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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拍 卖 业 务 规 则一、 总则第一条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第二条 本公司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开展拍卖活动。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委托人和竞买人(及买受人)必须仔细阅读并遵守本规则,并对自己执行本规则的行为负责。第三条 本公司有权根据本规则的原则,解释和处理本规则以外的问题和未尽事宜。第四条 本规则和各项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和执行。所涉及的各方之间发生争议,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提请仲裁机构予以仲裁。二、 委托规则第五条 委托拍卖手续的办法:公民个人委托本公司
2、拍卖须提供身份证明、标的权属证明以及拍卖标的的详尽资料;企业法人委托本行拍卖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拍卖标的详尽资料及其他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本公司经核查,证明标的权属确实无误后,接受委托,进行拍卖。第六条 委托人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拍卖标的的一切相关资料,并应就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拍卖瑕疵向本公司指明或明示。第七条 本公司有权决定拍卖标的的筛选,以及拍卖地点、拍卖日期、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第八条 对于拍卖标的的权属有怀疑或对于委托人出具的法律文书的真实性不确定的,本公司有权在拍卖前的任何时间撤回任何拍卖标的。第九条 如果拍卖标的的实际所有权人或声称拥有所有权的第
3、三人提出索赔的诉讼,则委托人应负责赔偿本公司即买受人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承担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第十条 自委托之日起,至买受人接管之日止,为拍卖标的的托管期。若委托本公司对拍卖标的进行托管的,则托管期内发生的所有费用均有委托人承担。第十一条 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底价)由委托人或本公司与委托人协商书面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以评估报告或估价报告为参考依据。第十二条 委托代理1、 委托人不得竞买或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自己的物品。2、 委托人委托代理人须提供委托代理函及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及本公司要求出具的其他有效法律文件。第十三条 佣金1、 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支付本公司佣金,具体数额在委托拍卖合同中书
4、面确定。2、 如果拍卖标的未能出售,则委托人应当支付为拍卖所发生的费用。第十四条 拍卖收益支付1、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之日十五日内,本公司将拍卖收益扣除佣金及其他各项费用后支付给委托人。2、 除非双方另有协议,本公司向委托人支付拍卖收益的货币为人民币。第十五条 如拍卖所得的拍卖收益须向政府交纳税费,则由委托人和买受人按照有关规定分别交纳。委托人和买受人也可委托本公司代为缴纳。第十六条 委托人可与拍卖日前任何时间撤回拍卖标的,但撤回拍卖标的时,本公司有关权委托人收取因该拍卖标的发生的各种费用。第十七条 标的的转移委托人自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的七日内须将拍卖标的按合同规定的地点+3、转移
