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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关联企业授信风险识别与控制第一章 集团关联企业授信风险的识别第一条 集团客户方面可能存在的风险1、利用非正常关联交易逃废银行债务 2、注册资金严重不实 3、财务不实 4、盲目投资和过度举债,引发系统性风险 第二条 银行授信管理方面1、经营观念存在偏差 2、信息不对称,使银行无法准确掌握客户资金流向,贷后管理失控 3、不注重抵押资产的变现价值和担保能力审查,担保流于形式 4、缺乏有效的风险预警和退出机制 第二章 国内商业银行对集团关联企业授信风险采取的防控措施商业银行总行应结合银监会的指引,制定一系列文件,从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组织建设、风险管理与防范的具体措施、内
2、部报告程序以及内部责任分配、信息管理和风险预警等方面,全方位构建了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其具体措施主要应围绕着以下四个原则展开。统一原则;适度原则 ;选择原则 ;预警原则 第一条 统一原则(一)对集团客户授信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对集团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二)对集团客户授信实行主办行制度;(三)由总行或主办行负责对集团客户在全行范围实行统一授信;(四)对集团客户的授信不但控制总体的风险敞口,同时对低风险业务核定合理的额度。 第二条 适度原则 根据授信客体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对集团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防止过度集中风险 。(1)对集团客户授信时,综合考虑集团客户的整体信用
3、状况、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考虑第一还款来源(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和第二还款来源(抵质押、保证等担保措施)以及银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根据适度原则合理核定对集团客户总体的授信额度。 (2)对集团客户内各个授信对象核定授信额度时,充分考虑每个授信对象自身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担保措施,合理核定每个授信对象的授信额度。(3)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银行资本净额的15%.第三条 选择原则 对集团客户授信时,尽可能选择集团中控制核心资产的企业、控制主要现金流的企业作为融资主体,不得选择无实质性资产、无现金流的空壳公司作为融资主体。除属于国有、国有控股的具有市场龙头或主导地位的集团客
4、户外,对其他集团客户应尽可能采取抵质押方式、有效控制现金流。对集团内关联系列企业繁多、资本运作频繁,或无法摸清整体关联程度、资金运作、负债(包括或有负债)情况,或多头投资、过度融资、主业不突出、无实质性经营、行业跨度广的集团客户应审慎介入,确实需要介入的应以产权资金清晰的不动产设定抵押方式 。 对集团客户授信时,根据客户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资金需求,合理安排授信业务品种组合 。在对集团客户授信时,注意防范集团客户内部关联方之间互相担保的风险。对于集团客户内部直接控股或间接控股关联方之间互相担保,严格审核其资信情况,并从严掌握。 第四条 预警原则通过收集、分析集团客户的相关信息、通过对集团客户
5、的监控,及时预警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1)经营机构在业务申请、审查、放款、贷后管理等业务流程中准确、如实地将集团客户的关联关系在信贷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登记、核对、维护。在给集团客户授信前,应查询集团客户的贷款卡信息、负债信息、大事记、关联方信息、对外对内担保信息和诉讼情况等,作为授信决策的重要参考。(2)在对集团客户授信后,及时将授信总额、期限和受信人的法人代表、关联方等信息登录到银行监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的信贷登记系统,同时做好集团客户授信后信息收集与整理工作,集团客户贷款的变化、经营财务状况的异常变化、关键管理人员的变动以及集团客户的违规经营、被起诉、欠息、逃废债、提供虚假资料等重大事项
6、必须及时登录到信贷管理信息系统。 (3)根据集团客户所处的行业和经营能力,对集团客户的授信总额、资产负债指标、盈利指标、流动性指标、贷款本息偿还情况和关键管理人员的信用状况等,设置授信风险预警线。超过预警指标的,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化解风险。第三章 商业银行应当采取的措施第一条 实行区别对待、分类管理的信贷政策 结合企业主要股东信用状况、相互之间的关联方式、经营风险程度、规模扩张的途径和速度以及总行的行业信贷政策,区分不同情况,对集团关联企业实行区别对待、分类管理的信贷政策。具体体现在四个方面:(1)重点发展与有产业支撑且主营业务突出、关联关系稳定明晰、无不良信用记录、经营稳健、符合总行行业信贷
7、政策的生产型集团关联企业的信贷关系。对该类型客户可在授信额度内,按照信用等级相应办理各类融资业务。 (2)审慎介入通过资本运作快速扩张、经营领域多变且主营业务不突出、关联关系复杂的生产型集团关联企业。对已发放的信用贷款,尽可能落实担保,特别是发现明显风险的,尽快转为抵押。(3)从严控制主要从事资本运作、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超过净资产50%的企业的融资业务,要视具体情况,将其中风险较大企业列入高风险客户名单。(4)禁止对不符合行业信贷政策,从事低端、低效行业生产经营,经济效益差、负债水平高的集团关联企业,特别是技术水平一般、产品市场饱和、从事传统加工制造业生产经营的民营企业办理新增融资业务,制定退
