这就是新壹代的劳动合同法。这个法规出台後,给了劳动者极大的保障,更好的调节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让劳动者能更好地为为老板服务,企业服务,为国家服务。劳动法学习笔记一、历程劳动法的发展经历了三个过程:劳动法规:所谓的劳动法规主要内容有两点:1、保证资本主义手工工厂中劳动力的来源。2、强迫雇佣劳动者接受延长工时、限制最高工资等苛刻的劳动条件。因此所谓的劳动法规从开始就是本着剥削劳动者并将

25、工资雇佣关系处于对立的劳动立法。工厂法:又称为工场法其主要内容是限制资本家对工人无限制的剥削,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劳动者的劳动条件。最早的工厂法是1802年英国议会批准通过的学徒健康和道德法。劳动法:世界进入20世纪后,资本主义逐渐发展成垄断资本主义,劳资矛盾日益突出,一些国家开始着手指定劳动法,最早的劳动法是1911年法国的劳动法典1927年正式完成,而且劳动法逐渐脱离民法而发展成为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他的出现标志着劳动法作为独立部门法地位的确立。二次世界大战后,各个国家普遍开始制定劳动法,原先的工厂法内容逐渐为劳动法所代替。二、产生的原因1、工人阶级长期斗争的产物2、国家对劳资关系干预的结果3

26、、对民法的超越三、劳动法的特点1、法典式劳动法已经成为许多国家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2、劳动法适用范围不断扩大3、劳动法已经成为完整而系统的法律体系4、确认劳动法的责任条款忽然劳动纠纷处理机构5、规定各项最低劳动标准6、国际劳动立法对各国劳动理发影响加深四、中国的劳动立法中国的劳动立法经历了三个阶段:中华民国阶段、革命根据地阶段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阶段,新中国的劳动法立法相对前两个阶段而言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还有很多不足的地方值得探讨。五、国际劳动立法国际劳动立法从1900年开始就没有中断过,在这个过程中逐步确立了以国际劳工组织为首的,官方性组织,并由该组织牵头发布国际劳工公约和国际劳工建议书成

27、为主要的国际劳动立法。从劳动法的立法过程来看,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有到优的立法过程,从最早的劳动法规和工厂法是解决了没有立法的问题,而经过长期的斗争和不断的努力,到20世纪初形成了劳动法独立的部门法体系,解决了从有到优的转变,特别是二次大战后,各个国家普遍立法和国际劳动立法的进一步加强更加深了劳动法作为独立的部门法存在的意义和价值。安全生产法学习笔记安全生产法学习笔记一、立法目的:加强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

28、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三、方针: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四、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和规章制度,改善条件,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五、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六、从业人员有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七、工会进行监督,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合法权益,制定或修改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八、政府制定安全生产规划,与城乡规划相衔接。领导,支持、督促建立健全

29、安全生产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加强监督检查,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九、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安全生产法学习心得 众所周知,在传统的安全管理工作中,始终贯穿着“三不放过”的原则,经过一段时期的运行之后,到追究事故责任者的责任不够明确。因此,现在又将“三不放过”改为了“四不放过”,加大了发生事故后的处理力度。这不失为一种“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的好做法,有新意。但生产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将会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和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即使再加多几个“不放过”也为时晚矣。新

30、出台的安全生产法则体现了在安全生产管理上要强化“超前意识”、“预防为主”的理念,进一步明确了只有有效地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才能使安全管理工作达到最高的境界。 安全管理工作的“超前意识”,强调把安全工作的重点从事后处理转移到事前监督上来。要建立完善的事前监督管理体系,在贯彻“安全第一”工作中必须遵循“预防为主”的原则和“防范胜于救灾”的内涵。同时,也要形成建立积极向上的“安全文化”氛围,这是安全管理工作事前监督体系的重要环节。“安全文化”追求的是一种各级干部身体力行现出来的安全管理理念,从而促使所有人员表现出较高的重视安全工作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并将安全生产工作放在自己的职业价值中去,从而使各

31、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成为自己工作的行动指南。另外,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考核机制,是事故“超前防范”的有效措施。目前,我司已将“安全生产考核标准”纳入到了各部门的“月度工作指标考核”中去,从某种程度上起到了一个监督和防范的作用。然而,还存在着重视对安全事故的考核,轻视对不安全因素、异常的监控。在这种安全管理体制中,不可避免地抱有了一种侥幸的心里。孰不知,“小病不医,终成大患”。等到安全事故发生后,再找原因谈“几不放过”晚矣。因此,一个完善的考核机制应包含安全管理的各个环节,健全“责任链”的监控系统,提高“防患”意识,从小事做起,建立必备的安全防患措施,坚决杜绝“三违”,养成工作严谨、执行制度认真、工作程序规范的良好工作作风。在实际工作中提高自防和互防能力,做到“三不伤害”,从而建立起安全管理工作的新风尚。把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消灭在萌芽状态。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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