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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2009-01-01实施2008-08-11发布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绩效评价Urban municipal supervision & 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 Performance evaluation CJ/T 2922008CJ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ICS 33P 76 专心-专注-专业目 次前 言为促进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加强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实现对城市管理的工作过程、责任主体、工作绩效等进行客观评价,实现对政府部门履行城市管理职能的有效
2、监督,促进城市管理长效机制的建立,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所涉及的城市市政监督与管理是指:a) 对市政工程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监督与管理;b) 对市容环境与环境秩序的监督与管理。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提出。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北京市东城区城市管理监督中心、北京数字政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部信息中心、杭州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南京市鼓楼区城市管理监督中心、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深圳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烟台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网格化城市管理
3、监督指挥中心、重庆市高新区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成都市城市管理局、扬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中心、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荣庆、高萍、吴强华、郝萌、王洪深、周颖秋、傅博、郭喜安、吴思杭、龚友夫、段灿东、骆峰、朱志荣、赵美英、郭滨、钱立峰、章灿钢、袁泽荣、王成斌、曾明波、张旭、张跃、崔媛媛、赵飚、李晟、侯睿、曾珠、曾丽琼、张晓明、孔少楠、张蕾、许欣、胡环宇、朱华。引 言0.1 为创建和谐、整洁、安全、优美的城市环境,提高社会公众的生活质量,体现“执政为民”的理念,加强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北京市东城区依托信息技术,探索出一套万米单元网格城市管理新模式。0.
4、2 北京市东城区万米单元网格城市管理新模式运行以来,受到国务院及相关部委办和北京市的高度重视和关注,建设部提出在全国推广北京市东城区万米单元网格城市管理新模式。为体现信息化建设标准先行的理念,规范和指导全国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实现资源的整合与共享,提高城市信息化水平,在建设部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组织下,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作为主编单位,会同全国已经通过建设部验收的试点城市(城区)的监督中心、指挥中心等单位,吸取了多个试点城市(城区)的工作经验,对万米单元网格城市管理新模式运行的效果与经验进行了总结、分析和提炼,在遵循国家相关法规、标准的基础上,形成了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系列行业标准之
5、一,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绩效评价。0.3 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绩效评价体系,对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中的管理区域、专业部门以及监督中心和指挥中心的工作岗位进行科学评价,有助于提升城市管理部门的问题处置能力,提高系统中各个管理环节的运行效率,从而全面提升城市管理质量和效率。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绩效评价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市市政综合监管绩效评价的基本要求、评价对象、评价周期、评价指标、评价方法、评价实施与保障。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进行城市市政综合监管的绩效评价,城市其他管理应用可参照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
