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处理工作实施方案-天津水务局(共23页).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天津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处理工作实施方案-天津水务局(共23页).doc(23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附件1天津市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处理工作实施方案天津市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2011年3月专心-专注-专业目 录为了做好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工作,保障天津市水利普查工作的有序推进和顺利开展,根据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印发的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实施方案和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处理工作细则(国水普办20116号)(以下简称细则)要求,结合天津市实际情况,制定天津市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处理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总体要求一、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处理工作,遵循“统一组织、分级实施,逐级上报、超级汇总,集中处理、
2、专业把关”的工作模式,在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统一领导下,分级组织实施。二、在水利普查数据处理过程中,负责数据处理的有关业务人员和计算机技术人员,要严格遵守细则及方案的有关规定,保证数据处理工作顺利进行。三、天津市水利普查数据处理工作在遵循细则和方案规定的同时,还应执行全国统一制定的其它有关数据处理的技术标准和规定。区(县)水普办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对水利普查数据处理工作的组织形式、任务分工、工作要求、人员配置等做出具体规定。四、水利普查数据处理工作统一使用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组织开发的数据处理专用软件。市普查办和区县普查办应按照相关技术要求,做好系统部署所需要软硬件环境准备和软件安装调试
3、,对软件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水利普查办公室反映。五、水利普查数据处理工作应严格执行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质量控制工作细则的要求,各环节工作及其成果必须达到相应质量要求,不满足质量控制要求的,不得上报。六、在水利普查数据处理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数据安全的有关规定,及时做好系统备份、数据备份、病毒防护、运行监控等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保密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进一步细化相关制度规定,明确普查数据安全保密工作的内容和职责分工,做好普查数据保密和安全的相关技术防范措施建设。主要任务天津市水利普查数据处理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普查基础资料准备,环境准备和专用软件部署,各类普查数据的
4、录编审汇、上报验收、质量抽查、分析加工和数据库建设等工作。一、普查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包括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水利普查对象名录资料和社会经济统计资料等的收集与处理。 二、环境准备和专用软件部署,包括数据处理、传输等软硬件环境建设以及数据处理专用软件部署。三、清查数据的录编审汇、上报验收、质量抽查与名录库建设。四、普查数据的录编审汇、上报验收、质量抽查、分析加工与数据库建设。五、普查空间数据采集处理、上报验收、质量抽查、分析加工与数据库建设。责任分工及岗位设置一、天津市各级水利普查办公室数据处理责任分工1、天津市水利普查办公室职责贯彻执行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处理工作细则和技术规定,制订天津市水
5、利普查数据处理实施方案;负责本市普查基础资料收集处理、普查对象初始名录底册编制和数据处理软硬件环境建设;负责本市普查区数据处理工作的动员部署、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向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和海河流域水利普查办公室反馈本普查区数据处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负责组织开展本市数据处理培训工作;负责各区(县)水利普查办公室上报数据的接收处理、审核汇总和质量抽查,完成跨区(县)水利普查对象普查数据的归并、审核和补录等工作,建立天津市水利普查数据库;负责开展本市普查成果的分析加工、开发应用和维护管理。2、区(县)水利普查办公室职责贯彻执行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处理工作细则和技术规定,贯彻执行天津市水利普查
