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契文书初探(共1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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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地契文书初探地 契 文 书 初 探 -以曾凡中先生藏品为例 从江侗学研究会 文/ 张子刚?图/杨昌焕 在封建社会里,除了公共土地不能买卖外,一家一户的私有土地可以自由卖。土地买卖中形成的契约文书,称为地契。地契是封建社会土地流转中的特定产物。地契文书现在虽然丧失凭证功能,但还具有一定的文化功能,仍值得保存和研究。国家民委全国少数民族古籍整理研究室编辑出版的中国少数民族古籍总目提要,已将民间契约列为该书丙篇?文书类中。 地契文书将逐渐消亡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各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进行了土地改革,土地随之被禁止自由买卖,民间新的地契文书不再产生。原有的地

2、契由于经历多次兵燹、政治运动、火灾、潮湿和虫蛀等人为因素和自然灾害的影响,现已所剩无几。作为民族古籍的一种契约,是研究地方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难得的珍贵史料,尤其是偏远的民族地区,更显得弥足珍贵。目前各地对地契的搜集、整理、陈列、保管显得十分乏力和无奈。据笔者所知,在从江县搜集地契文书的仅为两人。一个是民间收藏爱好者曾凡中先生,另一人则是县民宗局负责民族古籍搜集整理的韦德怀同志。前者经过数十年的努力,穷尽积蓄,除其他藏品外,所藏的地契原件只有数十件。不过曾先生收藏的地契虽然不多,涉及面还是较广,除了今天从江县的停洞、下江、刚边、往洞等乡镇外,还有榕江县的苗蓝、安乐堡等村寨。涵盖的民族有侗、

3、苗、壮、汉等民族。韦德怀同志在民族1 古籍搜集整理过程中,得到从江县境内瑶族民间地契亦仅百余件,均为照片,原件仍保存在民间。这些藏于民间的地契,由于保存条件限制,加之年代久远,有的已逐渐霉变,有的被虫蛀。现存地契将有可能逐渐消亡,再也难寻其踪影。 地契文书记载内容 笔者所见到的现存地契照片,均是用毛笔和绵纸制作而成,呈长方形。绵纸是以构皮树的树皮为原料,手工制作而成。具有韧性强、较厚实的特点,便于折叠保存,不易损坏(见左图)。民国时期,民间地契仍用这种材料制作,但经过政府注册后的地契,还发给用毛边纸铅印的买断契或新买契一类的表格一张,作为原地契的附件。地契记述主要内容,现以光绪三十二年一月二十

4、二日郭崇锦等人所立的地契为例,加以简要说明。 契2 当断卖田字约人架里大寨郭崇锦,崇峥,树常三人叔自(侄),为因家下缺少即用无出。自愿将父亲遗下之业:坐落地污俄之田大小四坵,共记(计)约禾四拾把整。上抵坡,下抵水沟,左抵沟,右抵坡,四字(至)分明。先问房族、兄弟无人承受,俱各不收,清(亲)自请中上门问到:出断卖与长寨杨老文、老引、老纽三人兄弟名下,承買为业。当日凭中三面议定受过断价,足银柒拾壹两八钱八分文整。当日亲手收回应用,文银约两交清,分文不欠文银。其田自断之后,恁从买主上田耕种,修里(理)管业,不与卖主房族、兄弟、他别外人争论,不关买主之事。俱在卖主一力承当里(理)落。立约一卖百了,永远

5、无异言翻悔。日后无恐(凭),立此断卖田字约为据,永远发达,2 承照为据, 老约处批共别主,田老约未交,老约在卖主家。 刘志庚 请凭中 龙东移 崇锦亲笔 先典后断 外添二字 光绪三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立断约 从以上地契看到,出卖土地的是架里郭崇锦等叔侄三人,购买土地的是长寨杨老文等兄弟三人,中人为刘志庚和龙东移二人。土地所在地是污俄,田大小四坵,面积为禾40把整。四至交代清楚。议定银价为71.88两。银约两清后,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亦作了交代清楚。我们也看到,该地契除正文之外,还有两处外批:一是即“老约处批共别主,田老约未交,老约在卖主家”;二是“先典后断,外添二字”。 民间需要出卖土地,往往先征

6、求房族兄弟及近邻意见,看是否有人认买。如果无人购买,再请中人找其他人购买。除契2外,再看民国二十一年(1932)高船寨王老流卖田契约也是这样写的。 契26 立断卖田字约人高船寨王老流,为因家下缺少钱用无出,自愿将祖父遗下之业,坐落地名岑问田大小三坵,约禾伍拾肆把,出卖先问房族,后问近邻,无人承领,然后请中上门问到卖与本寨盘?、王补哉二人名下,承买为业。当日凭中议定断价洋一千一百零贰拾毫整,即日银字两交清白,并无少欠分文,亲手收回应用。其田至断之后,恁从永远耕种、管业,卖主后来不得异言、翻悔。如有来历不明者,俱在卖主承当、理落,不关买主之字(事)。一卖百了,父断此(子)休,恐无凭,立此断卖字约为

