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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职工福利费财会制度变化及税务处理“按工资总额的14提取职工福利费”是会计人员所熟知的会计常识,但2007年施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财务通则以及2008年施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对职工福利费的提取、核算以及税务处理都作了全新的规定,不同制度的规定差异很大,如何全面地理解制度变化及差异,对会计及税法的职工福利费余额进行区分,并对涉及职工福利费的纳税调整事项进行正确调整,是会计人员正确进行日常会计核算的关键所在。一、财务制度相关规定的变化及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一)原制度规定1993年7月施行的旧企业财务通则及10个行业财务制度规定,职工福利费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200
2、3年4月,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的规定,补充养老保险(即年金)属于企业职工集体福利范畴。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辽宁等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地区的企业,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非试点地区的企业,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费用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应付福利费不足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二)新制度规定2007年新修订的企业财务通则要求在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施行
3、,其他企业参照执行。通则规定,已参加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从成本(费用)中提取。在规定中没有涉及应付福利费及其提取。2007年3月,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在通知中指出,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2008年2月,财政部进一步发布了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34号),在通知中强调,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
4、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企业财务通则施行以前提取的应付福利费有结余的,符合规定的企业缴费应当先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并进一步指出,企业负担的补充养老保险不再区分试点和非试点地区企业,统一从成本(费用)中列支。(三)新旧变化分析从上述各项规定的变化可以看出,新的财务制度不再要求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将原来应由职工福利费开支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等内容,不再区分试点和非试点地区企业,采用据实列支的办法,都规定直接列入成本(费用)。(四)职工福利费余额的财务处理由于2007年开始不再要求按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因此对于应付福利费的账面余额,制度也做出了相
5、应的规定。在财企200748号通知中进一步指出,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余额)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上市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余额为赤字(即“应付福利费”有借方余额,实际使用数大于提取数)的,转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2)余额为结余的(即“应付福利费”有贷方余额),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二、会计制度相关规定的变化及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一
6、)原制度规定在实施新企业会计准则以前,企业会计制度要求根据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贷记“应付福利费”,并根据受益对象借记成本(费用)和相关资产成本;福利费用使用时借记“应付福利费”。(二)新制度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指出,在职工为企业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企业应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将应确认的职工薪酬(包括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福利)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为应付职工薪酬。计量应付职工薪酬时,国家规定了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计提。没有规定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应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实际情况,合理预计当期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大于预计金
7、额的,应补提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小于预计金额的,应冲回多提的应付职工薪酬。并进一步说明,职工福利费属于没有规定计提比例的事项,应采用后一种做法。(三)新旧变化分析新会计准则不再明确规定计提比例,由企业“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实际情况合理预计”,取消“应付福利费”科目,而在“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进行二级明细核算。从核算的本质来说,新会计准则将“实际发生”额作为成本费用,改变了原会计制度的将“计提额”作为成本费用的做法。(四)职工福利费余额的会计处理对于上市公司以及目前已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而言,与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要求不同。新会计准则要求,首次执行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应当全部转入应付
8、职工薪酬(职工福利)。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按照职工薪酬准则规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职工福利计划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该项金额与原转入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之间的差额调整管理费用。三、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的变化及职工福利费余额的确定(一)原税收规定1994年1月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的职工福利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二)新税收规定2008年1月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2008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
9、,指出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三)新旧变化分析新旧企业所得税都维持了14的扣除比例标准,但新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基数是工资薪金总额,而非原有的计税工资总额。同时新企业所得税法强调实际“发生”数的扣除,而非“提取”数的扣除。(四)职工福利费余额的确定对于国税函2008264号通
10、知中提及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应指从税收的角度分析的余额,而非会计上“应付福利费”的账面余额。按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2007年及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应为64万元 (800900900)14100100100。2007年该企业执行新的财务通则,职工福利费据实列支,在该企业没有执行新会计准则的情况下,按财企200748号通知规定,首先使用2006年结余的“应付福利费”,列支后会计应付福利费余额还有8万元。四、职工福利费的相关税务处理(一)2008年及以后年度职工福利费的税务处理仍以上例为例,2008年该企业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100万元,按国税
11、函2008264号的规定,先冲减税法的职工福利费余额64万元,不足部分36万元由于不超过182万元(130014),可由当期税前扣除。会计上先继续使用以前的会计账面余额8万元,不足部分92万元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可见,当期还需要纳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6万元(9236)。如果2008年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250万元,则会计计人成本费用242万元(2508),税法由于186万元(25064)大于182万元的税前扣除标准,所以税前只能扣除182万元,当期需要纳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万元(242182),同时税法的职工福利费余额降为0。(二)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职工福利费的税务处理对于上市公司以及执行新会
12、计准则的企业而言,职工福利费的处理有所不同。按准则规定,首次执行日后的第一个会计期间,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职工福利计划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与原转入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之间的差额调整管理费用。但会计调整仅影响会计利润,进而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数,并不影响税法最终的应纳税额。由于绝大多数公司原转入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存在贷方余额,该项调整会冲减管理费用,增加会计利润,因此在税收上该项调整金额需纳税调减。(三)补充养老、医疗保险列支以前结余的应付福利费的税务处理按财企200834号的规定,企业财务通则施行以前提取的应付福利费有结余的,符合规定的补充养老、医疗保险中的企业缴费应先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可见,会计上先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部分,不会影响会计利润,而税法认为可以税前扣除,所以该部分金额需纳税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