6、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CJT 213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单元网格划分与编码规则CJT 214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管理部件和事件分类、编码及数据要求CJT 215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地理编码CJJT 106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CJJT 106 、CJ/T 214 标准中确定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urban municipal sup
7、ervision and 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基于计算机软硬件和网络环境,集成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单元网格数据、管理部件数据、地理编码数据等多种数据资源,通过多部门信息共享、协同工作,实现对城市市政工程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与环境秩序监督管理的一种综合集成化的信息系统。CJJT 1063.2 监督中心 supervision center按照城市市政综合监管需求,实现城市管理问题信息收集、问题处理、结果监督及管理状况综合评价等功能的组织体系。CJJT 1063.3 指挥中心directing center按照城市市政综合监管需求,实现指挥和协调专业部门
8、、派遣问题处理任务、反馈问题处理结果等功能的组织体系。CJJT 1063.4 管理部件management component城市市政管理公共区域内的各项设施,包括公用设施类、道路交通类、市容环境类、园林绿化类、房屋土地类的市政工程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等,简称部件。CJT 2143.5 事件event人为或自然因素导致城市市容环境和环境秩序受到影响或破坏,需要处理并使之恢复正常的事情和行为的统称。CJT 2143.6 监管案件case需要处置的城市市政综合监管部件和事件问题,简称案件。3.7 信息采集监督员Information collecting and supervising person
9、在指定网格内巡查、上报案件,以及对案件状况进行核实、核查的专门人员,简称监督员。3.8 受理员 acceptor监督中心负责接收、登记信息采集监督员上报和公众举报的案件,并指示信息采集监督员进行核实、核查的人员。3.9 值班长 ganger of acceptors监督中心负责对受理员登记的案件进行审核立案、批转到指挥中心,并对信息采集监督员核查完毕的案件进行结案或回退处理的人员。3.10 派遣员 dispatcher指挥中心负责对监督中心批转的案件进行分派、协调、督办的人员。3.11 专业部门 responsibility department管理部件和事件问题的主管部门、部件的权属单位和养
10、护单位。(CJT 214)3.12 处置时限 treatment time limit从指挥中心派遣开始,到专业部门完成处置并将结果反馈回指挥中心为止的限定时间段。3.13 处置规则treatment criterion针对不同案件,为指挥中心、监督中心和相关专业部门制定的包括案件的采集立案标准、处置单位、处置时限、结案标准等内容的工作规则。3.14 公众举报 citizen exposure除信息采集监督员上报外,通过其他途径反映案件的方式,包括电话、网络、媒体曝光、领导批示、信访等。3.15 内评价 internal evaluation基于信息采集监督员上报案件进行的评价。3.16 外评
11、价 external evaluation基于公众举报案件进行的评价。3.17 绩效评价 performance evaluation按照设置的评价指标,对区域负责人、专业部门和岗位工作业绩进行的评价。3.18 责任网格 duty grid每个信息采集监督员负责巡查的单元网格的集合。3.19 区域评价 region based evaluation对行政区、街道(镇)、社区、单元网格等不同区域案件发生和处置情况进行的评价。3.20 部门评价evaluation to responsibility department对专业部门处置案件情况进行的评价。3.21 岗位评价 staff based