6、数据处理工作实施方案,制订本区(县)普查数据处理实施方案;负责本区(县)普查基础资料收集处理、普查对象初始名录底册编制和数据处理软硬件环境建设;负责本区(县)普查区数据处理工作的动员部署、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向市水利普查办公室反馈本普查区数据处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负责组织完成本普查区数据录入、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完成本普查区跨区县普查对象数据的收集、协调与处理工作;开展本区(县)普查成果的分析加工和开发应用。二、天津市各级水利普查办公室数据处理人员岗位设置1.天津市水利普查办公室数据处理人员岗位设置天津市水利普查办公室业务组是市水利普查数据处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全市水利普查数据处理工
7、作,市水利科学研究院提供有关技术支撑,负责天津市水普办数据处理所需软硬件环境建设的实施和维护、开发应用等工作。根据水利普查数据处理工作需要,天津市水利普查办公室配备以下6类数据处理人员岗位:(1)数据处理负责人,1人。全面负责和组织开展数据处理工作。(2)计算机技术人员,3人。负责数据处理环境准备、系统安装和初始数据装载,系统运行维护,用户管理和数据安全,及时解决和反映计算机系统、网络及数据处理专用软件使用中出现的问题。(3)数据处理业务人员,6人。负责普查基础资料的收集与分析整理,普查对象名录底册的审核,普查数据录入指导,普查数据审核校正、汇总分析、质量抽查、上报和验收,及时解决和反映数据处
8、理中有关业务问题。其中,配备1名业务人员,负责普查数据处理业务的统计协调、数据使用和维护管理。(4)数据质量监督人员,1人。负责数据处理质量控制制度和规定的建立、解释与监督执行,并全程监控数据处理工作,及时解决和反映数据处理中有关质量问题。(5)普查资料管理人员,1人。负责向各区县水利普查办公室发放和回收各类清查表、普查表和台账表,负责各类普查表的分类管理,负责普查资料的领取、移交和回收登记等,做好正式普查表的电子归档。(6)空间数据处理人员,6人。负责空间数据的标绘、审核、处理和空间数据库建设。2.区(县)水利普查办公室数据处理人员岗位设置各区(县)水利普查办公室应参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处理
9、工作细则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设立相应数据处理部门,负责本区域水利普查数据处理工作,并接受天津市水利普查办公室数据处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区(县)水利普查办公室的数据处理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量,配备相应的数据处理人员,建立岗位责任制,确保各项数据处理工作责任落实到人。原则上数据处理人员岗位应单独配置,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兼职配置。岗位设置根据本区县水利普查数据处理工作需要确定。对于有相互监督的岗位,人员不得兼职。基础资料收集和对象名录编制一、基础资料收集与整理各级水利普查办公室应在清查登记工作开始之前,按照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关于抓紧做好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基础资料收集整理工作的通知(国水普
10、20112号)的要求,做好相关基础资料收集和规范化整理工作。1.收集整理水利部门已有业务成果资料各级水利普查办公室应密切与水利各专业部门和有关业务支撑单位进行沟通协调,及时落实水利部门已有成果资料,主要包括:水利建设投资统计数据、水利综合统计数据、水利服务业统计数据和灌区、水库、大坝、水电站、水文站网等统计资料;水利审批、许可、管理等工作形成的行政业务记录以及工程、办公室、人事档案记录;开展规划、计划、勘测、设计、监测、评价等工作形成的相关业务资料。2.收集整理水利普查所需部门基础资料参照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和工作方式和天津市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
11、工和工作方式,及时与统计、环保、国土、城建、测绘、气象、林业等部门沟通协调,做好普查所需部门基础资料的收集与处理。二、水利普查区划和河湖水系在正式启动普查对象清查工作之前,天津市各级水利普查办公室应组织做好水利普查区划、河湖水系等工作。1.水利普查区划编制按照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区划编制与使用规定的要求,市水利普查办公室和各区(县)水利普查办公室应参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组织做好水利普查区划名称与代码的编制与上报工作。2.河湖水系的核实河湖水系名录及代码标准,由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统一编制。天津市水利普查办公室接收,并在清查工作开始前,下发至区(县)