5、方式转移给买受人,并协助买受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第十八条 违约责任1、 委托人未告知拍卖人或未经拍卖人同意,随意更改拍卖标的的保留价的,视为违约,拍卖人有权按合同规定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2、 拍卖成交后 ,委托人不按合同规定时间、地点和方式向买受人转移拍卖标的的,视为违约,拍卖人有权按合同规定时间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三、 竞买规则第十九条 竞买人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 境内竞买人:凡企业法人竞买,需持有有效营业执照、法人证明、委托书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境外竞买人:需持有境外公司政府注册文件、银行资信证明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竞买专营物品者:除上述条件外,尚须持有经营该项物品的许可证。第二十条 竞
6、买手续办理竞买人须按本公司拍卖公告规定的时间,持上述有效资格证明到指定地点办理竞买申请登记,交付保证金,领取竞买登记表,成为正式竞买人。拍卖当日,竞买人评竞买登记表换取竞买号牌,入场参加正是拍卖。第二十一条 竞买人应在拍卖日前,亲自参加拍卖标的的展示,实地看样了解情况,并对自己竞买拍卖的行为负责。第二十二条 竞买代理1、 竞买代理人须提供竞买代理协议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办理竞买登记手续。2、 竞买代理人必须与拍卖日前一天经本公司书面认可,否则视其为竞买本人。3、 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活动,若不能出席,可书面形式委托本公司代为竞买。4、 委托本公司竞买者应于拍卖活动举行前三天与本公司签订委托
7、竞买代理协议,并将于竞买标的的最高委托价位的20作为委托保证金汇至本单位账户。若至拍卖日前本公司未收到委托保证金,则签订的委托书自行失效。5、 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委托竞买人若对同以拍卖标的的委托价相同,则最先与本公司签订的竞买委托书有效。6、 若本公司在竞买人最高委托价内未能代理成功,则与拍卖会结束后七日内向竞买委托人如数返还委托保证金,不收取任何服务费,7、 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代理人对任何拍卖标的用何种方式所作的介绍与评价,均为参考意见,不构成对拍卖标的的任何担保。竞买人应亲自审看拍卖标的,并对其竞买行为负责。第二十三条 竞买应价及成交1、 竞买人在拍卖活动中凭最高价成为买受人。2、 竞买
8、人在拍卖现场一旦应价,不得撤回。3、 竞买人出价未达到拍卖标的的底价时,拍卖不能成交。4、 拍卖成交价以拍卖师落槌价为准,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场签署“成交凭证”任何一方不得反悔。5、 拍卖会结束时,买受人持“成交凭证”与本公司当场签署书面书面合同即“拍卖成交合同”,不得抗签。应价反悔的,保证金不予返还。第二十四条 拍卖价款的结算竞买人一经成功拍得拍卖标的,应当场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如买受人一次付清确有困难,应当场交付不少于实际成交价款30%的首付款,余款自拍卖成交之日七日内一次付清,第二十五条 所有款项应以人民币支付,如买受人以其他货币支付,应按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与拍卖日前一工作日公布的市场汇
9、率折算。第二十六条 违约责任1、 买受人不能按合同时间付清全部价款的,须承担因违约造成的一切损失,本公司有权要求其按合同规定负违约赔偿责任。2、 买受人如数支付拍卖价款后,即可获得拍卖标的的所有权;买受人须在付清拍卖标的价款之日起七日内接管拍卖标的;买受人未能按期接管,因逾期产生的对该标的存储、保管、保险、税款等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且买受人应对其负全部责任。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3、 买受人不按期付款或不领取、接管拍卖标的的,本公司有权对拍卖标的进行处置。 银行及资产管理公司委托财产拍卖的业务规则为能规范本公司在接受银行及资产管理公司委托的拍卖业务活动,完善有关交易规则,协助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实
