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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青岛崂山区中小学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山东省中小学财务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府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成人教育中心、局属幼儿园。第三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第四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
2、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依法多渠道筹措教育事业资金;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第五条 根据省、市文件要求,全区所有中小学全部实行“校财局管”的管理模式。中小学财务全部纳入青岛市中小学财务核算监管系统统一管理。学校不设会计机构,只设报账员和资产管理员。学校是独立核算的主体,对本单位的资金拥有所有权和财务收支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六条 各中小学在校长领导下,管理学校的财务活动,各学校报账员负责本单位原始凭证的收集、审核,及时到局结算中心办理报账付
3、款手续。各街道教育中心对所属学校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第七条 学校成立民主理财小组(一般不少于3-5人,要有教师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所有重大项目(如学校设备购置、维修、一次性超过万元支出及有关租赁等经济活动)要经过民主理财小组的审议,然后通过校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实施。第八条 局管单位财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确因工作需要,必须聘用、调配的,应经区教体局同意,街道单位财务人员变动的由街道教育中心负责审批。第九条 中小学校会计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权限、技术职称、任免奖惩,应严格按照会计法规定执行,由学校与区教体局共同对局属学校及街道教育中心会计人员进行日常考核。第三章 单位预算管理第十条 学校
4、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学校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学校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促进各单位健康持续发展。学校应当自求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做到无预算不开支,有预算不超支。第十三条 预算的编制根据区财政局部门预算工作的要求进行。 (一)收入预算,应考虑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编制。(二)支出预算,根据学校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在
5、保证教学和行政管理人员工资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支出,保证教师培训费占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前提下,安排专项资金不断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每年学校安排的维修(护)费及设备购置费不得低于学校年度生均公用经费的20。在部门预算的基础上各单位应根据崂山区学校(幼儿园)经费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崂教发200796号)对单位支出按科目进行细化分解。第十四条 预算编报审批程序 预算的编制和批复遵循“两上两下” 原则。(一)每年末,中小学校应按照上级的要求,根据本校教育事业计划和有关定员定额及本年度预算收支情况,编制下年度预算收支计划,经学校民主理财小组、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作为
6、预算建议方案报区教体局,教体局审核汇总后送财政部门。此为“一上”。(二)区财政局根据教体局汇总上报的数据下达各学校预算控制数,此为“一下”。 (三)中小学校根据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合理调整学校的预算收支计划,上报区教体局,教体局审核汇总后形成部门预算草案送区财政部门。此为“二上”(四)区财政局根据教体局提报的部门预算草案下达预算指标,此为“二下”。第十五条 预算执行和调整中小学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可以报请区教体局审批调整预算。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整支出预算,对支出预算的调整要报教育体育局审批。第四章 收入管理第十六条 学校收
7、入包括财政性拨款和预算外资金收入,按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收入科目进行核算。第十七条 学校预算外资金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所有预算外资金收入包括物价部门批准的学校收费项目收入、社会捐赠收入、租赁性收入等非偿还性资金,所有预算外收入在收款当日内上缴财政专户,严禁坐收坐支。学校的代收费项目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按代收项目分户登记,及时清算,不上缴财政专户。除作业本费外其他代收项目必须先向区教体局申请,经局有关科室审核,报局领导批示后方可代收。学校出租房屋、场地、食堂或商店承包等经济事项必须按规定如实签订租赁合同,不得签订“阴阳租赁合同”,租赁合同须报区教体局安全科审核、结算中心备案,房屋
8、租赁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续租应重新签定合同,取得的收入应全部上缴财政专户。第十八条 中小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办理手续,收款时向对方开具合法票据,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不得设置小金库或账外账,严禁公款私存;要严格执行学校收费公示制度,定期更新学校收费公示内容;要对各类收费票据的领取、保管、使用加强管理,建立票据管理责任制。第五章 支出管理第十九条 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支出科目进行核算。第二十条 中小学校有关支
