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领导人员管理办法(共2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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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公司领导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打造“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经营管理者队伍,建设“有追求、负责任,以人为本、生态文明的环保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组部、国资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领导人员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领导人员管理原则:(一)坚持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二)坚持党管干部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的原则。(三)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

2、。(四)坚持组织考察推荐与市场化选聘相结合原则。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所属各子(分)公司和各有关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本办法中的“领导人员”是指按照管理权限由公司管理的领导人员:公司本部业务经理(业务主任)及以上人员及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各单位总经理助理、副总师和公司委派、推荐的各单位董事、监事纳入本办法管理。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四条公司党委会是公司领导人员的管理决策机构,主要职责:(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组部、国资委、集团领导人员管理规定。(二)审批*公司领导人员管理办法。(三)研究决定需要上报集团审批的有关人事任免、任前备案及请示事项。(四)决定领导人员

3、选拔任用、调整、交流挂职、考核、监督及奖惩、退休、返聘事宜。(五)审批各单位及参股单位的董事、监事推荐委派方案。(六)决定领导人员后备管理及其他重要工作。第五条公司人力资源部是领导人员管理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制订、修编*公司领导人员管理办法。(二)实施领导人员选拔任用、调整、交流挂职、考核及奖3惩、退休、返聘等具体工作。(三)审核、批复各单位任前备案、任职请示。(四)提出各单位及参股单位的董事、监事推荐委派方案。(五)组织实施领导人员后备人才的选拔、培养。(六)负责领导人员的个人信息管理、人事档案、出国(境)备案管理等其他有关工作。第六条各单位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公司领导

4、人员管理办法。(二)各单位党委会负责事项:本单位任前备案人员的选拔及上报请示事宜本单位中层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调整及考核;推荐本单位领导人员后备人才、领导人员管理的其他有关工作。(三)各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事项:配合公司做好领导人员选拔、调整、交流挂职、考核、退休、返聘等相关工作;实施本单位中层管理人员和后备人才选拔、调整、考核的具体工作;开展领导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三章职务名称、职级及职数第七条领导人员职务名称、职级:公司本部:总助级:总经理助理、总法律顾问、副总师、纪委副书记、工会副主席及相应职级人员(总助级是集团子分公司副职以下、子分公司部门正职以上的一个管理职级。正职级:部门总经

5、理、主任及相应部门正职级人员。副职级:部门副总经理(副主任)、业务经理(业务主任)、团委书记及相应部门副职级人员。公司所属各单位:正职级:董事长(非公司领导兼任)、总经理(主任)、党委书记及相应子分公司正职级人员。副职级:副总经理(副主任)、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安全总监、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及相应子分公司副职级人员。第八条领导人员职数。(一)公司本部:总助级按照集团要求的职数设置;部门总经理(主任)每个部门设置一名;部门副总经理(副主任)、业务经理(业务主任)根据业务范围需要设置。(二)公司派出机构:负责人设置一名,其他职数根据集团管理规定或工作实际设置。(三)发电单位:领导人员职数

6、一般不超过7人。机组台数多和总装机容量大的发电公司、煤电一体化单位和基建生产并存的单位可根据管理实际适当增加2-3名。(四)研究院:根据工作实际设置,各中心领导人员职数一般不超过5人。(五)筹建处:职数一般不超过3人。(六)挂职的领导人员不占所挂职单位(部门)领导人员的职数。第九条各单位党委成员与董事会、经理班子成员可交叉任职。董事长(非公司领导兼任、党委书记可兼任。董事长、总经理一般分设。党委书记、工会主席一般兼任。纪委书记一般专设。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安全总监、总会计师可兼任。专职党委书记和专职党委副书记、总会计师和副总会计师一般不同时设置。第十条公司所属各单位总助级和中层岗位名称、职级、

7、职数。(一)总助级:总经理助理(主任助理、副总师及相应总助级人员(总助级是各单位副职级领导人员以下、各单位中层正职以上的一个管理职级,职数根据工作实际可设置3-5名。(二)中层正职级:部门经理、主任及相应正职级人员。中层副职级:部门副经理(副主任、经理助理(主任助理、值长及相应中层副职级人员。中层正、副职及相应职级人员按照公司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任职资格和条件第十一条领导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执行力,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够认真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二)具有较为突出的业绩,熟悉现代企业管