7、据。 王家秋 凭中 王老先 3 代筆 王国贤 民国二十一年 上述两件记述的主要内容,既要有买卖双方当事人、中人、代笔人(亲自书写的除外),还要写明土地的地名、面积、四至、地价以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立约时间等。契2比较典型,除了正文外,还有外批,或叫注明。 地契文书产生的条件 农耕时代的农民,往往将土地看成是命根子,非到万不得已的地步,是不会轻意将土地卖给他人的。出卖土地,就要有地契作为买卖的凭据而出现。从现有的28件地契文书的记载来看,大体出于缺钱、缺粮和家人亡故的三种情况中的一种,才决定出卖土地。 第一种原因是缺钱出卖田地的,占的比重较大。28件地契中占了25件,占89.3,。 契16

8、 立卖田人射里(今则里)老寨老酒,为因家下缺少用度无出,自愿将摆虚田一坵,约禾玖把。慿中出断卖与龙朝辉明(名)下,承买为业。当日慿此实受过断价文银五两整,亲手收回应用。其田自断之后,恁从买主开坎、耕种、管业,不与弟兄、房族、外人相干。如有异言,俱在卖主一力存当,今欲凭此此断?。 凭中 三度 代筆 雷正乾 嘉庆八年七月十二日 立 侗族地区公有和房族共有土地不允许买,也不允许任何人霸占。家族中共有的土地,经过协商后是可以买卖的。清道光五年(1825)七月初一日黄朝爵等5人商议后,将祖上遗留下的共有遗产大小田7坵,卖与徐大川就是一例。 4 契18 立断卖田约人黄朝爵、朝禄、朝辅、廷玉、朝望,为因缺用

9、,公里商议自愿将祖父遗下摆善公共之大水田一坵,又得买徐姓云田六坵,共约禾柒十三把。凭中出断卖与徐大川名下,承买为业。当日凭中实受过断价银伍十八两六钱捌分,亲手收回应用。其田自断之后,恁从买主招人耕种、开垦、管业,不与外人、房族、弟兄相干。如有他人争论,俱在卖主理落承当。一断百了,永无异言。今恐无凭 ,立此断卖字为据 凭中 黄朝勋 徐惠川 代筆 李粲英 道光五年七月初一日 立 第二种原因是缺少口粮出卖田地或山场,28件中,只有2件,占7.14,。 契28 立卖山场约人老井,为因家下缺少口粮无出,自愿将皆里王角山场一幅,上抵盘路,下抵老盎田,左抵老仰之坡,右抵大路,四字(至)分明。自己请中问到徐超

10、山名下,承买为业。当日凭中议定断价铜钱捌百捌拾捌文,亲手收用。其山场自卖之后,恁凭买主管业,亲族人等不得异言。如有异言,卖主一力承当,不关买主之事。今恐无凭,立此断山场文契,永运存照。 凭中 王得霖 严智贞 代笔 赵敦复 道光十八年二月初八日 老井立 ” 第三种原因是家人亡故,子女幼小而出卖土地。28件中仅有1件,占3.57,。清咸丰五年(1855)五月二十日,停洞吴老格病故后,其妻潘氏将宅基地卖给胡家祥。 契12 立断賣屋地基字人吴门潘氏,为因老格亡故,丢下妻子同二女年幼,日世难度,自愿将坐屋地基一间,上抵詹姓之地,下抵曾姓之地,左抵胡姓之地,右抵老追之地,四抵分明,今凭中出断5 賣与廷(停

11、)洞胡家祥名下,承買为业。当日三面言定,断价铜钱贰仟壹佰文整,亲手领回应用。其地基至賣之后,恁从买主开砍、起造、管业,不与賣主房族、弟兄、?相干。?外人争论,俱在母子一力存当理落,不关胡姓之事。今恐人信难凭,立此断賣字,永远发达,存照为据。 凭中 将光胡 代笔 华仁诚 吴老格妻押 咸丰五年五月二十日 立 地契的产生是在出卖土地人有出卖意向,通过中人牵线搭桥,与购买人沟通,达成协议后再由代笔人书写契约,然后到政府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方能成为一件没有留下后遗症的完整地契。 地契文书的功能 当前,地契文书失去了土地占有者凭据的功能,但仍然具有诸多的文化功能,现略举几例如下。 一是地契具有研究文化教育

12、史参考价值功能。众所周知,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教育落后,设置学校在少数民族地区,尤其是偏远山区始于何时,历史上留下的文字资料少之又少,使对这些地区的文化教育史研究十分困难。除散存于各地碑刻,具备有文化教育史研究有参考价值外,散存于民间的地契也具备同样功能。道光五年(1825)十二月二十七日立的增冲名扬百代碑,碑文作者黄德朝在碑文将结束时写到:“余住于黎城,馆于斯土。嘱余作序,殊见哂于高明,自愧无才,亦仅求其塞责。”说明了该碑作者黄德朝从黎平到增冲设馆授童,是一名私塾先生。亦证明在此之前增冲已有私塾之类的学校存在。清嘉庆八年(1803)射里老寨(今则里)老酒出卖土地一契,代笔人是雷正乾,这证明了当

