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科请假制度(共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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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第三章 人事工作规章制度 第一节 人力资源部内部管理制度一、公文处理实施细则二、人力资源部议事(会议)制度三、办公设备(用品)管理办法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二节 哈医大四院人事工作规章制度一、引进人才暂行规定二、关于职工请假的若干规定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请 假 制 度 根据国务院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为加强劳动纪律,提高管理水平,更好地促进医疗教学、科研及其他各项工作的发展,特制定如下请假制度。一、请假范围及其待遇1、探亲假(1)凡在我院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每年可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2、 (2)已婚职工与父、母不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每四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3)未婚职工与父、母不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有特殊情况可以两年给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4)上述假期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我院职工的探亲假应安排在寒、暑假。 (5)准假期间工资照发。 (6)归侨和侨眷职工出境探亲按(82)侨政会字第011号文件执行。 (7)见习生在学习、见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2、避孕节育假职工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按以下规定休假。(1)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2天。七日内不安排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2)结扎输精管、输卵

3、管的,休假20天。如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的,休假1个月;产后结扎输卵管的休假按产假另加14天。(3)终止妊娠的,根据不同情况休假15-40天;中期终止妊娠的,休假1个月,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的休假40天。(4)准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职级晋升及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3、晚婚、晚育假(1)国家法定婚假3天。职工晚婚的,可增加婚假15天,晚婚假应为18天。婚假证明由院计生办开据。准假期间工资照发。(2)女职工分娩享受产假90天;职工晚育的,产后已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女职工产假可延长至180天(半年)。准假期间工资照发。男职工可享受护理假5-10天,护理期间工资照发。(3)不满一周岁

4、的婴儿哺乳时间每天1小时(哺乳时间和在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4、丧假我院职工直系亲属死亡,一般给假35天。在外地者可视路途远近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两周,准假期间工资照发。5、病假我院职工患病并持有医务部或合同医疗单位的诊断书(在外地患病者须持县以上医院诊断书)可休假。 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下:(1) 病假在二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半日病休者,两天合并一天计算,下同)(2) 病假在二个月以上者,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工资:工龄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龄满十年的,工资照发。(3) 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工资;工龄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

5、资的70%;工龄满十年或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4) 病假期间连续2个月以上或1年内累计满6个月,且不能恢复工作的,必须经省人事厅劳动鉴定委员会(以下称鉴委会)鉴定。(5) 经鉴委会鉴定,确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人员,必须退休。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而本人也不上班工作,从第7个月起停发工资和一切福利待遇,满1年仍未上班工作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因病不能恢复工作,但又没有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继续休病假,从鉴定之日起满1年再进行鉴定,仍不能恢复工作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应办理病退休手续。(6) 定为公伤者,可按公伤待遇发给工资。6、事假 除以上各种假外,职工本人因有重要事宜或特殊情

6、况必须离开工作岗位者,可请事假。全年事假累计在两周以内的,工资照发;累计超过两周者,按日扣发工资。二、请、销假手续及批准权限 本院职工请假(病假按第3条)流程:首先到人力资源部领取“职工请假申请表”,按表中项目办理签批手续。1、探亲假:本人申请,科室主任签字,报人力资源部审批。(科室负责人请假由院长审批,报人力资源部备案。)2、产假、婚假:科主任签字,报医院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批,上报人力资源部批准。3、病假:本人持休病假证明书到医务部审核批准后,到人力资源部备案。中层干部需经院长批准后,到人事科备案。病假超过十五日,需经医务部组织有关专家会诊后,到人事科备案。病假连续超过二个月后全年病假累计超过

7、六个月者,需经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批准后,到人事科备案。大、中专毕业生和新录用人员在见习期间休病假超过两个月的,其见习期相应延长。对按规定应扣发工资者,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扣发工资手续。4、事假:请假三日以内者,由科室领导审批;三日以上者(包括三日)由主管院长审批;十五日以上者由院长审批。事假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如确实需要的,可在事假到期前申请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首次批准期限。中层干部请事假,需经院长审批,到人事科备案。对超过两周者,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扣发工资手续(以上假期均指本年内累计计算)。5、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按【83】侨政会字第007号文件有关规

8、定执行。6、出国、脱产学习、进修等其他类假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中层干部由院长批准,到人事科备案。7、各种假期满后,必须及时向批准部门办理销假手续。如需要续假,应及时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以上规定办理。8、对已实行病假工资待遇经规定医疗单位诊断可以工作者,经院领导批准可恢复原工资。病愈恢复工作三个月以内又休病假者,病假时间前后合并计算。9、不按本制度办理请假手续,擅离职守或请假逾期不归又没有办理续假手续,以及虽上班但无故拒绝分配工作者,均以旷工旷职论处。除扣发旷工旷职期间的工资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10、对于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而无故超假的,科室应督促本人及时返

9、回工作岗位;如本人坚持不回工作岗位,从超假之日起即酌情扣发工资;超过三个月的即按自动离职处理。对于擅自离职的,离职后即停发工资,如在离职后一个月内,本人承认错误返回原单位,可继续工作,但应予以批评教育 ,以至给予适当的处分;超过一个月的即作自动离职处理。11、利用病、事假时间违反相关政策规定谋取私利的,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12、各科室负责此项工作的经办人和主管领导,如不认真执行请假制度,医院将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扣发奖金或工资,严重者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参考文件:1、1981年3月14日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2、1988年6月28日国

10、务院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3、国发【1982】1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的批示。”4、1999年12月18日,九届人大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5、1980年2月20日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6、国发【1981】52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7、黑龙江省人事厅下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问题的有关规定(黑人办字【1998】131号)8、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83】侨政会字第007号)9、劳动人事部干部局关于奖惩问题的复函。(劳人干函【83】101号)职工请假申请表科室: 年 月 日姓名 性别 年龄 专业技术职称来院时间 请 假 事 由 申请人:请假期间 申请 假;自 年 月 日 时至 月 日 时 批示 科室主任: 医务部: 主管院长: / 护士长 / 护理部人 力 销假 资源部 记录核定 年 月 日 年 月 日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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