8、理,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能力,有开拓创新精神和较强的市场竞争意识。(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具备法治思维能力和依法办事能力,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四)热爱*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团结合作,廉洁从业。(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六)服从组织调配。第十二条领导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资格:(一)具有累计八年以上工作经历,主管财务的领导人员从事财会或审计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五年。(二)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三)一般

9、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四)提任各单位党政正职领导职务的,一般应有同层级副职岗位两年以上工作经历,未满两年的应当具备同层级副职和下一层级正职累计五年以上工作经历;提任党政副职领导职务的,一般应有下一层级正职岗位两年以上工作经历,未满两年的,应当具备下一层级正职和下一层级副职累计五年以上工作经历。(五)公司派出董事、监事一般应为公司管理的领导人员或相关专业人员。(六)担任党内和工会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有关规定的要求。(七)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八)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第十三条对于德才兼备、能力突出、群众公认度高、特别优秀的或者工

10、作特殊需要的人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适当放宽任职资格,破格聘任。(一)获得过国家级、省(部)级、*级科技成果。(二)获得过公司及以上等级安全标兵、科技创新人物、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特殊贡献人物、杰出青年等荣誉称号。(三)在公司安全生产、技术改进、节能环保、管理创新、队伍稳定等关键时期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其业绩得到本单位和公司相关职能部门的认可并书面推荐。(四)具有境外、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条件差的地区(内蒙、陕西、宁夏等地区)发电厂工作两年及以上,业绩突出,考核优秀。(五)领导班子结构优化或重要专项工作急需或紧缺专业管理人才。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不得担任正职级领导职务、

11、掌握重大商业机密和其他重大机密的领导职务以及人力资源、财务、科技和纪检监察部门的负责人:本人已取得外国国籍或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的,配偶已经移居国(境)外的,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第十五条各单位总助级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一)具有累计五年以上工作经历。担任副总会计师的,从事财务会计或审计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五年,担任其他总助级人员的应具有发电厂生产及其他相关专业五年以上工作经历。(二)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三)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四)总助级人员一般应在相关部门正职岗位任职两年以上,未满两年的,应当具有相关部门正职和副职岗

12、位累计三年以上的任职经历。第五章选拔与任用第十六条选拔任用领导人员,主要采取组织考核推荐和公开选聘的方式进行。公开选聘执行*公司系统内公开选聘领导人员管理办法组织考核推荐领导人员的主要程序包括:提出建议人选、党委会初议、组织考察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核查、党委会研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任前谈话、任前公示、履行手续。公司人力资源部及时做好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的纪实工作,形成年度选拔任用纪实工作记录。第十七条提出建议人选。公司党委、经营班子主要领导及有关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结合领导人员任职条件、人员工作业绩和年度考核情况、后备人才队伍建设情况及各单位党委推荐意见,充分酝酿,提出建议人选。第

13、十八条党委会初议。党委会对提出的建议人选进行初议,确定考察人选。第十九条组织考察和个人事项报告核查。根据初议结果,公司人力资源部组成考察组,或由公司人力资源部与有关部门共同组成考察组,对提职人员按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或民主测评及谈话考察,并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后,形成考察材料;组织考察的同时,按集团相关要求履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核查手续。(一)民主推荐。由员工根据职位要求推荐候选人。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两种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同时采用,相互补充,相互印证,综合分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要有一定的覆盖面和广泛的代表性。公司所属

14、各单位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参与人员范围一般为领导班子成员、中层人员及职工代表;公司本部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参与人员范围一般为相关部门的全体人员。(二)民主测评。由员工对考察人选的德才表现及其对拟任职位的胜任程度进行评价。民主测评一般采取投票形式进行。(三)个别谈话。主要了解考察人选的素质能力、履职履责、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第二十条党委会研究。根据考察情况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核查情况,研究决定领导人员的任用。需要报上级备案的,按照规定及时备案。(一)公司人力资源部介绍拟任人选的组织考察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核查情况。(二)党委会进行充分讨论,对任免事项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三)

