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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国际新药临床前毒理学研究要求及对中国新药开发的启示我国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建设的现状、问题及思考新药临床前安全性研究资料综合分析与评估摘要:目前中国正大力倡导面向国际主流医药市场进行创新性药物的研发, 以适应医药市场全球化的趋势。在不同的研发阶段进行急性毒性、慢性毒性、特殊毒性等毒理学研究, 以获得可靠的药物安全性数据, 是保证其顺利进入临床、获得审批以及上市后患者放心使用的关键考虑因素。文中从国际药政管理和新药临床前安全性评价要求的角度, 对ICH技术协调组织、美国、欧盟等国家的新药临床前毒理学研究的标准进行简要解析, 希望对国内致力于新药开发的企业
2、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路和指导。目的 阐述我国药物非临床研究治疗管理规范(GLP)建设的现状、问题及思考,以供参考。方法 通过对我国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的形成和现状的阐述,从人员、实验设施、标准操作规程、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分析了我国GLP建设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提出正确认识GLP的建设和实施、GLP管理方面的一些思考。结果与结论 GLP是英文GoodLaboratory Practice的缩写,中文直译为优良实验室规范。GLP是就实验室实验研究从计划、实验、监督、记录到实验报告等一系列管理而制定的法规性文件,涉及到实验室工作的所有方面。它主要是针对医药、农药、食品添加剂、化妆品、兽药等进行的安全
3、性评价实验而制定的规范。制定GLP的主要目的是严格控制化学品安全性评价试验的各个环节,即严格控制可能影响实验结果准确性的各种主客观因素,降低试验误差,确保实验结果的真实性。本文所探讨的GLP概念是指狭义的GLP,是药物进行临床前安全评价试验的质量管理和保证体系。临床前安全性评价是新药研发过程中的重要一环, 系统完整的开展临床前安全性研究. 对评估新药对人体的潜在危害, 保护临床研究阶段受试者安全, 以及指导上市后临床前用药有着重要意义。在新药开发过程中, 临床前安全性研究结果也直接决定了是否允许某个新药进人临床开发阶段, 有相当一部分新药就是由于安全性问题而停止了开发。临床前安全性研究有着试验
4、范围广和时间跨度大等特点。试验范围包括从体外细胞学和组织学研究, 到不同动物种系的一般药理学、急性、亚急性和长期毒性试验、生殖和遗传毒性试验, 长期致癌性研究, 特殊毒性试验, 以及伴随的毒代动力学研究。时间上贯穿从IN O 的1 期临床试验之前到N O A 申报的整个过程, 在不同阶段需要开展一系列临床前安全性试验, 从而为临床的风险评估提供科学依据。临床前安全性研究所产生的数据量很大, 不同试验的结果不尽相同, 而且有时还可能是互相矛盾了, 所以对临床前安全性研究结果进行及时的系统性分析, 找出不同结果之间的内在相关性, 客观评估安全性信息的真实性及临床意义, 对于决定新药是否进入临床研究
5、, 以及如何开展临床研究至关重要。正文:新物研发是一个连续的、渐进的系统工程,从药物设计、临床前研究、临床研究直至最后获得审批上市这一漫长的新药开发周期中, 毒性试验研究作为药品安全性评价的关键因素, 贯穿于整个过程。近年来, 世界各成员国也就这一主题进行了许多技术协调, 达成了许多共识和标准上的统一。因此, 系统地了解和研究美、欧等主要国家对新药毒理学评价的技术要求, 将对推动中国的新药创新并尝试实现与国际接轨有很好的借鉴意义。1药物毒理学药物毒理学是研究药物在一定情况下, 可能对机体产生的损伤作用及其机制的科学, 是评价药物安全性的重要手段, 也是对药物的毒性作用进行定性和定量评价的科学。
6、对药物的毒性中国古人早有认识, 在2000 多年前的中医经典黄帝内经里就这样记载:“大毒治病, 十去其六;常毒治病, 十去其七;小毒治病, 十去其八;无毒治病, 十去其九;谷肉果菜, 食养尽之, 无使过之, 伤其正也”。说明药物应适当使用,不能过量。明代医药学家李时珍的本草纲目中记载了1 892种药物, 其中312种药物明确标明有毒。药物毒性的主要标准是剂量。比如常用的庆大霉素, 如果超出正常剂量使用就会导致听神经受损、腹痛、皮疹等损害。此外, 由于肝脏是大多数药物在体内进行代谢转化的场所, 药物造成肝毒性的原因很多, 不但与药物的成分与剂量有关,也与个人体质也息息相关, 有的药物在正常剂量下
