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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惠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有效地发挥交通安全设施的功能,保障道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本规定所称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以下简称交通安全设施),包括交通标志牌、标线、隔离设施、交通信号灯及交通流检测、交通技术监控、交通诱导屏和路面缓冲设施、发光警示设施等。第三条 本市市区、县(区)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2、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科学设置、安全便民、分工负责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本级行政区域内交通安全设施的主管部门,负责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市、县(区)财政、市政、城乡规划、建设、城管、工商、环保、公路、交通、园林、电信、供电、供水、管道燃气等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交通安全设施主管部门实施本规定。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建设项目的交通安全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标准与城市道路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与设计审核和竣工
3、验收,交通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不得投入使用。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竣工验收后移交城市道路主管部门管理养护时,应当将交通安全设施同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完成移交的交通安全设施由道路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城市住宅小区、办公区、工业园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由小区、办公区建设单位或业主、工业园区开发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第八条 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投资及维护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九条 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更新及维护,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第十条承担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更新及维护的单位,应
4、当及时对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交通安全设施进行养护、维修及调整,保证交通安全设施完好、有效。发现交通安全设施存在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对涉及其他部门负责监管的隐患,应及时报送相关部门处理。第十一条 新建设的交通信号灯及交通流检测、交通技术监控、交通诱导屏等智能化交通安全设施,须与现有智能化交通管理系统相兼容。新建设的交通信号灯,须同步完善相配套的标志、标线、交通流检测、交通技术监控等交通安全设施。第十二条 因施工或者其他活动可能影响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安全和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制定保障方案报经该路段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单位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在施工期间严格按照保障方案实施;施工完成或活动
5、结束后应当立即恢复该路段交通安全设施的原状,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第十三条 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可以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调整或者撤销道路停车泊位,并及时调整相应交通标志、标线,将道路停车泊位的情况向社会公布。第十四条禁止下列影响交通安全设施功能和安全的行为:(一)擅自在交通安全设施上设置广告牌、宣传栏、指路标志或张贴、悬挂宣传标语、宣传标识、宣传旗帜;(二)使用与交通标志、标线相混淆的招牌、符号、图案;(三)设置干扰驾驶员视觉的红、黄、绿三色灯源,或设置其他产生
6、眩光光源或反光效果的物体;(四)擅自在城市道路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隔离设施;(五)擅自划定道路停车泊位; (五)在交通安全设施上晾晒衣被或其它杂物;(六)其他影响交通安全设施功能和安全的行为。第十五条禁止下列破坏交通安全设施的行为:(一)擅自挖掘、拆除、迁移、遮挡、更改交通安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二)涂抹、破坏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三)其它破坏交通安全设施的行为。第十六条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种植树木、花草、绿篱,设置户外广告、指路牌、电杆以及管线、横幅等,不得妨碍交通安全设施的正常使用。园林绿化管理单位应按规定定时对城市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进行修剪,避免树木或
7、者其他植物因自然生长影响交通安全设施功能。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上设置了交通隔离设施的,有关单位确需开设缺口或者设置活动护栏的,应当报经该路段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单位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按照规范实施。 经批准开设缺口或者设置活动护栏的单位,应当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护缺口、活动护栏周围的交通安全和秩序。有关单位不履行协助义务造成交通事故或者堵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决定恢复原交通隔离设施。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破坏交通安全设施或因交通事故损坏交通安全设施的,按原物重置价赔偿损失,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12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