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共2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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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重庆市地方标准DB 50/T 543-2014重庆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Planning standards of Chongqing urban and rural public service facilities专心-专注-专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标准备案公告2014年第3号(总第171号)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依法备案地方标准824项,现予以公告。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4年3月28日序号备案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批准日期实施日期标准主管部门48940986-2014DB50/T 543-2014重庆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2014-01-242014-04-

2、01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目 次前 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制定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提出。本标准由重庆市规划局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重庆市规划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体育局、重庆市文化委员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岳、彭瑶玲、余颖、易峥、孟庆、辜元、曹力维、李鹏、冷炳荣、刘方、胡海、张亮、李峰、陈源国、陈曙光、李英、刘亮晴、廖典清、何坤先、周海、李乔、李献忠、张旸、樊海鸥、王法成。本标准审查人:张睿、张强、龙彬、钟晓妮、梁杰、李长富、姜彤。引 言为进一步推进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的科学化、

3、规范化和法制化,优先保障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空间,根据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渝质监发2011135号文,重庆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编制组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参考借鉴其他省市的相关规划标准,在广泛征求规划设计、科研和管理等领域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的主要内容有: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总则;5、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分级;6、基础教育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7、医疗卫生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8、公共文化与体育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9、社会福利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10、其

4、他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本标准根据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所制定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第6.2.1、6.2.2、6.3.3、7.3.1、7.3.3、7.3.5、8.3.1、8.3.7、9.2.1、9.3.1、9.3.7、10.3.1条中加粗字体的内容,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为强制性内容,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由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重庆市规划局负责管理,由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给标准主编单位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重庆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编制组(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新南路9号;邮编:)。

5、重庆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乡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分级、选址布局原则和规划配置标准。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辖区范围内市级以下城乡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与管理,其中用地特别紧张的已建成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可参照本标准进行差别化配置。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标准,仅所标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标注日期的引用标准,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50137-2011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88 镇规划标准GB/T 50280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3 术语和定义3.1公共服务设施 public service

6、facilities指为社会服务的基础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公共文化与体育设施、社会福利设施、其他基本公共服务设施。3.2其他基本公共服务设施 Other basic public service facilities 特指居住区级的街道服务中心、派出所、菜市场,居住小区级的社区服务站、警务室、菜店,村级管理设施和商业服务设施。4 总则4.1.1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应以保障民生,实现社会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为目标,统筹布局,集约节约用地。4.1.2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局时,宜将同级别的公共服务设施相对集中布置,形成不同层级的公共服务中心。4.1.3 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与服务的人口规模和服务范

7、围相适应,服务范围应兼顾行政层级,考虑山地地形条件对实际服务范围的影响。4.1.4 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5 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分级5.1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5.1.1 本标准所指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基础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公共文化与体育设施、社会福利设施、其他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等五类。5.1.2 本标准中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分类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相一致。用地类型包括: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中的中小学用地(A33)、医疗卫生用地(A5)、文化设施用地(A2)、体育用地(A4)和

8、社会福利用地(A6);居住用地(R)中的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服务设施用地(R12、R22、R32);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中的殡葬设施用地(B9)。5.1.3 本标准中镇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类型与镇规划标准(GB 50188)相一致,用地类型包括:公共设施用地(C)中的教育机构用地(C2)、文体科技用地(C3)、医疗保健用地(C4)、集贸市场用地(C6)。村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分类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5.2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5.2.1 综合考虑设施服务范围和规划服务人口规模,本标准中的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区(县)级、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居住组团级四级。5.2.2 各级公共服务设施服务的人口规模与

9、服务范围为:区(县)级:规划服务人口规模为15万人及以上,服务范围以区(县)城区为主,兼顾区(县)全域。居住区级:规划服务人口规模为48万人,服务半径为8001200m。居住小区级:规划服务人口规模为0.82万人,服务半径为300400m,56个居住小区组成1个居住区。居住组团级:规划服务人口规模为0.10.3万人。6 基础教育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6.1 基础教育设施分类6.1.1 本标准所指基础教育设施包括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和幼儿园(含托儿班)。6.1.2 大专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按国家和重庆市相关规定进行配置,不在本标准规定范围内。6.2 基础教育设施选址与布局6

