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整理(共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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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依法获得主体资格,并参与体现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享有经济权利并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或个人。1.国家机关。主要是指经济管理机关,可分为部门性管理机关和职能性管理机关。2.社会组织。是指经法定程序设立,实行独立核算或预算,拥有独立的财产权或经营管理权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3.社会组织内部的职能机构或下属单位。4.个体户与承包户。5.自然人2.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行为(包括经济管理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和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 )物(可以为人们控制和支配,有一定经济价值并以物质形态表现出来

2、的物体,不能是限制或禁止流通物)非物质财富(智力成果、人格和身份) 3. 法律事实:是能导致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包括行为和事。行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活动,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但能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多是不可抗力和不可预见的灾难4. 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发生的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适用范围: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代理各种民事法律行为,如买卖、承揽、租赁、债

3、务履行、接受继承等。代理诉讼活动代理履行某些法定义务代理法律部门确认的其他行为,代办房屋产权登记、法人登记、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行政行为;税务登记、交纳税款财政行为;不能代理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或行为性质必须有本人亲自进行的行为(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行为(约稿、预约绘画、演出、授课、讲演等)。违法行为不得代理。5.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权利的制度。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 短期诉讼时效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承运为180天。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为4年。6. 仲裁:公断,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对某一实践或者问题发生争议时,提请第三者对争议事实进行审理,居中调解或者作出裁决法律程序: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仲裁协议;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受理。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开庭。仲裁应当开庭不公开进行:不对社会公开,不允许旁听,不允许采访和报道;当事人可协议公开,但涉及国家机密的除外。和解。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请求仲

5、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做出裁决书,也可撤回仲裁申请。调解。仲裁庭做出裁决前,可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做出调解书或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裁决。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做出裁决书;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裁决书自做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7管辖: 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系统内,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的分工和权限。8.保证:是指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方式: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负补充责任的保证连带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负连带责任的

6、保证。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9.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担保方式。 财产可以抵押 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财产不得抵

7、押: 土地所有权: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抵押合同的生效时间1)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运输工具、机器设备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2)以其他财产抵押,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不管是否登记,自签订之日起生效。10.质押:A动产质权“交付质押财产时发生效力”,以移转该动产之“占有”为生效要件。B权利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发生效力”或者自“办理出质登记时发生效力”,

8、即以移转“权利凭证”之“占有”或者以“出质登记”为生效要件。 1)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2)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出质的,应当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11定金:系一确保合同的履行为目的,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前后,合同履行前预先交付与另一方的金钱或者其他代替物的法律制度。定金金钱超过主合同的20的部分无效。12. 留置: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占有合同中对方的财产,有权留置以保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法律行为留置担保的范围:(1)主债权及利息;(2)违约金;(3)损害赔偿金;(4

9、)留置物保管费用;(5)实现留置权的费用13.要约:一方向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发出的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撤回发生在要约没有生效之前;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而承诺做出之前。14.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15.无效合同:已经成立的合同欠缺法定有效要件而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且性质严重,使该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一、主体资格不合格者订立的合同A、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订立的合同;B、未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其名义订立的合同;C、超越主管机关批准的经营范围或违反经营方式所签订的合同;D、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团

10、体和组织以法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二内容不合法的合同A、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B、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1)形式上合法,但内容非法、目的非法,例如名为联营,实为拆借资金;2)形式上合法,内容合法,但目的非法,例名为赠与,实为买卖,为了避税。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E、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16.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但损害国家利益的是无效合同)只有受害方有权行使撤销权2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合同性质、标的物(品种、规格、

11、质量、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当事人、内容重大事项产生了错误理解而订立了合同使自己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对方没有经验,违法公平等价有偿原则。17.不安抗辩权:指双务合同的后履行方于订约后财产明显减少,有难以给付之虑,于其未为对等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前,先履行方有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18.保全:是指债权人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以免危及债权实现而采取的措施或手段。19.债权人代位权:指债务人不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向第三人行使权利。使用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

12、造成伤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20.撤销权: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实施的减少财产的行为危及到他的债权实现时,有请求法院撤销其行为的权利客观要件:1)债务人必须实施了法律上的减少财产的行为;2)债务人的行为危及了债权的实现。主观要件:1)放弃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无论第三人是否善意;2)不合理低价转让,第三人是善意的,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 21.合同法定解除:(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

13、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22.不正当竞争行为:1欺骗性交易行为2商业贿赂行为3虚假宣传行为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5倾销行为6搭售或附条件交易行为7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8商业诽谤9串通招标投标行为10滥用独占地位强制交易行为11滥用行政权利限制竞争行为23.产品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发生竞合时,不能要承担两项责任构成要件:1.必须有产品缺陷的存在; 2存在损害事实 3产品缺陷和损害事实间存在因果关系免责事由: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投入流通时,引

14、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24.产品缺陷责任: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侵害人除采取恢复原状之外,还可以采用折价赔偿的方式;如果受害人因缺陷产品遭受其他重大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该赔偿其全部实际损失。1)一般伤害,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2)造成残疾的,除上述费用外,还应当支付残疾人生活自助费、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3)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须的生活费等费用。产品瑕疵责任:给消费者或用户造成损失,销售者承担责任。(修理,更换,退货,赔偿)2

15、5. 消费者权利:1.安全权2.知悉权3.自主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5.损害赔偿权6.结社权7.获得教育权8.尊重权9.监督权26.公司种类:1根据股东所承担的责任形式,可分为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2根据公司之间的依附关系,可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3根据公司的内部管辖关系,可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4根据公司的国籍不同,可分为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5根据信用基础,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6.根据公开发行和自由转让,分为封闭性公司和开放性公司27.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16、作价出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期限: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28.公司设立方式:1发起设立,是指公司的资本由发起人全部认购2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资本额(不少于总数35),其余向社会公开募集。只有股份有限公司采用这种方式。 设立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即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

17、设立程序:1发起人发起,需订立发起人协议2拟订公司章程,需全体股东签名盖章,并在报登记机关批准后方能生效3行政审批4认缴出资5验资6申请设立登记7签发营业执照29.有限责任公司财产转让规定:1.内部转让;2外部转让: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征得经半数股东同意(30日不答复视为同意),可以向股东以外第三人转让股份;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股东应当购买转让股份;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30临时股东大会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股份有限公司:在2个月内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

18、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3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4董事会认为必要;5监事会提议召开;6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31.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人至13人;董事长产生由公司章程规定,如果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可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5人至19人,民主选举。32.国有独资董事长产生方式: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须有职工代表。3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的行为:1挪用公司资金;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

19、账户存储;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9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34.合伙人承担责任方式: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

20、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35合伙人事务执行委托: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争议: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未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全体合伙人均为执事务合伙人。如果发生争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

21、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限制: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外聘管理人员: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

22、法承担赔偿责任利益分配和亏损分担:首先,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其次,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第三,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最后,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36.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与转让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

23、担赔偿责任37.退伙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可退伙情形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法定退伙的情形: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

24、强制执行。除名退伙的情形: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38.合伙企业的解散情形: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39.劳动关系建立的时间: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限:t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

25、时间的劳动合同。u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u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40.试用期的期限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

26、同期限。41.禁止解除合同情形: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42.劳务派遣单位义务:1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2劳务派遣单位应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

27、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4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5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6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43.经济性裁员的适用条件: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44.优先留用人员: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

28、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45.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规定(一)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规定1、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二)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因26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的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

29、段强迫劳动。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规定(一)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规定 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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