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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院政201675号 签发人:陈学军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印发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学院各部门: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学院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济源职业技术学院 2016年12月30日专心-专注-专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规范管理程序,理顺管理权限和责任,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河南省政府第 108 号令)、济源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济政20
2、1186号)等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院固定资产,是指学院占有、使用的被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拨给的、学院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所有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的国有资产。 第三条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任务: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维护学院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确保资产的合理配置与有效利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和监管。 第四条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内容: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
3、评估、统计、核验、配置、处置、报告和使用监管。 第五条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管理规范、责任明确、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第六条 学院固定资产,不论来自何种渠道(财政、学院经费或部门自筹经费购置、自制或捐赠或以其它形式转入等),均需按本办法统一管理。 第二章 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七条 固定资产范围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列为固定资产:1.通用设备单价在500元及以上,使用年限在1年及以上,并在使用过程基本保持物质(体)形态的资产;2.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及以上,使用年限在1年及以上,并在使用过程基本保持物质(体)形态的资产;3.单价虽未达到上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及以上的大批
4、同类物资(同品种、同规格型号)以及其它列入固定资产目录的资产;4.专用图书、资料、软件等不受金额限制,都作为固定资产;5.永久性的房屋、道路及其它建筑物。6.土地7.家具及被服装具8.凡自制、无偿调入或赠送给我院符合上述条件的物品。对达不到办法规定标准的设备器具作为低值易耗品,按学校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第八条 固定资产分类固定资产按性质分为六大类:1.房屋及建筑物(不含临时性的,但包括房屋建筑物的附属物):房屋指各种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图书馆用房、文体用房、会堂用房、食堂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用房、学生宿舍用房、职工生活用房、锅炉用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广场、体育场
5、、蓄水池、水塔、围墙、雕塑、防空洞等;附属物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2.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教学模型、视音设备、文艺体育设备、电气设备、卫生医疗设备等。3.通用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包括办公和事务性用家具、办公自动化设备、通讯设备、交通工具、被服装具、安全消防设备、照明电器、炊事设备、锅炉、清洁卫生设备等。4.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5.图书、档案:指图书馆、档案室的图书及资料,各系部资料室的图书资料。6.其他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第九条 固
6、定资产的分类编号 1.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按照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统一规定进行固定资产8位分类编码。固定资产编码前两位代表大类号,第三四位为二级编码,第五六位为三级编号,第七八位为具体编号。2.固定资产统一编号由国资处负责统一编制,仪器编号为八位数字,前两位为年,后四位为流水号,作为该仪器、设备在我院永久性代号,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变更和撕毁。第十条 固定资产计价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价;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和变价收
7、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和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若无市场参考价,按名义价值1元入账;5.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价值的,按照估价入账;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7.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8.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杂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9.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原值:根据
8、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及部门职责 第十一条 管理体制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1.学院党委和行政对资产管理重要制度和重大事项进行决策部署,分管院长具体指导业务部门开展全院资产管理工作。2.国资处负责全院固定资产的一级实物明细总账和综合管理;财务处负责全院各类固定资产的财务总账;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实物明细二级账和实物管理;科室负责本科室固定资产的实物明细三级账和具体管理;各使用管理人员履行具体管
