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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操作实务精解一、相关操作实务及应对技巧1、制定风险分析与应对措施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法律”,贯穿于用人单位的整个用工过程,是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合同解除权的重要依据。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公司的管理将会陷于困境。第四条对以大篇幅进行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
2、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从法律规定看,的制定、修改流程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公示告知。【风险分析】 不合法的,在仲裁或诉讼中不能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必须符合“民主程序制定”、“合法”,“公示”三个条件,才可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 按照第八十条规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金。【应对
3、措施】全面修订:在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因此,我们必须全面修订公司的,在的框架下制作出符合本公司利益的。切记:违反的条款要全部进行修订,如果在2008年1月1日后还在使用老版本的制度,将给用人单位带来很大的风险,规定用人单位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这和以往的法律相比对的合法性要求严格了许多。 施行后,的制定、修改履行法定程序。流程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公示告知。因此,考虑组建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并保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协商的书面证据。2、的公示方法 公示的重要性是否向劳
4、动者公示可直接决定用人单位在案件中的胜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的规定,只有向劳动者公示才对劳动者产生约束力。司法实践中劳动者往往以其不知道的内容为由主张未公示,用人单位也往往无法提供已经公示的证据,很多企业本应该胜诉的案件最终败诉问题往往就出在这里,员工的违纪行为本已经达到了中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但是员工称不知道有这个制度,公司也无法证明曾向员工公示的证据,最终导致案件败诉。如何公示才更有利于今后在仲裁庭或法庭举证? 公示方法1)员工手册发放(要有员工签领确认);2)内部培训法(注意一定要包括:培训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培训内容、与会人员签到);3)劳动合同约定法;4)考试法(开卷或
5、闭卷);5)传阅法;6)入职登记表声明条款;7)意见征询法;尽量避免如下公示方法:1)网站公布(举证困难);2)电子邮件告知(举证困难);3)公告栏,宣传栏张贴(举证困难)。二、劳动者入职管理操作实务及应对技巧1、入职审查的导入和适用实践中用人单位招聘过程的简单化、形式化,不注重入职审查,加上对双重劳动关系的间接承认,轻视入职审查将对用人单位用工带来很大风险。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6、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风险分析】 如不进行入职审查,劳动者以欺诈手段入职的,可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对措施】 招用劳动者时,要求其提供与前单位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保留原件。如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其原单位出具同意该员工入职的书面证明。 核实劳动者的个人资料的真实性,比如学历证明、从业经历,要求劳动者承诺未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并向原单位进行核实,以免发生不可预测的诉讼风险。2、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告知义务的新规定以及对劳动合同效力的影响 用人单位和劳动
7、者的告知义务(知情权)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我们注意到这里企业的告知内容是比较广泛的,基本上涵盖了劳动关系的全部内容,而劳动者的告知义务相对少很多,只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实践中不外乎就是年龄、家庭住址、教育背景、学历、工作经历、是否与前单位解除合同等,而对于与劳动合同没有直接关系的情况,劳动者可以不回答。【风险分析】告知义务对合同效力也会产生影响,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判断而签订劳动合同,
8、可认定为欺诈,因欺诈手段而订立的劳动合同可认定为无效劳动合同。草案和草案二审稿都只规定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排除了劳动者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也应当认定为无效,当时就引起了很多企业的反对,同样是欺诈,企业欺诈合同就无效,员工欺诈合同却有效,这是哪门子道理?实践中恰恰相反,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往往是劳动者使用欺诈手段的居多,比如提供虚假文凭、编造工作经历、隐瞒与前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等等,所以,立法机关在三审稿后就对该条款进行了修订,删除了“用人单位”四个字,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享受“同等待遇”。【应对措施】 入职登记表中声明:公司已经告知本人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
9、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其他情况,签名确认。 劳动合同中声明。 劳动者声明:本人保证提供的学历证明、资格证明、工作经历等资料真实,如有虚假,公司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3、禁止要求员工提供担保、禁止收取“风险抵押金”对用人单位用工管理带来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用人单位的影响用人单位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在招聘员工时,要求
10、重要岗位(如财务人员)、或者是说掌握了用人单位财产的劳动者(如司机)提供担保或风险抵押金是实践中的通常做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可避免的对企业财产安全带来一定影响,这令很多企业不安,也是企业最关注的一个问题之一。 对现有关于禁止担保、禁止收取风险抵押金规定的分析(1)关于要求劳动者提供“人保”是否有效深圳的企业习惯于要求员工提供“深户担保”,实际上这种要求劳动者提供“人保”是得不到法律的支持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一个案例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和平支行诉高延民担保合同纠纷案中认为此种担保不符合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的规定,以判例的形式宣告了要求劳
11、动者提供人的担保是无效的。(2)关于收取“风险抵押金”是否有效经过对以往劳动部针对该问题的作出的一些规定,以及针对该问题的规定的分析,禁止收取押金似乎也是有例外的,并非不分青红皂白一律禁止。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该条处于“劳动合同的订立”的章节下,根据法条的逻辑关系,可以理解为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劳动部1995年8月4日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
12、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118号)规定: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劳动部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招工条件中规定个人缴费内容,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律禁止在新招聘员工时收取押金,时间点放在签订合同前或签订合同时。劳动部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对“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示”的复函中规定:“至于一些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后,根据本单位经营管理实际需要,按照职工本人自愿原则向职工收取“风险抵押金
13、”及要求职工全员入股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行为,不属上述规定调整范围。但是,用人单位不能以解除劳动关系等为由强制职工缴纳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入股(实行内部经营承包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实行公司制企业的董事会成员除外)。否则,由此引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处理条例规定处理。该规定意思很明确,国家对收取“风险抵押金”并非一律禁止,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似乎是可以收取的。施行后,国家是否会在实施细则中进一步明确,尚待观望,但根据现有有效的规定,以下做法有一定参考价值,但不推荐使用。【应对策略】 注意避免在签订合同时收取“风险抵押金”,先建立劳动关系; 本单位经营管理确实需要收取“风险抵押金”; 必须遵循自