9、出科目核算内容及报销要求: (一)办公费:核算日常办公用品、卫生用品、不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书报(资料、杂志等)支出;报销时要附学校保管人员签名验收的入库单。办公用品采购应在区委办文件规定的办公用品定点单位进行。(二)印刷费:核算印刷用纸、版纸、碳粉、打印、复印等反映大宗表册、文件、资料、试卷、书籍印刷等支出;纳入材料或低值易耗品管理的,报销时必须附学校保管人员签名验收的入库单。印刷业务应在区委办文件规定的印刷业务定点单位进行。(三)邮电费:核算单位用电话费、网络使用费、邮寄费、传真费等;报销电话费时要附电话明细,严禁个人移动通讯工具挂靠单位报销。(四)取暖费:核算单位取暖用燃料费、热力费、炉具
10、购置、锅炉工工资等支出;对学校的燃料、炉具等支出,报销时必须附学校保管人员签名验收的入库单。(五)交通费:核算单位车辆用燃料、维修按照区政府定点加油、定点维修的有关规定办理。车辆装饰费(附明细表)、养路费、保险费、过路过渡看车费、租车费(单位长期租用交通工具租赁合同必须报局办公室批准、审核,报结算中心一份备案);年初预算时交通费支出总额每车一般不超过20000元,车辆编制数由局办公室核定,如有超支,向局办公室书面申请,局领导批示后方可报销。(六)差旅费:核算车船票、出差住宿费、出差补助、综费等;报销区外住宿费、飞机票需附有关会议通知;车船票日期要与出差日期相一致;学校安排外出考察综费,必须先提
11、出申请,由局有关科室审核同意后,结算中心审核年初预算,然后报局领导批复,报销时要附有关通知或局领导的批示件。(七)维修费:核算零星基建、房屋维修、校园装饰、绿化、设备维修、网络维护等支出;一次性2000-5000元支出,由单位预算费用,报局基建办审核(设备维修和网络维护由局装备信息中心审核),由结算中心审核年初预算后,报局领导批复,报销时附预算批示件、工程量签证单、项目决算书或维修明细表。(八)会议费:核算单位召开会议场地租用、会议用品、会议用餐等支出;报销区内会议费必须要有召开会议的费用预算,并列明:时间、地点、入会人数、开支标准等;报销超过500元的区外会务费,要附相关会议通知。(九)培训
12、费:核算职工教育经费和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学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支出;报销超过500元的区外培训费,要附相关培训通知。(十)招待费:核算招待来客发生的餐费、烟、酒、水果、赠送来客的礼品及区内住宿费等支出;全年支出金额不超过公务费的2%。(十一)专用材料:核算实验用品、消耗性体育用品、文艺演出用品等支出;纳入低值易耗性用品管理的,报销时要附学校保管人员签名验收的入库单,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报销时要附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开据的固定资产增加凭单,属于发给个人的一次性支出超过1000元的比赛服装等支出,应报有关科室审核同意,由结算中心审核年初预算同意后,报局领导批复,
13、报销时要附批示件。(十二)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核算计提工会经费、广告宣传费、设计费、离退休活动费、捐赠等支出;报销设计费、广告宣传费用时要附有关明细。(十三)工资福利及对个人家庭补助支出,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政策,禁止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渠道乱发钱物,涉及的劳务费支出必须从对方取得合法票据。第二十一条 加强学校基建、维修、集中采购管理。(一)学校基建、校园装饰、房屋维修、绿化等超过5000元且不足政府采购起点的工程项目必须报局基建办审核(设备维修和网络维护由局装备信息中心审核),超过政府采购起点的严格按照招投标制度执行。(二)根据区财政局每年下发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学校达到采购起点的的办公
14、设备、专用设备、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图书、印刷用品的采购,各校要在年初预算中编列单位年度采购预算,并按季度编制采购计划。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学校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报局装备信息中心,由局装备信息中心会同区政府采购办组织招标采购。属于协议供货范围的按照区财政局每年下发的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中标供货商通知的规定执行。不属于政府集中采购和协议供货范围的,由学校自行购买。单位一个会计年度内,在政府采购范围内但不足采购起点的事项,累计金额不得超过采购起点。如有超过的视为“化整为零”逃避政府采购。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
15、内公用经费、减免杂费、课本费资金,只能用于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及房屋、建筑物、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支出,不得用于人员经费)。第二十三条 中小学校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第二十四条 加强学校食堂、商店、工厂的财务管理,要建立健全账目,认真核算收支,建立管理监督制度,加强物资采购、验收、领用、保管等环节的管理,堵塞漏洞,准确核算单位与学校的经济往来,定期结算水电费。采购物资必须有验收人(保管员)签字。实行后勤社会化管理的,学校要指派专人强化管理,严格控制盈利率
16、,特别食堂、商店承包户,在确保学校饮食安全的基础上改善伙食,让师生满意。食堂的经营要严格执行“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不得盈利,结余部分转入下段”的核算原则。严格控制伙食成本,属于财政不拨款的食堂工人工资、食堂的低值易耗品、专门用于食堂的水、电、燃料和炊具的维修可列入食堂成本。严禁将教师福利、加班工资等其他项目虚列食堂成本,更不准把修建和大项购置记入食堂成本,食堂结余过大应及时退还学生,不准转移或隐匿结余。第二十五条 规范外来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必须具备以下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盖填制单位公章。报销时必须有经
17、办人、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字;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如入库单等),并由实物保管人在原始发票上签名验收。第六章 资产管理第二十六条 资产是指中小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第二十七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一)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达到银行转账支付起点的,必须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经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二)存货包括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等。
