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共1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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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关于批准发布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1996547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计经委):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制订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计标19872323号)和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90建标字第519号)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一九八九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制订计划(计综合198930号)的安排,由卫生部负责编制的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标准予以发布,自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本建设标准的管理及解释工作,由卫生部负责。中

2、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一九九六年十月三日编 制 说 明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制订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计标19872323号)和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90建标字第519号)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一九八九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等制订计划(计综合198930号)的安排,由卫生部负责主编,具体由北京市卫生局会同上海、辽宁、陕西、湖北、云南等五个省市卫生厅(局)和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共同编制的。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收集了全国六大区104所不同规模医院的现状资料,认真总结了原国家建委、卫生部1

3、979年颁布的综合医院建筑标准试行情况及40多年来医院建设的经验教训,遵循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贯彻国家发展卫生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坚持方便患者的原则,达到功能适用、流程科学、安全卫生、经济合理。经广泛征求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15个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有实际工作经验的卫生技术人员、医院管理人员和建筑设计人员的意见后,由我部召开了全国审查会议,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本建设标准共分七章: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建筑面积指标、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建筑标准、医院设备、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请各单位在执行本建设标准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

4、资料寄卫生部计划财务司(地址:北京市后海北沿44号,邮政编码:),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95年9月13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固定资产投资与建设的宏观调控,提高综合医院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适应卫生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综合医院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规模在200800张病床综合医院的新建工程项

5、目;改、扩建项目可参照执行。第四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和国家发展卫生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第五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持方便患者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基本需要的同时,注意改善患者的就医条件,做到功能适用、流程科学、安全卫生、经济合理。第六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城市建设规划和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或过于集中。现有综合医院的改、扩建,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第七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对院区一次规划,经批准后根据需要和财力、物力等条件的不同,可一次或分

6、期实施。第八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 指标的规定。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九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可分为200、300、400、500、600、700、800床七种。第十条 新建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拟建医院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卫生资源和医疗保健服务的需求状况以及该地区原有医院的病床数量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一般情况下,宜建设300、400、500、600床四种建设规模的综合医院。800床以上的超大型医院不宜建设。第十一条 综合医院的日门诊量与编制床位数的比值一般宜为31,也可按本地区或建设单位

7、前三年日门诊量统计的平均数确定。第十二条 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应由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设施等构成。承担科研和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尚应包括相应的科研和教学设施。第十三条 核磁共振成像仪、电子计算机体层扫描仪、核医学、高压氧舱、血液透析仪、体外碎石机等大型医疗设备以及大型灭菌制剂室、大型中药制剂室等设施,应按照地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安排并根据医院的技术水平和实际需要合理设置。第十四条 综合医院配套设施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采暖锅炉、洗衣房、职工食堂、托幼园所等设施,应尽量利用城镇已有设施或在适当位置集中建设、统一供应。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

8、第十五条 综合医院中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的规定。综合医院建筑面积指标 (m2/床) 表1建设规模200床300床400床500床600床700床800床建筑面积指标6463626160注:表中所列指标,是保证医院正常运转所需的最低建筑面积指标。综合医院七种建设规模,在表列指标以外,均有3m2/床的幅度面积。当规定指标确实不能满足需要、建设资金又有保证时,可根据实际需要和客观条件,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在急诊室、门诊共用部分、院科室用房、住院部、检查科、放射科、功能检查、手术室、病理科、理疗科及行政管理等项内容中选

9、择必须的项目,按不超过3m2/床适当增加建筑面积。第十六条 综合医院各组成部分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所占的比例,宜符合表2的规定。综合医院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表2 建设规模部门200床300床400床500床600床700床800床急诊部2.773.523.223.213.043.042.78门诊部15.0816.1116.1315.0114.7214.4413.97住院部34.6134.2634.5534.2634.6834.8035.40医技科室25.5725.9125.6325.8825.7625.2525.33保障系统11.909.909.408.978.919.449.20

10、行政管理3.864.004.265.135.225.295.38院内生活6.216.306.817.547.677.747.94注:使用中,在不突破总建筑面积的前提下,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根据地区和医院的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第十七条 综合医院内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按编制内的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9m2配置。第十八条 设有研究所的综合医院,应按编制内的每位专职科研人员25m2另行增加科研用房的建筑面积,并应根据需要按有关规定配套建设适度规模的中间实验动物室。实验室以外的其他用房与医院其他工作人员共用,不再另行配置。第十九条 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教学用房配置,应符合