9、理责任,各部门资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资产管理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 部门职责 (一)国资处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对学院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学院有关规定;2.负责制定和完善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3.负责全院资产的购置、调配、报废资产的审核与处置,负责资产出租出借、捐赠资产的管理。 4.负责建立学院资产管理信息库,负责全院资产数据的统计上报。5.负责全院资产清查、产权登记、固定资产总账管理、资产管理队伍建设、资产管理与维护的检查与考核。6.根据学院年度经费预算总体安排,编制全院年度设备购置计划,根
10、据学院确定的年度购置计划,按规定程序组织采购、安装调试、验收与资产登记。(二)财务处按固定资产的类别和资产计价标准设置资产金额账,负责全校各大类固定资产的财务总账和与上级财务部门资产管理的衔接管理。(三)各部门为固定资产二级管理单位,是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责任部门,各部门内设科室为三级管理单位。履行以下职责:1.贯彻执行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相关制度,制定部门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负责本部门资产台账管理。建立二级固定资产账目,并根据需要在内部设立三级固定资产账目,定期做好帐物盘查,确保帐、标签、物相符。2.负责本部门资产的日常使用、维修与管理,落实管理责任人制度,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11、3.负责本部门基建维修与设备购置项目的计划申报、实施与验收。4.负责本部门报废、捐赠资产的申报与管理。5.负责本部门资产的清查、资产统计上报和分析工作第四章 固定资产购置 第十三条 购置原则 固定资产购置要本着勤俭办学、统筹兼顾、计划管理、依规购置的原则。1.根据学院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教学科研、实验室建设、办公条件改善、后勤服务保障等需要和学院财务状况,科学制定年度购置计划和预算。2.固定资产的购置由实施部门严格按照年度购置计划和预算,依照政府采购(投资)法律法规相应程序统一实施,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购入固定资产。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购置分工与实施 1.基建项目由基建处按照市政府投资项目和财
12、务管理规定组织实施,具体办法另行制定;2.图书、资料资产购置由图书馆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具体办法由图书馆另行制定,并报学院批准;各单位自行购置的图书资料均需登记造册并报图书馆备案。国资处负责管理全校图书资产总量帐,即总册数、总金额。3.党政办公室负责学院公务用车的审批与购置。4.其他资产购置由国资处组织实施。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购置的年度计划和预算管理1.计划申报:每年12月份国资处启动下一年度资产购置计划编制工作。有购置需求的部门无论使用何种类别经费购置,均需经部门论证、主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书面提交提固定资产购置(实验室建设)申请表。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单台价值10万元及以上)购置,必
13、须由需求部门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专题论证,提出可行性报告,方可列入购置计划。2.计划论证:实训中心负责全院实验、实训室建设购置申请的汇总,并依据系部现有生均设备总值和实验实训条件现状,按照扶持重点和新建专业、统筹上级资金与校内资源共享的原则进行审核和论证;国资处负责其他类设备购置申请的汇总审核和论证;单列全院办公设备购置计划和预算,由国资处按照学院配置标准实施。3.计划编制:国资处根据学院财务整体资金预算情况,按照保证教学设备年度正常递增、保障全院各项工作正常运转、保障学院重点项目推进的原则,统一汇总、沟通和论证,编制全院年度购置计划建议,提交学院专题会议研究审批,并行文公布。 4.图书购置计
14、划与预算:由图书馆负责组织专业教学人员根据学科建设需要制定图书购置计划和预算,经学院审批确定后列入部门年度经费预算实施。5.凡属基本建设投资范围的,按照基本建设计划和预算的审批程序办理。6.全院办公设备购置,原则上每学期第一个月集中购置1次,由分管院长审批后报国资处按规定实施。7.凡未被列入购置计划的固定资产,原则上不予购置。若因教学急需或特殊情况,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分管院长签署意见,十万元(含十万元)以内由院长审批,超过十万元报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第十六条 采购程序除基建、图书资料和公务车辆采购另行规定外,其他资产采购项目按下列规定实施:1.购前公示:采购前,需求部门要认真组织对拟采购设
15、备(含软件)参数的论证和确定,填写济源职业技术学院设备采购需求意见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加盖部门公章后递交国资处,国资处统一进行校内采购公示。2.招标或联合采购:设备参数公示确定后,报市政府采购办审批,须招标采购的项目,招标文件须经学院国资、财务等部门审核签字后对外发布。国资处确定一名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学院代表参与评标。经政府采购办批准的协议供货、自行采购等自主实施项目,由国资处组织财务处和需求部门等有关部门联合采购或比价采购,达到招标限额的按照学院招投标管理规定实行。3.合同签订和供货:按照院政20162号合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办理合同签订工作。国资处督促供货单位严格按合同约定供货,不得擅自
16、变更合同内容,货物进场查验合格方可安装。第十七条 采购纪律:在设备采购过程中,相关部门须认真论证,严肃廉政和采购纪律,严禁与供应商发生利益输送和违规采购,一经发现查实予以问责。第五章 固定资产验收、入账和报账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验收1.固定资产验收由实施部门会同财务处、使用部门等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必要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填写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验收单。 2.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家俱等)、零星采购由国资处会同使用单位有关人员验收;专用设备按照教学仪器设备验收工作规程(院政20074号)规定验收,大型及贵重仪器设备由国资处组织有关专家参与验收。3.新购固定资产验