10、现抵押债权,收回逾期贷款,减少不良资产损失,保障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特制定本规程。第一条 本规程所指的“银行”,包括各级国有商业银行及股份制商业银行。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财产”专指银行及资产管理公司在清理贷款中逾期无法收回本息而需通过拍卖活动处理、变卖的标的物,包括不动产、动产和无形资产。第三条 商业银行及资产管理公司委托本公司拍卖,需要提供下列已生效的法律文书。1、 有关抵押登记合同;2、 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许可证;3、 法人证明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4、 签订委托本公司对标的物予以评估、拍卖的委托书。第
11、四条 银行及资产管理公司委托本公司拍卖的各类财产,尚须提供下列财产的资料:1、 财产属于动产的,则需详尽告知本公司财产的名称、牌号、型号、数量、新旧程度、存放地点及参考低价。2、 财产属于不动产的,则需详尽告知本公司财产的名称、位置、用途、面积、新旧程度、所有权和使用情况,并提供房地产证原件或有效的购房发票、评估报告及参考低价。第五条 拍卖的财产属于不动产的,当拍卖成交后,需要委托方银行及资产管理公司开具“撤销抵押证明书”,帮助本公司办理该产权的解封手续,并协助本公司与买受人办妥产权过户手续。第六条 若不动产是房屋的,应已空置并已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若因房屋已出租致承租人不能搬迁的
12、,承租人有参加该房屋竞买的优先权,若该房屋由非承租人竞的,银行及资产管理公司应在拍卖成交后责令承租人完全及时迁出。第七条 本公司收到银行及资产管理公司提供的以生效的法律文书和所委托拍卖的财产的详尽资料后,应及时进行市场分析和财产评估;当分析和财产评估情况获得银行及资产管理公司的认可,应着手进行拍卖的准备工作。第八条 本公司接受银行及资产管理公司的拍卖委托,应尽快确定拍卖时间、地点、方式,向社会发布一次或多次拍卖公告,刊登媒体为报纸或广播、电视。第九条 本公司可视财产情况与委托方银行及资产管理公司商定采取下列方式之一项进行拍卖。1、 增加拍卖 2、 减价拍卖 第十条 本公司在公告期内,应认真做好
13、拍卖会的宣传、招商、拍卖物的展示及竞买人的审查和登记工作,确保拍卖物得以尽快、优价成交。第十一条 拍卖成交后,竞买人必须在拍卖成交当日,与本公司签订成交成交确认书。1、 竞得财产属动产的,竞买人在离场前必须以现金或银行支票的支付方式向本公司交付成交价款的20%的定金,并于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所余的80%货款全数福清方可提货。2、 若竞买人付清定金后,超过本公司规定的期限两个星期内仍未能付清余款,本公司有权将成交的财产再行拍卖,定金在扣付本公司的佣金后,余款划归委托方银行及资产管理公司。接受人民法院委托财产拍卖的业务操作规则 为能规范本公司在接受人民法院委托拍卖业务活动,完善有关交易规则,完成人民
14、法院交办的协助执法工作,保障国家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特别制定本规程。第一条 本规程所指的“人民法院”,包括依法强制执行并委托本公司拍卖财产的中国境内各级人民法院。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的“财产”,专指人民法院在司法活动中依法执行的需通过拍卖活动处理、变卖的标的物,包括不动产、动产和无形资产。第三条 人民法院委托公司拍卖的标的物,需要提供下列已生效的法律文书。1、 有关案件的判决书和裁定书;2、 委托本公司对标的物予以评估、拍卖的委托书;3、 标的物的详细情况介绍及相关资料。第四条 人民法院委托本公司拍卖的各类财产尚需下列资料。1、 财产属动产的,则需详尽告知本公司财产
15、的品名、牌号、型号、数量、新旧程度、存放地点及参考底价。2、 财产属于不动产的,则需详尽告知本公司财产的名称、位置、楼层、用途、面积、新旧程度、所有权和使用情况,并提供房地产证原件或有效的购房发票、评估报告及参考底价。第五条 拍卖的财产属不动产的人民法院还需在委托前到财产所在地的国土或房产部门办妥有关土地或房屋的产权转让冻结手续。若产权冻结期满,财产仍未出售,人民法院还需及时办妥产权冻结手续,以便保证该财产拍卖的延续性。当拍卖成功后,需要委托方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帮助本公司办理该产权的解冻手续,并协助本公司与买受人办妥过户手续。第六条 若不动产是房屋的,应已控制且被查封。若房屋以出租致承租