15、形成决定。党委会讨论决定领导人员任免事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对影响做出决定的问题要及时查清,并适时作出决定。第二十一条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需事先与股东方沟通并征得股东方同意。属于集团任前备案管理的领导人员,由公司主管领导与集团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集团人力资源部沟通,按照集团规定办理。第二十二条任前谈话。由公司领导或指定人员与拟任人选进行任前谈话,了解任前人员思想状况、传达组织意图、进行廉政教育。第二十三条任前公示。对于提职的领导人员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一般包括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学位、政治面貌、学习经历、工作简历等。同

16、职级调动、调整、免职一般不公示,如认为有必要公示时也可公示。公示范围为公司全系统,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反馈信息的受理部门为公司人力资源和纪检监察部门。对公示对象有反对意见或质疑的,人力资源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向公司党委会汇报并由公司组织调查组予以调查。(一)所反映问题不存在的,予以任用。(二)属于一般性缺点、不足,不影响提拔任用的,按预定的方案任用,并在任用谈话时指出存在的问题,督促改正。(三)对政治立场、思想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经公司党委会复议后不予任用,对其中属于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四)反映的问题性质比较严重,一时难以查实的,暂

17、缓任用。第二十四条履行手续。经任前公示无异议后,按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办理相关手续。各单位领导人员的任免,应按照各单位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方的约定,履行有关法定程序。第二十五条各单位聘任总助级人员须履行任前备案手续:(一)各单位报请示材料。各单位事先以正式文件(附党委会会议纪要、任职推荐材料、个人述职报告、简历)向公司请示。(二)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后征求相关部门及主管领导意见。(三)提交党委会审议。(四)公司同意并批复。(五)各单位办理任免及管理等有关手续。第二十六条公司推荐委派董事、监事程序。(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推荐委派董事、监事:1.新组建的公司或股权变更后。2.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

18、前。3.董事会、监事会人员发生变化。4.工作、业务需要。(二)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工作需要,商有关单位及部门提出推荐、委派人选,报请公司主管领导审核并经党委会研究同意后,按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人选由各单位报公司审批同意后,履行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选举程序。(三)派出董事、监事应具备下列任职条件:1.应为公司管理的领导人员、相关业务人员。2.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3.熟悉拟任职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及管理经验。4.*公司领导担任董、监事需上报请示集团批复。5.公司本部派出董事原则上在基建、生

19、技、经营、财务等部门选择,派出监事原则上在财务、内控等部门选择。6.各单位高级行政管理人员不得兼任本单位职工董事和监事。(四)公司人力资源部下发董事监事推荐、委派函,抄报集团或中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备案;独资公司、中外合资企业的董事、监事由公司直接委派担任。其中,由*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担任董事长的,由公司向集团或中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请示,得到批复后,下发推荐、委派函。(五)各单位召开股东会会议,对推荐的董事、监事进行选举,选举通过后,正式出任该公司董事、监事。第六章履职、评价、问责第二十七条领导人员按照*公司领导人员岗位说明书以及公司管理授权手册的要求,履行职责,依法经营,廉洁从业,切实维护国

20、家、股东、公司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第二十八条领导人员的评价考核按管理权限进行。考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考核分为定期考核和专项考核。定期考核一般指年度公开述职考核,执行*公司领导人员公开述职实施办法。专项考核一般指因领导调整等工作需要进行的考核及试用期考核。考核主要程序包括:确定考核方案、述职及民主测评、结果反馈、考核评价结果运用。第二十九条实行领导人员提醒、函询和诫勉制度。在领导人员日常管理监督或者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度述职考核、巡视等工作中,对领导人员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及时进行提醒。针对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领导人员政治思想、

21、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的问题,除进行调查核实的以外,一般采用书面方式对被反映的领导人员进行函询了解。领导人员存在的问题,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第三十条对各单位董事长(非公司领导兼任)或总经理实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必要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第三十一条实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一)需要事先请示的事项:1.领导人员个人在经济实体或社会团体中兼职。2.被省、部级以上单位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优秀企业家等荣誉称号的。3.出国、出境执行*公司领导人员出国(境)管理办法。4.

