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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厦门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发展,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保障运营安全和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联合部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 市交通
2、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网约车监督管理工作,实施行政许可;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辖区内网约车管理工作;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网约车行政执法工作。发改、公安、网信、经信、人社、商务、环保、市场监管、质监、税务、通信、人行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网约车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第五条 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完善网约车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政府引导,根据本市城市特点、交通出行需求和网约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道路资源承载能力、环境保护等因素,建立运力规模动态调整机制,促进网约车有序发展。第六条 网约车
3、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不享受出租汽车燃油补贴。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运价结构和标准,实行明码标价,依法规范价格行为。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七条 申请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线上服务能力按规定由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线下服务能力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企业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应具有法人资格;法人企业注册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在本市要设立取得工商注册登记的分支机构,并在本市依法纳税。(二)在本市设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并具有相应的服务、管理能力。(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
4、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四)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本市网约车监管平台。(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八条 申请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企业注册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还应当提交在本市工商注册登记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其复印件。(四)在本市的经营场所权属证明或
5、租赁合同。(五)在本市的相应管理人员信息。(六)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九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其中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经营区域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有效期4年。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可以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延续许可,原许可机关依据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结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内的经营行为和质量信誉考核情况,作出是否准予延续许可的决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因合并、
6、分立产生新的经营主体的,新的经营主体应当向原许可机关重新申请经营许可。网约车平台公司变更名称、地址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办理报备。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第十一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车型档次应不低于本市现有主流巡游出租汽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车辆排气、噪声排放符合本市环保标准。(四)取得本市机动车牌照。(五)首次申请时,车辆机动车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之日未超过3年。(六)采用具有燃油动力装置车型的,具体条件为:发动机排量不低于1950毫升,或者排量不低
7、于1750毫升且发动机功率不低于110千瓦。轴距不低于2700毫米。采用不具有燃油动力装置的新能源车型,具体条件为: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车型。续驶里程不低于250千米(以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布的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为准)。轴距不低于2650毫米。(七)车辆不得安装出租汽车标志顶灯、营运标志和空车待租标志,车身不得有区别于私家车的专用标识,车身颜色应使用出厂原色,不得定制专有颜色。(八)车辆所有人应与已取得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接入协议,并在接入协议中承诺车辆在同一时间内只接入一家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第十二
8、条 申请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由车辆所有人或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二)车辆所有人为企业的,应当提交企业营业执照、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交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车辆所有人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以及车辆所有人出具的委托书。(三)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及其复印件。(四)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及合格证明。(五)车辆所有人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接入协议。(六)车辆彩色照片。第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
9、行审核,对符合条件且机动车行驶证已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证件上注明接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名称和证件有效期,证件有效期与车辆所有人和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有效接入协议期限挂钩,最长不超过网约车车辆经营许可期限。审核不通过或不予发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四条 网约车车辆经营许可期限自机动车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之日起不超过8年。网约车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第十五条 网约车车辆所有人发生变更的,车辆所有人或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所列第(二)、(三)、
10、(五)、(六)项材料,由原许可机关重新换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第十六条 网约车车辆与网约车平台公司中止合作、使用年限届满或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所有人或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车辆所有人与网约车平台公司中止合作的协议,并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未及时办理注销手续的,原许可机关可依法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公告证件失效。网约车车辆变更使用性质的,应当向公安部门提供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证明材料。车辆所有人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接入协议到期后拟继续合作的,车辆所有人或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交
11、新签订的接入协议,由原许可机关重新换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第十七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含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满6个月以上)。(二)未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三)具有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备3年以上驾驶经历。(四)未列入交通、公安部门不良记录。(五)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六)无暴力犯罪记录。(七)承诺在同一时间内只在一家网约车平台公司从事网约车服务。(八)参加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合格。第十八条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应当提