14、愿原则,不得强迫。从便于举证角度考虑,应当与员工签订“协议书”予以明确,协议书中应明确支付风险抵押金系员工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相关法条】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劳动部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 有些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非法向劳动者收取费用,把缴费作为录用的前提条件,其名目有集资、风险基金、培训费、抵押金、保证金等。更为严重的是,个别用人单位根本没有新的工作岗位,而把录用职工仅仅作为筹集资金的渠道,被录用的职工长期不能上班,严重损害了这部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种在录用职工中非法收费的行
15、为必须予以纠正。为此,现通知如下:二、用人单位不得在招工条件中规定个人缴费内容,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工启示、简章的审查,对违反规定的,应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案件若干政策性问题的复函 四、企业强制性要求职工缴纳风险金、股金等做法不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国际通行的入股惯例。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对职工予以除名和辞退处理,必须严格执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除名和辞退是企业对职工违反企业劳动纪律等而采取的行政处理形式,职工不缴纳风险金或股金不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因此,不能采用辞退和除名的处理方式。劳动部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对“关于用
16、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示”的复函 至于一些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后,根据本单位经营管理实际需要,按照职工本人自愿原则向职工收取“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全员入股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行为,不属上述规定调整范围。但是,用人单位不能以解除劳动关系等为由强制职工缴纳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入股(实行内部经营承包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实行公司制企业的董事会成员除外)。否则,由此引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处理条例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案例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和平支行诉高延民担保合同纠纷案(略)三、订立劳动合同的形式和期限操作实务及应对技巧 订立劳动合同的形式、期限及法律
17、后果为了破解实践中事实劳动关系的泛滥和用人单位不签合同的顽疾,强调劳动合同的书面化,不管订立、变更、解除、终止一律采取书面形式。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风险分析】1、工资成本的增加: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2、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成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应对策略】1、革新用工观念,建立先订合同后用工的习惯,最迟必
18、须在一个月内订立合同;2、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继续工作的,抛弃双方可随时终止劳动合同的观念,也应当在一个月内订立合同;3、劳动者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保留相关证据,比如向劳动者送达签订合同通知书证据等。4、对现在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尽快补签合同。【相关法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用人单位应当订立。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
19、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金。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应否支付金问题的复函 ( 2002 年10 月16 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社厅函 2002 561 号)中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应否发放金问题的请示(中劳社 2002 89 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因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而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金;因劳动者不愿意订立劳动合同而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金。四、操作实务及应对技巧1、签订条件的变化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
20、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里给签订设定了三个条件:“连续工作满10年”、“双方同意续延合同”、“劳动者提出要求”,实践中往往只要劳动者一提出签订,用人单位就会立即表示不同意续延合同,导致签订无法达成。降低了签订的门槛,规定了三种情况下只要劳动者提出签订,用人单位就得无条件同意,不得拒绝。2、可签订的几种情形(1)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实践中较少);(2)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3)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即满足“双十“
21、条件; (4)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5)特殊情形: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风险分析】1、在劳动者符合法定三种情形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也默认接受,但时隔数月或者数年,突然要求公司从该固定期限合同订立之日开始每月支付两倍工资,从法律规定看,其主张是可以成立的,因为劳动者并没有提出过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本应当主动订立。2、劳动者口头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劳动者的意思订立,但履行一段时间后,劳动者反悔
22、,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两倍工资,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举证系劳动者提出的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面临支付两倍工资的风险。【应对策略】当劳动者符合上述情形的,订立合同前,用人单位应当增强证据意识,实践中建议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征询需订立哪种类型的合同,如劳动者同意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一定要保留劳动者同意的书面证据,避免事后被劳动者利用而导致用工成本增加的风险。3、订立的方法与思路(1)灵活运用合同续订意向书或劳动者申请续订书;(2)灵活运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3)灵活利用跨08年1月1日的合同不计入两次的次数的规定;五、操作实务及应对技巧1、用
23、人单位以其它形式或口头约定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口头或以其他形式(如在入职登记表或员工手册中载明)与劳动者约定三个月或六个月,但不签订劳动合同。这种口头或者以其它形式约定的满后,用人单位认为该劳动者试用合格,就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认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就解除劳动关系。该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在发生时往往会处于被动地位而导致败诉。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根据该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存在的前提是劳资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存在于劳动合同期限中
24、,双方没有订立劳动合同,当然不可能存在,所谓皮之不附,毛将焉存?2、用人单位只签订单独的合同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大量用人单位为了避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往往在招用劳动者时与劳动者签订一个单独的试用合同,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到六个月不等,在合同期满后再决定是否正式聘用该劳动者。用人单位这样做的目的往往是为了规避法律,在使用廉价劳动力,方便解除劳动合同。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的,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3、内是否需缴纳社会保险内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的习惯性做法,劳动者由于法律知识的缺乏,也常常错误认为内用人单位可以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4、工资如何确