16、人不能搬迁的,承租人有参加该房屋竞买的优先权;若该房屋由非承租人竞得,人民法院应在拍卖成交后责令承租人完全及时迁出。第七条 本公司受到人民法院提供的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和委托拍卖财产的详尽资料后,应着手进行拍卖的准备工作。第八条 本公司接受人民法院的拍卖委托后,应尽快确定拍卖时间,地点、方式,并向社会发布一次或多次拍卖公告,刊登媒体应为报纸或报纸或广播电视及其他媒体。第九条 本公司可视财产情况与委托方法院商定采取下列方式之一项进行拍卖;1、 增价拍卖(英格兰式)2、 减价拍卖(减价拍卖)第十条 本公司在公告期内,应认真做好拍卖会的宣传、招商、拍卖物的展示及竞买人的审查和登记工作,确保拍卖物得以尽快
17、、优价成交。第十一条 拍卖成交后,竞买人必须在拍卖成交当日,与本公司签订成交确认书。1、 竞得财产属动产的,竞买人必须于合同规定时间内将货款全部付清方可提货;2、 竞得财产属于不动产的,竞买人必须在合同规定期内交齐货款方可办理产权过户手续;3、 若竞得人付清定金后,超过本公司规定期限仍未付清余款,本公司有权将成交的财产再行拍卖,并将有关结果通报委托方法院。第十二条 本公司在收到买受人全部成交款后三日内,在扣除本拍卖公司的佣金后将余款划入委托方法院指定的账户;若成交的财产是不动产或汽车等,本公司将遵守政府有关产权交易的规定从成交价款中代为扣缴有关税费。第十三条 拍卖期间,人民法院若因司法程序的变
18、化,通知本公司中止或终止拍卖,本公司有权视具体情况向委托方法院计收已实际发生公告费,评估费、仓储费等合理收费。第十四条 当人民法院委托本公司拍卖的财产经拍卖未成交,本公司应及时与委托方取得联系,按有关规定调整底价,再次拍卖。第十五条 本公司接受人民法院委托的财产拍卖操作程序的结束,应以委托方法院收到本公司财产拍卖后划入的全额结算款项,本公司收妥拍卖佣金和评估费用以及买受人取得财产市委完结。艺术品拍卖业务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艺术品拍卖业务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并参照国际通行管理规定。第二条 参加拍卖的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并遵守本规
19、则,并对自己按照规则与拍卖活动行为负责。第三条 拍卖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开展拍卖活动,拍卖人应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处理拍卖活动中的各项事宜。第四条 本规则各项条款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执行中如发生争议,应提请中国仲裁机构予以仲裁或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第二章 关于委托人的规定第五条 委托人委托拍卖人拍卖其标的时,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来源和瑕疵,并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和拍卖人要求提供的有关标的的证明,与拍卖人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书。第六条 委托人应向拍卖人及买受人保证其对该标的拥有绝对的所有权或依法可以处分权,在该标的上没有任何债权。第七条 委托人不得竞投自己的物品,也
20、不得聘请他人代为竞买。第八条 对因拍卖标的引起诉讼,如果拍卖标的的实际所有权人或声明对其享有所有权的任何第三人提出索赔要求,则委托人应负责赔偿买受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第九条 如果委托人违反本规则第六条的规则,给拍卖人造成的损失和费用支出,均由委托人承担。第三章 关于竞买人的规定第十条 竞买人在参与拍卖活动前应办理必要的登记手续,成为正式竞买人。竞买人有权向拍卖人了解拍卖标的的情况。第十一条 竞买人应在拍卖前凭有效身份证明填写并签署登记表,领取竞投号牌参加竞买,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第十二条 竞买代理人应在拍卖日向拍卖人表明自己的身份并得到拍卖的书面认可。第十三条