12、evaluation对信息采集监督员、受理员、值班长、派遣员等岗位工作情况进行的评价。4 评价基本要求4.1 技术支撑环境应具有符合CJJ/T 106规定的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其综合评价子系统功能满足绩效评价的要求。4.2 数据4.2.1 用于绩效评价的数据应来源于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4.2.2 用于区域评价的单元网格数据应符合CJ/T 213的规定。4.2.3 用于部门评价的管理部件和事件的数据分类编码、专业部门编码应符合CJ/T 214的规定。4.3 处置规则4.3.1 各城市可根据实际需要和管理水平,基于管理部件和事件的分类制订相应案件的处置规则,一个城市内的处置规则应保持一
13、致。4.3.2 案件的处置时限宜以小时为计算单位。4.3.3 处置规范的规定应作为绩效评价的依据。5 评价对象评价对象应包括管理区域、专业部门,以及监督中心和指挥中心的有关工作岗位。根据评价对象的不同,绩效评价分为区域评价、部门评价和岗位评价。6 评价周期6.1 绩效评价应按一定周期进行,可分为日评价、周评价、月评价、季评价、半年评价、年评价等。其中:日评价以一个日历日为评价周期;周评价以一周为评价周期;月评价以一月为评价周期;季评价以一个季度为评价周期;半年评价以半年为评价周期;年评价以一年作为评价周期。6.2 可自定义周期进行评价。7 评价指标7.1 评价指标分类7.1.1 基本指标由城市
14、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运行记录的案件数据汇总生成的评价指标。7.1.2 比率指标由多个相关基本指标计算生成的反映比率关系的评价指标,以百分数表示。7.1.3 综合指标从基本指标和比率指标中选取部分指标通过加权运算生成的评价指标。7.2 基本指标7.2.1 基本指标可分为上报阶段、立案阶段、派遣阶段、处置阶段、核查结案阶段指标和其他基本指标等6类,各项基本指标名称及说明见表1。表1 基本指标名称及说明表指标类型序号指标名称指标说明上报阶段1信息采集监督员上报数信息采集监督员巡查上报的案件数2公众举报数公众举报的案件数3上报数信息采集监督员上报数与公众举报数之和4信息采集监督员有效上报数信息采集监督
15、员上报数中,经监督中心审核立案的案件数5公众有效举报数公众举报数中,经监督中心审核立案的案件数6有效上报数信息采集监督员有效上报数与公众有效举报数之和7应核实数公众举报数中,应由信息采集监督员核实的案件数8核实数应核实数中,信息采集监督员完成核实的案件数9按时核实数应核实数中,信息采集监督员在规定的核实时限内完成核实的案件数立案阶段10立案数有效上报数减去立案后作废的案件数11按时立案数立案数中,由监督中心在规定的立案时限内予以立案的案件数派遣阶段12应派遣数指挥中心应派遣给专业部门处置的案件数13派遣数指挥中心派遣给专业部门处置的案件数14按时派遣数指挥中心在规定的派遣时限内派遣给专业部门的
16、案件数15准确派遣数指挥中心准确派遣给专业部门的案件数16错误派遣数指挥中心通过二次(含)以上派遣才准确派遣到专业部门的案件数处置阶段17应处置数立案数中,专业部门按照处置规则要求应该完成处置的案件数18处置数立案数中,专业部门按照处置规则要求已经完成处置的案件数,该值等于同期的按期处置数和超期处置数之和19按期处置数应处置数中,专业部门按照处置规则要求,在处置时限内已完成处置的案件数20超期处置数应处置数中,专业部门完成处置所用时间超过规定处置时限的案件数21超期未处置数应处置数中,专业部门在超过规定处置时限后仍未完成处置的案件数22提前处置数应处置数中,案件处置时限的截至时间不在本统计周期
17、内,但在本统计周期内专业部门完成处置的案件数核查结案阶段23应核查数专业部门完成处置后应由信息采集监督员进行现场核查的案件数24核查数专业部门完成处置的案件中,信息采集监督员已完成现场核查的案件数25按时核查数应核查数中,信息采集监督员在规定核查期限内完成核查的案件数26应结案数立案数中,在规定的结案时限内应该结案的案件数27结案数立案数中,监督中心给予结案的案件数。该值等于同期的按期结案数与超期结案数之和28按期结案数应结案数中,在规定的结案时限内结案的案件数29超期结案数应结案数中,超出规定的结案时限后结案的案件数其他类型指标30反复发案数在同一地点发生的同一类型的案件数31缓办数指挥中心
18、核准专业部门缓期办理的案件数32延期数指挥中心核定专业部门延期办理的案件数33返工数因未通过监督中心核查而发回专业部门重新处置的案件数34返工次数因未通过监督中心核查而发回专业部门重新处置的所有案件返回的次数之和35挂账数因责任不明无法派遣或因客观条件所限无法处置,暂时挂起的案件数36同类案件平均处置时间专业部门完成某类案件处置的平均所用时间,该值等于该类已完成案件处置所用时间之和与已完成案件处置总数之比7.2.2 各城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扩展新的基本指标。7.3 比率指标7.3.1 比率指标包括有效上报率、信息采集监督员有效上报率、公众举报率、核实率、按时核实率、按时立案率、按时派遣率、派遣