11、表3的规定。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2/学生) 表3医院分类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实习医院建筑面积指标81042.5注:学生的数量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临床教学班或实习的人数确定。第二十条 核磁共振成像仪等项目的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表4。综合医院单列项目房屋建筑面积指标(m2) 表4 建设项目项目名称200床300床400床500床600床700床800床采暖锅炉房45355355384084011431143托幼园所4626929231308156918312092灭菌、中药制剂607(小型)1429(中型)2000(大型)核磁共振室308CT室261X线数字减影装置室309血液透析室(10床)39

12、7体外碎石机室120洁净病房305高压氧舱小型舱(12人)173中型舱(812人)393大型舱(1820人)592直线加速器466同位素室535ECT室442内照(前装)、钴60、后装机706放射性治疗病房(8床)229矫形支具与假肢制作室120第四章 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第二十一条 综合医院总体建设规划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必须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二、在满足基本功能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三、合理确定功能分区,医院各部门的建筑布局合理,科学地组织人流和物流,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室内采光、色彩设计符合卫生学要求。四、根据不同地区的气象条件,使建筑物的朝向、间距、自然通风和院

13、区绿化达到最佳程度,为患者提供良好的医疗环境。第二十二条 综合医院的选址,应满足医院功能与环境的要求,院址应选择在患者就医方便、环境安静、地形比较规整的位置,并应充分利用城镇基础设施,避开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贮存场所。第二十三条 综合医院的总平面布置,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在不影响使用功能和满足安全卫生要求的前提下,可适当提高建筑组合的集中程度;在符合安全和技术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应采用管线共架、共杆、共沟的布置,提高土地利用率。第二十四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用地,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占地。床均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5的规定。综合医院

14、建设用地指标 (m2/床) 表5建设规模200床300床400床500床600床700床800床建设用地指标117115103111109注:表中所列是综合医院七项基本建设内容所需的最低用地指标。当规定的指标确实不能满足需要时,可按不超过11m2/床指标增加用地面积用于预防保健、单列项目用房的建设和医院的发展用地。第二十五条 设有研究所的综合医院应按每位专职科研人员30m2、承担教学任务的附属医院每位学生30m2、教学医院每位学生25m2,在床均用地面积指标以外,应另行增加科研教学设施的建设用地。第二十六条 综合医院设置公共停车场时,应在床均用地面积指标以外,按小型汽车占地25m2/辆和自行车

15、占地1.2m2/辆,另行增加公共停车场用地面积。停车的数量应按当地有关规定确定。第二十七条 新建综合医院,应在床均用地面积指标以外,同时规划带眷职工住宅的建设用地。其中各类专业业务骨干和关键岗位职工住宅的位置应在医院的附近。第二十八条 新建综合医院的建筑覆盖率宜为25%30%,绿地率不应低于35%;改、扩建综合医院建筑覆盖率不宜超过35%,绿地率不应低于35%。第五章 建筑标准第二十九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贯彻适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建筑标准应区别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合理确定。第三十条 综合医院应以多层建筑为主,在用地特别紧张的地区,方可建高层。第三十一条 门诊楼、医技楼等主要建

16、筑,宜采用框架结构,其他建筑宜采用砖混结构。病房楼不宜设置阳台。第三十二条 综合医院的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宜有利于患者生理、心理,体现清新、典雅、朴素的行业特点,并符合患者生理、心理和当地的民俗特点。第三十三条 综合医院主要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及屋面,应符合建筑节能和防渗漏的要求;外窗应选用气密性和防水性良好的产品;有推床(车)通过的门和墙面,应采取防碰撞措施;有患者通过的门和走道宜采用“无障碍设计”,康复科应设有扶手或栏杆。第三十四条 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和实验室等医疗业务用房的室内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顶棚应便于清扫、防积尘,照明宜采用吸顶灯;二、内墙墙体不应使用易裂、易燃、不

17、耐碰撞、不易吊挂的轻质板材;装饰材料不应使用壁纸;踢脚板应与墙面平;手术室和产房的内墙,应采用牢固、耐用、难沾污、易清洁、耐腐蚀的相宜材料并装修到顶;三、除特殊要求外,有患者通行的楼地面宜采用防滑地板铺装;四、所有卫生洁具、洗涤池,应采用耐腐蚀、难沾污、易清洁的建筑配件。第三十五条 配餐、消毒、厕浴、污洗等有蒸汽溢出和结露的房间,应采用牢固、耐用、难沾污、易清洁的材料装修到顶;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使蒸汽排放顺利、楼地面排水通畅不出现渗漏。第三十六条 综合医院的蒸汽、冷热水供应和寒冷地区的冬季供暖,应采用分区专线供应。主要建筑物内,排水管道口径应加大一级并采取防堵塞、防渗漏、防腐蚀措施;应设置管道