13、时附近已经有人接受学校的汉文化教育。土地买卖需要书写地契,要求代笔人具备一定的书写能力。6 现有的28件地契中,大多数是由代笔人书写的,其中也有不少是由卖主亲自书写化押的。方志中对这些地方的学校开办始末没有记载。我们可以毫无疑问地说,地契具备有学校文化教育在少数民族地区出现的佐证功能。下面契11和契17均为出卖柴山、田地人亲笔书写的地契。 契11 立断卖柴山字人孙学成、子启发,父子无钱应用,将先年买胡姓者双山坡一块,上抵冲头,下抵胡姓坡,左抵水冲,右抵田榜。四抵分明。凭中出断卖与胡长盛店名下,承買为业。当日言定,断价钱乙仟贰佰伍十文,亲手收回应用。其山坡自賣之后,不与外姓人等相干。恐口无凭,立

14、此断约字为据。 凭中 蒋光朝 代筆 孙学成 亲筆 道光贰拾贰年 七月十二日 契17 立断卖田字约人争冲寨石老表,为缺少钱用无出,才将祖父得买长寨之田乙坵,约禾贰拾把,土名同催,无奈自己请中登门到长寨杨老你名下承领买为业。当中人之面过断铜钱叁拾伍仟捌佰文,钱约两交清白。其田恁从买主体里开砍、耕种、管业,日后不异言翻悔。恐后人记难凭,立此断约字,存为照据。 亲手化押 凭中 杨放将 亲筆自立 光绪十三年五月十七日立断 二是地契具有为地方志建置沿革提供佐证、充实方志史料功能。1999年版从江县志记载:清朝末年,从江县地分属永从县、下江厅、开泰县和潭溪司。民国元年,沿袭清代府、州、厅、县行政建置,仍保留

15、永从县和下江厅。2年,下江厅改为下江县。开泰县及潭溪司并为黎平县,从江县地分属永从、下江、黎平三县。这些记载过于简略,对具体村寨没有作7 详细记载,作为县志也不可能完全详细记录。如果对地契详加研究,并运用其他调查材料,对了解村寨的历史沿革及隶属关系无不俾益,特别是对撰写乡村志大有好处。前述契16钤有“开泰县政府印”方形大印,印文为红色篆书。 现在我们再看一件同属于九洞地区高船寨王老流民国二十一年(1932)出卖土地时立下的断卖契照片(见左图)。此地契除钤有两个方形“黎平县政府印”外,还发给一纸“新买契”,并注明:卖价壹佰壹拾贰元;纳税款肆元肆角捌仙;立契年月日二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说明到民国时

16、期开泰县已更名为黎平县。当时 高船隶属于黎平县管辖。 四是有助于了解乡规民约有关条款产生的历史背景和加深对其涵义理解的功能。清康熙十一年(1672)七月初三立的高增寨款碑中有这样一条:“议卖田作典,不得翻悔,将典作断,一卖百了,粮税随田,不能无田有税,有税无田(当为:无税有田录者注),各宜清理”。增冲寨同月前一天立的万古传名碑亦有大体相同的条款,并强调“进油锅为止”。历代皇粮国税,政府已备案在册,年年照册征收。土地经过买卖,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如果买卖双方不到政府办理土地授权变更手续,土地原所有者,仍需要上缴皇粮国税。因此,就产生了粮税不随田的事件发生。为了调节和解决这类矛盾,乡规民约中才有上述

17、粮税随田的条款规定。 从现有的28件契约文书来看,经过买卖发生所有权转移后,到政府办8 理变更手续的,仅占50,。越是早期的契约,经过政府过印办理变更手续的越少。清代契约19件,转移变更的仅4件,占21,。民国时期9件,全部办了转移变更手续。如前所述,到政府办理土地买卖所有权变更手续,是需要缴费的。据契3记载,光绪十八年(1892)年十二月十五日,张老桥凭中卖田给岑隆胡老关一契,共缴契税五角,其中契税银三角一仙,注册银贰角。契25是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十一月十四日,李正国凭中将己有棉花地、麻栗山坡、杂木、阴地及一根杉木卖与韦老万,直到民国二十一年(1932)一月三十日到政府办变更手续。发给的买断契记载,原卖价钱叁仟捌佰捌拾文,折大洋贰元玖角,原纳税额大洋壹角柒仙,纸价五角,印花税二分(见左图)。这宗买卖成交30年后方才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说明了清代地方政府疏于管理,容易发生因土地所有权转移后赋税不合理而引发矛盾。 说明:28件地契笔者辑录为清代民国契约文书一册,在笔者处保存。 9 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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