10、.2.1 学校应选址在交通方便、地势平坦开阔、空气流通、阳光充足、排水通畅、环境适宜、基础设施比较完善的地段,应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干道交叉口等交通繁忙地段、地形坡度较大的区域、不良地质区、洪水淹没区、各类控制区和保护区以及其他不安全地带。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输油输气管道、通航河道及市政道路等不得穿越校区。6.2.2 学校不应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看守所、消防站、垃圾转运站、强电磁辐射源等不利于学生学习、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与各类有害污染源(物理、化学、生物)的防护距离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6.2.3 学校教学区与铁路外侧距离不应小于300m,与

11、地面轨道交通外侧距离不应小于80m,与城市主干道或公路路缘线距离不宜小于80m。6.2.4 学校布局应合理组织人流、车流和车辆停放,创造安全和安静的学习环境,减少对城市交通的干扰。6.2.5 新规划学校的用地应确保有足够的面积及合适的形状,能够布置教学楼、运动场地和必要的辅助设施。新建初中、普通高中用地的非正东西向长度应不小于120m,新建小学用地的非正东西向长度应不小于80m。6.2.6 规划为应急避难场所的学校,室内外运动场地应满足应急避难的相关要求。6.2.7 幼儿园应选址在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或邻近居住区绿地的地段;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满足有关安全、环保和卫生防护标准

12、的要求;应方便家长接送幼儿,避免交通干扰。6.2.8 4班及以上的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3班及以下的幼儿园,可设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6.3 基础教育设施规划配置标准6.3.1 基础教育设施按照城镇和农村两类地域进行配置。6.3.2 城镇基础教育设施千人学生数规划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城市发展新区、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的各区(县)在规划布局基础教育设施时,可根据当地人口发展趋势和年龄结构,参照表1,论证确定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千人学生数规划指标。表1 城镇基础教育设施千人学生数规划指标表单位:生/千人设施名称都市功能核

13、心区和都市功能拓展区城市发展新区和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幼儿园243642小学487284初中243642普通高中182226注: 1都市功能核心区和都市功能拓展区(统称都市区)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城市发展新区包括:涪陵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潼南县、铜梁区、荣昌县、璧山区及万盛、双桥经开区。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包括:万州区、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包括:黔江区、武隆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注:

14、 2武隆县千人学生数指标参照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标准执行。6.3.3 城镇基础教育设施的规划配置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城镇基础教育设施配置标准设施名称最小规模(m2/处)生均规模(m2/生)规划服务人口(万人)服务半径(m)班额数(生/班)备 注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幼儿园6班18009班270012班360018班54006班18009班270012班360018班540010100.51.5300500301)幼儿园办学规模宜为612班,不超过18班。2)幼儿园应有独立占地的室外游戏场地,每班的游戏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m2。小学24班810030班1012536班1215048

15、班1620024班1728030班2160036班2592048班345607.5161.53.55001000451)学校办学规模宜为2436班,不超过48班。2)运动场应至少设置一组60m直跑道。3)寄宿制小学每寄宿1名学生应增加建筑面积4.5m2、用地面积2m2。初中24班1080030班1350036班1620048班2160024班2040030班2550036班3060048班408009173.57.510001500501)学校办学规模宜为2436班,不超过48班。2)运动场应至少设置一组100m的直跑道。3)都市区的初中应按本标准规定的服务半径布局;其他地区的初中应在区(县)

16、辖区内统筹规划布局。4)寄宿制初中每寄宿1名学生应增加建筑面积5m2、用地面积2m2。普通高中30班2160036班2592048班3456060班4320030班3600036班4320048班5760060班7200014.424610501)学校办学规模宜为3036班,不超过60班。普通高中应根据规划服务人口规模均衡布置。2)运动场宜设置200400m标准环形跑道(其中含不小于100m的直跑道);设室内体育馆1座,另至少应设23个篮球场,23个排球场(兼羽毛球场),1个游泳池以及150200m2体育器械场地。3)寄宿制普通高中每寄宿1名学生应增加建筑面积5m2、用地面积2m2。注: 1因