7、也会引起某些特异性反应, 这种体质可分为代谢异常型和过敏型, 即对某些肝药酶, 由于各人的遗传基因不同, 药物对各人产生的效果也有差异 1 。安全性和有效性是决定新药研发成功与否的关键性因素。一种新药研发会消耗掉成千上万的实验动物和资金, 一种药物进入I期临床常常需要经过10年以上的临床前筛选和评估。尽管花费巨大, 据估计只有8%的新药能最后进入药品市场 2 。如此高的失败率迫切需要在预测药物临床收益时提高药物毒理学实验的精确率。目前, 对新药进行毒理学与药理学、药效学、药动学相结合的筛选和优化, 从中筛选出毒性小的候选新药进行后续研究, 已经成为西方各大制药公司的研发新思路, 也就是将药物毒
8、理学研究贯穿于新药发现、临床前安全性评价、临床试验和上市后监督与跟踪的整个过程。同时, 也提倡药物评审机关在临床前安全性研究中能更多地接受替代技术和基因组学技术。表1 列出在新药研发中非临床安全性评价在不同的阶段包括的内容。2国际上对药物毒理学资料的要求进展2.1ICH在对药物的安全性认识方面, 美国和欧洲都走了一些弯路, 比如美国在30年代发生的磺胺酏剂事件和60年代欧洲发生的反应停事件。通过这些教训, 欧美各国都认识到药物产生疗效的同时,也存在潜在的风险。于是, 很多国家在60年代及70年代分别制定了药品注册的法规、条例和指导原则。由于不同国家对药品注册要求各不相同, 这不但不利于患者在药
9、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方面得到科学的保证及国际技术和贸易交流, 同时也造成制药工业和科研、生产部门人力、物力的浪费。因此, 由美国、日本和欧盟三方的政府药品注册部门和制药行业在1990年发起的ICH(人用药物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议,InternationalConferenceonHarmonizationofTechnicalRequirementsforRegistrationofPharmaceuticalsforHumanUse)就应运而生。ICH的目的是寻求解决三方国家之间存在的不统一的规定和认识, 通过协调逐步取得一致, 为药品研究开发、审批上市制定统一的国际性指导标准, 以便
10、更好地利用人、动物和材料资源, 减少浪费、避免重复, 加快新药在世界范围内开发使用;同时采用规范的统一标准来保证新药的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 体现保护公共健康的管理责任。欧、美、日三方管理部门根据各国的惯例, 将协商一致通过的技术文件列入本国药品管理法规中。ICH指导文件分为质量、安全性、有效性和综合共4类, 截止到2007 年, ICH发布的与毒理学有关的指导原则一共12个 3 , 见表2。通过ICH召开的6次国际会议, 欧盟、美国、日本已经就54个文件达成一致, 医学名词及注册中统一了CTD(CommonTechnicalDocument,共同技术文件), 利用计算机申报和评审也已经开始实
11、施 4 。2.2美国为了确保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 美国的联邦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规定了所有药品的注册规程, 包括生物药、OTC药及非处方药。FDA的CDER(CenterforDrugEvaluationandResearch)执行人用药品的审批职能。在药品注册过程中, 必须向CDER递交下列毒理学资料 2 : 毒代动力学(啮齿类和/或其他物种)。 单次给药毒性试验(啮齿类, 偶尔要求其他物种), 犬及啮齿类动物的亚急性(14 28 d), 亚慢性(90 d)和/或慢性(90 d)毒性试验, 偶尔要求灵长类。 生殖毒性第一阶段, 对啮齿类动物生育能力的影响研究。 生殖毒性第二阶段, 对啮齿类和
12、兔胚胎发育的毒性研究。 生殖毒性第三阶段, 对啮齿类动物产后/哺乳期毒性作用研究。 至少在2 个物种上进行的致诱变性试验和基因毒性试验。 对兔和转基因鼠的致癌性试验。 啮齿类动物的免疫毒性试验。 其他毒性试验(即光毒性、热原实验等)。在对毒理学研究的技术要求方面, FDA采用ICH的指导原则, 同时又自己提出16个指导文件。动物毒理学研究资料是临床试验申请的重要部分, FDA会根据这些临床前的试验数据评价该试验药品是否可以合理、安全地用于人体试验。联邦管理法规定:任何物质在第一次使用于人类之前,都必须以临床前试验数据证明其可以适度安全地用于人类。这项规定适用于所有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医疗器械、
