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共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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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力度,规范控股子公司行为,保证控股子公司规范运作和依法经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根据战略规划和突出主业、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需要而依法设立、投资的、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公司,包括: (一)公司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法人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持股比例在5

2、0%以上,或虽未达到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并应依照本制度及时、有效地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控股子公司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和公司的整体运行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行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五条 公司作为出资人,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上市公司资产控制的要求,以股东

3、或控制人的身份行使对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管理,履行对控股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公司支持控股子公司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控股股东职责外,不干预控股子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对投资企业依法享有投资收益、重大事项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各控股子公司必须遵循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进行统一管理,建立有效的管理流程制度,从而在财务、人力资源、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实施有效监督。 公司委派至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制度的有效执行负责。公司各职能部门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业务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

4、规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 控股子公司应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第八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审议程序,及时向公司分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重要文件,通报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九条 控股子公司要严格执行本制度。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

5、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依据本制度的规定制定某一控股子公司单独的管理制度。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公司将视其情节予以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控股子公司的设立 第十条 控股子公司的设立(包括通过并购形成控股子公司)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的战略发展方针,有利于公司产业结构的合理化,有利于公司的主业发展,防止盲目扩张、人情投资等不规范投资行为。 第十一条 设立控股子公司或通过并购形成控股子公司必须经公司进行投资论证,并提出投资可行性分析报告,依照公司章程规定权限进行审议批准。 第四章 控股子公司的治理结构 第十二条 在公司总体目标框

6、架下,控股子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控股子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并接受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应促使控股子公司根据本制度的规定,与其他股东协商制定其公司章程。 第十四条 公司通过推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办法实现对控股子公司的治理监控。公司推荐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由公司董事长提名,依照子公司章程产生,应严格履行保护股东利益的职责。 第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或其他重大会议的,其召开方式、议事规则等必须符合公司法及其公司章程等规定,应当事先征求公司的意见,会议通知和议题须在会议召开十日前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

7、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办公室审核是否需经公司办公会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由董事会秘书判断是否属于公司应披露的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股东会(股东决定)对控股子公司行使职权。公司可授权委托指定人员(包括公司推荐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代表参加股东会会议,股东代表在会议结束后将会议相关情况按权限范围向公司总经理或董事会汇报。 第十七条 非全资控股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数由其章程规定。控股子公司董事由控股子公司股东推荐,经控股子公司股东会选举和更换;公司推荐董事应占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会。控股子公司董事

8、会设董事长一人,原则上由公司推荐的董事担任,并由控股子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控股子公司原则上不设立独立董事,确实需要,可选聘行业专家担任。 全资控股子公司不设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其股东会职责由公司承担;设执行董事和监事各一人,执行董事为其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和监事人选由公司董事长提名,公司董事会或授权总经理办公会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公司推荐的董事应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控股子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向公司负责,管理好控股子公司; (二)出席控股子公司董事会会议,参与董事会决策,促成董事会贯彻执行公司的决定和要求: 1、公司推荐的董事在接

9、到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或其他重大会议的通知后,将会议议题及时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办公室; 2、在控股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或其他重大会议议事过程中,公司推荐的董事应按照公司的意见进行表决或发表意见,并完整地表达公司的意见; 3、在相关会议结束后二个工作日内,公司推荐的董事按权限范围向公司总经理或董事会汇报会议情况,并将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交公司办公室和董事会秘书备案。 第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设监事会或监事,其成员由其章程决定。 第二十条 控股子公司监事会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控股子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推荐的监事应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控股子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以下

10、职责: (一)检查控股子公司财务,当董事或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或经理予以纠正,并及时向公司汇报;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控股子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其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出席控股子公司监事会会议,列席控股子公司董事会会议和出席股东会会议; (四)控股子公司章程及公司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设经理一人,由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提名,经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控股子公司经理原则上由公司推荐的人员担任。经理对董事会(执行董事)负责,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职权。不设董事会的全资子公司,其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并对公司负责。 控股子公司设财

11、务负责人一人,原则上由公司推荐的人员担任,由控股子公司经理提名,经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根据实际需要,控股子公司可设副经理、经理助理若干名。副经理由经理提名,经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协助经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原则上公司推荐担任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技术骨干人员。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同一控股子公司监事。 第五章 控股子公司的财务与审计管理 第二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控股子公司财务管理实行委派制,由公司财务部门对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财务负责人等方面实施指导、监督

12、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有: (一)指导所在控股子公司做好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工作; (二)指导和帮助控股子公司建立和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和监控机制,监督检查控股子公司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使用情况; (三)审核对外报送的重要财务报表和报告; (四)监督检查控股子公司年度财务计划的实施; (五)公司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应于每月10日前向公司报送月报,包括资产负债报表、损益报表、现金流量报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于每季度次月10日前向公司报送季报。 第二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应依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完善内部组织机构