17、特殊情况确需设置完全中学时,应按高初中相应指标分别计算。完全中学宜设36班、48班或60班,每班宜设50座。注: 2寄宿制初中和普通高中的寄宿学生人数应根据现状调研经验值及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确定。一般而言,寄宿制初中按50%的学生寄宿,寄宿制普通高中按80%的学生寄宿。6.3.4 按表2中用地面积要求实施确有困难,且用地特别紧张的城镇已建成区,在保证基础教育设施的建筑面积符合配置标准的前提下,用地面积可折减,折减系数参照表3。表3 用地特别紧张的城镇已建成区基础教育设施配置折减系数地区控制指标都市功能核心区和都市功能拓展区城市发展新区、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生均用地面积0.6

18、0.76.3.5 农村基础教育设施的规划配置应符合表4的规定。农村幼儿园宜按规划要求在有条件的行政村设置,小学应在镇乡辖区范围内统筹规划布局。表4 农村基础教育设施配置标准设施名称最小规模(m2/处)生均规模(m2/生)班额数(生/班)备 注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幼儿园2班4003班6002班4003班6001010201)幼儿园办学规模宜为23班。2)幼儿园应有独立占地的室外游戏场地,每班的游戏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m2。3)幼儿园适龄学生数不足时,可设置1班的幼儿园,建筑面积不应小于200m2,用地面积不应小于260m2。4) 2班幼儿园教学楼若为1层建筑的,用地面积应不小于520

19、m2。5) 3班幼儿园教学楼若为1层建筑的,用地面积应不小于780m2。小学6班202512班40506班432012班86407.516451)村完小办学规模宜为612班。2)初级小学包括13年级,建筑面积不应小于500m2,用地面积不应小于720m2。3)学校运动场应至少设置一组60m直跑道。6.3.6 初中和普通高中应在各区(县)辖区范围内统筹规划布局,都市区内的初中设置还应兼顾服务半径。6.3.7 现状学校改建,其用地和建筑面积的生均标准不应低于现状。7 医疗卫生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7.1 医疗卫生设施分类7.1.1 本标准所指医疗卫生设施包括医疗服务设施和公共卫生服务设施两类:

20、a) 医疗服务设施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所)等。b) 公共卫生服务设施包括:妇幼保健院(所)、精神专科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血库、急救中心等。7.1.2 卫生教育科研设施按国家和重庆市相关规定进行配置,不在本标准规定范围内。7.2 医疗卫生设施选址与布局7.2.1 医疗卫生设施的选址应注意满足设施使用的功能与环境要求,应选址在交通方便、环境安静、地形比较规整、工程地质条件稳定、基础设施条件较好的地段。7.2.2 医疗卫生设施的选址不宜与市场、学校、幼儿园、公共娱乐场所、消防站、垃圾转运站、强电磁辐射源

21、等毗邻;应避开地形坡度较大的区域、干道交叉口等交通繁忙地段、不良地质区、洪水淹没区、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与贮存场所、各类控制区和保护区以及其他不安全地带;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油气管道、通航河道及市政道路等不得穿越医院。7.2.3 有传染性、放射性或需要特殊隔离的医院,应考虑隔离措施,与周边居民区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7.2.4 综合医院、血库、急救中心宜在重庆市域范围内统筹规划设置。妇幼保健院(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应在每个区(县)设置。精神专科医院在都市区内应统筹规划设置,在其余区(县)均应设置。7.2.5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应独立占地,满足交通

22、便利、位置适中的要求。7.2.6 社区卫生服务站宜与社区管理、服务、文化活动设施统筹规划设置。7.2.7 村卫生室(所)宜结合村级公共服务中心设置。7.3 医疗卫生设施规划配置标准7.3.1 城市医疗卫生设施用地应符合表5的规定。其中医疗服务设施用地宜占医疗卫生设施用地的80%90%;公共卫生服务设施用地应按照5065m2/千人控制,宜占医疗卫生用地的10%20%。表5 城市医疗卫生设施用地标准规划服务人口规模(万人)20205050100100200200用地指标(m2/千人)600700600800700900800100090011007.3.2 城市医疗卫生设施床位数应符合表6的规定。

