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共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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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文件浙江省“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浙农计发20066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百万农户生活污水净化沼气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村庄整治办、农业局(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财政局(宁波不发):根据省委20051号文件关于大力发展高效生态农业、深入实施“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加快农村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大力推广应用沼气等清洁生态能源的要求,2006年一2010年我省继续实施百万农户生活污水净化沼气工程。为规范项目建设和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行为,明确投资重点,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确保项目达到预期的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根据浙江省

2、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实施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浙江省百万农户生活污水净化沼气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浙江省百万农户生活污水净化沼气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二六年二月十六日附件:浙江省百万农户生活污水净化沼气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 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百万农户生活污水净化沼气工程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和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行为,确保项目达到预期的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百万农户生活污水净化沼气工程建设是深入实施“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与生态省建设、 “811”环境污染整治行动、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治理相

3、结合,着力开展农村生产生活污水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减少农村环境污染,为解决农业农村面源污染,开发可再生能源,增加农民收入,发展高效生态农业,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百万农户生活污水净化沼气工程省立项项目的申请立项、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资金项目管理,地方立项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章 建设内容和补助标准 第四条 百万农户生活污水净化沼气工程项目主要解决农户生产生活污水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净化和欠发达地区以“一池三改”为主要内容的户用沼气池建设,减少农村环境污染和水污染,改善农

4、村生态环境。建设内容包括: (一)生活污水净化沼气工程。以200户村规模为标准,建池容积在240立方米左右,包括沉砂池、厌氧池、兼性生物滤池、联户的下水管路等,对污水可进行分散处理,也可联户集中处理,处理后的生活污水达标排放或用于灌溉,与种植业相结合,实现资源化利用。 (二)户用沼气池。以“一池三改”为基本单元,户用沼气池建池容积810立方米左右,与改圈、改厕和改厨配套设施建设相结合因地制宜推广“猪沼果”等能源生态模式,开展沼气、沼液和沼渣的综合利用,发展“养殖沼气种植”三位一体的庭院循环经济模式。 第五条 项目建设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各地农村经济社会条件、水资源状况,农村居住特

5、点和环境污染现状,按照环太湖、钱塘江流域、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及经济欠发达地区等四个区域进行建设。省级项目重点向经济欠发达地区、水系污染严重和水系源头保护的区域倾斜。 (一)环太湖地区。包括嘉兴、湖州等市、县及余杭区、临安市部分地区,以控制太湖水质富营养化和防止流域内水质继续恶化,恢复良好的生态环境,改善农村居住卫生环境,完成国务院关于太湖流域及杭嘉湖地区水污染防治目标为重点,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净化沼气工程,要求达标排放或用于农田灌溉。 (二)钱塘江流域地区。包括钱塘江流域的市、县生活污水净化处理要与河道整治和新农村建设相结合,要求达标排放或资源化利用,减少污水排放量,保护母亲河。 (三)沿海经济发

6、达地区。包括温州,台州、绍兴等市的部分县(市、区),农村城镇化进程较快,生活污水净化处理要与新农村建设和城乡一体化规划紧密结合起来,要求达标排放或中水回用,充分利用水资源,保护农村水环境, (四)经济欠发达地区。涉及丽水、衢州,温州等市的部分县(市、区),为水系源头保护区,重点推广户用沼气池,与农村“三改”(改厕、改厨、改圈)相结合,达到人畜粪便污水无害化和资源化,减少污染,推行“猪沼果”等能源生态模式,促进生态农业发展,开发可再生能源,提高农村清洁能源利用率,增加农民收入。 第六条 生活污水净化沼气工程省级项目补助标准:经济发达地区按建池容积每立方米补助300元,经济欠发达地区每立方米补助5

7、00元。以“一池三改”为基本单元的户用沼气池建设省补标准为每户1000元。第七条 项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建设材料,设备购置,以及设计、施工等经费支出。第三章 立项条件 第八条 项目要有较强的代表性,能较好的发挥示范作用,具有明显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第九条 项目必须按照深入推进“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的要求,加强农户生产生活污水治理,优先安排尚未建成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示范村和整治村。项目建设以村为单位实施。 第十条 项目所在村村级领导班子较强,工作基础好,已制订村庄建设规划(整治规划),村干部和群众对污水处理和环境治理积极性高,能落实项目自筹资金。项目所在市、县政府部门重视,能按要求落实项

8、目地方投入资金。第十一条 项目所在的市,县农村能源管理部门有较好的技术力量,项目建设数量要与当地的专业技术队伍数量和服务能力相匹配。第四章 申报与立项 第十二条 各地应根据“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要求,由各地农业局(农村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村庄整治建设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和财政局,择优选择示范项目村,有重点有针对性选择申报。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采用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对拟上报项目进行实地调查研究,落实到具体的县、乡、村。申报材料必须明确项目起止时间,项目管理和项目实施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实施详细地点,具体实施方案和预期实施目标,投资规模、筹资渠道和资金详实用途,具

9、体建设内容和实施进度计划等内容。 第十四条 项目实行网上申报,每年5月底前,由市、县(市、区)村庄整治建设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农业局(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和财政局,以联合文件形式通过“浙江农业信息网”的“浙江省农业厅网上项目管理系统”报送申报材料,申报项目;同时,以文本形式主送省农业厅2份,省“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协调办)和省财政厅各1份。第十五条 省农业厅会同省协调办和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对上报的材料,从是否列入村庄整治计划、污水排放量、技术方案、建池规模、投资估算、资金来源,生态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评估论证和审核,择优选择,确定项目实施计划和省补资金规模。第五章 组

10、织实施 第十六条 省农业厅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并会同省协调办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地要切实加强项目实施的统一领导和统筹安排,明确职责,落实措施,规范管理。各地农业部门(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抓好职业技能培训,监督检查工程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并会同村庄整治建设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财政局组织检查验收,定期将当地项目执行情况汇总,报送省协调办、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各地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项目资金,并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实行合同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

11、要严格按照省下达的实施计划和合同要求组织实施,不得调整建设内容、标准、规模、地点和资金用途等。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组织实施,接受当地农业局(农村能源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并定期报送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确保项目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项目档案。所有项目必须建立项目公示制度,对建设任务、资金补助等情况在项目所在村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工后,当地农业局(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要会同村庄整治建设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财政局对项目的实施和省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验收和总结。根据绩效评价要求,完善制度建设,制订考核评价具体方案,切实做好绩效评价工作,并将验

12、收意见和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及时报送省农业厅、省协调办和省财政厅。省农业厅会同省协调办和省财政厅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组织检查和抽查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并按要求组织项目的总结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第二十二条 各地要加强项目建成后运行管理,确保工程长期,安全、高效运行。同时要加大总结宣传力度,扩大项目建设的影响力和带动力。第六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根据浙江省生活污水净化沼气工程通用图集和农村生活污水净化沼气工程技术指南,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实行标准化设计和专业化施工,确保工程质量从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专业技术规范进行勘察、设计和施工。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国

13、家颁发的“沼气生产工”职业资格证书。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实施办法等规定,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按要求落实地方投入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项目建设进度及时拨付项目资金,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省补资金必须用于规定建设内容,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用。对违反规定的,财政部门可停拨项目资金。第二十七条 对管理不善,执行不力,验收未通过的项目承担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予以通报批评,对拒不整改的,收回省补资金,并在两年内取消项目申报权利。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厅、省协调办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主题词:农业项目 管理办法 通知抄送:省政府办公厅浙江省农业厅办公室 2006年2月20日印发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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