19、准确率、首次派遣准确率、缓办率、延期率、处置率、按期处置率、超期处置率、挂账率、返工率、驳回率、一次完成率、核查率、按时核查率、结案率、按期结案率、超期结案率、环比率等指标。7.3.2 比率指标的值应按照表2列出的相应计算公式获得,采用百分数表示,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计算公式的分子、分母应按同一评价周期计算。表2 比率指标计算公式序号指标名称计算公式1有效上报率有效上报数/上报数2信息采集监督员有效上报率信息采集监督员有效上报数/信息采集监督员上报数3公众举报率公众有效举报数/有效上报数4核实率核实数/应核实数5按时核实率按时核实数/应核实数6按时立案率按时立案数/立案数7按时派遣率按时派遣数
20、/应派遣数8派遣准确率准确派遣数/派遣数9首次派遣准确率(准确派遣数错误派遣数)/派遣数10缓办率缓办数/派遣数11延期率延期数/派遣数12处置率处置数/应处置数13按期处置率按期处置数/应处置数14超期处置率超期处置数/应处置数15挂账率挂账数/应处置数16返工率返工数/处置数17驳回率a返工次数/处置数18一次完成率1返工率19核查率核查数/应核查数20按时核查率按时核查数/应核查数21结案率结案数/应结案数22按期结案率按期结案数/应结案数23超期结案率超期结案数/应结案数24环比率b本期对应数/上期对应数a:当驳回率大于100%时按100%计。b:环比率计算公式中“本期对应数”和“上期
21、对应数”可以是基本指标或其它比率指标。“本期对应数”和“上期对应数”的期限定义参照第6章规定。7.3.3 各城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扩展新的比率指标。扩展比率指标示例参见附录B.2。7.4 综合指标综合指标的计算公式见式(1): (式1)式中: e 综合指标值,取值范围为0100; Mi在综合指标值中选取的比率指标和基本指标的得分值,取值范围为0100;Pi选取的Mi指标在综合指标中所占的权重值,所有权重值之和为1。 注:综合指标计算示例参见附录A、附录B和附录C。8 评价方法8.1 一般规定8.1.1 绩效评价应采用内评价与外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各城市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内评价和外评价在评价结果
22、中所占权重。8.1.2 绩效评价应根据评价对象不同选择相应的所有必选指标,宜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相应的可选指标。8.2 区域评价区域评价应按一定周期根据区域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要求,由综合评价子系统生成评价结果。区域评价的必选指标为公众举报率、立案数、结案率、按期结案率。区域评价的可选指标为超期未处置数、反复发案数、应处置数、处置数、按期处置数、超期处置数、处置率、按期处置率、超期处置率、返工率或驳回率、一次完成率、公众有效举报数、返工数、返工次数、缓办数、延期数、挂账数、案件平均处置时间、环比率等。注:区域评价示例参见附录A。8.3 部门评价部门评价应按一定周期根据部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要求,由综
23、合评价子系统生成评价结果。部门评价的必选指标为结案率、按期结案率。部门评价的可选指标为超期未处置数、反复发案数、应处置数、处置数、按期处置数、超期处置数、提前处置数、处置率、按期处置率、超期处置率、返工率或驳回率、挂账数、一次完成率、公众有效举报数、返工数、返工次数、缓办数、延期数、挂账率、案件平均处置时间、环比率等。注:部门评价示例参见附录B.1。8.4 岗位评价8.4.1 岗位评价应按一定周期根据岗位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要求,由综合评价子系统生成评价结果。 注:岗位评价示例参见附录C。8.4.2 信息采集监督员评价的必选指标为信息采集监督员有效上报率、公众举报率、按时核实率、按时核查率。 8
24、.4.3 信息采集监督员评价的可选指标为信息采集监督员上报数、公众举报数、公众有效举报数、应核实数、接受核实数、核实数、按时核实数、核实率、应核查数、核查数、按时核查数、核查率、环比率等。 8.4.4 受理员、值班长评价的必选指标为立案数、按时立案率。 8.4.5 受理员、值班长评价的可选指标为按时立案数、环比率等。 8.4.6 派遣员评价的必选指标为应派遣数、按时派遣率、首次派遣准确率。 8.4.7 派遣员评价的可选指标为按时派遣数、准确派遣数、派遣准确率、多次派遣数、缓办数、环比率等。 8.5 评价结果表达8.5.1 评价结果宜分为5个等级,从高到低为A级、B级、C级、D级、E级。各城市宜
25、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等级的指标数值范围,且同一城市应保持一致。评价结果等级示例参见附录D。 8.5.2 评价结果宜采用不同颜色表示,A级为绿色,B级为蓝色,C级为黄色,D级为红色,E级为黑色。8.5.3 评价结果一般采用统计表、专题地图、统计图等方式表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a) 区域评价、部门评价和岗位评价结果均应形成统计表。b) 区域评价结果宜采用专题地图方式表达,专题地图以单元网格、社区、街道(镇)、行政区等为单位,采用不同颜色表达各区域的评价结果。c) 部门评价和岗位评价结果宜采用统计图方式表达,统计图采用不同颜色的柱状图、饼状图、线状图表达评价结果。9 评价实施与保障9.1 评价实施9.
