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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晋煤安发【2010】1134号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太原煤炭气化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 为切实加强煤矿安全工作,充分发挥煤矿领导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按照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的要求,省煤炭厅通过调研,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同时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实施细则
2、 实施细则对进一步规范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有效预防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提高矿领导思想认识,认真组织学习实施细则,深刻领会其各项条款的内涵,不折不扣贯彻执行。 二、结合实际,积极制定相关制度各单位要按照省厅出台的实施细则,抓紧制定符合本地区和本单位实际的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制定的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要于10月30日前报省煤炭厅备案。 三、加强检查,确保制度执行到位 各市、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要加强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煤矿存在违反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以及实施细则的
3、行为,要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和县级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煤矿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同时要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煤矿,是指煤矿生产矿井和建设矿井,建设矿井指新建
4、、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矿井。 本实施细则所称煤矿领导,是指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建设矿井的领导,是指从事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或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第五条 煤矿、施工单位(以下统称煤矿,下同)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煤矿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带班下井领导协助矿长对当班安全生产负责。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以及下井不履行职责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各级煤矿工会、纪委、组织等部门举报和报告。 第二章 带班下井 第七条 煤
5、矿要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考核。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明确带班下井人员、每月带班下井的次数、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其它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的带班下井次数由煤矿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煤矿企业必须认真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计划。每月底之前要制定出下月的领导带班下井计划(下井排班计划表),计划中必须明确每日每班带班矿领导的姓名和职务。领导带班下井月计划要在矿调度室公示,当天带班下井领导姓名和职务要在井口明显位置挂牌公示。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要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
6、井制度实行备案制。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同煤集团、焦煤集团、阳煤集团、潞安集团、晋煤集团)要制定所属煤矿的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报省煤炭厅备案,同时抄送山西煤监局。煤矿的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要报集团公司备案。 各市、县煤炭局要制定所监管煤矿的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负责监督落实。各煤矿制定的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要按安全监管隶属关系报县、市煤炭局备案,同时抄送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九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 (二)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
7、生产; (三)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第十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 上一班的带班领导要在井下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簿。 第十一条 煤矿要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情况每日汇报制度。 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所属煤矿每日要向上一级公司调度室汇报领导带班下井情况,各市、县煤炭局所监管煤矿每日要按照监管隶属关系向市、县煤炭局调度室汇报领导带班下井情况。 第十二条 煤矿要建立领导带班下井公布制度。 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各市煤炭局要于每季度首月5日前,在电视、报纸、网络等当地主要
8、媒体上向社会公布上季度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对于未按照带班计划完成带班下井工作或履职不到位的领导,要在媒体上通报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 煤矿要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煤矿领导升井后,要及时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第十四条 煤矿要严格执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对领导在现场带班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现场能整改的要立即整改;现场不能解决的,带班领导升井后要立即将有关情况报调度室,当日值班人员(分管领导)及时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五落实
9、”原则进行整改,相关人员要做好跟踪落实。 第十五条 煤矿要落实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报告、治理、督办、销号和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 各煤矿在领导带班下井过程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要立即停产撤人,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告和治理,并进行挂牌督办。在整改结束后,煤矿主要负责人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隐患整改效果评价,确保整改到位。 第十六条 煤矿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煤矿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加强煤矿企业内部考核与奖惩。要把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与经济收入等挂钩,并把领导干部带班下井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主要内容,作为评优、晋级、提拔的
10、依据之一,严格考核。要建立奖惩制度,对认真履行职责、防止事故有功人员要给予奖励;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日常管理和督促检查,并将煤矿建立并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情况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县级每月、市级每季、省级每半年至少对所监管的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太原煤炭气化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和地方煤炭集团公司要对所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煤矿建设单位要对施工单位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
11、查。 第十九条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随机询问煤矿从业人员、查阅井下交接班及下井档案记录、听取煤矿从业人员反映、调阅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监控记录等方式。 第二十条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包括井下交接班制度和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二)煤矿领导特别是煤矿主要负责人带班下井情况; (三)是否制订煤矿领导每月轮流带班下井工作计划以及工作计划执行、公示、考核和奖惩等情况; (四)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在井下履行职责情况,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和险情的处置情况; (五)煤矿领导井
12、下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档案等情况; (六)群众举报有关问题的查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举报;对于受理的举报,必须认真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从重处罚。 省煤炭厅接受举报单位:山西省煤炭安全纠察总队 举报电话:0351- 通讯地址:太原市并州北路35号金港大酒店12A层 邮政编码: 电子信箱:mtjczd jubao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煤矿存在违反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中第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条以及本实施细则的行为,其行政处罚遵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33号令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省监狱管理局要按照本实施细则制定所属煤矿的领导带班下井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各露天煤矿领导现场带班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山西省煤炭工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10月7日起施行。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