22、配偶、子女拟提拔为本单位及所属单位中层管理职务的。(二)需要向公司报告的事项:1.领导人员个人婚姻情况发生变化的。2.配偶、子女、父母到国外、境外定居的。3.配偶、子女、父母经办私营或个体企业的。4.领导人员个人及家庭主要成员发生重大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的。5.参加*集团以外单位组织的脱产进修、学习或考察的。6.当选县以上人大代表、党代会代表和政协委员的。7.领导人员个人生活上、工作上需要组织予以理解、支持和帮助解决的事项。(三)各单位党政正职重大事项的请示、报告一般应由本人采用书面方式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其他副职重大事项的请示、报告一般应由本人采用书面方式先报本单位负责人,经本单位负责人签批或签

23、阅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请示的重大事项应在得到答复批准后方可执行。需报告的重大事项应在事件发生前或发生后五日内报告。(四)根据集团的有关要求,领导人员每年1月31日前集中填写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不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第三十二条实行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制度。领导人员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及兄弟姐妹的配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实行任职回避:(一)在同

24、一领导班子中任职的。(二)同时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领导班子中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三)一方在领导班子,另一方在其分管的部门、单位及工程、投资项目中任领导职务的。(四)一方在领导班子,另一方在其所在单位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五)公司党委认为需要任职回避的。第三十三条领导人员问责与党纪政纪处分。违反公司领导人员岗位职责、授权手册以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给予问责、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二)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三)违反财政金融制度或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四)决策失

25、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五)工作失职、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六)管理监督不力,造成资产严重流失或重大损失的。(七)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的。(八)因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九)对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者明显损害国家、股东、公司的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董事本人表决时未投反对票的。(十)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第三十四条因不称职受到调整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受到纪律处分的,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的影响期。同时受到组织处理和纪律处

26、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第七章交流、挂职、培养第三十五条公司主要通过有计划地安排领导人员交流、挂职和教育培训对各级领导人员的岗位履职能力进行提升培养,严禁各级领导人员参加各类高收费社会化培训项目。第三十六条领导人员交流可以是提拔任职,也可以是平级调动或降职使用;领导人员挂职主要以平级挂职为主要方式,挂职期间只转组织关系,不转行政和工资关系。第三十七条在同一岗位任职满六年,一般应进行交流,最长不超过八年;担任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或财务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和审计部门负责人时间满五年的,一般应进行交流。第三十八条领导人员交流和挂职均应严格执行领导班子职数的有关规定,不得超职数配备。挂

27、职期间参加挂职单位的年度考核。挂职时间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领导人员挂职期满,由挂职单位出具鉴定意见,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第三十九条领导人员接到交流任职的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在限定的时间内到新的工作单位报到。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决定在职工中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免职。第四十条公司后备人才选拔培养是建设素质优良、结构科学、堪当重任的领导人员队伍的重要措施,公司按照*公司领导人员后备人才管理办法,开展后备人才的选拔、培养。公司管理的领导人员后备人才(一级后备人才)由公司组织选拔并管理,各单位总助级和中层岗位后备人才(二级后备人才)由各单位组织选拔并管理。第八章辞职、免职、退休第四

28、十一条辞职。领导人员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一)因公辞职,是指领导人员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有关规定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二)自愿辞职,是指领导人员因个人或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三)引咎辞职,是指领导人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等,不宜再担任现职,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 1.因工作失职引发严重的群体性事件或者对群发性事件、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2.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3.在安全

29、生产工作方面严重失职,连续或者多次发生重大人身、设备事故,或者发生特大人身、设备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的。4.违反选拔任用人员的条件、程序、纪律等,造成用人严重失察、失误,影响恶劣,负主要领导责任的。5.疏于管理监督,致使下属连续或者多次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6.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7.有其他应当引咎辞职情形的。上述情形由公司党委会指定的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认定,认定结果作为公司党委会研究决定的基本依据。(四)责令辞职,是指公司党委会根据领导人员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