13、组合医疗产品、食品添加剂、饮食补充剂和植物药等。在申报临床试验的毒理学资料中, 急性、亚急性和慢性毒理学试验结果必须在临床试验开始前递交, 其他毒性研究资料可以在NDA时追加递交。2.3欧盟在欧洲, 人用药品安全性及有效性评价的职能由欧洲委员会的企业和事业局(DG-Enterprise)和欧洲医药产品评审局(EuropeanMedicinesAgency, EMEA)共同承担。DG-Enterprise负责颁布药品的政策, 建立并完善药品法规, EMEA协调在欧盟内使用的人用和兽用药品的安全性、质量和有效性的评审的监管, 以确保药物的生产、质量、安全性和销售符合DG-Enterprise颁布的
14、法规要求。欧盟近几年来进行的药品法修改已于2004年上半年完成, 最终形成了1个新的欧盟法规(No726/2004)和3个修正指令2004/24/EC(传统草药指令)、2004/27/EC(人用药指令)和2004/28 /EC(兽用药指令)。修改后的欧盟药品法于2004年4 月30日正式公_布, 其中, No.726/2004自2005年11 月20日起生效, 3项指令自2005年10月30日起生效。修改后的欧盟药品法改革了过去的管理程序, 使其更加合理和简化, 在支持研究与减少药品花费、加速管理程序与避免危害健康、广泛提供信息与考虑药品特性之间达到平衡。欧盟对人用药品毒理学申报资料的要求与美
15、国FDA的要求基本相同。指导原则同样是采用ICH的人用药品安全性指南, 此外, EMEA又发布了19个指导文件作为ICH指南的补充。在啮齿类动物长期毒性试验中, 国际和中国的法规要求给药时间长度为6个月, 因为大鼠的生命周期只有2年, 6个月相当它整个生命的25%, 大鼠连续给药6个月, 按普通人平均寿命为67.3岁算,相当于人连续服药16.8年。所以说无论药物人用的时间长短, 如果选择啮齿类动物进行慢性毒性试验, 只要做到6个月就够了。值得注意的是, 虽然动物实验在临床前阶段是观察该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最好方法, 但评估该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决定性因素是临床试验得出的数据。3对中国新药开
16、发的启示任何药品在特定条件下都会对人体产生毒性,这就是所说的剂量决定毒性大小, 但在相同剂量的情况下, 由于基因和体质的差异, 不同的人对同一种药物的反应也不同。所以在进行药物的临床试验之前, 必须对药物的毒理作用有深入的认识, 研究药物在体内可能的代谢途径以及哪种肝药酶对药物成分产生作用是非常有必要的。但由于对“中药无毒无副作用”的宣传已经深入人心, 导致国人甚至中国的药品企业对药物的毒理作用研究认识不足, 新药在开发阶段对毒理作用研究的投入比起国外药品企业的新药研发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随着中药产品的国际化步伐的不断加大, 国际上近年来有关中药毒性的风波迭起, 先有含马兜铃酸的关木通, 后有
17、含蒽醌的何首乌片, 对中药毒副作用的判断标准及客观数据的研究显得越来越迫切。中药现代化和国际接轨的客观现实, 使得中药毒理学的研究也因此显得越来越重要。加强中药毒理学的研究, 开展有毒中药、常用中药中有毒成分的基础研究和中药毒代动力学的研究, 用准确可靠、科学客观的数据阐述中药的毒副作用, 是中药研究、开发和应用的重要内容。值得欣慰的是, 中国的一些中药产品已经率先踏入了FDA的评审大门, 如复方丹参滴丸, 1997年天士力集团首次拿到FDA的IND批准件, 2006 年又得到了FDA新IND的批准。在申报FDAIND的过程中, 天士力集团向FDA提供了严格按ICH指导文件和FDA的要求进行的
18、毒理学研究资料:急性毒性、长期毒性、致突变和致癌试验结果, 并进一步提供了复方丹参滴丸最大剂量耐受性实验研究的详细数据, 证明了复方丹参滴丸临床应用的安全性, 才使得复方丹参滴丸顺利通过FDA的评审, 在美国进入II期临床试验阶段。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是药品属性的3个最基本要素。在中药国际化日益深入的今天, 对中药毒副作用的判断标准及客观数据的研究显得越来越迫切。将国际GLP规范与中药毒理学研究有机地结合, 使GLP规范的普遍性与中药毒理学的特殊性相统一, 建立完善的中药毒理学研究体系, 为中药现代化、中药产品得到国际医药市场认可提供具有说服力的毒理学基础和科学数据, 是中药国际化的必由