18、材料是指使用以后即行消耗或逐渐消耗不能复原的物资。如各种原材料、燃料、试验实习材料和改装使用的元件零配件等。低值易耗品是指达不到固定资产核算起点,可重复使用的工具、器材等。如低值仪器仪表、小工具、量具、器皿等。 (三)中小学校的材料和低值易耗品,应设置材料和低值易耗品明细帐,根据实物入库单和领用出库单具体核算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收入、发出和结存情况;纳入学校教学仪器明细账管理的,可不登记低值易耗品明细账,避免重复登记。 (四)中小学校的材料和低值易耗品,每学期至少清点一次,保证帐实相符,属于人为的责任损失,应按规定承担经济责任,赔偿一定数额的损失。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
19、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达不到规定标准,但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仪器、课桌凳、办公桌椅等项,均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按山东省中小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 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分为十大类:土地、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教学仪器和标本模型;电教设备;医疗器械;交通运输工具;生产设备;图书;办公事务设备及家具;音体美劳设备;其他。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计价(一)购入和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价、运杂费、安装费记帐。按规定支付的车辆附加费计入购价内。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
20、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工、料、费记帐。(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进、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实际开支的改、扩建支出减去改、扩建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价值。(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五)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均需按规定报批。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增加固定资产;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其原价减少固定资产。(六)已投入使用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帐,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第三十一条
21、固定资产的管理(一)中小学财务部门控制学校固定资产的总金额,会计在总帐上设置“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两个总帐科目进行核算。(二)中小学固定资产实行总管理员和部门管理员双重管理的体制(总管理员可由总务主任或会计兼任)。(三)总管理员负责管理学校全部固定资产明细帐,不保管具体实物。部门管理员负责保管本部门的固定资产,并建立相应的固定资产明细帐;对使用频繁、分布较广、在库外时间较长的固定资产(如第三类、第八类),建立固定资产卡片,按物设卡;一物一卡,按使用责任人归并卡片,定期进行核对;建立固定资产分布表,及时掌握固定资产在用、在库的情况。(四)固定资产明细帐按财产的名称、规格、型号设户名,反映财产
22、的数量、金额。在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户的同时,应分别在总类、大类和项的明细帐页上进行序时登记,以便及时计算出全校固定资产的总金额及各类、项的固定资产金额。(五)会计与总管理员、总管理员与部门管理员每季度应核对一次帐目,以保持帐帐相符。(六)学校之间一般不得随意调拨固定资产,如有调拨必须报区国资办批准。由学校验收人在调拨单上签名后,交给固定资产管理员开具固定资产增加凭单,然后将调拨单和固定资产增加凭单会计记账联一并交会计人员登记入账,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各单位要在调拨单上加盖学校财务章,以便及时入账,账账相符。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租赁,应当经过教体局批准,并向租赁者收取租
23、赁收入。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转让和盘亏,按照区国资局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增加、减少的操作处理程序 (一)固定资产增加(包括购入、调入、建造自制等)时,应由保管人员验收,有关人员在原始凭证(购货发票、调拨单、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决算资料及交付使用清单等)上签字,部门财产管理员根据原始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凭单”,签字后送总管理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签字,然后将原始凭证和“增加凭单”送财务部门,会计人员审查无误后在“增加凭单”上加盖财务专用章,一联留财务部门,一联交财产总管理员,一联交部门财产管理员,分别作为记帐的依据。 (二)固定资产减少(报废、报损、调出等)时,应附书面材料,说明减少(报废、报损
24、、调出等)的原因和数量、金额等情况,并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部门财产管理员根据批准的文件填制“固定资产减损凭单”,签字后送总管理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签字,然后将批准文件和“减损凭单”送会计部门,会计人员审查无误后在“减损凭单”上加盖财务专用章,一联留财务部门,一联交财产总管理员,一联交部门财产管理员,分别作为记帐的依据。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清查 (一)学校应利用暑假和寒假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通过清查,核对数量,做到帐、卡、物相符;同时检查管理使用情况,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属于人为的责任损失,应按规定承担经济责任,赔偿一定数额的损失。 (二)在全面清查盘点的基础上,年末编制固定