12、交下列材料:(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二)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及其复印件。非本市户籍人员应当提供居住证(或暂住证)及其复印件。(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承诺材料。(四)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承诺材料。(五)在同一时间内只在一家网约车平台公司从事网约车服务的承诺材料。(六)驾驶员彩色照片。(七)驾驶员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以及驾驶员出具的委托书。第十九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条件,并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
13、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第二十条 网约车驾驶员完成报备注册后,方可上岗服务。网约车平台公司负责驾驶员的报备注册或注销。第二十一条 交通、公安部门应当建立网约车车辆、驾驶员网上联合审核便民工作机制,共同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承诺材料进行审核。第二十二条 具备本市巡游出租汽车从业资格的驾驶员,最近3年诚信考核等级在AAA级以上,且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一)至第(七)项规定的,可以申请直接增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第四章 经营服务管理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对接入的车辆和驾驶员负有管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二
14、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应保证网络服务平台运行的可靠性,提供24小时不间断运营服务。(二)与接入车辆的所有人签订接入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已取得本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及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三)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车辆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时,应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或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四)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已取得本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
15、证,保证线上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按照规定向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驾驶员信息注册报备。(五)确保车辆和驾驶员没有接入其他网约车平台公司。(六)向乘客提供网约车服务前,应通过电子协议等形式向乘客明确各方权责,以及平台公司应履行的运输服务、安全管理、用户隐私保护等方面责任。(七)向乘客提供符合税务部门规定的发票,鼓励使用电子发票。(八)按照规定及时将平台上车辆、驾驶员的变动情况向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九)确保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正常使用。(十)确保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实时接入本市网约车监管平台,并提供符合交通部门对网约车平台监管要求的数据。(十一)公开服务质量承诺,设置服
16、务监督与投诉处理机构,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及其他投诉方式与处理流程,及时处理乘客的投诉。(十二)建立企业投诉处理档案,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投诉事项,提交投诉处理必要的相关材料。(十三)加强市场监测,掌握行业动态信息,按管理部门的要求上报行业统计资料。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文明驾驶,礼貌服务。(二)保持车辆和车上设备性能良好,保持车辆容貌和车内整洁卫生。(三)不得接入未取得本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或使用未取得本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四)不得巡游揽客和轮排候客,不得进入巡游车专用候客通道
17、。(五)运营时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六)按照合理路线或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不得中途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七)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八)按照网约车平台公司规定的标准及方式向乘客收费,不得违规收费。第二十六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乘车规定:(一)按照客户端应用程序显示金额支付车费和承担依法收费设施、路段的规费。(二)不得携带管制刀具、武器或者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三)精神病人、酗酒者乘车须有监护人陪同。(四)不得在车内吸烟,不得损坏车内设施。(五)不得要求驾驶员作出违反出租汽车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其他不当行为。乘客违反前款规定
18、的,驾驶员可以拒绝或者中止提供服务,已经发生的费用,乘客应当支付。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乘车费用,并可向网约车平台公司或有关部门举报:(一)线上车辆、驾驶员与线下车辆、驾驶员不一致的。(二)不按照规定计价标准收费的。(三)不按照约定方式提供发票的。(四)因驾驶员的责任或者车辆原因,不能将乘客送达目的地的。(五)驾驶员未经乘客允许另载他人的。第二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服务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提供下载的合乘软件应独立设置,不应与巡游出租汽车打车软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软件合并。(二)确保合乘出行信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发布,信息内容包括具体合乘时间、
19、行驶路线以及费用分摊等。(三)为合乘服务提供者提供合乘信息服务,每车每日不得超过4次。(四)合乘费用仅限于燃料成本、通行费等直接费用。计费方式按行驶里程计费,不得收取起步费或按时间计费。(五)与合乘服务提供者和合乘者签订合乘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六)记录合乘服务提供者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七)将私人小客车合乘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本市交通部门监管平台。(八)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拼车、顺风车等名义变相从事网约车运营。(九)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非法营运提供便利。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 交通部门
20、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网约车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网约车服务质量考评制度,联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网约车各种违法行为。第三十条 交通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联合监管机制,构建网约车监管平台,实现监管信息共享。第三十一条 交通等有关部门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第三十二条 交通部门可以根据交通监控视频资料、汽车行驶记录仪、卫星定位系统和依法向网约车平台公司调取的信息资料,认定违法事实。第三十三条 公安部门应当做好网约车车辆登记管理工作,与交通部门配合,做好网约车车辆、驾驶员准入资格相关信息查询服
21、务。第三十四条 人社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网约车经营过程中侵害驾驶员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三十五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开发维护;依法组织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商事登记与监管;配合交通等部门依法参与网约车平台公司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通过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给予公示。第三十六条 发改部门应当督促网约车平台公司公布符合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规范网约车收费行为。依法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查处网约车经营过程中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第三十七条 税务部门应当完善出租汽车行业税收机制;督促网
22、约车平台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发票并依法纳税。第三十八条 质监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计量计程方式的调查研究和计量监管。第三十九条 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负责制定本市网约车行业职业规范,协调行业内部关系,开展行业自律,促进和维护公平的市场秩序,教育和督促会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职业规范,向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并根据协会章程为会员提供相关的服务。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车合乘属于民事互助行为,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有关合乘服务质量、收费纠纷、安全事故等根据各方签订的合乘协议,通过相关法律途径解决。第四十一条 巡游出租汽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提供运营服务的,应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的相关要求,并严格按照本市巡游出租汽车的计程计价方式和运价标准计收乘车费用。第四十二条 网约车应参照社会车辆,严格遵守本市限号、限行等相关道路交通限制通行规定。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XXXX年XX月XX日起实施。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