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复习资料(共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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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一、单选我国劳动法适用于一定范围的劳动者,以下适用于劳动法的是宾馆大堂经理。国际劳工组织成立于1919年。新中国成立后,政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这部行政法规在我国劳动法史上占有很重要的地位,该法规颁布于1951年。劳动法颁布以来,对我国市场经济劳动关系的调整发挥了巨大作用。2004年7月5日是劳动法颁布10周年纪念日。根据1999年修改颁布施行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庆节放假的天数是3天。下列关于试用期的表述中,错误的是对再次就业的职工不得约定试用期。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应按一下程序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制定,报国务

2、院备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生效条件是依法订立之日起生效。以下不能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职工是出租车司机。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劳动法律事实是合法行为。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关于产假的规定,生育双胞胎的女工应享受的产假时间为105天。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以以下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具体是无需提前通知,可以即行解除。以下关于劳动合同特征的表述中,错误的是劳动合同主体具有普遍性。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以下属于劳动合同约定条款的是商业秘密保护。根据工人考核条例的规定,我国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为技师。根据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是指根据法律规定

3、或根据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约定,在非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对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支付。不包括超额完成任务的奖金。工伤保险条例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城镇企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费率为2。根据工会法的规定,我国产业工会的性质是社会团体法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通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的程序处理争议。二、多选狭义上的国际劳动立法,一般主要是指国际劳动组织章程、国际劳工公约、国际劳工建议书。根据我国有关规定,我国境外就业服务中介机构实行的制度有许可证制度、登记备案制度、备用金制度。根据我国

4、劳动法规定,下列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采用禁闭的方法强迫劳动者劳动;用人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根据我国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的规定,集体协商代表应承担的外部义务包括遵守双方确定的协商规则;保守企业商业秘密;不得采取过激、威胁、收买、欺骗等行为。根据不同的标准,集体合同可进行不同的分类,其中,按照集体合同内容的不同,集体合同可分为一揽子集体合同、专门集体合同。根据我国有关规定,下列作业需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认证的有电工作业、锅炉作业、矿山救护作业、制冷作业。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的因素有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

5、最低生活费用、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和就业状况、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有一定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这些情形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下列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并于2002年实施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劳动监察机构及劳动监察员享有的权利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处分权。三、名词解释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为实现

6、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失业是指符合法定年龄并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公民未能实现就业的状态。失业是与就业概念相对应的概念。职业培训是指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要求就业和在职人员以培养和提高职业能力为目的的智力开发活动。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在我国,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集体合同又称集体劳动合同、集体契约、团体协约,在我国,集体合同是指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7、。职业分类是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和劳动力管理的需要,对所有职业按照劳动者所从事的工种类别和一定的划分原则进行的归类界定。劳动纪律又称为职业纪律或职业规则,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应遵守的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职工民主参与又称职工民主管理、劳动参与,是指劳动者有权参与企业的管理活动并对和自身利益有关的管理信息有知情权。四、判断1、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都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非。劳动者不需提前预告也能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出现三种情况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的;(3)用人单位未按

8、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2、 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非。有些社会保险项目是补偿性的,如工伤保险。因此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3、 用人单位有权制定劳动规章制度,行政部门不应予以干预。非。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4、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或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劳动法的限度。非。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应经过工会与劳动者的“双重协商”,故“或”应改为“和”。五

9、、概念比较1、劳动合同VS集体合同区别:(1) 合同主体不同:劳动合同的签约主体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力使用者),集体合同的签约主体是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2) 合同内容不同:劳动合同的内容限于订立合同的职工本人的劳动条件,集体合同规定的是用人单位的整体性的措施。(3) 合同效力不同:劳动合同适用于劳动者个人,即一份劳动合同适用一位劳动者,集体合同适用于全体劳动者。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条款不得与集体合同相抵触,如果两者规定相抵触时,以集体合同为准。(4) 合同作用不同: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形式,是重要的劳动法律事实。通过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解除,使劳动关系确