18、井和设备层。主要管道沟应便于维修和通风。第三十七条 综合医院的供电设施应安全可靠并应保证不间断供电,一般情况下,应采用双回路供电。院区内应采用分回路供电方式。不具备双回路供电条件的医院,应设置自备电源。第三十八条 综合医院的建筑防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消防设施的配置应遵守国家有关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第三十九条 综合医院的手术室、产房、放射科、检验科等科室应设置局部空调。手术室尚应考虑设置空气净化设施。第四十条 综合医院应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的排放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第六章 医院设备第四十一条 综合医院的设备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般医疗设备的配置,应按综合医院医疗器械装备标准

19、(试行)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规定执行。二、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根据医院的不同功能、专科特长和所承担的任务,按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根据实际需要与当地的经济水平合理配置。第四十二条 综合医院内医用家俱的装备,可参照综合医院家俱装备标准执行。第四十三条 综合医院应配置与其建设规模相适应的电话通信系统。第四十四条 综合医院应配置与其建设规模和管理工作相适应的计算机系统和闭路电视系统。第七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第四十五条 综合医院的投资估算,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编制。在评估或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等设施的平均建安工程造价,可参照建设地区相同建筑等级标准和结构

20、形式住宅平均建筑造价的1.52倍确定。有特殊功能要求的建筑物,其建安工程造价可按实际情况适当提高。第四十六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工期,可参照表6的指标。综合医院建设工期(月) 表6建筑规模200床300床400床500床600床700床800床建筑工期243030363640注:寒冷地区可适当延长建设工期,但不应大于50天。 建设工期是指自建设前期工作结束,批准开工报告并正式开工至竣工验收止的时限。第四十七条 综合医院主要建筑材料的消耗,可参照表7的指标。综合医院每平方米主要建筑材料消耗参考指标 表7 材料结构类型钢材(kg)水泥(kg)木材(m3)框架50602302600.030.04砖混25

21、301702000.030.04 第四十八条 综合医院的主要能源消耗,可参照表8的指标。综合医院每床日主要能源消耗参考指标 表8项目单位消耗指标电kw.h24煤t0.0050.007(标准煤)水t12注:用煤量不包括冬季采暖用煤。第四十九条 综合医院工作人员的编制按卫生部有关组织编制规定确定,可参照下列条款:一、综合医院的临床编制,按病床与工作人员之比为基数计算:200400床为11.41.5,500800床为11.61.7;二、承担高等医学院校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以临床编制人员数量为基数,按12%15%的比例另外增加编制;三、综合医院内科研人员的编制,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另外增加;四、根据医

22、疗单位的特点,在编制总数以外,另增相应机动编制,以解决预防保健人员等方面的需要。机动编制所占的比例,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确定。第五十条 综合医院的经济评价,应按国家现行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规定执行。附 件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前 言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制订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计标19872323号)、一九八九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等制订计划(计综合198930号)和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90建标字第519号)的要求,由卫生部负责主编,具体由北京市卫生局会同上海、辽宁、陕西、湖北、云南等五个省卫生厅(局)编制组和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的有关同志共同编制的

23、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经建设部、国家计委1996年10月3日以建标1996547号批准为全国统一标准发布全国施行。为便于有关部门和咨询、设计、建设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建设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的规定,现将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予以印发,供国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参考。1996年10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新中国成立四十多年来,特别是八十年代以后,我国卫生事业在党和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其中综合医院的建设,尤其令人瞩目。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目前已有的综合医院仍满足不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需求,建设工作依然任重道远。同时,由于缺少科学合理的建设标准

24、,使综合医院的建设工作在项目的决策、建设水平的确定、建设的科学管理和投资效益的提高等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为此,在总结我国综合医院建设的经验和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卫生部1979年6月25日以(79)建发设字第340号、(79)卫计字第503号印发的综合医院建筑标准的试行情况并对全国综合医院的现状进行认真调查的基础上编制了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本建设标准”),以指导今后综合医院的建设工作。本条阐明了本建设标准的编制目的。第二条 建设标准是依据有关规定由国家建设和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发布的为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工程项目决定和建设中有关政策、技术、经济的综合性宏观要求的