8、出计划,逐步减少存量融资。第二条 建立集团关联企业信贷管理责任制度,跨地区的集团关联企业由总行确定监控主办行和协办行,辖内跨地区的集团关联企业由省级分行确定监控主办行和协办行,同时监控主办行和协办行必须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落实评级、授信、贷前调查、审查和贷后管理责任。 第三条 集团关联企业均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并在信息系统授信 专业中录入关联关系,有效控制融资总量,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对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和管理,对各关联企业的融资进行监控,防范集团关联企业融资总量风险。 第四条 预警原则通过收集、分析集团客户的相关信息、通过对集团客户的监控,及时预警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1)经
9、营机构在业务申请、审查、放款、贷后管理等业务流程中准确、如实地将集团客户的关联关系在信贷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登记、核对、维护。在给集团客户授信前,应查询集团客户的贷款卡信息、负债信息、大事记、关联方信息、对外对内担保信息和诉讼情况等,作为授信决策的重要参考。(2)在对集团客户授信后,及时将授信总额、期限和受信人的法人代表、关联方等信息登录到银行监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的信贷登记系统,同时做好集团客户授信后信息收集与整理工作,集团客户贷款的变化、经营财务状况的异常变化、关键管理人员的变动以及集团客户的违规经营、被起诉、欠息、逃废债、提供虚假资料等重大事项必须及时登录到信贷管理信息系统。 (3)根据集
10、团客户所处的行业和经营能力,对集团客户的授信总额、资产负债指标、盈利指标、流动性指标、贷款本息偿还情况和关键管理人员的信用状况等,设置授信风险预警线。超过预警指标的,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化解风险。第五条 实行区别对待、分类管理的信贷政策结合企业主要股东信用状况、相互之间的关联方式、经营风险程度、规模扩张的途径和速度以及总行的行业信贷政策,区分不同情况,对集团关联企业实行区别对待、分类管理的信贷政策。具体体现在四个方面:(1)重点发展与有产业支撑且主营业务突出、关联关系稳定明晰、 无不良信用记录、经营稳健、符合总行行业信贷政策的生产型集团关联企业的信贷关系。对该类型客户可在授信额度内,按照信用等级
11、相应办理各类融资业务。(2)审慎介入通过资本运作快速扩张、经营领域多变且主营业务不突出、关联关系复杂的生产型集团关联企业。对已发放的信用贷款,尽可能落实担保,特别是发现明显风险的,尽快转为抵押。(3)从严控制主要从事资本运作、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超过净资产50%的企业的融资业务,要视具体情况,将其中风险较大企业列入高风险客户名单。(4)禁止对不符合行业信贷政策,从事低端、低效行业生产经营,经济效益差、负债水平高的集团关联企业,特别是技术水平一般、产品市场饱和、从事传统加工制造业生产经营的民营企业办理新增融资业务,制定退出计划,逐步减少存量融资。第六条 建立集团关联企业信贷管理责任制度跨地区的集团
12、关联企业由总行确定监控主办行和协办行,辖内跨地区的集团关联企业由省级分行确定监控主办行和协办行,同时监控主办行和协办行必须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落实评级、授信、贷前调查、审查和贷后管理责任。 (1)集团关联企业均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并在信息系统授信专业中录入关联关系,有效控制融资总量,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对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和管理,对各关联企业的融资进行监控,防范集团关联企业融资总量风险(2)严格对集团关联企业信贷业务的调查审查和审批,不得超授权、授信办理信贷业务,加强对集团关联企业信息的收集、集中管理和信息共享,以便能够对风险提前预警。(3)建立和完善集团关联企业贷后管理体系,加
13、强对集团关联企业的贷后管理。加大对集团关联企业资金流向,企业投资人和主要管理人员的诚信状况及人员变动情况,关联企业间交易行为等内容的检查力度,对重大事项实行报告制度,切实防范贷款风险。 第四章 加强集团关联企业信贷管理,防范控制授信风险集团客户授信业务必须坚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事前风险防范”的原则,加强对重大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系统管理,从客户在关联企业中的地位、各成员企业法律关系以及对银行债权的影响程度出发,分析客户的主体资格、产权归属、股权结构和关联交易,统一控制集团授信总量。第一条 做好贷款“三查”工作(1)把对组织结构、资本构成、注册资本到位情况等的分析作为贷前调查重点。(2)提升管
14、理层次,加强贷后管理。 在协议约定时,注明客户的关联信息告知义务以及违约责任;要重点监控借款人的关联交易构成;(3)严格控制核心资产。(4)要提升贷后管理层次。 第二条 严格关联企业之间的担保对集团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提供抵押担保的,要审查抵押物的权属,抵押人必须是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企业。对集团公司为其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要审查集团公司实际担保能力,防止资金实力和规模往往被夸大的情况。 第三条 适时采用银团贷款方式,建立银行信息共享合作机制对信贷资金需求规模较大的客户,银行可考虑采用一家主办银行牵头多家银行涉入的银团贷款方式,建立“分别监测、信息共享、协调一致”的合作机制,定期交流客户的生产经营和融资情况等信息,打破各自为政的局面。加强集团客户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提高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信息的监控质量。通过信贷管理信息系统等途径,及时对各项授信信息进行监控。 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