23、其中综合医院床位数不低于总床位数规模的60%,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床位数不低于总床位数规模的8%12%,精神专科医院床位数不低于总床位数规模的5%。表6 城市医疗卫生设施床位数配置标准规划服务人口(万人)77.3.3 城市医疗服务设施的规划配置应符合表7的规定。城市公共卫生服务设施具体配置标准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执行。表7 城市医疗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设施等级设施名称床位规模(床)最小规模(m2/处)配置标准服务半径(m)备 注每床指标(m2/床)千人指标(m2/千人)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区(县)级综合医院200300234001600011780400500

24、46000332001158360070067800516001138680090088800704001118810009000010990中医医院60720041401201406972按辖区内全域常住人口0.22 0.3床/千人计算。10011500720011513572752002200015000110130757830031500234001051257880400400003200010012080845004750042000951158487居住区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400240060601500居住小区级社区卫生服务站150500注: 1兼有教育、科研任务的综合医院按综合

25、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2008)执行,其他单列项目用房用地面积按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2008)相应增加。注: 2中医医院的其他单列项目用房用地面积按中医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06-2008)相应增加。注: 3具有服务西南乃至全国的医院可结合辐射能力考虑增加服务重庆市外人口的床位数。7.3.4 每个居住区(街道)应设置一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口规模大于10万人的居住区(街道)应增设。7.3.5 乡镇卫生院的规划配置应符合表8的规定。每个镇乡应设置一所乡镇卫生院,床位数规模按照辖区内全域常住人口1.21.7床/千人配置。中心镇卫生院的规划服务人口需包括本镇及镇外服务区域三分之一的人口。

26、表8 乡镇卫生院配置标准设施名称床位规模(床)一般规模(m2/处)配置标准(m2/床)备 注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建筑面积乡镇卫生院12043020003001100805055100床及以上的乡镇卫生院宜按此配置标准设置。219920009900110054457.3.6 农村医疗服务设施的规划配置应符合表9的规定。每个行政村应设置一处村卫生室(所),有条件的行政村可增设。表9 农村医疗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设施名称最小规模(m2/处)服务半径(m)备 注用地面积建筑面积村卫生室(所)601500独立占地的村卫生室(所),占地面积不低于115m2,业务用房面积不低于80m2。7.3.7 新建大型

27、医院的停车位宜按重庆市现行配建标准的1.2倍设置。8 公共文化与体育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8.1 公共文化与体育设施分级与分类8.1.1 本标准所指的城镇公共文化设施按三级设置:a) 区(县)级:文化馆、公共图书馆、科技馆、博物馆类(包括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美术馆、非遗馆等)和青少年活动中心。b) 居住区(街道、镇乡)级:街道文化中心、乡镇综合文化站。c) 居住小区(社区)级:社区文化活动室。本标准所指的农村文化设施为村文化活动室。8.1.2 市级文化设施按国家及重庆市相关规定进行配置,不在本标准规定范围内。8.1.3 本标准所指的城镇公共体育设施按三级设置:a) 区(县)级:体育场、

28、体育馆、游泳馆(池)和全民健身活动中心。b) 居住区(街道、镇乡)级: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健身广场。c) 居住小区(社区)级:社区多功能运动场。本标准所指的农村体育设施为农民体育健身场地。8.1.4 市级体育设施、其他专业性体育场馆等按国家及重庆市相关规定进行配置,不在本标准规定范围内。8.2 公共文化与体育设施选址与布局8.2.1 公共文化与体育设施选址应当符合位置适中、交通便利的原则,利于人群集聚活动和人流、车流的疏散;用地工程地质条件稳定,符合安全、卫生和环保的相关标准。8.2.2 公共文化与体育设施宜结合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活动空间统筹布局,应避免或减少对医院、学校、幼儿园、住宅等的影响