25、指导性文件。对建设项目在技术、经济、管理上起宏观调控作用,具有一定的政策性和实用性。本建设标准内容的规定为强制性与指导性相结合,对涉及建设原则、贯彻国家经济建设的有关方针、行业发展与产业政策和有关合理利用资源、能源、土地以及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规定,以强制性为主,在项目和建设中,有关各方应认真贯彻执行。对涉及建设规模、项目构成、工艺装备、配套工程、建筑标准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方面的规定,以指导性为主,由投资者、业主自主决策,有关各方可在项目决策和建设中结合具体情况执行。建设标准的作用是使项目的决策等建设前期工作有所遵循,为建设实施提供监督检查的尺度。本条规定本建设标准的作用。第三条

26、本建设标准主要适用于使用国内资金建设的新建综合医院项目。现有综合医院的改、扩建工程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时,会受到原有条件的限制,故条文规定参照执行。同时,本建设标准制定了一些区别新建项目的相应规定,目的在于增加可操作性。利用外资、中外合资及中外合作建设的综合医院,除建设资金外,应注意引进先进的医疗技术和设备。这类医院和非国有单位的团体及个人投资建设的综合医院,在设施的建设上,均应参照本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第四条 “艰苦奋斗、勤俭建国”是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指导方针,在综合医院建设工作中应始终不渝地认真贯彻执行。同时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处理好工作需要、未来发展与实际可能的关系。综合医院的建设工作应依

27、法进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发展卫生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避免盲目性、随意性。第五条 本条规定了综合医院建设应达到的基本要求。综合医院是以诊治疾病,照护病人为主要目的的医疗机构,其工作对象是病人并对病人的生命和健康负有重大责任。因此,综合医院各项设施的建设应坚持以病人为主,为病人提供方便的原则。应满足各项功能的基本需求,并尽可能使病人的就诊和住院条件逐步得到改善。第六条 在一个地区或一个城市的一个街区有多家医院同时存在,而在另一个地区或同一个城市的另一个街区却很少或没有象样的医院;为利用某块地皮或其他原因,在医院集中的地区又新建一所医院;为了扩大业务范围,增加病床数量,同时存在

28、于一个地区的多家医院又同时扩建、竞相扩大规模上述情况在各地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这种重复建设和过于集中的状况,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原因,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事实上不仅造成卫生资源和建设资金的不合理使用,也导致交通不便,就诊时间和医疗费用的增加等社会问题,更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为此,在城镇建设规划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中,应重视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近年来,有些综合医院在进行改、扩建的时候,把原有建筑统统拆除或抛开不计,完全按新建医院的标准确定建设规模和计算面积,这种做法违背了“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指导方针。因此,将原有设施中尚能利用的部分计入所定规模的总面积中,合理规划、充分利用,应成为

29、综合医院改、扩建工程必须遵循的原则之一。第七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按照科学性、实用性与前瞻性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所在城镇和医院自身的发展情况,对院区进行一次规划并绘制出总平面图。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物力等条件,一次或分期实施。这是总结四十多年来医院建设的经验和教训而采取的一项扬长避短、效果明显的有利措施。其目的在于限制不循规划、见缝插楼、随意建房、任意扩大医院规模等违反管理科学和综合医院自身发展规律的不正确作法。任意改、扩建,必然导致整个医院功能勉强、流程混乱、洁污交叉、管线阻塞等弊端的产生。严格执行本条规定,按照规划进行建设,将使医院始终保持适度的规模、合理的布局、科学的流

30、程和良好的环境,永远充满活力。第八条 本条明确了本建设标准与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定额、指标的关系,随着国家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进展,必将有更多的标准、规范、定额、指标陆续发布,凡与综合医院建设工作有关的,均应认真贯彻执行。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九条 本建设标准按照病床数量的多少,将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划分成200、300、400、500、600、700、800床七种。实践证明,100张病床的规模不可能构成一所完整的综合医院,而且床均面积大,投资成本高,综合效益不好。目前,在我国的综合医院中,100床的规模已不多见(统计情况见附表1)。为此,建设标准将200床作为综合医院建设规模的起点

31、。1992年全国卫生部门县及县以上的综合医院平均每院床位数 附表1隶属关系机构数(个)床位总数(张)每院床位数(张)卫生部属42691672.75省、自治区、直辖市属6436486570.09直辖市区、省辖市、地区(自治州、盟)属731382.47省辖市区、地辖市属791186.19县(旗)属2216176.90合计3806225.45300、400、500、600床四种规模的综合医院投资效益较好亦便于管理。医院规模过大,会产生诸如患者过分集中、设备重复购置、工作人员过多,管理幅度过大、综合效益较低等许多不利因素。所以,本建设标准将综合医院建设规模的上限定在800床。一般情况下,宜建设上述四种