21、 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席,可采用书面形式委托拍卖人代为竞买。第十四条 竞买人委托拍卖人代理竞买应在规定时间内(拍卖日二十四小时前)办理委托手续,与拍卖人签订委托代理竞买协议。第十五条 竞买人如需取消委托代理竞买协议,应在拍卖日二十四小时以前书面通知拍卖人。第十六条 拍卖人接受竞买人的委托竞拍拍卖标的,应在代理协议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任何超越代理前线的竞买行为,其责任由竞买人承担。第十七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委托竞买者若对同以标的的委托价相同,则最先与拍卖任签订的委托代理竞买的协议有效。第四章 拍卖标的的图录和展示第十八条 拍卖标的的图录是对拍卖标的的作者、来历、年代、尺寸、材
22、质、归属、真实性、出处、保存情况和估计售价等提供参考性说明的文字和图片材料。第十九条 拍卖标的的图录中的文字及图片仅供参考,不表明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的色调、质地、真实性及有无缺陷等所作的担保。第二十条 因印刷或摄影造成图录作品的色调、颜色等与原物有误差者,以原物为准。第二十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定限制的拍卖标的,拍卖人应在图录中予以注释。第二十二条 拍卖人或其代理人对任何拍卖标的的用任何方式(包括图录、幻灯投影、新闻媒体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标的的任何担保。拍卖人为买受人出具的有关拍卖标的的发票上所载明的标的的名称等说明性文字,不构成对拍卖标的
23、的担保。第二十三条 拍卖人应在拍卖前不少于七日发布拍卖公告,并以不少于二日时间展示拍卖标的,同时,影响竞买人提供拍卖标的的资料及查验拍卖标的的必要条件。第五章 拍卖标的的鉴定及争议的处理第二十四条 拍卖人有权对委托人委托拍卖的物品进行鉴定并有权依鉴定结果保留或解除委托拍卖合同。第二十五条 竞买人在拍卖日前,有权审看拍卖标的原物,了解拍卖标的的实际情况。第二十六条 自拍卖日起三十日内,如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拍卖人认为该拍卖标的的真实性出现争议,同意取消交易向买受人退款:(一) 拍卖人收到买受人的书面通知,指出该拍卖标的为赝品;(二) 拍卖人收到保持拍卖当日原状的该拍卖标的;(三) 买受人向拍卖人出
24、具两位或两位以上相应专业的国家级鉴定专家关于该拍卖标的为赝品的书面鉴定意见。(四) 买受人对该拍卖标的拥有绝对所有权,并未在该拍卖标的上设定任何债权。(五) 该拍卖标的确系拍卖人拍出。但如有下列情况之一,买受人无权要求拍卖人取消交易。(1) 拍卖标的的图录对该拍卖标的说明符合当时有关专家普遍接受的意见,已经清楚表明专家对于该拍卖标的的鉴定意见存有异议。(2) 只能够用科学方法证明该拍卖标的为赝品,而该科学方法是在拍卖结束后才被普遍使用;或仅能用某种方法证明该拍卖标的为赝品,而该种方法的鉴定费用昂贵,不合实际或可能对该拍卖标的造成损害。(3) 原买受人对该标的的所有权已经转移或未持有原购买发票。
25、第六章 付款及标的交割第二十七条 买受人支付所有应付款项即可获得拍卖标的的所有权。第二十八条 竞买人竞买成功后,买受人应自拍卖日起七日内付款并办理移交手续,领取拍卖标的,邮寄、搬运等费用自理。第二十九条 拍卖人代为包装及处理拍卖标的,仅视为拍卖人对买受人提供服务。拍卖人可酌情决定是否提供此服务。第三十条 所有拍卖标的的购买款项应以拍卖人指定的货币支付,如买受人以异币支付,应按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与拍卖日前一个工作日公布的市场价折算,拍卖人为将该种货币兑现成人民币所发生的所有银行手续费、佣金或其他费用,均有买受人支付。第三十一条 买受人未能如期领取竞得拍卖标的,因逾期造成对该拍卖标的的搬运、储蓄及
26、保险费用等均由买受人承担。第三十二条 买受人不按期付款或在竞得日起逾两个月不领取拍卖标的,拍卖人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 对买受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拍卖人因买受人违约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因买受人迟付款项造成的利息损失;(二) 以公开拍卖或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标的,因此而发生了一切费用及不足购买价的款项由买受人支付。第三十三条 如拍卖标的未能出售,委托人应在受到拍卖人领取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取回该拍卖标的,发生的储蓄、保险等费用自理。超过两个月,拍卖人有权以公开拍卖的方式出售该拍卖标的,并有权从出售收益中扣除委托人应支付的佣金及其他费用,将余款支付委托人。第三十四条 委托人要求拍卖人协助退回拍卖标