13、及管理制度,参照公司的有关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内控制度,并报送公司备案。 第二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按照母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母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第二十九条 公司有权对控股子公司的经营及财务实施审计和核查,并提出整改意见,要求控股子公司限期进行整改。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审计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向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控股子公司的审计分为年度审计、离任审计、换届审计、专项审计等四种类型。 (一)年度审计每年进行一次,审计重点为年报涉及到的财务数据及各

14、项管理费支出; (二)离任审计指控股子公司董事(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或被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免去职务离任前的审计; (三)换届审计指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换届时对上届经营班子的审计; (四)专项审计指对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或突发事项的审计。 第三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并在审计过程中应当给予主动配合。 第三十二条 母公司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控股子公司后,控股子公司必须认真执行。 第三十三条 公司每年对控股子公司进行一次业绩考核。 (一)每年的3月底前,每一家控股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与公司总经理签订经营目标责任书,确定控股子公司经营班子的考核和奖惩

15、办法; (二)原则上按照超额实现(或未完成)指标净利润的比例对控股子公司经营班子进行奖励(或扣除),具体的分配(或分摊)方案由年初签订的经营目标责任书确定; (三)公司另行制定向控股子公司推荐的董事、监事的考核办法。 以上业绩考核由公司企业管理部和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对考核不及格的相关人员,将按规定程序给予降职或免职。 第六章 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投资项目的决策审批程序为:子公司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切合实际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后,经子公司经理办公会议或董事会审议通过,报经公司考察、论证(必要时可外聘审计、评估及法律服务机构),并按照公司投资项目管理程

16、序决策审批。 第三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在具体实施项目投资时,必须按批准的投资额进行控制,确保项目质量、项目进度和预期投资效果,及时完成项目决算。 第三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确需向银行融资,且需要公司提供担保的,须提前报送担保申请、财务报表、贷款用途等相关材料给公司财务部进行报表审核、由财务部进行贷款投资可行性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并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该担保事项在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如担保额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额度,还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控股子公司方可联系有关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为切实防范担保风险,在公司提供担保的同时,控股子公司应提供反担保,除非该笔融资由公司统一调

17、配。 第三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三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按照其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坚持将主业做大做强。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凡涉及到投资、资产出售、租赁、核销等事项的,原则上控股子公司董事会的权限不得高于公司总经理的权限。控股子公司章程应明确其董事会和经营班子的权限范围,并报公司审核。 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可以在权限范围内授予本公司经理的权限范围。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事项,控股子公司须报公司总经理或董事会,根据公司权限范围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后再由控股子公司组织实施。 第七

18、章 控股子公司的人事工资 第四十条 控股子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公司的实际,建立各自的人事、工资制度,并报送公司备案。 第四十一条 非全资控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待遇,根据绩效挂钩原则,由控股子公司经营班子制定考核办法,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报送公司备案。 全资控股子公司经理、副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的薪酬待遇,根据年度下达的经营目标由公司考核后实施。 第四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聘任由公司推荐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其工资、奖金等按控股子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也可选择公司标准执行,并按公司政策享受相关待遇。 第四十三条 非全资控股子公司可根据业务需要自主决定招聘有关员工。全资控

19、股子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制订用人计划,报公司批准后组织招聘录用。 控股子公司招聘人员的工资、养老、医疗等待遇均按控股子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由此发生的各项支出列入控股子公司的成本。 第八章 控股子公司的档案管理 第四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送其企业营业执照、出资协议书、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经营资质、重大合同(银行合同、业务合同等)、公司章程(复印件)等内控制度的文件资料。 控股子公司变更企业营业执照、修改章程或其他内部控制制度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送修改后的文件资料,保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相关资料及时更新。 第四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和股东会

20、的,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会议形成的决议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并通报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发生对外投资等重大经营事项所签署的相关协议和文件应当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九章 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 第四十七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视同为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控股子公司应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明确公司内部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为其信息披露责任人和信

21、息报告人,负责控股子公司和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及时沟通和联络。 第四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提供的基本义务: (一)及时提供所有对公司形象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三)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擅自泄露重要内幕信息; (四)控股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重要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指知悉该信息 1日内)上报公司; (五)控股子公司所提供信息必须以书面形式,由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对外发出。 第五十条 控股子公司信息报告人应认真学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真实地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所有对公司股

22、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控股子公司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有疑问的,应当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五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章 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 第五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根据其董事会确定的考核目标制定详细经营计划,报公司备案,切实维护股东利益,不得隐藏、隐瞒、虚增利润。 第五十三条 公司根据控股子公司所占用的资产规模、实现的经济效益,结合考核目标以及本制度的规定,落实对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的奖惩。 第五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应建立能够充分调动经营层和全体职工积极性、创造性,责、权、利相一致的企业经营激励约束机制。 第五十五条 对于公司委派至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履行其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给公司或者其所在的子公司经营活动和经济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按照相关程序给予控股子公司的有权处理部门有关当事人相应的处分、解聘等建议。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董事会与控股子公司之间的联系与协调。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的修改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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