19、之路。GLP是英文Good Laboratory Practice的缩写,中文直译为优良实验室规范。GLP是就实验室实验研究从计划、实验、监督、记录到实验报告等一系列管理而制定的法规性文件,涉及到实验室工作的所有方面。它主要是针对医药、农药、食品添加剂、化妆品、兽药等进行的安全性评价实验而制定的规范。制定GLP的主要目的是严格控制化学品安全性评价试验的各个环节,即严格控制可能影响实验结果准确性的各种主客观因素,降低实验误差,确保实验结果的真实性。本文所探讨的GLP概念是指狭义的GLP,是药物进行临床前安全评价试验的质量管理和保证体系。笔者现将其进行分析、总结如下,以供大家参考。1 我国GLP推
20、进历程我国的GLP起步较晚,1991年才开始酝酿制定GLP规范。1993年为了规范药品毒理试验质量监督管理,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颁布了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定(试行),此后又相继印发了实施指南(试行)和执行情况验收检查指南(试行),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GLP质量体系的建立和发展。1998年6月,随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成立,包括GLP在内的所有药品监督管理法规进行了执法主体的转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先后出台了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办法(试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指导性文件。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药物的
21、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必须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将GLP作为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必须执行的法定要求。2006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发布了关于推进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自2007年1月起,新药安全性评价研究强制实施GLP,要求新药的安全性评价研究必须在通过GLP认证的实验室进行,标志着我国的GLP建设走向了正轨1。2 我国GLP发展现状从2003年首批四家研究机构通过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试点检查起,截止目前国内已经有近五十家研究机构通过了SFDA的GLP检查,另有多家研究机构也在积极申请SFDA的GLP认证检查。其中部分研究机构的硬件水平和
22、项目研究水平已达到或接近国际水平,已有中检所国家药物安全评价监测中心等数家研究机构顺利完成美国FDA GLP检查,有的机构已完成或开始承担境外委托的药物安全性评价研究。经过近二十年的探索与发展,我国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初具规模。软、硬件设施配备与建设都取得了较大的进步。实验室设施建设日趋合理,先进设备和仪器的配置日益完善,仪器设备的维护与验证、供试品分析、人员管理与培训等薄弱的环节也越来越得到重视。我国的GLP起步较晚,发展较为迅速,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GLP之路依然艰苦而漫长。3 我国GLP实施中遇到的问题3.1 人员 GLP实施中最主要、最关键的环节是人员
23、。人员GLP意识的培养至关重要。标准操作规程(SOP)的执行、实验方案的实施、实验过程的规范操作以及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动物反应的观察、实验数据的记录、档案标本的管理等各个方面规范与否,归根结底都与人员的依从性和执行力密不可分。只有充分理解GLP法规要求,严格按照法规规定,认真执行SOP和试验方案,才能保证研究过程符合GLP要求。此外,严谨踏实的科学态度、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都是从事GLP的工作人员身上不可或缺的品质。此外,人员能力和实践经验欠缺也是GLP实施中遇到的一大问题。有的机构中从事临床前毒理评价的并非药理-毒理学家,有的机构中专题负责人(SD)学历虽高但相关资历经验不足,有的人员管理水