12、水利普查办公室。区(县)水利普查办公室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核实,并做好本地区河湖水系名称的对照工作,如果存在疑问,应及时向市水利普查办公室反映。市水利普查办公室应及时给予明确答复,如经核实需要调整,应经海河流域水利普查办公室确认后,登录基层登记台帐管理系统修改相应内容。三、普查对象初始名录底册各区(县)水利普查办公室在清查工作开始前,应预先编制各类普查对象的初始名录底册。原则上,逐一填表的普查对象,均应按在地原则,由区(县)水利普查办公室根据已有资料和天津市市水利普查办公室下发的参考资料编制初始名录底册。专用软件署和环境准备一、专用软件部署按照统一开发、分级部署的原则,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处
13、理专用软件由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统一组织开发,天津市各级水利普查办公室应按照统一要求做好系统部署。对软件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水利普查办公室反映。1.基层登记台账管理系统该系统部署于市水利普查办公室的外网环境。主要用于清查登记阶段基层清查数据和普查数据的收集与处理,包括:普查对象清查数据的处理、上报、汇总;普查表静态数据的录入与预处理;普查台帐表数据的录入与预处理;普查表数据处理工作的进度管理等。在清查登记工作开始前,天津市水利普查办公室按照关于尽快开展水利普查基层登记台帐管理系统部署准备工作的通知(国水普办201096号)要求,做好系统的集中部署,为区(县)水利普查办公室组织开展基
14、层数据采集与处理提供平台。2.普查数据处理上报系统该系统分别部署于各区(县)水利普查办公室。主要用于填表上报阶段正式普查表数据的集中处理、上报以及普查成果的管理,主要功能包括:普查对象名录管理、数据录入、数据归并、数据审核、复录检查、数据汇总、数据查询报表制作和数据管理等。3.普查数据管理系统该系统部署在市水利普查办公室。主要用于对清查数据和普查数据的处理、报送和成果管理,主要功能包括:清查数据的接收、处理与名录库建设;普查数据的接收、处理与数据库建设;普查数据的查询统计、报表制作和成果管理等。4.空间数据采集处理系统主要用于完成水利普查空间数据的采集、处理、上报与空间数据库建设工作。空间数据
15、采集处理系统(采集版)和空间数据采集处理系统(处理版)集中部署在天津市水利普查办公室,区(县)水利普查办公室集中到市水普办完成空间数据采集处理工作。二、数据处理环境建设根据国普办要求,结合天津市水利普查数据处理的实际情况,做好以下数据处理环境准备与专用软件系统安装调试等工作。1.网络环境准备根据水利普查各阶段数据处理特点和专用软件部署要求,天津市水利普查办公室分内、外网分别做好数据处理环境准备。市水利普查办公室应按照关于尽快开展水利普查基层登记台账管理系统部署准备工作的通知(国水普办201096号)要求,尽快完成外网建设与测试,组织各区(县)水利普查办公室做好网络接入等工作。天津市各级水利普查
16、办公室要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保密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同步完成保密网络或保密单机环境建设。2.软硬件设备配置天津市各级水利普查办公室应按照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关于做好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采集量测设备和数据处理环境配置工作的通知(见附件1)(国水普办201076号)和关于尽快开展水利普查基层登记台账管理系统部署准备工作的通知(见附件2)(国水普办201096号)的相关要求,做好数据处理软硬件设备配置工作。设备配置要充分利用各级水利部门现有的网络、服务器、存储、安全防护措施等资源,并根据需要补充必要的软硬件设备。数据处理流程一、清查数据处理流程与要求1.区(县)水利普查办公室清查数据处理流程
17、与要求(1)清查表回收与整理。各区(县)水利普查办公室按照清查工作进度安排,按在地原则,回收乡、村各级普查区(包括流域分区和水资源分区,下同)分别填报的各类清查表,并对清查表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分专业、分对象、分普查区进行资料的归类整理、装订成册,做好清查数据录入前各项工作安排。(2)清查表数据录入。各区(县)水利普查办公室组织人员对回收的清查表,利用统一部署的基层登记台账管理系统完成清查表数据的集中录入。清查表数据应按普查对象和普查区分类有序录入。在录入过程中,要做好纸质清查表的领取、使用、归还等登记和保管工作,要分册做好录入标记工作,包括录入人员和日期等信息。要组织做好数据录入的完整
18、性检查,并根据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质量控制工作细则的有关要求,做好数据录入质量的检查与处置工作。(3)普查对象关系数据录入。在各类普查对象的清查表数据分别录入并由各区(县)水利普查办公室统一编码后,由数据处理业务人员根据清查表补录关联对象之间的名称和编码,根据水利普查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辅助表,创建普查对象的组合关系。(4)清查数据审核。在清查表完整录入后,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审核办法,组织相关人员对清查数据质量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编列错误清单,并按照规定程序对审核结果进行处置。(5)清查数据质量抽查。在清查数据审核完毕后,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质量抽查办法,组织相关人员对每个乡级普