25、定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5、用人单位在内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在内,用人单位能否随时解雇员工?内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仅限于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1、在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
26、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在内解除劳动合同。6、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1)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这里的“说明理由”,法律并未规定一定得采取书面形式,但从举证角度出发,建议采用书面形式,并且要求劳动者签收。(2)用人单位在内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3)用人单位需制作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给
27、劳动者,同时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7、用人单位违法约定的法律责任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违法约定的情形一般有以下几种: 1)用人单位约定的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2)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两次以上的。3) 用人单位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期限不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中约定。4)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仅约定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相同的8、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相关
28、法律问题1)对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新规定:需提前三天通知;2)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违约金是否有效? 答案是无效。3)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无需赔偿。4)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赔偿用人单位的招录费用?无需赔偿。【应对策略】(1)权衡利弊,选择合适的合同期限;(2)合同中避免超过法定期限;(3)不约定单独的合同;(4)录用条件具体化、公示化;(5)细化岗位说明书;(6)注意解雇的程序要求。六、违约金条款的限制操作实务及应对技巧1、可以约定服务期的情形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
29、服务期。注意这里的专项培训费用的适用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培训费用,用于对劳动者的职业培训,这部分培训费用的使用不能作为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条件。2、专项培训费用的范围包括哪些?一般可包括培训费、差旅费、住宿费等3、服务期的年限未对服务期的年限做出具体规定。服务期的长短可以由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确定,但是,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协议确定服务期年限时要遵守两点:第一,要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滥用权利。第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较长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4、服务期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到
30、期,劳动者能否终止合同?(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者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如用人单位放弃对劳动者履行剩余服务期要求的,则劳动合同可以终止,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2)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剩余服务期的,则双方应当续订劳动合同,或者将原劳动合同期限变更为与服务期限一致。如劳动者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或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但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5、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责任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
31、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特别提醒:用人单位必须保留支付培训费用的相关票据,否则可能人财两空。 6、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7、竞业限制条款的适用竞业限制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
32、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8、补偿金和违约金如何约定?特别提醒:法律没有规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可由合同双方进行约定,但需注意合理性的问题;也没有规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和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先后顺序,这也可由双方约定。9、劳动合同中违约金条款的限制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即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明确了可设立违约金法
33、定情形只有两种:违反服务期约定和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特别注意:对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的情形没有限制。10、用人单位如何应对?1)订立服务期协议,保留培训发票;2)改造福利制度,变福利为债务;3)合理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和违约金标准; 4)制作完善周密的竞业限制协议,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七、劳动合同条款与劳动合同效力操作实务及应对技巧 1、规定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必备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3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2、与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变化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与的规定相比,有较大变化:一是增加了部分必备条款。(1)增加了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条款。原因是这些内容是劳动关系双方主体的基本情况,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2)增加了工作地点条款。实践中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可能与用人单位住所地不一致,或者用人单位常常单方面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导致劳动纠纷,有必要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予以明确。(3)增加了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条款。(4)增加了社会保险条款。(5)增加了职业危害防护的条款。
35、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为了做好与职业病防治法以上规定的衔接,促进该条款的落实,中增加了职业危害防护的必备条款。二是取消了部分必备条款。(1)取消了劳动纪律条款。原因是劳动纪律属于用人单位,第四条已经对用人单位制定、修改劳动纪律等的程序作出了规定,没有必要在劳动合同中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别约定。(2)取消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条款。原因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期限约束,随意终止劳动合同,取消了中有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明