24、平与业务素质与所在岗位不相适应,给GLP工作的规范开展和实施造成了困难,埋下了隐患。GLP的建立是药物临床前安全评价实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的保障。而高水平、高素质的专业实验人员是药物临床前安全评价实验科学性的保障之一。药物临床前安全评价涉及到药理、毒理、病理、化学分析、统计等多个学科多个领域,需要多方面的专才与通才,因此GLP机构中人员专业的教育培训和提高也应贯穿于整个职业生涯的始终。GLP是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包含了一系列的法规文件。因此,GLP法规的培训也同样重要。有的机构只注重专业培训而忽略GLP法规培训,有的人员甚至不明白GLP是什么内容,用来做什么的,从根本上缺乏对
25、GLP本质的理解,更无法执行GLP。3.2 实验设施及设备 完整配套的实验设施和先进精确的仪器设备是药物临床前安全性评价工作顺利进行和高质量完成的重要保障。随着近年来各研究机构在基础设施建设上投入力度的不断加大,研究机构中实验设施布局、工艺、管理流程等各方面日趋完善。但实验设施的自动化程度的提高,GLP信息化平台的建立,对实验设施、信息系统的管理和验证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虽然近年来我们对实验室仪器、设施设备的验证和维护工作越来越重视,但是各机构的验证工作完善程度、实施水平参差不齐,个别软件系统验证工作,如动物室及其配套设施的温湿度控制系统的验证、计算机系统验证等方面,还刚刚起步。GLP对仪器
26、设备的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只有达到设计目标、符合实验室要求、维护良好的仪器设备才可保证产生符合要求的数据。但是目前国内某些研究机构对仪器设备的验证、检定和维护工作还不够重视和深入,工作只停留在表面,仪器设备分类不清,对于何种类型的仪器设备应由何种机构或人员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验证、维护工作还不够明确,对于仪器设备偶发故障时的应急措施还未建立起有效的应急预案和补救措施。此外,我国的GLP发展还经受着许多外部环境的制约。如对于安全性评价试验中重要的一环实验动物,由于受我国地区间、行业间发展水平的制约,我国的实验动物发展水平较低,标准化程度不够,实验动物饲料、垫料的生产厂家水平参差不齐,从一定
27、程度上影响了我国GLP的实施和发展。3.3 标准操作规程(SOP) 制订完善的SOP,严格按照SOP执行,是保障GLP实施的一项重要工作。SOP制订的过程是机构对经验教训总结的过程,是对实验操作要点、难点归纳、概括、提炼的过程,SOP的科学性、实用性、准确性也从一个方面反映了机构的经验和能力。目前,有的研究机构中还存在着SOP版本更新、修订不及时,SOP可操作性不强,甚至使用文献内容或者用仪器说明书来代替SOP,SOP的制订、修改、分发、销毁不完整的记录,SOP制订过于粗略或过于繁琐等一系列问题。此外,SOP在GLP实验室内应具有强制力和约束力,是实验室中的“规则”,也是进行监督检查时的依据,
28、而有的机构偏离和更改SOP比较随意,并未按照相关的程序进行,记录也不完善2。3.4 质量保证体系 GLP既是行政法规,也是质量体系。GLP的基本精神就是全面的质量管理,质量保证体系不仅只包括质量保证部门和质量保证人员,机构负责人(FM)、质量保证部门(QAU)、专题负责人(SD),甚至试验参与人员对实验研究的质量保证各自负有相应的责任。在质量保证体系中各部门的相互合作、交流与制约非常重要。有的机构中往往存在有FM或SD对QAU的报告未作出及时的回应和答复,或者口头答复没有记录;对QAU已经指出的缺陷问题认识改进不到位,在实验研究中依然反复出现;QAU自身在管理检查过程中记录不到位,对问题整改措
29、施追踪检查不足;QAU检查重点放在了技术审查上,而不是对SOP和实验方案的符合性、依从性和一致性等情况。随着我国GLP机构规模的发展和扩大、合作交流的增多,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多地点实验。多地点实验增加实验设计的复杂性,加重管理难度,并且对试验的完整性可能会产生额外的不良影响。然而我们对于这些多地点实验的现场检查经验和重视程度还不够。机构中往往存在以下问题:未对多地点的管理体系和多重QA程序进行明确说明;各地点之间信息交流运作情况未作详细说明;多地点实验的相关SOP不完善,如试验场所的选择和监控的SOP、场所之间数据样本和样品的传递的SOP、多地点QA管理实施工作的SOP等。4 问题思考4.1 人
