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医院请销假制度(共1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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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职工考勤和请销假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规范病假、事假等假期管理,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维护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章 考勤制度第一条 考勤是指对职工出勤情况和工作效率的考核,它是医院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加强人事管理、考核评价员工、计发工资福利待遇、奖惩任免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全院职工必须严格遵守考勤制度,在工作时间内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不擅离工作岗位,不迟到,不早退,因故不能到岗者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第二条 考勤对象为医院在编人员以及与医院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包括在编职工、合同制职工和返聘职工。第三条 每月10号之

2、前上交科室考勤表到人事科(人事科未设置之前暂交财务科)。第四条 考勤结果与工资、绩效工资、年度奖励工资、年终考核奖等直接挂钩。第二章 假期规定及待遇第五条 病假病假是指职工非因公成疾,不能上班进行正常工作,经本院或省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检查并取得医生诊断证明而获准休息、疗养、治疗以及恢复健康的缺勤时间。凡本院的诊断证明须由相应专业具有中级职称的医生出具,并经该专业科室主任签字。(一)一般疾病假期工资待遇1、门诊病假3天(含三天)以内不扣工资。2、门诊病假超过3天的,从第4天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重大疾病:恶性肿瘤、肺结核、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职业暴露等疾病3个月内不扣工资,超过3个月,发放

3、40%工资。其它疾病发放40%。3、住院治疗:住院6个月以内不扣工资,超过6个月发放60%工资。(三)其他规定1、病假期间工资低于本地最低生活标准的,按最低生活标准执行。2、合同制职工请病假按上述标准执行。3、职工病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停发其病假期间的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因肇事(交通或打架等)受伤者,在休养期间停发工资。4、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间休病假累计超过两个月的,其见习试用期相应延长。职工全年病假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不参加年度考核。5、病假时间当年累计计算,跨年度请病假休息的,上年度最后一次病假的时间应累计计算。长期病休人员的病假时间,从首次请病假时间起连续累计计算。连续病假超过规定时

4、间的,次月起按上述标准执行工资待遇;累计病假超过规定时间的,次月或年底统一扣发工资。6、长期病休职工病愈需要恢复工作者,需提交相应专业医生出具的健康证明,并给予3个月的试工期。试工期内旧病复发的,试工前后的病假应合并计算。试工期内另患其他疾病或试工期满后旧病复发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因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病退。第六条 事假事假是指职工经领导批准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假期。请事假必须有正当理由,并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准假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请假手续的,必须事先口头或电话请假,事后两日内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1、事假期间扣发全部工资。2、事假

5、全年累计超过15天的,年度考核结果不能为优秀。3、事假期间按天扣发绩效工资、卫生津贴、出勤奖等。4、对工作人员请事假应从严掌握,原则上全年累计不超过15天。对有特殊情况,如直系亲属患重病需外出陪医或陪护的,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假期。第七条 探亲假探亲假是指职工探望并与配偶、父亲、母亲团聚的假期。凡在我院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含合同制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指不能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下同)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

6、,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医院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期间任何一年均可),假期为20天。符合探亲假期待遇,且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如父母或岳父母、公婆均居住异地并且符合规定,也可在每四年一次探父母的假期里选择探父母或探岳父母、公婆。4、在探亲假之外,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5、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工资照发。6、刚分配的同志试用期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待遇。12

7、、新婚职工结婚满一年的,方可享受探望配偶待遇。已婚职工丧偶或离婚后又未再婚,且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在丧偶或离婚满一年后,按未婚职工享受探望父母待遇。13、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军队干部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利用年休假期到职工所在地团聚时,职工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军队干部已经利用年休假期与其团聚过的,职工不能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14、职工配偶是学生的,应由在校学习的一方利用寒、暑假期探亲,费用自理。职工如因特殊情况需去学生一方所在地探望的,医院可视情况准其到学生一方探望。15、夫妻双方都符合探亲条件的,只能有一方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为避免重复,职工享受探亲待遇时,必须出具配偶不享受探亲待遇的证明

8、。16、探亲假期间按天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第八条 婚假婚假是指工作人员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可按规定享受的一种假期,结婚当年有效,不得分段休假。1、按照国家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登记结婚的,可给予婚假3天。2、男女双方晚婚(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费用自理。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再另给假期。4、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再享受晚婚假。5、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按天扣发绩效工资、卫生津贴、出勤奖等。第九条 丧假1、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给予丧

9、假5天。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也可给予5天的丧假。2、如果职工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需要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13天(非直系亲属死亡的不给路程假),路费自理。3、丧假期间工资照发,按天扣发绩效工资、卫生津贴、出勤奖等。第十条 产假(护理假)1、女职工产假为158天,其中:产前假15天。剖宫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2、男职工配偶按照政策生育的给予30天护理假。3、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按天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除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及上报卫生计生局外,停发工资及福利待遇。第十一条 计生假1、符合

10、计划生育政策,妊娠4个月以内自然(人工)流产的,可给予计生假15天;妊娠4个月以上给予计生假42天。2、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假30天,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延。 3、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假15天。4、计生假期间按天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第十二条 进修假、学术会议假按照盐津县中医医院进修学习管理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工伤假(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

11、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醉酒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四)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所在科室或本人应当

