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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四级以上公路新建、改(扩)建、大修工程,五级以上航道新建、改建工程,以及沿海万吨级以上泊位、内河300吨级以上泊位的港口(码头)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交通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出现质量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
2、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期限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具体期限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实际情况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 第四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质量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在承包合同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质量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质量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计付利息的,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质量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第五条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质量保证金的
3、管理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质量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者发包人。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被撤销的,质量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由接受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质量保证金方式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约定将质量保证金交由金融机构托管;承包合同约定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发包人不得再预留质量保证金。 第六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采用预留质量保证金方式的建设项目,质量保证金应当按照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的比例预留。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理人应当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
4、约定预留质量保证金,直至预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者比例为止。 社会投资、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建设项目,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以参照执行。 第七条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照规定期限进行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照规定期限进行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交工验收报告90日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第八条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当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 (一)在使用过程中,发包人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以及已修复的部位或者部件
5、仍然存在缺陷的,承包人应当负责修复,直至质量检验合格为止。 (二)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当共同查清缺陷及其原因,因承包人造成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检验的费用。因发包人造成的,由发包人承担修复和检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三)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以自行修复或者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合理利润由承包人承担。 因事故、不可抗力等其它原因造成的工程损坏,由发包人负责组织修复,承包人不承担费用。 第九条质量保证金应当在工程质量缺陷期满并经验收合格后,由发包人或者金融托管机构按照承包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一)发包人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应当在14日内会同监理人
6、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完毕缺陷责任。无异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二)发包人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未予答复的,承包人应当书面催告,经催告后14日内仍未予答复的,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 (三)发包人逾期支付承包人质量保证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合同约定或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四)承包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承包人没有履行完毕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缺陷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并有权按照约定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五)由于发包人原因,建设项目未能在缺陷责任期满通
7、过竣工验收的,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 第十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对质量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第十一条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有关质量保证金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发包人与承包人相应的权利与义务的规定。 第十二条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按照承包合同及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 铁路、民航、运输场站等其它交通建设工程可以结合各专业工程特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苏交质200563号)同时废止。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