36、确劳动合同终止是法定行为,只有符合法定情形的,劳动合同才能终止。(3)取消了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条款。原因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违约责任条款。3、未载明必备条款的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在过渡期内制作好符合规定的劳动合同。4、在必备条款外,还应当约定一些什么条款更有利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1)、培训、保密、竞业限制、违约金条款、离职工作交接条款;(2)约定已经向劳动者公示的条款;(3)约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书面通知的送达条款;(4
37、)可约定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被调整工作岗位的,工资会按照调整的岗位适当的调整,岗变薪变条款。5、哪些情况下劳动合同无效第26条规定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几种情形: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比如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证明,合同可能因欺诈而无效;(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如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变化及劳动者的工作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劳动者必须服从单位的安排”,此约定因排除劳动者权利无效。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与16岁以下未成年人签订合同,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6、
38、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1)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2)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八、劳动合同履行和变更操作实务及应对技巧 应对支付令的实务操作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用人单位收到法院的支付令应当如何应对?1、了解支付令支付令,即督促程序。它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申请,以支付令的形式,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的一种特殊法律程
39、序。支付令的主要特征有:(一)督促程序是一种诉前性质的略式程序,具有非诉讼性和简易,灵活的特点。它没有对立双方当事人参加诉讼,也不必经过辩论、调解和裁判等程序,而是经过书面审查,以支付令的方式催促债务人履行义务。(二)适用案件标的物的特定性。督促程序仅适用于债权人请求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案件,这类案件不存在交叉的权利义务争议。(三)发出支付令和对支付令异议的期限性。债权人提出的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支付令申请,人民法院应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债务人应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超过法定期限提出的异议无效。(四)支付令的强制性。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与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具
40、有同等强制力。2、支付令的效力(1)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3)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债务人的口头异议无效。3、用人单位接到支付令如何应对(1)拖欠属实的,可在支付期限内(15日内)支付,避免进入强制执行程序;(2)提出书面异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直接裁
41、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3)提出异议的技巧:不能提诸如我公司目前经济困难、或者要求分期付款等异议,应当对支付的数额或者支付的理由提出异议,更不能提出口头异议。 劳动合同变更的新规定对用人单位用工管理带来的影响1、劳动合同变更的程序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2、劳动合同可变更的法定情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协商,对劳动合同进行变更,如果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
42、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有如下情形:(1)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者废止。(2)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用人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根据市场变化决定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生产经营项目等。(3)劳动者方面的原因。如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发生变化、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所在岗位与其职业技能不相适应、职业技能提高了一定等级等,造成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如果继续履行原合同规定的义务对劳动者明显不公平。(4)客观方面的原因。这种客观原因的出现使得当事人原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这时应当允许当事人对劳动合同有关内容进行变更。主要有:由于不可抗力的发生,使得原来合
43、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者失去意义。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由于物价大幅度上升等客观经济情况变化致使劳动合同的履行会花费太大代价而失去经济上的价值。这是民法的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履行中的运用。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调整其工作岗位需变更劳动合同吗?根据法律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适当的调整其工作岗位,这种情形下岗位的变更可不经劳动者同意,属于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但岗位的调整是否可以降低工资?这个问题法律上没有明确,因此,用人单位可以在或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 【相关法条】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
44、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一、关于用人单位能否变更职工岗位问题。按照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精神,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变更劳动合同,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若不能达成协议,则可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对于因劳动者岗位变更引起的争议应依据上述规定精神处理。九、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操作实务及应对技巧1、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1)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首先提出的,用人单位可不支付。 (2)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
45、动者在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注意这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不能附加条件的,通知期满后,即使用人单位不批准劳动者也可以离职。 (3)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
46、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金。2、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1)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金。(2)过失性辞退,无需支付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
47、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3)非过失辞退,需提前30天或支付代通知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必须注意医疗期的期限,关于医疗期:( 一 )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 二 )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4)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