12、在事发后24小时内向人事科(未设立人事科前在办公室)报告,经院领导同意后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认定为工伤后,医药费用由医院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担。所在科室或本人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有关费用由该科室或本人负担。(五)职工休工伤假期间视同出勤,待遇不变。(六)职工因伤重住院,配偶是本院职工的,住院期间其配偶可作为医院公派陪护人员为其陪护,陪护期间按出勤对待。配偶不是本院职工自愿承担陪护任务的,医院可按雇用陪护人员的费用标准发给陪护费。工伤较轻在家休养的,医院不安排陪护。第十四条 带薪年休假职工休带薪年休假,按职工带薪休假条例执行。第三章

13、请假审批程序及权限第十五条 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职工因患病、个人或家庭急事、结婚或处理直系亲属丧事等需要请假,必须依照请假的程序和审批权限履行请假审批手续。第十六条 请假必须在保证正常工作的前提下进行,并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科室意见是请假审批的关键,科室必须严格把关,凡因科室把关不严而影响正常工作的将严肃追究科室的责任。(一)一般职工审批流程:3天及以下的由所属科室主要领导审批,3至7天的经所属科室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分管领导审批,7天以上的经所属科室主要领导、由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单位负责人审批。(二)、科室领导正副职请假,7天以内分管领导审批,7天以上,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单位负责人审批。(三)单

14、位副职请假,报单位负责人审批。(四)单位负责人请假,由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七条 请假期满必须按时到岗工作,并及时向科室主要领导及人事科销假,否则按超假处理。若遇特殊情况需续假的,必须事先申明理由,按要求办理有关续假手续,否则作旷工处理。第四章 旷工及其处理第十八条 旷工旷工是指职工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正当理由,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不在岗位工作。(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1、未履行请假手续,又无特殊情况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2、虽已要求请假,但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3、假期已满未办理续假或申请续假未获批准,擅自超假者;4、经查明请假理由不真实,弄虚作假者;5、经教育仍不服从组织调动,拒

15、不到新岗位工作的,或无故拖延超过报到日期者;6、因蓄意打架斗殴致伤致残等不能上班者;7、要求调离或申请外出学习,未获批准或虽经批准但未办理离院手续而擅自离院者。(二)无正当理由擅离工作岗位累计超过2个小时(含2个小时)的按旷工半天处理,累计超过6个小时(含6个小时)的按旷工1天处理。在规定的上班时间后半小时内签到的按迟到处理,不签到的按旷工处理。(三)确有正当理由(如急病)而来不及事先请假者,事后须立即向有关领导申明,补办请假手续并经批准的可以不按旷工论处。第十九条 旷工处理(一)凡旷工者,扣发三倍工资,年终考核不得为优秀。(二)旷工超过5天不到10天的,其当年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三)旷工超

16、过10天的,解除聘用合同,予以辞退。第五章 考勤管理第二十条 各科室必须建立和健全考勤制度,严格执行请假审批程序,使考勤管理程序化、制度化。第二十一条 人事科(未设立人事科前由办公室代替)是医院考勤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全院的考勤管理工作。由人事科、院办公室、督查科、设备科、财务科、信息科、医务科、护理部、门诊部等科室组成医院考勤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院考勤的督导、检查工作。第二十二条 科室主要领导为本科室考勤工作的主管领导第二十三条 考勤报送要求(一)考勤时间1、考勤周期为1个月;2、考勤报送时间为每月的10日前(如遇节假日,上报时间可顺延到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二)考勤流程1、各科室根据本

17、科工作和人员情况科学合理的进行排班;2、职工有事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请假审批;3、考勤周期结束,考勤情况汇总后,连同批准的请假条,按规定时间报送人事科(未设立人事科前交财务科)。4、人事科汇总、分析全院考勤情况,将考勤结果及时抄送财务科、信息科等相关科室。5、根据考勤结果,对违犯考勤管理规定的人员进行奖惩。(三)填报要求考勤员应将本月本科室职工出勤、缺勤情况以及其它变动信息如实填报。1、假期填写规范:病假、事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计生假、进修假、出差、工伤假、带薪年休假等。2、对卫生支农、驻村帮扶、巡回义诊等不在岗人员要注明。第二十四条 各科室应如实反映本科室人员的出勤情况,不

18、得弄虚作假,发现上报考勤情况与实际不符或不按时报送考勤的,将对科室和个人通报批评。所在科室和个人不得参加当年评先树优工作。由于漏报或错报造成医院经济损失的,所损失的经济数额在本科室绩效工资中直接扣回。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凡当月应扣除的工资、绩效工资等,从当月扣除,若当月已经发放,则从下个月的工资中扣除。第二十六条 不论何种原因,被停发工资期间,经批准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应缴社会保险费全部由本人负责,并预先交至财务科。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假期天数一律连续计算,如1月1日起请假30天,则销假日期为1月30日。第二十八条 除带薪年休假外,以上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第二十九条 考勤奖惩规定1、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计生假,按累计假期天数扣发年度奖励工资、年终考核奖、奖励性绩效等。2、因公安排到医联体合作单位工作的,每天补助200.00元。第三十条 本制度中未涉及到的假期及待遇,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如国家、省、市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种假期待遇有新的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原医院请假、休假制度同时废止。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人事科负责解释。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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