19、查区的清查数据质量进行抽查复核,撰写清查数据质量抽查报告。对抽查复核结果不符合质量控制要求的,应重新开展清查工作。(6)清查数据上报。区(县)水利普查办公室根据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上报和验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按照清查工作进度要求,利用基层登记台账管理系统完成清查数据上报;同时,应做好清查数据汇总及说明材料的正式上报,并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市水利普查办公室质询。(7)清查数据导出。在完成清查数据上报与确认后,数据处理业务人员应利用基层登记台账管理系统,根据清查登记阶段水利普查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工作的需要,导出普查对象的名录及关系数据。2.天津市水利普查办公室清查数据处理流程与要求(1)清查数据接收
20、。通过基层登记台账管理系统,接收下级水利普查办公室上报的普查对象清查数据成果,做好验收和登记工作。(2)清查数据审核。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审核办法,组织本级技术支撑单位对所辖水利普查办公室上报的清查数据进行审核与处置。(3)普查对象关联、归并与组合。在完成各单位上报数据合并后,数据处理业务人员应利用基层登记台账管理系统,对各区(县)水利普查办公室上报的同一普查对象进行归并,对上报的相关普查对象进行关联、组合等数据处理工作。(4)清查数据上报。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上报和验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汇总并向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和海河流域水利普查办公室上报清查数据成果。(5)名录库建设。市水利
21、普查办公室应根据上级审核确认的清查数据成果,建立水利普查对象名录库。(6)名录数据导出。在完成清查数据审核确认后,数据处理业务人员应利用基层登记台账管理系统,根据清查登记阶段水利普查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工作的需要,导出普查对象的名录及关系数据。二、普查数据处理流程与要求1.区(县)水利普查办公室普查数据处理流程与要求(1)普查表样打印与发放。各区(县)水利普查办公室按照普查工作进度安排,分普查对象打印水利普查表样,发放给乡、村各级普查区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开展水利普查对象指标数据的采集工作。(2)普查表中静态数据和关系数据录入。各区(县)水利普查办公室根据普查表中静态数据采集要求,通过基层登记
22、台账管理系统,适时组织完成普查表静态数据的分期分批录入,进一步确认普查对象的关联关系和组合关系。同时,应根据水利普查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的辅助表,建立相关普查对象的取用水对应关系,并录入相关数据。(3)取用水台账表数据录入。区(县)水利普查办公室及时督促乡、村各级普查区的普查员回收取用水台账表,并通过基层登记台账管理系统,在2012年1月底前完成台账表数据的录入。(4)普查对象名录增补和核减。根据水利普查清查登记阶段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情况,利用普查工作底图对清查名录进行图上复核。根据清查名录复核结果,并结合2011年12月31日之前水利普查对象增减变化的实际情况,水利普查对象名录库进行增减调整。
23、(5)普查数据反馈确认与补填。在填表上报阶段,区(县)水利普查办公室利用基层登记台账管理系统,按照普查区、普查对象,打印输出带有静态数据和取用水指标数据的普查底表,并与统一印制的正式普查表一起,由乡、村各级普查区的普查员反馈给填表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核实确认普查数据,补填无台账的动态数据。在完成普查底表的核实确认后,抄填正式普查表,并与底表一并签字盖章上报。(6)正式普查表回收与审验。区(县)水利普查办公室组织普查员回收由填表责任单位签字盖章后的正式普查表,并组织数据处理业务人员对普查表填报完整性、规范性以及普查底表与正式普查表数据的一致性进行审验,分专业、对象和普查区对正式普查表进行归类整理和统
24、一管理。(7)普查数据核对与补录。区(县)水利普查办公室依据回收验审合格的普查底表,利用普查数据处理上报系统组织完成普查数据的集中修订与补录。普查数据质量监督员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质量控制工作细则的有关要求,对普查数据的录入质量进行复录检查,并保证普查数据处理上报系统中数据与纸质普查表数据的一致。(8)普查数据审核和订正。在完成各类对象普查数据录入后,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审核办法的要求,组织业务人员和专家对普查数据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编列错误清单,并按照规定程序对审核结果进行处置。所有对数据的订正,必须有记录和签字。(9)普查数据质量抽查。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质量抽查办法,组