25、资产清查表。具体由各部门管理员填报,总管理员汇总,经总务负责人、校长分别审查签章后,报局结算中心一份,总管理员、部门管理员各存一份。 (三)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处理。对盘亏的固定资产应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报批后再进行账务处理。第七章 负债管理第三十六条 负债是指中小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第三十七条 中小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分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对于金额较大的借款或贷款,需报批教体局研究同意后进行。第八章 财务监督第三十
26、八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中小学校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和有关情况。要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度,严格遵守财政制度和财经纪律。学校的财务收支情况,每年应向教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群众的监督。第三十九条 中小学校的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督形式。第四十条 中小学校的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区教体局反映。第四十一条 建立经费支出监控制度,明确经费审批职责和权限,严格审批手续。主
27、要领导、分管领导和会计人员要各负其责,严格把关,重大经济事项必须经民主理财小学和校委会集体研究确定。第四十二条 学校要建立账务公开制度。年初将学校预算向全体教职工公开、公示,每学期末将预算执行情况向全体教职工通报;按季度在学校公示栏中公示学校财务收支情况。第九章 内部会计管理控制制度第四十三条 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管理体系、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财务处理程序制度、内部牵制制度、稽核制度、原始记录管理制度、定额管理制度、财产清查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财务会计分析制度等。第四十四条 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货币资金管理制度、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实物资
28、产业务的内部控制、采购与付款的内部控制、费用支出的内部控制等。一、内部控制制度的原则:(一)所有会计事项必须由两人以上经办;(二)审批与经办分管;(三)钱与账分管;(四)钱与物分管;(五)账与物分管;(六)对各项会计业务的处理必须进行稽核。二、各会计岗位设置、职责和权限划分应遵守以上各原则。三、凡涉及现金、银行存款的收支及转账业务,在会计处理的手续上必须做到:(一)上级审批、下级经办,使上下级之间相互监督与牵制;(二)主管部门审批,有关部门经办,使部门之间受到监督与牵制;(三)一个岗位经办,另一个岗位复核,使岗位之间受到监督与牵制。四、凡涉及材料、物资设备的进出业务,在经办手续上必须做到:(一
29、)审批、购买、验收各环节独立进行,专人负责,使各环节之间相互监督与牵制;(二)保管、领用、核算、财产清查、报废各环节独立进行,专人负责,使各环节之间相互监督与牵制。五、出纳岗位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六、审核结算岗位不得兼任工资及助学金、公积金和各项收费的管理工作。七、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八、各会计岗位严格履行其岗位责任制,严守工作纪律,按照会计法规制度和工作秩序办理会计业务,不得超越岗位职责权限,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的情况下,必须符合
30、上列各项原则。九、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纪律的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办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第十章 会计档案和会计交接第四十五条 中小学校的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年度预决算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会计资料。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责成财会部门,按照会计法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会计档案定期归集,审查核定,整理立卷,编制目录,装订成册,确定专人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坏。第四十七条 学校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财会部门装订成册并整理立卷,在会计年度终了以后,由本单位财会部门保管。也可以由财会部门编造
31、移交清册,移交学校档案管理部门统一保管。第四十八条 会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职时,必须办理会计交接手续,未办清交接手续不得调动或离职。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监交,必要时区教体局派人监交;由原会计人员认真填写移交清单,移交人、接交人和监交人在清单上签字,一式三份,移交人和接交人各一份、存档一份,局属单位及街道教育中心会计人员交接,送局结算中心一份存档。第四十九条 财产管理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职时,应认真办理交接手续。移交人员负责编制交接清册一式三份,经与实物核对无误后,分别由移交人、接管人、监交人签字,总管理员、部门管理员各存档一份。更换财产管理人员一般不需更换固定资产帐簿,由移交人在固定资产帐上加盖个人名章,以分清责任,接管人可继续使用。第十一章 附 则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区教体局结算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与上级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相冲突的,以上级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的规定为准。青岛崂山区教育体育局2009年10月1日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