30、务。其中,对年度考核评价结果被认定为不称职或连续两个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为基本称职的领导人员,应责令辞职。领导人员辞职应经过下列程序:领导本人以书面形式向公司党委会提出辞职申请。自愿辞职应提前十五天提出辞职申请,责令辞职应在接到公司党委会责令辞职通知后按要求提出辞职申请。公司人力资源部对辞职原因进行审核,提出初步意见。公司党委会研究决定。应引咎辞职而拒不提出辞职申请的,应责令辞职。责令辞职而拒不辞职的,予以免职。领导人员在办理辞职期间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在涉及企业重要机密等特殊岗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需由本人

31、继续处理的。有其他特殊原因的。第四十二条免职。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予以免职:(一)在年度考核评价中被确定为不称职,或者连续两年在年度述职测评中为基本称职、不服从公司责令辞职的。(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三)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四)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五)辞职或者调出的。(六)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第四十三条退休。(一)领导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应按时办理退休手续,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不需本人申请,由人力资源部门按规定程序在到龄当月办理退休手续。(二)领导人员退休后,继续对公司的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负有保密责任

32、和义务,保密期限按照国家及公司规定执行。(三)领导人员退休后,不得在原任职企业及其出资企业兼职(任职);退休后三年内,不得到与原任职企业有关联业务关系的企业兼职、投资入股或从事相关赢利性活动;退休后三年内到与原任职企业没有关联业务关系的企业兼职的,或退休三年后到企业兼职的,须由本人向公司党委报告,由拟兼职企业出具说明材料,公司党委批准后,方可兼职。(四)对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印发退休文件。退休后一切职务自然免除,除特殊需要不再另外发文任免。(五)各单位要充分重视退休领导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积极落实各项政治、生活待遇;建立沟通联系制度,定期传达通报公司改革发展形势和生产经营情况,听取退休领导人员

33、的意见和建议,并做好节日期间的慰问走访。第四十四条返聘。(一)领导人员退休后原则上不再返聘,如因工作特殊需要返聘的,由公司党委会研究决定。(二)因工作特殊需要返聘的,返聘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三)返聘人员不得担任领导职务。(四)领导人员返聘期间的待遇由公司党委会研究确定。第九章检查与考核第四十五条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领导人员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自查内容包括:制度的合规性、执行程序规范性、基础材料完备性、员工对选人用人满意度等,及时发现问题,完善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各级领导人员管理责任部门要严格执行领导人员管理办法的内容和管理程序,有关责任人要严格遵守人事工作纪律,严格执行保

34、密和回避制度。对选人用人中的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第十章附则第四十七条领导人员档案管理。(一)领导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管理。(二)新任的领导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应在接到正式任职通知后一个月内,将人事档案按要求整理好后送上级主管部门。对在上级单位保管的人事档案,应将所形成的归档材料及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归档。人事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三)领导人员的履历材料、学历材料、职业资格材料、入党入团相关材料、干部任免审批表等相关材料,要及时归档。第四十八条领导人员带班值班及请假管理。(一)各单位需做好领导班子日常

35、值班安排。在政治保电、重大自然灾害预警、重要设备启停操作期间、新机组168小时试运期间,董事长(非公司领导兼任、总经理、党委书记、生产(基建)副总经理必须在厂、在岗,其他时间董事长(非公司领导兼任、总经理、党委书记、生产(基建)副总经理必须有一人在厂值班。(二)各级领导人员离开工作岗位、外出活动均应履行请假手续。外出活动包括:离开工作岗位或现场参加会议、学习、考察、出差、公务活动、出国和休假等(公司统一安排的活动除外)。1.公司本部部门负责人及以上人员应向主管领导和公司负责人请假,部门业务经理(业务主任)应向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请假。2.各单位董事长(非公司领导兼任)、总经理应向公司负责人请假,各单位党委书记应向公司党委书记请假,报公司总经理工作部,无特殊情况,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请假外出。各单位其他领导人员应向本单位负责人请假,主管安全生产、工程建设的领导人员还须向公司主管领导请假。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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