32、规模的综合医院,限制800床以上规模超大型医院的建设。这是对国内外综合医院建设和管理经验的总结,也符合我国的基本情况。第十条 本条规定了确定综合医院建设规模的原则及每千人口床位数指标。主要依据是:1.1992年全国县以上城市每千人口医院床位数调查,详见附表2-1;2.1992年全国县及县以下地区每千人口医院床位数调查,详见附表2-2;3.1992年全国省会及百万人口以上城市每千人口医院床位数调查,详见附表2-3。1992年全国县以上城市每千人口医院床位数(张/千人) 附表21地区床位数地区床位数地区床位数西藏9.02陕西5.00广西4.19青海8.37新疆4.96湖南3.95海南7.27宁夏4

33、.94四川3.89北京6.87内蒙4.72贵州3.60辽宁6.65黑龙江4.39广东3.59山西5.85江西4.36福建3.45上海5.61甘肃4.31江苏3.12天津5.45吉林4.23湖北3.05河南5.04河北4.21山东2.70云南5.02安徽4.21浙江2.691992年全国县及县以下地区每千人口医院床位数(张/千人) 附表22地区床位数地区床位数地区床位数上海3.97湖北1.85天津1.39新疆3.71西藏1.78宁夏1.37北京3.25陕西1.72甘肃1.36海南2.63浙江1.66山东1.34青海2.54湖南1.62河北1.34山西2.39云南1.60河南1.23吉林2.38江

34、西1.55广东1.22辽宁2.14江苏1.52安徽1.18黑龙江2.14福建1.52广西1.15内蒙古1.91四川1.49贵州1.051992年全国省会及百万人口以上城市每千人口医院床位数 附表23城市床位数城市床位数城市床位数郑州11.10吉林7.80唐山6.60太原10.92兰州7.21武汉6.52福州10.63长春7.39抚顺6.52西安10.47广州7.33贵阳6.11海口10.40南昌7.27齐齐哈尔6.00大连9.62呼和浩特7.19上海5.61鞍山9.24沈阳7.19包头5.59哈尔滨9.12成都7.18南京5.50重庆8.90银川7.11天津5.45西宁8.82合肥7.09济南

35、5.37乌鲁木齐8.25北京6.87青岛4.97杭州7.94南宁6.86淄博4.60长沙7.81石家庄6.82 以上调查统计结果反映了我国城乡每千人口医院床位数的现有水平。为保证国家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落实并为实现“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大目标创造条件,新建医院在确定时,既要考虑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又要适当考虑今后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医疗保健需求的增长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医疗市场的发育等因素,一般县以上城市每千人口医院床位47张,县及县以下地区每千人口医院床位25张的标准。条文中规定,一个地区医院床位的总规模,应与该地区原有医院的病床数量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所谓综合平衡,实际是

36、指以下工作:1、本地区应建设的医院床位数=每千人口医院床位数指标(根据实际情况在47中选定)地区规划人口数量(千人)-该地区原有各级各类医院床位数之和。2、全县应建设的医院床位数=每千人口医院床位数指标(根据实际情况在25中选定)全县规划城镇人口数量(千人)-该县范围内其他医院(不含乡镇卫生院)床位数之和。医院床位总数确定以后,再按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确定综合医院与其他各类医院的床位比例并计算出各自的绝对数字。第十一条 日门诊量与编制床位数(实际建设规模确定的病床数)之间的比值,是确定综合医院门诊总量进而确定门诊、医技及其他相关用房面积的重要依据。经过八十年代大规模的医院建设,看病难、住院

37、难的矛盾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实践证明31的诊床比基本符合实际。中心城市内有专科特色综合医院(特长专科门诊量占门诊总量的1/4以上)的诊床比要高于31,应适当增加门诊和医技科室用房的面积。由于不同地区、不同医院之间在经济条件、疾病种类、技术水平与医疗设备等方面均有差异,为使诊床比更接近该地、该院的实际情况,有些新建医院尤其是改、扩建的综合医院,可以按当地或本院前三年门诊量统计的平均数确定诊床比例,并按新的比值确定门诊、医技科室等用房的面积。第十二条 根据综合医院所需要承担的医疗、教学、科研和预防保健四大任务,按照科学管理和实际工作的需要,本条规定了综合医院的建设项目由急诊部、门诊部、医技科室、保