17、收合格后,由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办理出库手续,张贴标签,登入部门资产账目,落实管理人员。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出入库及结算手续,由实施部门按合同约定退换货或提出索赔。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入账和报销1.基建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责任人凭验收报告和结算书到国资处办理资产入库手续,方可结算工程余款。 2.图书购置项目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员凭相关采购资料经国资处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后,凭验收报告和入库单到财务处办理付款手续。 3.教学仪器设备、办公设备等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员凭采购合同和验收报告办理入库手续,财务部门按合同办理付款手续。4.校外捐赠的仪器设备、图书等资产,接受单位资产管理员要在一个月
18、内提供赠送方仪器设备赠送协议、赠送清单,国资处对赠送设备进行价值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赠送清单办理验收和入库手续,接受单位凭验收报告、入库单到财务处办理资产入账手续。任何单位不得单独设账或在账外滞留。5.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由资产使用部门牵头,国资、财务部门参与验收,使用部门在一个月内办理资产入库和财务入账手续。6.未经批准或未办理验收入帐的资产购建项目,财务部门不予办理经费结算。 7.材料、低值品、易耗品和其他装具用具等的购置、入库、建帐由使用单位负责,按照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产权登记 第二十条 产权登记是指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学校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学校占有
19、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学校依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并享有相关权益的法律凭证。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的登记申报和管理由国资处负责,其他部门配合。第七章 固定资产调整第二十二条 本着充分发挥资产使用效益的原则,对使用效益不高、闲置的资产或因教学科研需要部门间调剂的由国资处牵头,协同有关部门论证后实施,由调出和调入部门资产管理员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三条 国资处应根据学院房产资源利用情况,及时提出房产资源优化调整建议方案,报请学院研究决定后实施。第二十四条 对外调拨资产需由国资处提请主管院长和院长批准后,由资产所在部门资产管理员办理相关调拨手
20、续。第八章 固定资产移交第二十五条 凡调离、院内调动、退休、辞职、除名的教职工及毕业、退学的学生等人员必须办理资产移交手续。资产移交手续作为教职工和学生离校手续的必备环节。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调离、院内调动、退休、辞职、除名等人员的资产移交,由所在部门负责。包括个人使用和管理的办公用房、住宿及其他用房和所有学院资产。涉及到资产管理人员、分管资产部门领导和部门主要负责人调动的,本部门要开展资产临时清查,并在本部门内对资产进行移交,填写资产移交账目表。第二十七条 毕业、退学学生离校前,其使用的宿舍资产移交由学生处负责。第二十八条 所有必须移交资产的人员,应在离院或离开本部门前向本部门资产管理人员办理
21、移交手续。未办理移交的不得办理其他手续。负责离校手续最终审核的部门要严格审核各部门意见,因部门管理不严造成资产无法收回或损失的,追究责任部门相应管理人员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变更隶属部门的,由原部门资产管理员负责填写固定资产移交清单,报国资处办理资产变更手续。第九章 固定资产处置第三十条 学院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院对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使用权转让或注销的一种行为。处置方式包括转让、出售、出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拆除(房屋建筑)等。第三十一条 需处置的固定资产范围包括:闲置资产、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经论证确需报废及淘汰的资产、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
22、处置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二条 各使用部门应慎重对待固定资产处置工作,维修后能使用的尽量维修,能调剂使用的尽量不报废,做到物尽其用,严防资产流失。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处置权统一归口国资处,各使用部门无权擅自处置。国资处对拟处置的资产提出处置意见,报学院审批后按照规定实施。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国资处拟定处置意见,经学院审批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涉及土地处置的,报市政府审批并按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 学院固定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上缴国库;支出按照履行职能需要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出售、出让
23、、置换、对外捐赠及调拨1、固定资产的对外转让、出售、出让、置换、对外捐赠及调拨,必须经主管院长、院长审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2、学院出售、出让及置换土地、房屋、车辆以及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等,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报市财政部门核准或者备案后,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公开处置。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可申请报废:(1)在实际使用中不能达到最低性能指标的;(2)耗能高、效率低根据有关规定需强制淘汰的;(3)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故障率高且无修复价值的;(4)因事故或其他灾害遭受严重破坏,无修复价值的;(5)因污染或腐蚀严重,功能降低危及安全
24、的;(6)需要迁移的但不能迁移的;(7)修复的费用超过原价值一半以上或接近购新价值的。 2.报废处置程序(1)每年的12月为集中申请报废时间;(2)使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实验实训设备类由实验实训中心审核后报国资处,其他类报国资处; (3)国资处组织纪检、财务、教务、实验实训中心等相关人员及专家成立工作小组,进行技术鉴定,并提出处置意见;(4)各部门根据处置意见将报废资产移交学院报废资产库,办理移交手续;(5)国资处对全院拟报废资产提出处置意见,报分管院长、院长审批,经市财政局批复后,国资处组织专业机构对报废资产进行评估,按规定实施报废处置;(6)根据审批结果,国资处和财务处进行相应帐