27、的,退回的风险及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七章 关于保留价和佣金第三十五条 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对保留价的数额保密。第三十六条 所有拍卖标的的保留价数额以人民币表示。保留价数额一经双方确定,更改前需事先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第三十七条 如果某拍卖标的的竞投价低于保留价数额而未能售出,则委托人应当按约定支付拍卖人一定数量的手续费和企业各项费用。第三十八条 委托人应在拍卖活动前与拍卖人书面约定佣金的比例,竞买人进入拍卖场参加竞买则表明同意拍卖人规定的买受人应付佣金比例。第三十九条 拍卖人有权按照事先约定,在向委托人支付拍卖款项的同时,扣除佣金和企业有关费用。第八章 保险第四十条 除委
28、托人另有指示外,所有拍卖标的将由拍卖人投保,费用由委托人支付。保险额以委托人确定的保留价为准,此保险金额只适用于保险索赔。第四十一条 保险期限自拍卖人收到委托拍卖标的至买受人领取标的时止。如果拍卖标的未能售出,则保险期限至拍卖人返还委托人该标的时止。所发生费用有委托人支付。第四十二条 如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告知拍卖人不需投保其拍卖标的,则风险由委托人承担,且应随时承担下列责任。(一) 该标的的损失或损坏向拍卖人提出的索赔或诉讼做出赔偿,无论该损失或损坏属于何种性质,与何时在何地如何发生,即使该损失或损坏是因疏忽所造成,也不能免除委托人的赔偿责任。(二) 赔偿拍卖人在上述情况所造成损失及所支出的费用
29、;(三) 将本条所述的赔偿规定通知承包人。第四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拍卖物品无法预防的自然变化和损耗等原因造成拍卖标的的损失,拍卖人不负责任。第四十四条 因其他原因发生拍卖标的损坏及赔偿,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保险的法律和规定处理,并在保险索赔完成时,将保险赔偿扣除拍卖人费用(佣金除外)后,余款支付给委托人。第九章 拍卖收益的支付第四十五条 如买受人已向拍卖人付清全部购买价款且未发生第二十六条所述的情况,则拍卖人应在拍卖标的拍出日起三十天后以人民币将拍卖收益支付委托人。第四十六条 如期限届满,拍卖人仍未收到买受人全部购买价款,则拍卖人将在收到买受人支付的全部价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拍卖收益支付
30、委托人。第四十七条 拍卖人有权向买受人收取以外币支付的购买价款,与拍卖人支付委托拍卖收益的币种无关。第四十八条 如买受人在拍卖标的出售日起一个月内仍未向拍卖人支付购买价款,拍卖人将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并在拍卖人认为实际可行的情况下,采取适当措施,协助委托人向买受人收取购买价款,但拍卖人将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向买受人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 拍卖人有权接受委托人授权(由委托人支付费用)并视具体情况决定下列事项:(一) 同意购买价款以特殊条件支付;(二) 搬移、存储及投保已售的拍卖标的;(三) 根据本规定有关条款,解决买受人提出的索赔或向买受人提出的索赔;(四) 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收取买受人拖欠委托人的价款。
31、第十章 撤销委托拍卖第五十条 如拍卖人认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拍卖人有权在实际出售前的任何时间撤回任何拍卖标的:(一) 对拍卖标的的归属或真实性的怀疑;(二) 对委托人作的说明或本规则第六条所述委托人保证的准确性有怀疑;(三) 委托人违反或将要违反本规则任何条款;(四) 存在任何其他合理原因。委托人可在拍卖日前任何时间撤回拍卖标的,但撤回拍卖标的时,该拍卖标的已列入的图录或其他出版物已开始印刷,则应支付相当于该拍卖标的的保险金额百分之二十的款项并支付其他费用。如图录或其他出版物尚未印刷,也需缴纳相当于拍卖标的百分之十的款项并交纳其他费用。委托公务拍卖,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向拍卖人支付适当补偿费用。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