38、障系统、行政管理、院内生活、科研和教学设施等九个部分组成,其中前七项是综合医院建设的基本内容,这些项目建成后,一所医院就可以投入使用,正常运转;后两项则应根据承担科研和教学任务的具体情况确定。这样规定,使综合医院的建设项目更符合管理科学的要求和医院自身的客观实际,同时也有助于克服重视医疗业务用房、轻视保障系统用房、忽视行政管理和职工生活用房的现象。在前期准备工作中,应将七项基本内容和需要建设的科研、教学设施以及其他应该建设的项目三部分内容同时立项,一次报批,使综合医院的建设配套进行,发挥应有的效益。第十三条 核磁共振成像仪、电子计算机体层扫描仪、核医学、高压氧舱等大型医疗设备的配置则应慎重进行

39、。这是因为:一、设备本身购置成本高;二、需要专门的技术人员;三、需要建设专门的设备用房;四、设备投入使用以后,小范围内需要检查或治疗的患者数量达不到设备正常运转的工作量要求,必然造成设备的闲置。不仅增加了运行成本,也浪费了卫生资源。为此,本条规定,大型医疗设备应按照地区卫生事业发展规模的安排并根据医院的技术水平和实际需要合理设置,逐步向适当集中、资源共享的管理模式过渡。本建设标准在第三章的建筑面积指标中规定了与建设规模相宜的普通制剂、灭菌制剂和中药制剂室的面积,可以满足一般综合医院的基本需要。如确因工作需要或承担地区制剂中心的任务需要建设大型的灭菌制剂和中药制剂室,则应在扣除原有制剂室的面积后

40、再选用大型制剂的面积,不可重复建设。第十四条 由于历史的原因,医院办社会是我国各级各类医院尤其是大中型医院普遍存在的一个共性问题,它已经成为医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医疗市场的制约因素之一。为此,本建设标准提倡综合医院内的一些配套设施向社会化发展,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尽量利用社会协作条件进行建设。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第十五条 本条规定了综合医院中以建设规模为基本参数的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研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基本建设内容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实践表明,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卫生部颁发的综合医院建筑标准中”所给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已不能满足综合医院中日益发展

41、的诊断、治疗、预防、保健以及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实际需要。1989年进行的全国卫生部门房屋建筑情况调查结果显示,到1988年底,全国2365所200床及以上规模综合医院的床均建筑面积为63.55m2。1991年对全国118所综合医院的调查结果是,床均面积为63.12m2。应如何评价和使用这两项调查结果呢?一、两项调查结果真实地反映出我国综合医院房屋设施的现状(只限于量的方面)。二、虽然两项调查结果显示的床均建筑面积都超过了“七九标准”,但各医院却并未因此感到宽松,而只是基本达到实际需要的最低要求。三、尽管如此,考虑到全国的平均水平,把这两项调查结果作为确定新的床均面积指标的依据是适宜的。四、鉴于目

42、前发达地区和贫困地区实际存在的差距以及投资渠道的多样化趋势,在床均建筑面积指标以外明确一定的幅度面积,有利于不同的建设单位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使用。根据以上调查结果和情况分析,吸取了多年来医院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并在全国各地广泛征求了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本建设标准在编制过程中首先确定了七项基本建设内容应该包括的所有科室用房的建筑面积(详见附表3),继而归纳出包括七项基本建筑内容和床均建筑面积指标。附表3是条文中表2和表3的依据而其本身则来源于对一系列更加具体的基础数据的综合分析。各地在使用表3的过程中,可在不突破总面积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医院的专科特点,作适当调整。另外

43、,本建设标准中的门诊、医技等与门诊量有关的房屋面积是按31的诊床比计算的,当实际需要大于或小于这一比例时,这些用房的面积则应按百分比相应地增加或减少。综合医院七项建设内容分科室建筑面积指标(m2) 附表31 建设规模部门200床300床400床500床600床700床800床急诊部3526728071009112212981329门诊部1920307340474718544261626676 公用部分66985111351356168519362167 内科65169240305371444487 外科164278335364486567629 妇产科193280396425491498527 儿科196376465502524547593 五官科29553474585389810241047 中医科76164218284316393415 皮肤科44104153236284307364 康复医学科(理疗科)153196251295371415502 肠道门诊109153164175185196196 肝炎门诊109120131131142142142 麻醉科44658787109109医技科室32554947642981389522107801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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