29、。8.2.3 公共文化与体育设施布局应合理组织人流、车流和车辆停放,减少对城市交通的干扰。8.2.4 区(县)级体育设施宜集中布局,形成区(县)体育中心。8.2.5 居住区级及以下的文化设施可与同级别公共服务设施相对集中布置,形成各级的公共服务中心。8.2.6 群众性体育活动设施,宜布局在方便、安全、对生活休息干扰小的地段。8.2.7 街道文化中心与乡镇综合文化站应单独占地。8.3 公共文化与体育设施规划配置标准8.3.1 城镇公共文化设施的规划配置应符合表10的规定。表10 城镇公共文化设施配置标准设施等级设施名称设施类型规划服务人口(万人)最小规模(m2/处)配置标准(m2/千人)备 注用

30、地面积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区(县)级文化馆大型5045006000912人口20万以下的区(县),按20万的标准配置。中型20503500400012202025公共图书馆中型1009500135009.59.513.550100650075006.51313.51520504000450012201522.5科技馆中型100100008000107.58小型50100600050001015810青少年活动中心152000010000居住区级街道文化中心482000150025502040每个街道设置一处,应包括图书阅览、培训、儿童活动、展览、文艺康乐等活动用房以及室外场地。乡镇综合文化

31、站大型58008001616每个镇乡设置一处,应包括文体活动、书刊阅览、教育培训、网络信息、管理和辅助用房等。中型3570050012251020小型360030020601530居住小区级社区文化活动室0.8230030应包括文化康乐、图书阅览、科普宣传等功能。注: 规划服务人口为中心城区城市人口(含非农业人口和半年以上暂住人口),乡镇综合文化站的规划服务人口为本镇域范围内的常住人口。8.3.2 农村文化设施的规划配置应符合表11的规定。表11 农村文化设施配置标准设施名称最小规模(m2/处)备 注用地面积建筑面积村文化活动室100每个行政村应配置一处,应包括科技服务、图书阅览等功能。8.3

32、.3 公共文化与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应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文化体育需求和民族文化传统等因素,在满足当前需要的基础上,留有一定的发展余地。8.3.4 规划为应急避难场所的公共文化与体育设施,应满足应急避难的相关要求。8.3.5 博物馆类设施的配置标准,应根据文物藏品量等情况具体确定。8.3.6 每个区(县)应配置一处青少年活动中心、一处及以上的文化馆和公共图书馆,有条件的区(县)可配置一处科技馆。8.3.7 城镇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配置应符合表12的规定。表12 城镇公共体育设施配置标准设施等级设施名称规划服务人口(万人)最小规模(m2/处)配置标准(m2/千人)观众规模(千座)承办赛事等级

33、备 注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区(县)级体育场50600001202040甲级、乙级有条件的区(县)体育中心可配置热身场地与训练馆。体育馆200004036甲级、乙级游泳馆(池)17000301.53甲级、乙级体育场1550600002001020乙级、丙级体育馆150004034乙级、丙级游泳馆(池)15000421.5乙级、丙级全民健身活动中心(中型)154000200020居住区级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小型)482000150040应配置网球、乒乓球、羽毛球、健身路径、儿童游戏场、标准篮球场、游泳池、门球场、五人制足球场等活动设施。健身广场487000150可在体育用地中单独设置,也

34、可与绿地、广场等用地混合设置。居住小区级社区多功能运动场0.82配置标准为每户1.5m2,可结合居住、绿地、广场等功能混合设置,体育设施应均衡布局,满足设施类型多样化要求。8.3.8 农村体育设施的规划配置应符合表13的规定。表13 农村体育设施配置标准设施名称最小规模(m2/处)备 注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农民体育健身场地600每处农民体育健身设施应包括1个标准篮球场,1副标准篮球架和2张室外乒乓球台。8.3.9 每个区(县)应配置一处及以上的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池),宜配置一处独立占地的全民健身活动中心(中型)。8.3.10 每个街道和镇乡应配置一处及以上的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小型)和健身广场

35、。8.3.11 每个行政村应配置一处农民体育健身场地。9 社会福利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9.1 社会福利设施分类9.1.1 本标准所指社会福利设施包括老年人设施、救助管理设施和殡葬设施三类:a) 老年人设施包括:养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养护院、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老年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养老服务站和老年人活动室。b) 救助管理设施包括:儿童福利院、救助管理站(含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残疾人康复中心。c) 殡葬设施包括:殡仪服务站、公益性公墓、殡仪馆。9.1.2 农村社会福利设施为村养老服务站和老年人活动室。9.2 社会福利设施选址与布局9.2.1 老年人设施和救助管理设施应选址