30、才的培养是关键 GLP管理的核心是人。在日常中我们既要重视对人员思想素质、道德理念、责任观念的教育,也应该认识到GLP作为法规的严肃性和法律效力。不能单纯的依靠人员的自觉性、自律性,而应该建立健全严格的监督管理措施、明确的责任划分,在整个研究过程中强调记录的证据性和可溯源性。通过各项行之有效的措施切实的提高人员的GLP意识,增强对GLP的依从性23。4.2 GLP实验室建设要合理 硬件设施的保障是GLP的前提和基础,既不能脱离实际,盲目追求不切实际的设施配备“高标准”、“国际领先”,也不能只做表面文章,应付了事。目前,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还不均衡,有的地方开展GLP实验还经受着许多外部环境的制约
31、,如实验动物、设施的供应、饲料垫料、仪器设备维护服务等方面。专业人员梯队的建设、人才的培养是GLP发展的关键,也是目前制约我国GLP发展的突出问题。此外,发展GLP不能不考虑市场的需求,目前我国新药研发工作大部分还停留在仿制阶段,从而造成国内研发者在安全评价方面不会给予足够重视,也限制了安评试验的投入规模,不利于市场发展。而GLP实验室对实验设施及设备的要求高,管理、维护费用高,运营成本庞大,若没有良好的市场运作,GLP实验室恐难以维持更勿谈发展。因此在建设GLP实验室之前要综合各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评估,审慎考虑,避免盲目执行,减少低水平的重复建设,提倡合理发展,因地制宜,优势互补,资源共享45
32、。4.3 开拓国内市场需求 我国GLP的发展前景与我国新药研发事业密切相关。GLP会为新药的研发增加助力和支持,同样,新药研发事业的蓬勃发展为GLP实验的开展提供广阔的市场,而目前我国的新药研发还停留在仿制阶段。由仿制走向创新,改善国内新药研发的现状,并非一朝一夕之功。而作为GLP实验室应立足于自身,提高自身的实验水平,通过实力来吸引那些真正对自己的产品负责的研发企业;此外,要通过科学管理,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适当的降低运营成本,但是要避免通过“价格战”陷入恶性的低价竞争4。4.4 中国GLP要与国际接轨 为打破制约我国新药研发的临床前数据国际互认的瓶颈,提高我国GLP机构在国际上的竞争力,进
33、一步开拓国际市场,中国GLP与国际接轨势在必行。我国相关政府部门也为此做出了巨大努力和推动工作。2005年我国被正式认可为OECD-GLP观察员。如今有计划申请加入OCED-GLP资料互认体系(MAD)。应该认识到目前中国的GLP机构与国外GLP机构“硬件”上的差距并不是很大;但在人员GLP意识、管理、规范的执行落实等“软件”方面的差距却不是短时间内可以消除的。因此,应通过加强GLP管理及技术体系的建设,引进国际通行的技术和管理标准,接受国外GLP检查、认证,承接境外委托项目,加强国际协作,从而提高我们的“软实力”,培养与国外机构的竞争能力。4.5 行政机关加强对GLP的政策扶持与监管力度 G
34、LP是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关于实验室管理的法规。国家行政机关对于实施GLP的研究机构有监督、管理的权力和责任。我国GLP的发展以及GLP走向国际化进程的需要,对我国的GLP行政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我国GLP的发展,GLP机构的增多、规模的扩大,对GLP机构的动态监管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如对于机构人员和设施的重大变更、影响GLP实施的严重事件等。在GLP机构日常监管过程中应采用随机检查、诱因检查、定期检查多种检查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同时要加强对申办者、研究者、检查者的培训,大力推进我国非临床药物安全性评价研究与国际的接轨。加大违反GLP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树立GLP法规的严肃性和威慑力。虽然中国GLP的前进道路上还充满了荆棘和坎坷,但是在政府部门、GLP研究机构、制药企业、GLP从业人员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GLP建设必将一步向着更高的目标迈进。总之,制定GLP的主要目的是严格控制化学品安全性评价试验的各个环节,即严格控制可能影响实验结果准确性的各种主客观因素,降低实验误差,确保实验结果的真实性。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