25、务处理。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报废处置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资处不予销帐:1.申请报废的设备被擅自拆卸主要零部件的;2.申请报废的设备被申请报废部门私自变卖的;3.申请报废的设备与实物不符的;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发生丢失、损坏的,需按照仪器设备损坏 丢失管理办法(院政【2007】4号)规定处理。属丢失情况的由使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报失注销申请单,附保卫处相关证明或情况说明,报国资处办理销帐或登记手续;属损坏情况且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可按固定资产报废规定办理手续。第十章 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和维护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维护”的原则,由使用部门具体负责,国资处总体监
26、督检查。第四十一条 部门行政负责人为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应明确分管领导和资产管理员,制定相应的使用管理和维修保养等制度。资产管理员的配备及管理按照济源职业技术学院资产管理员制度(院政【2007】48号)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 新购固定资产质保期内的维修由采购部门负责,质保期外的维修由使用部门负责。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质保期外维护坚持“谁产谁修”的原则,由使用部门与厂家联系,进行规范维护。第四十三条 管理与维护职责范围1.教学仪器设备按照隶属关系归口各教学部门和实训中心负责;2.图书馆内所有资产由图书馆负责,按照市图书馆和学院图书馆两个系列分别购置、入账和管理;3.学院公用
27、会议室、接待室、一站式服务大厅及院领导办公室内资产、公用车辆等由党政办公室负责;4.多系部共用校企合作场所内资产由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各系部独立使用的校企合作场所内资产由各系部负责;5.全院房屋分配、调整、产权、对外租赁管理及土地管理由国资处负责。 6.各部门办公及服务场所内资产、流动使用的资产由各部门负责。7.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纳入项目组依托单位账户进行管理。项目结束前由项目组负责管理维护,项目结束后移交依托单位,由依托单位进行使用、管理和维护。 8.其他类固定资产管理与维护职责范围,按照校园基础设施建设 维修改造与日常维护管理办法(试行)(院政201516号)第七章有关规定执行。第四
28、十四条 固定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合作实行“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四十五条 各部门应严格落实资产管理责任,如因人为因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按照仪器设备损坏 丢失管理办法(院政【2007】4号)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六条 国资处每年6月份和11月份要组织开展对全院固定资产管理与维护情况进行两次集中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实施整改落实。第十一章 资产管理年度报告制度第四十七条 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年度报告制度和学院对上级国有资产统计年报制度,年度报告工作由国资处负责。第四十八条 学院资产管理年度报告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按照两级管理的管理体制,由下向上逐级报告。每年12月份各部门应对所管
29、理使用的资产核查分析,填报资产管理报告,作为编制学院资产管理年度报告的依据。第四十九条 国资处按照学院或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学院资产汇总表及分析说明,向学院领导、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为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及编制学院财务预算提供决策依据。第十二章 固定资产清查第五十条 为保护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各部门必须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清查、盘点,掌握固定资产的实有数量,查明有无丢失、毁损或未入帐的固定资产,保证账物相符。第五十一条 固定资产清查分为上级安排的全面清查、学院每五年1次的全面清查和根据需要的临时性清查三种。直接管理固定资产的人员工作调动、机构变动、固定资产发生非常损失
30、事故的,应开展临时性清查。第五十二条 根据固定资产清查的范围和任务,成立由院领导、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使用部门、技术人员和实物保管人员组成的清查工作领导和工作小组,统一开展工作。 临时性清查任务量较小的可根据需要由国资处或管理部门牵头,成立清查小组具体实施。第五十三条 清查前,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应将所负责的固定资产账目进行清点核对,做好准备工作。第五十四条 固定资产清查应当逐一清点实物,包括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报废和转让等情况是否正常等等。发现没有入账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入账。在清查中发现毁损情况,应当查明毁损的程度、原因和责任
31、以后,在清查表内加以注明,并提出处理意见。第五十五条 清查盘点发现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上报学院,财务处和国资处进行帐务调整。第十三章 监督与奖惩第五十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接受纪检部门监督。第五十七条 各资产管理部门在国资处统一指导监督下进行有效管理;第五十八条 每年对各部门资产管理状况及资产管理员工作情况进行评比,国资处根据各部门资产管理情况(资产损益、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工作配合等方面)提出奖惩意见,报学院进行表彰或惩罚。第十四章 附则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与国家、省有关办法相抵触时,按国家、省规定执行。第六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国资处。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院政200417号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院政2005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6年12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