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考点介绍(共10页).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合同法考点介绍(共10页).doc(10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合同法律制度 考点一 合同格式条款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义务提请说明义务无效的格式条款(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7)有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8)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对格式条款的解释(1)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2)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
2、条款一方”的解释。(3)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考点二 合同订立的方式要约要约应具备的条件(1)内容具体确定;(2)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3)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4)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都属于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要约生效到达(并非实际送达)生效(数据电文:指定进入特定系统 未指定进入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时间注释要约的撤回要约发出后、生效前(1)承诺可以撤回、但不能撤销。(2)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
3、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的撤销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1)下列情形要约不得撤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受要约人已经发出承诺通知。(2)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达到受要约人。要约的失效要约失效的情形: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承诺承诺应具备的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做出。(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做出。承诺期限(1)承
4、诺期限的起算要约以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2)承诺的迟延与迟到承诺的迟延承诺的迟到行为形态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法律效果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迟延承诺应视为“新要约”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迟到承诺为“有效承诺”承诺生效到达生效承诺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
5、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即在承诺生效之前到达要约人。承诺内容(1)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2)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考点三 实际履行原则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考点四 合同履行的规则约定不明时的处理总原则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
6、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具体规则(1)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2)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3)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4)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考点五 抗辩权的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行使条件:先履行债务的当
7、事人,有“确切证据”。行使情形: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其他情形。行使程序:中止通知 考点六 保全措施代位权行使条件债务人怠于行使 合法 到期 债权 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但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金钱给付债权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 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 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 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诉讼(1)原告:债权人 被告:次债务人(2)费用: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债权人行使
8、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撤销权行使条件(1)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2)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时效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诉讼(1)原告:债权人 被告:债务人(2)费用:债务人承担 考点七 需要 保证保证人不得作为保证人辨析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情况下,国家机关可以作保证人。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得担任保证人;但企
9、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保证合同保证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下列情况中,保证合同也成立:(1)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2)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方式(1)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如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
10、先诉抗辩权的。共同保证(1)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2)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3)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后,只能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共同担保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1)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2)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保证期间(1)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的,保证人
11、的保证责任消灭。(2)保证期间的确定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主合同变化对保证责任的影响(1)债权人转让债权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2)债务人转让债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
12、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部分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3)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合同的变更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考点八 抵押抵押合同流押条款无效(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抵押财产不得设立抵押权的财产:(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
13、用权不得抵押,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抵押物登记不动产抵押(登记生效)(1)办理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2)未办理登记,只是抵押权未设立,但不影响抵押合同的生效。(3)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动产抵押(1)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起设立。(2)登记可对抗第三人。(3)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或毁损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
14、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抵押与租赁(1)出租在先,抵押在后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2)抵押在先,出租在后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抵押期间抵押物的转让(1)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或者提存;转让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
15、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2)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实现方式(1)折价、拍卖或者变卖(2)有关抵押权实现方式的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多个抵押权并存时的清偿顺(1)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2)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权的顺位顺位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位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顺位在先的抵押权所
16、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实现后的剩余价款应予提存,留待清偿顺位在后的抵押担保债权;若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顺位在先之抵押权,则顺位在后的抵押权消灭,其所担保的债权转化为普通债权。浮动抵押(1)浮动抵押之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在动产浮动抵押抵押财产确定之前,即使浮动抵押办理了登记,该抵押权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考点九 质押动产质押(1)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2)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3)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4)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自书面通知送
17、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5)在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交付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权利质押(1)有价证券: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2)基金份额、股权:上市公司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非上市公司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3)知识产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4)应收账款: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考点十 总裁 留置概念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适用范围在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行纪合同中可以产生留置权。
18、留置权的实现(1)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可以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2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2)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考点十一 定金定金的数额(1)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20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
19、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定金合同的生效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罚则的适用(1)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2)因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第三人追偿。(3)因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4)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考点十二 合同的法定解除、债务相互抵销与债务人提存标的
20、物合同的法定解除(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债务相互抵销(1)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张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2)不能抵销的债务按合同性质不能抵销(如咨询、培训、医疗合同);按照约定应当向第三人给付的债务;因故意实施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其他情形(如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能用
21、来抵销债务)。债务人提存标的物(1)适用情形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2)提存的法律效力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考点十二 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1)继续履行(2)采取补救措施(3)赔偿损失(4)支付违约金当事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增
22、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就延迟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继续履行债务。(5)定金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但二者不能并用。【注】当事人执行定金条款后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害的,仍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免责事由(1)法定事由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3、2)免责条款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考点十三 买卖合同一物多卖(1)普通动产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2)特殊动产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地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
24、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无权处分(1)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
25、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有权保留(1)当事人可以在动产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时,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2)买受方严重违约,出卖人可以行使取回权,但下列情形除外: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75%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情形下,第三人已经依法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另行出卖买受人在回赎期间内没有回赎标的物的,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卖标的物。出卖人另行出卖标的
26、物的,出卖所得价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费用、再交易费用、利息、未清偿的价金后仍有剩余的,应返还原买受人;如有不足,出卖人要求原买受人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原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出卖人另行出卖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除外。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1)一般规则:风险随标的物的交付而转移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
27、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2)出现严重违约行为:按不利于违约方原则处理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依法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
28、担。(3)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买卖合同的特殊解除规则(1)主从物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2)标的物为数物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合同,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3)分批交付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合同。(4)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支
29、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考点十四 借款合同1.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2.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3.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考点十五 租赁合同不定期租赁(双方均有随时解除权)(1)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2)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总原则”无法确定的;(3)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转租(1)
30、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维修义务(1)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买卖不破租赁(1)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2)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条
31、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 考点十六 融资租赁合同 (一)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承担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二)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三)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四)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对第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五)租赁物的权属1在租赁期间,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承租人的破产财产。2租赁期间届满,出租人和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