26、1.1 评价实施主体应为监督中心或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9.1.2 同一城市的评价实施主体采用的评价方法和评价结果表达方式宜保持一致。9.1.3 评价结果应按照一定评价周期发布。9.1.4 区域评价和部门评价的结果宜通过一定渠道向各专业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9.2 评价保障9.2.1 评价实施主体应遵循本标准确定并公布绩效评价对象、周期、指标和方法,保证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和时效性。9.2.2 绩效评价结果应纳入政府行政效能监察考核体系,成为政府对评价对象绩效考核的组成部分。附 录 A(资料性附录)区域评价示例A.1 区域评价示例见表A.1。表A.1 单元网格区域评价示例(部分)街道 社区单元网格公众
27、举报率(%)立案数结案率(%)按期结案率(%)按期处置率(%)综合指标值评价等级街道一社区一10100100100100100A1020310010010092.50A1030810087.5010078.25B社区二2020110010010097.00A21100100100100100A21014.29785.7185.7110073.43C注:1)综合指标值中,各个指标的分值计算方法如下:公众举报率分值:(1-公众举报率)100立案数分值:0件100分;1-2件90分;3-4件75分;5-6件60分;7-8件40分;9件及其以上0分结案率分值:结案率100按期结案率分值:按期结案率10
28、0按期处置率分值:按期处置率1002)综合指标值的计算公式如下:综合指标值=公众举报率分值10+立案数分值30+结案率分值20+按期结案率分值30+按期处置率分值10附 录 B(资料性附录)部门评价示例B.1部门评价示例见表B.1。表B.1 部门评价示例(部分)部门立案数按期结案数总结案数结案率(%)按期结案率(%)返工率(%)综合指标值评价等级专业部门一2302302301001000100A专业部门二24922022991.9788.3510.0489.88B专业部门三15101386.6766.6726.6774.00C注:综合指标值的计算公式如下:综合指标值=结案率10020+按期结案
29、率10030+(1-返工率)10050B.2 扩展比率指标示例见表B.2表B.2 扩展比率指标示例(部分)部门督办数返工数应处置数提前处置数单件处置超时倍数返工次数问题及时解决率(%)专业部门A1000090010000100.00%专业部门B1180201100802697.89%专业部门C9005078012055388.91%专业部门D125080114011015892.13%注:1)扩展比率指标为问题及时解决率;2)问题及时解决率的计算公式为:问题及时解决率(督办数-返工数)/(应处置数+提前处置数+单件处置超时倍数+0.5返工次数);3)督办数:指挥中心对专业部门处置情况督办后提交
30、监督中心核查数。4)单件处置超时倍数(完成处置所用时间/处置时限)。附 录 C(资料性附录)岗位评价示例C.1信息采集监督员岗位评价示例见表C.1。表C.1 信息采集监督员岗位评价示例(部分)姓名街道责任网格信息采集监督员上报数信息采集监督员有效上报率(%)按时核实率(%)按时核查率(%)公众举报率(%)综合指标值评价等级信息采集监督员一街道一责任网格一3710010097.30099.19A信息采集监督员二街道一责任网格二3597.1410097.06098.55A信息采集监督员三街道一责任网格三1861.1177.0072.73074.14C注: 综合指标值的计算公式如下:综合指标值=按时
31、核实率10030+按时核查率10030+信息采集监督员有效上报率10020+(1-公众举报率)10020%C.2受理员、值班长岗位评价示例见表C.2。表C.2 受理员、值班长岗位评价示例(部分)姓 名立案数按时立案数按时立案率(%)评价等级受理员一1320130198.56 A受理员二1286111586.70 B值班长一123698879.94 B注:综合指标值的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指标值=按时立案率100C.3派遣员岗位评价示例见表C.3。表C.3 派遣员岗位评价示例(部分)姓 名应派遣数按时派遣率(%)首次派遣准确率(%)综合指标值评价等级派遣员一498187.4193.8490.63A派遣员二301859.0193.5176.26B派遣员三83737.7593.9165.8C注:综合指标值的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指标值=按时派遣率10050+首次派遣准确率10050附 录 D(资料性附录)评价结果等级示例D.1评价结果等级示例见表D.1。表D.1 某市评价结果等级示例分值评价等级表示颜色90-100A绿色75-90B蓝色60-75C黄色40-60D红色0-40E黑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