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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人力资源管理师论文(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论文题目: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 姓 名: 侯建伟 身份证号: 准考证号: 所在省市: 山东省青岛市 所在单位: 青岛欧特美股份有限公司 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 姓 名:侯建伟单 位:青岛欧特美股份有限公司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颁布已经三年多了,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行,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一方面有利于建立既有稳定性又有流动性的劳动关系;另一方面,必将对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产生深远的影响。现对劳动合同法中与人力资源管理相关的几个
2、方面的重点内容进行深入分析,以便达到提高意识,提升员工关系管理水平,避免劳资冲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从而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的目的。一、劳动合同法对人力资源招聘的影响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其中一个条件,就是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所谓证据,司法实践中一般从以下进行认定,就是用人单位对这一岗位的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即录用条件有没有
3、具体描述,而这些往往来自于招聘部门根据岗位职责说明书所发布的职位要求,所以需要招聘部门保留好对外刊登招聘广告原件,这样无形之中增建了单位招聘的成本;另外劳动合同法中有太多倾向保护劳动者的条款,例如劳动合同一年之内的,试用期不能超过一个月;仅有试用期的劳动合同不成立;同一单位和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等等,这就要求单位招聘部门在招聘的时候,尽量招聘最适合单位的优秀人才,这样才能降低用工成本。二、劳动合同法对人力资源培训的影响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
4、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辞职应注意两点:一要注意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且约定了服务期,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劳动者履行提前30日通知的义务,仍可能需承担违约责任。二要注意劳动者提前通知的日期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否则用人单位可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如劳动者擅自离职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追究劳动者相关的赔偿责任。经济损失包括:1、
5、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劳动者所支付的费用;2、用人单位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另外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不得要求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返还各类技术培训费用。因此,切勿选择处于试用期的员工对其花费较大的培训。另外,设计、签署一套内容详细、合法有效的培训协议,明确约定服务年限和违约责任,有效防止劳动者在接受培训后、在服务期内主动辞职给企业造成损失。其实培训是企业对员工的一种投资,一个员工来到企业时,在为企业付出的同时,他们渴望得到企业的培训,希望自己有所成长,也希望这份工作对自己的职业生涯发展有所帮助。 如果可
6、能的话,员工还是愿意长久的为一家企业服务的。所以一个负责任的公司应该满足员工这种需求,持续地对员工进行培训投资,来满足员工自我成长的需要。这样,对于员工理解、认同企业文化、树立主人翁意识,增强凝聚力和归属感有很大帮助,从这个意义上讲,培训可以降低员工流失率,从而节约解雇成本,员工素质的提高也有利于创造更高的价值。三、劳动合同法对人力资源绩效考核的影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适应岗位,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者,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这就是说,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关系之前,必须经过“不能适应岗位”和“培训和
7、调整后仍不能适应”两次绩效考核;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为法律上并没有对符合和不符合作出明确的界定,这就要求用人单位要对试用期员工做综合的评价,也就是绩效考核,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这就必须增加企业的成本。另外,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裁减人员时,应
8、当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本来企业裁减人员通过绩效考核来确定,但劳动合同法却要求企业按照合同期限、工作时间来确定裁减人员。本来立法的初衷是考虑到工作时问较长的人员对企业的贡献较大,需要充分保护这一部分人的利益,可是对于那些工作时间较短的新员工的保护却是不利的,因此在实际的裁员工作中,除了按照劳动合同法充分保护老员工的利益外,还应充分发挥绩效考核的优势,为新劳动者提供平等的机会。所以企业必须对绩效管理制度进行完善,特别是在合同管理和考核制度方面需要重新梳理;只有建立公开、科学和合法的岗位职责和绩效考核制度,才能对不能完成岗位职责
9、要求并且达不到岗位考评标准的劳动者及时、合法地解雇。否则,传统粗放型的人力资源管理方式,将使企业陷入被动。四、劳动合同法对单位法律风险的影响劳动合同法对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的行为制定了严厉的惩戒措施。比如,超过一个月未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要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不订立,按照应当订立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另外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合同、违法规定试用期、扣押劳动者证件、不予办理档案转移手续、非法收取劳动者财务、拖欠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等企业违法损害劳动者权利的行为,劳动合同法都相应地制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使得企业在侵害劳动者利益时