10、立、变更和消灭。集体合同是在众多的具体的劳动关系存在的条件下,由工会代表本单位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书面协议,一般不具有确立和终止具体劳动关系的作用。联系: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是在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贯彻平等协商原则的两种法律形式,两者相互弥补,相辅相成。2、劳动争议基层调解VS劳动争议仲裁区别:(1)解决劳动争议的机构不同。仲裁是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来解决劳动纠纷,调解是通过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来进行。(2)解决劳动争议的权限不同。调解委员会无决定权,不能强迫双方接受自己的意见,仲裁委员会则可以行使仲裁权。(3)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不同。劳动争议的调解主要依靠双方自愿,调解委员会只作说服教育

11、工作,劳动争议的仲裁是把说服教育和强制裁决结合起来,若争议双方达不成协议,仲裁委员会可以按照自己的意见作出仲裁,解决纠纷。联系:基层调解和劳动仲裁是两种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在这两种形式中进行选择。调解不成或当事人拒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仍可申请仲裁。3、 劳动关系VS劳动法律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的社会劳动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区别:(1)范畴不同。劳动关系属于经济基础范畴,劳动法律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2)产生前提不同。劳动关系是在劳动过程中产生的,劳动

12、法律关系的形成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3)内容不同。劳动关系以劳动为内容,劳动法律关系以法定的权利义务为内容。联系: 人们总是依据客观存在的劳动关系,制定劳动法律规范,从而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劳动关系发展变化了,要求劳动法律规范做出调整,劳动法律关系随之变化,所以,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基础。六、简答1、 劳动关系与民事关系、行政关系有哪些联系和区别?认清这些区别的意义何在? 劳动关系是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性质,兼有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特征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作为一种按照当事人双方的合意建立的财产关系,与民事关系相类似,然而劳动关系一旦建立,又存在着当事人之间的从属性,这是与民事关系不同

13、的;同样,劳动关系所具有的管理性是和行政关系相类似的,但行政关系的产生不以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为必要条件,而且是一种无偿的社会关系,这与劳动关系也是有区别的。资本主义早期,曾一度把劳动关系仅仅看做是一种财产关系和平等关系而由民法去调整,其结果是极大地伤害了劳动者的人身。我国和其他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曾向产品经济的方向发展,形成了一种高度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又过分的强调劳动关系是一种人身关系和隶属关系,而排斥这种关系的财产性,把劳动关系视为行政关系的延伸,对这种关系作过繁过细的规定,其结果是使劳动关系丧失了应有的活力。认识劳动关系与民事关系、行政关系的区别,对我国的劳动立法有重要意义。

14、2、 社会保险有哪些特征?社会保险与我国过去的劳动保险有什么区别?社会保险具有以下一些特征:(1) 社会性。一方面,社会保险的范围比较广泛,保险对象包括了社会上不同层次、不同行业的劳动者或公民;另一方面,社会保险作为一种社会政策,具有保障社会安定的职能。(2) 强制性。社会保险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在保险的项目、收费的标准、享受的待遇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无权进行选择。(3) 互济性。社会保险依据调剂的原则集中和使用资金,以解决劳动者由于生、老、病、伤、残、失业等事件造成的生活困难。(4) 福利性。社会保险的待遇根据基本生活的需要确定,国家负担一部分资金,并由政府指定非盈利性机构管理。我国传统的

15、劳动保险过分强调职工身份,成为“企业保险”,即由企业承担职工养老、生育、医疗、工伤保险的所有费用和事务管理责任。各项保险主要在用人单位内部进行,资金的来源渠道单一,缺乏调剂功能,劳动保险的互济性和社会性很差。改革现行的劳动保险制度,增加其调剂功能,即加强互济性,提高社会化程度,即加强社会性,从而建立起社会保险制度。3、 劳动者的基本劳动义务。劳动者的基本劳动义务是指根据劳动法律规范的要求,劳动者在劳动和工作过程中应当履行的基本劳动义务。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我国劳动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 完成劳动任务。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每个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必须