36、在地形平坦、工程地质条件稳定、基础设施条件良好、交通便利、符合安全、卫生和环保相关标准的地段;应避开公路、快速路、干道交叉口等交通繁忙的地段;应远离污染源、噪声源及危险品生产储运设施等用地。9.2.2 养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养护院、日间照料中心、儿童福利院、残疾人康复中心的选址除符合9.2.1的规定外,还应满足阳光充足、通风及环境绿化良好,便于利用周边的生活、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的要求。其中居住区及居住小区级老年人设施宜与街道、社区公共服务中心集中设置。9.2.3 新建公墓、殡仪馆应在城郊或结合大型生态绿地进行选址布局,与居住区、商业区保持一定距离;殡仪服务站应选址在交通便利,但与居住区有一

37、定分隔的地段。9.2.4 社会福利设施均应独立占地。用地特别紧张的已建成区的日间照料中心可不单独占地。9.3 社会福利设施规划配置标准9.3.1 城镇老年人设施的规划配置应符合表14的规定。表14 城镇老年人设施配置标准设施等级设施名称一般规模(m2/处)服务半径(m)每床指标(m2/床)配置标准(m2/千人)备 注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区(县)级养老院52506750900035456035451)最小床位数宜大于150床/所。2)室外活动场所宜大于2000m2。老年公寓525075001050035507035501)最小床位数宜大于150床/所。2)室外活动场所

38、宜大于2000m2。老年养护院4250550042.5552837最小床位数宜大于100床/所。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25005000101520301)每所应配置5班以上,应具有独立的场地、校舍。2)其中老年人活动中心,建筑面积大于1000m2,占地面积大于2000m2。居住区级养老院2400240010003030501801801)最小床位数宜大于80床/所。2)室外活动场所800m2。3)居住人口超过1.5万人,且相对独立的住区,宜单独设置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活动中心)500100012.525每处应设置大于300m2的室外活动场地。居住小区级日间照料中心7501000500507

39、565100室外活动场所宜大于250m2。注: 若日间照料中心承担了为居家养老居民提供上门服务职能,应增加50m2的家政服务建筑面积。9.3.2 区(县)级、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养老设施床位数按老年人总数的35配置。每个区(县)级养老设施按照2.5床/千人标准设置,居住区级及以下养老设施按照6床/千人标准设置。9.3.3 每个区(县)至少应设置一处老年养护院。新建养老设施的床位数超过100张的,或者收住介助老人占70%、介护老人占50%的养老机构,均应设置不小于200m2的医疗室,并相应增加设施用地面积。9.3.4 农村老年人设施的规划配置应符合表15的规定。每个行政村宜设置一处养老服务站和一

40、处老年人活动室,有条件的行政村可合设。表15 农村老年人设施配置标准设施名称最小规模(m2/处)备 注建筑面积用地面积村养老服务站100结合村级公共服务中心设置,每处配置510个床位。老年人活动室50结合村级公共服务中心设置。9.3.5 救助管理设施的规划配置应符合表16的规定。表16 救助管理设施配置标准设施名称规划服务人口(万人)一般规模(m2/处)每床建筑面积(m2/床)每处床位数(床)备 注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儿童福利院10020041005125414310014920030058508000394115024930040092501150037392503494006001225015

41、3003537350450残疾人康复中心2050010002050100018005010018003500100200350050002005000救助管理站(含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1515002000每个区(县)应设置一处。注: 儿童福利院规划服务人口按照区(县)辖区内全域常住人口计算。9.3.6 重庆都市区以及常住人口超过100万人的区(县)宜设置儿童福利院。9.3.7 每个区(县)应设置一处残疾人康复中心。9.3.8 殡葬设施的规划配置应符合表17的规定。表17 殡葬设施配置标准设施名称规划服务人口(万人)一般规模(m2/处)配置标准备 注建筑面积用地面积殡仪服务站15250040001)每个区(县)应设置一处及以上的殡仪服务站,每站至少设15个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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