10、所付出的成本高于其因此获得的非法利益,有利于企业规范劳动管理制度,严格遵纪守法、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五、劳动合同法对单位规章制度的影响。劳动合同法首次将企业规章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规章制度是企业的内部” 法律”,是单企业行使管理权、合同解除权的重要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与以前相比,新法明显扩大了工会、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的权利,严格了用人单位制定和修改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限制了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自由度。
11、因此,用人单位应当自行或委托专家对已有的规则制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制定程序的条款进行修订或删除,保证已有规章制度的合法性。除此之外,企业规章制度还须明确、清晰、具体、便于执行。例如,将劳动者的违纪行为进行轻度、中度和严重等级的分类,并制定相应的惩罚措施。这样既有利于劳动者对照执行,也有利于企业进行有效的惩处。企业要从完善自身的制度上做足功夫,建立健全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标准,将其传达至员工。需要注意的是,在规章、制度、标准的下发和传达过程中,企业要尽量保留文字记录,比如发放文件的签收记录、制度标准的学习登记记录等,以便在发生争议时,企业可以举证自己已经履行了告知
12、义务。下面举两个我现在公司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前后的两个例子:例1、周某于2005年到我司工作,2006年9月,周某接到我司通知,称因其9月1日在上班时间打瞌睡,严重违反公司规定被解雇。周某辩解称公司每天加班时间过长,自己休息时间不够,打瞌睡在所难免,况且偶尔一次上班打瞌睡也不能算严重违纪,但我司不理睬其意见,仍将其辞退。周某无奈之下,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委员会认为公司规章制度规定了上班打瞌睡为严重违纪行为,公司辞退周某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驳回周某的请求。周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虽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对上班打瞌睡行为需辞退,但该规定对劳动者过于苛刻,不符合公平原则,因此,判令我司给予周某解除
13、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维持原判。所以如何认定劳动者的行为是否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对何种行为属于严重与不严重,法律没有具体标准,因此需要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限度和本单位的客观情况在规章制度中予以明确,并需做到公平合理。例2、2008年2月,李某进入我司加工中心工作,由于其技术水平高,公司给他的待遇也不低,月工资5000元。2009年9月,李某在工作过程中由于操作失误,导致一套模具损坏,公司花了二万余元才将该损坏的模具修复好。公司以李某严重失职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为由辞退了李某。李某不服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其申
14、诉请求,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庭上,公司答辩称公司规章制度明确规定:严重失职并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公司有权辞退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李某违反了该规定,公司有权辞退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的行为属于严重失职,违反了公司已经公示的规章制度,公司辞退李某并无不当,李某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其实我司在劳动法颁布后,根据新法要求,对于劳动者的违纪行为进行轻度、中度和严重等级的具体分类,并制定相应的惩罚措施。这样既有利于劳动者对照执行,也有利于企业进行有效的惩处,从而能够避免发生争议时举证难的情况。 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和实行已经让我们感受到了国家对于规范劳动关系的重视程度。
15、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就需要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制定人力资源的架构时充分考虑企业和员工双方的利益,只有这样才能应对劳动合同法带来的挑战。总之,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将对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管理工作带来很大的影响。它就像一把双刃剑,如果人力资源部门处理得恰当,将能给用人单位带来吸引人才、激励员工、提升凝聚力等效力。如果处理得不好,将会增大企业的人工成本费用,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参考文献:(1) 余明勤、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用工管理的影响、新资本、2008( 1 )(2) 刘俐、新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与企业应对策略、法制与经济、2008( 1 ) (3) 程延园、构建与发展和谐
16、稳定的劳动关系、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7(5) (4) 李春云、 对企业解雇成本的影响分析、当代经济、2008.(10) 出师表: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
17、裨补阙漏,有所广益。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臣不胜受恩感激。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