16、履行劳动职责,履行劳动职责应当完成一定的劳动任务。(2) 提高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是现代化社会劳动生产的要求,也是劳动者提高自身竞争力的需要。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职业技能既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劳动者的义务。(3) 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劳动者享有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同时又必须认真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4) 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法律要求劳动者必须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4、 我国多层次的社会保险体系。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依法对遭遇劳动风险的职业劳动者,给予一定物质帮助和补偿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多层次的社会保险体系主要包括:(1) 国家基本保险,即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根据支付

17、费用的实际需要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承受能力,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筹集基金,费用由国家、用人单位、职工三者合理分担,并实行社会统筹的社会保险制度。(2) 用人单位补充保险,即在国家法定基本社会保险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自己的经济实力,为提高社会保险的水平,自主地为劳动者建立起来的,旨在使本单位劳动者在已有的基本生活保障的基础上,进一步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补充性保险制度。(3) 储蓄性保险,即由劳动者个人根据自己收入的情况,自愿以储蓄的形式为自己建立的社会保险。5、 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和程序根据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18、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包括调解、仲裁、诉讼和特别处理程序。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特别审理,是指处理发生争议一方职工在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时,劳动仲裁委员会组成特别仲裁庭进行审理的活动。七、案例分析1、(1)职工当事人应当如何参加仲裁活动?为什么? 40名职工应分案处理,5名职工和35名职工分别推举代表,代表人数由仲裁委员会确定。分案处理的关键是“共同理由”,共同理由是指职工一方3人以上发生劳动争议后,基于同一事实经过并且申请仲裁的理由相同。5名职工有共同理由,都是要求去分厂,企业也都是以“不服从调动”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另35名职工也有共同理由,企业都是因为设备变

19、化而难以安排。两批人之间尽管申诉时间相同,但没有共同理由,企业对前一批职工是用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处理,对后一批人是用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处理。(2)仲裁委员会会适用什么程序进行处理?5名职工应按照劳动争议的一般程序审理,35名职工属于集体劳动争议,适用案件特别审理程序。(3)该企业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该企业的处理不正确。因市政动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但40名职工均在合同期内,5名职工要求到分厂工作实际上是提出了变更合同的请求,企业不应以不服从调动为由解除合同,另35名职工是企业难以安置,企业应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具体方案。(4)本案应如何处理?5名职工如坚持到分厂工作,

20、而分厂又确实无法安排,双方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提前一个月通知并给与经济补偿的情况下接触劳动合同,对35名职工企业应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具体方案,对职工妥善安置。2、(1)厂方安排的延长工时有无违反法律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延长工作时间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该厂已超过法定允许时间。(2) 厂方应如何支付工人超时工资? 厂方应依法支付工人超时工资:正常工作日支付不低于其标准工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支付不低于其标准工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支付不低于其标准工资300%的工资报酬;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3) 人民法院是否应受理此案?依据是

21、什么? 依据劳动法规定,此案应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对仲裁不服时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不可同时受理该案。3、(1)补充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补充协议是有效的。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应具备法定条款,此外,可以协商约定其他事项。本补充协议约定了延长劳动合同的期限,实际上是软件开发公司选派蒋某出国培训的附加条件,、虽然没有约定补充协议的起止时间,但可以通过对补充协议真实性的认证,推导出合同的起止时间,所以该补充协议是有效的。(2) 合资企业与蒋某应承担什么责任? 合资企业与蒋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合资企业与蒋某应对软件开发公司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赔偿办法的规定,蒋某故意撕毁劳动合同,使软件开发公司蒙受损失,合资企业聘任了尚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蒋某,因此,蒋某与合资企业应当承当连带赔偿责任。(3) 如软件开发公司同意蒋某解除劳动合同,其请求归还培训费的主张应否得到支持? 如软件开发公司同意与蒋某解除劳动合同,蒋某应当归还该公司培训费,软件开发公司的主张应予支持。虽然该补充协议没有约定培训费的问题,但通过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约定,可以认定该约定是对蒋某出国培训的附加条件,因此,软件公司的请求应予支持。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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