25、织完成每个乡级普查区的普查数据质量抽查复核工作。抽查复核结果要利用普查数据处理上报系统进行复录和比对分析,在此基础上,撰写质量抽查报告。对抽查复核结果不符合质量控制要求的乡级普查区,应重新组织开展普查工作。(10)普查数据上报与验收。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上报和验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组织完成普查成果资料的上报准备,并按照统一的进度安排,通过普查数据处理上报系统将普查成果上报至市水利普查办公室。在普查数据成果上报后,及时接受市水利普查办公室的质询和验收,提交相应的补充资料和解释说明资料。如未通过水利普查办公室审核验收的,应根据其验收意见,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上报和验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26、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普查数据复核、修订和重报工作。(11)普查名录数据导出。在完成普查数据上报与确认后,数据处理业务人员应利用基层登记台账管理系统,根据填表上报阶段水利普查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工作的需要,导出普查对象的名录及关联关系数据,包括万亩以上灌区灌排渠系一览表数据。2.天津市水利普查办公室普查数据处理流程与要求(1)普查数据录入。在清查登记阶段,市水务局直属直管的普查对象应积极配合各区(县)水利普查办公室开展普查工作,仍由区(县)水利普查办公室完成数据采集工作,并通过基层登记台账管理系统完成跨区普查数据的录入工作。必要时,市水利普查办公室可以给予协调。(2)普查数据预审。在清查登记阶段,市水
27、利普查办公室通过基层登记台账管理系统,逐级对所辖范围内采集的有关普查数据进行预审,并监控基层数据采集与处理情况。(3)普查数据接收。在填表上报阶段,接收各区(县)水利普查办公室上报的普查数据,并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上报和验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做好相关资料交接、审验。对于符合上报要求的数据,接收加载到本级普查数据处理上报系统,并对已加载地区的数据作好记录,做到全地区数据的不缺不漏、完整无误。对于不符合上报要求的数据,应退回重报。(4)普查数据审核。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审核办法要求,对接收的数据进行审核分析,发现问题,及时要求各区(县)水利普查办公室进行处理和说明。(5)普查数据验收
28、。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上报和验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依据审核结果,对上报数据进行验收。未通过验收的,应限期重报。验收通过的,应将其装载入库。(6)普查对象归并与组合。在完成上报数据装载入库后,应对跨区水利普查对象进行归并和组合关系确认。(7)普查数据质量抽查。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质量抽查办法要求,分级组织普查数据质量抽查,并进行复录比对分析,撰写数据质量抽查报告。(8)汇总平衡分析和误差修正。按照普查数据汇总分析的有关技术规定,对全部数据进行分类汇总,在此基础上开展平衡分析和成果协调。市水利普查办公室应根据数据质量抽查评估结果,对汇总数据进行误差修正,形成发布成果。(9)普查数据上报
29、。市水利普查办公室应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上报和验收管理办法,及时完成普查数据成果和签字盖章的汇总表等相关资料的正式上报。其中,市水利普查办公室将普查数据上报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的同时,也应将相关普查成果报送至海河流域水利普查办公室。(10)普查数据库建设。市水利普查办公室,在完成水利普查数据审核验收后,应建立水利普查数据库,并与空间数据进行集成,做好普查数据的规范化管理,为普查成果的开发利用做好准备。三、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的流程及要求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按照天津市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实施方案和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技术规定的有关要求执行。四
30、、特殊普查区域的数据处理对于园区(包括开发区、保税区以及工业、物流、边贸、科技、文化等产业园区)、工矿区、农(林、牧、渔)场、武警部队驻地和司法系统管理的非军事区域以及城市主城区等特殊区域,应按照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区划编制与使用工作规定的有关要求,组织开展水利普查数据处理工作。进度安排一、区(县)数据处理进度安排(一)2011年24月,完成普查基础资料收集处理、工作底图的接收。(二)2011年45月,完成数据处理计算机软硬件环境建设,完成清查数据接收、处理和上报工作。全面开展普查数据获取工作。(三)2011年512月,开展普查表静态指标数据的采集、录入、预审与进度监控,并完
31、成对象清查名录增补。(四)2011年112月,完成普查台账表数据的采集与录入与审核工作。(五)2012年24月,完成正式普查表数据的修订、补录、审核、汇总、抽查与上报。二、天津市数据处理进度安排(一)2011年1-4月,完成普查基础资料收集处理、工作底图的领取与分发。(一)2011年3-6月,完成数据处理计算机软硬件环境建设,5月中旬完成基层登记台账系统的安装调试,6月底前完成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系统安装与调试。完成清查数据接收、处理、上报与名录库建设。(二)2011年512月,开展普查表静态指标数据的预审与进度监控。(三)2011年112月,组织开展普查台账表数据的采集与录入工作检查。(四)2012年46月,完成正式普查表数据的接收、审核、汇总、抽查与上报。(五)2012年712月,完成普查数据成果的协调发布和数据库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