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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枞阳县村居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县村居主要负责人的监督管理,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关于坚持审计监督全覆盖健全完善审计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安徽省村居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铜陵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居主要负责人,是指行政村和社区负有经济管理职责的党组织书记、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或者主持村居全面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上级党组织派员担任第一书记的村居,
2、被审计对象为实际履行村居经济管理职责的主要负责人。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村居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所在村居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第四条 村居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被审计村居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承担的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具体责任界定原则参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第五条 村居党组织书记、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分设的,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计划管理第六条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
3、对村居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本辖区内村居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负责纪检、组织、财政、民政、农业、信访等工作的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村居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主任由乡镇政府副职领导干部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设在承担相应职责的机构。乡镇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对本级党委、政府和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七条 乡镇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统筹调配乡镇相关专业人员开展审计,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业务能力
4、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需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八条 根据县委、县政府要求,县审计机关每年应当直接安排一定数量的村居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并按照审计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组织实施。第九条 村居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行计划管理。乡镇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年度审计计划草案,经乡镇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各乡镇应于每年年初向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当年村居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审计计划由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发,年末报送当年度计划实施情况。第十条 各乡镇应当结合实际合理安排审计计划,做到所有村居主要负责人每届任期内至少
5、审计一次。对于资金量大、建设项目多、征地拆迁任务重、矛盾比较集中且群众反映大、信访问题突出的村居主要负责人,可以根据情况,适时开展任中、离任等多次审计。第十一条 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应当对乡镇开展村居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乡镇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必要时,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派员参加有关重大事项的调查和研究处理等工作。乡镇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每年向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报送村居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等情况。第三章 审计内容与审计实施第十二
6、条 村居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一)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经济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二)任期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和村居社会事业发展情况;(三)重大经济决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四)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五)债权债务情况;(六)集体资产(土地)、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七)上级拨付或接受社会捐赠的涉农、扶贫、公共服务等资金,以及救助、救灾等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八)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及效益情况;(九)村居办企业及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情况;(十)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等;
7、(十一)其他需要审计和审计调查的事项。第十三条 乡镇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提前三日下发审计通知书。审计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由组长和其他成员组成。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审计的,应由乡镇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担任审计组组长,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的控制,并以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出具审计报告。第十四条 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村居、审计涉及的单位或组织应当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及时提供审计组要求提供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作出书面承诺。第十五条 审计时遇到审计手段难以解决或者涉及职权范围以外的事项
8、,可以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第十六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以乡镇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名义将书面审计报告送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村居的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征求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乡镇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同志,以及领导小组有关成员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村居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七条 乡镇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村居,报送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抄送县经济责
9、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第四章 审计结果运用第十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村居主要负责人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乡镇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结果公告等制度。第十九条 被审计对象及所在村居,应当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及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乡镇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二十条 乡镇党委、政府对被审计对象和所在村居存在的问题,应当在管理权限范围内作出相应处理;对审计中发现的需要移送处理的事项,应当依法依规移送有关机关或部门处理。第二十一条 县委、县政府应将乡镇开展村居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及督促审计整改情况纳入对乡镇综合考核的内容。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以前文件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