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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目录专心-专注-专业论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学生姓名:叶黎锋 指导老师:白锐 内容提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各样的个人信息的泄漏案件越来越多,严重的威胁着人们正常的生活和社会秩序,也不利于我们和谐社会的构建如何有效的对个人的信息予以保护日益受到人们的普遍重视,保护个人信息除了需要人们的自律和道德的约束外,法律作为一种规范社会关系的强有力的工具当然是不可或缺的,那么如何有效的对个人信息予以法律保护,本文将从“软法”和“硬法”的双重规制来阐述如何对个人的信息予以法律上的保护,进而保护人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关键词 个人信息 软法 硬法 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一个人身份的象征,是一个
2、人进行正常的生产生活所必不可少的,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社会参与无论是从广度还是深度来讲都是前所未有的,各种需要个人信息的地方也越来越多,从而也导致了各种各样的侵犯个人信息的案件也越来越多,因此,如何对个人信息进行有效的保护也显得越来越重要。一、个人信息的概述(一)个人信息界定传统对个人信息的定义是具有属性特征的个人数据的集合。然而现在网络时代中的个人信息主要涵盖个人数据以及经过数据加工处理后得到的数据和网上活动、网上空间等方面的信息资料。包括被识别或可被识别的个人相关的任何资料,当然也包括家庭的一些相关情况等。个人信息并非简单的个人资料,其是以公民个人的人格权为基础,体现的是公民的基本人
3、权。(二)我国目前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现状我国目前正处于向信息社会转型的阶段,社会生活中充斥则各种各样的信息,而个人信息在众多类型的信息类型中当属最为基本也是最能引起社会群众密切关注的一类信息。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基于对个人信息合法掌握可以帮助其完成工作任务,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对个人而言在社会交往过程中必要的个人信息的交流,可以促使社会交往的顺利进行。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个人信息承载价值的演变,个人信息这一本来只具备工具意义的基本信息逐渐被附加了经济价值以及社会效益,这种商业价值的开发必然导致其被妥善保护风险性的加大。近年来个人信息屡屡被严重侵犯的社会现实大量曝光,这不仅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格权
4、益、基本人权,严重者甚至会侵犯到公民个人的生命利益,同时也会给社会基本秩序的正常运行带来了极为不利的影响,个人信息能否被妥善保护不仅关系到了公民个人的生产和生活,也关系到国家的正常时序和长治久安。因此,国家也越来越重视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二、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存在的缺陷我国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条款数量较为有限、适用范围相对狭窄,没有专门的针对所有信息控制人均适用的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重“刑事处罚”和“行政管理”,轻“民事确权”与“民事归责”,导致信息主体的财产及非财产损失得不到任何实质性的补偿。法律法规大部分规定缺乏可操作性,许多条款仅仅规定了对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而没有规定违背该义务的
5、后果。法律的规定缺乏体系上的呼应,杂乱无章,就法律条款的具体内容而言,大部分条款通常仅对个人信息保护问题轻描淡写,一带而过,往往未能揭示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理由、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信息主体的权利、个人信息收集、处理、利用及传递的规则、个人信息保护的执行机制及监督机制等个人信息保护应当具备的重要内容。就保护个人信息的观念而言,我国法律对个人信息的直接保护是近几年来的新近发展趋势,在较长时间内由于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意义缺乏正确认识,而仅对个人信息采取了有限的间接保护措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的这种现状,导致了我国目前社会生活中个人信息频频遭受各种威胁。三、对个人信息进行有效的法律保护(一)软法的
6、规制2013年2月1日开始实施的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是个人信息保护的技术规范和规则探索。该指南的立法亮点主要表现在:其一,个人信息保护强度的类型化。该标准最显著的特点是将个人信息分为个人一般信息和个人敏感信息,并设置了默许同意和明示授权的阶梯式保护强度,部分实现了信息使用和保护隐私之间的平衡;其二,明确规定了商业用途中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该项标准还提出了非公共管理机构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的八项原则,即目的明确、最少够用、公开告知、个人同意、质量保证、安全保障、诚信履行和责任明确。其三,个人信息的分段保护。标准将信息系统个人信息的处理过程分为收集、加工、转移
7、和删除四个主要环节,并对每个环节提出了相应的技术要求。尽管如此,由于其作为一项指导性技术文件,个人信息保护指南行业标准的法律属性决定了其教育引导和技术指引的价值远远高于其强制性,该标准离公众信息保护的心理预期还有很大差距,其只能是滥用个人信息治理的起点,自律与他律并举共生。然而不带剑的文件和无牙齿的标准的执行只能停留在道德层面而难以自洽。面对我国个人信息的非法披露和违法交易的猖獗,仅仅依靠软法的规制明显显得有些力不从心,乱象治理仰赖法律刚性。(二)硬法的规制1、基础宪法关于人格尊严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 年修正)第 38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使用任何
8、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可以此项规定为基础。因为,从理论上讲,个人信息系公民个人的人格利益,公民本人对其应享有绝对的控制权,其他任何类型的主体处于不同目的适用公民个人信息都应经公民个人同意,否则就是对公民人格尊严的践踏。2、专门性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法仅仅寻基础性法律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是远远不够的的,必须建立一个专门性的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以期对对个人信息予以专业保护,这部法律即为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以公民本人、个人信息管理者为主体,以在收集、处理和利用个人信息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由于信息处理者身份的不同,因此该部法律既可能调整的是平
9、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也可能是纵向的行政法律关系,因此该部法律是具备多维属性的。目前,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在制定过程中。同时,在该部法律中不仅应有关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规定,还应有在侵害事实严重情况下应构成犯罪的规定,这便需要相关的刑事法律规定予以配套。3、最后保障刑法关于侵犯个人信息犯罪的规定在我国的整个法律体系中,刑法是最为严厉的法律,其以具有严重社会性的行为为打击对象,以严厉刑罚为法律后果,以预防和打击犯罪为宗旨,因此,刑法当之无愧的成为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权益的“最后屏障”。2009 年 2 月 28 日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新增了“出售、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
10、个人信息罪”,两项罪名的出台一改我国刑法以往对个人信息仅有间接保护的立法状况,直接明确的保护个人信息,严厉打击侵犯个人信息犯罪,为个人信息的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此两项罪名存在诸多的问题,为了全方位构建个人信息保护体系,对于此两项罪名的刑法规定应适时进行如下改善,比如:尽快出台前置性法律规定、增补犯罪行为方式、扩大规制的犯罪主体的范围、出台相关配套细则已解决法律适用过程中遭遇的难题等。只有将两项罪名予以完善才能使得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有章可循,才能为构建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铸就坚强的最终保障。通过构建以宪法的规定为基本前提,以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平等主体之间以及
11、政府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法律关系的调整对个人信息进行专门性保护,以刑法对严重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严厉打击为最后屏障的系统性、多层次的个人信息保护网来进行公民个人的信息予以充分的法律保护。四、小结综上所述,随着网络的发展,各式各样的通过公民的个人信息来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案件不断增加,如何有效的保护公民个人的信息安全,也越来越受到公民个人以及国家相关部门的关注,个人认为,作为正在建设中法治国家,提倡依法治国,首先必须完善我们的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各种相关的案件都能纳入到法律的框架内,受到法律的规制,使之有法可依这是前提,当然由于我们的国情特殊,正处于社会的转型的关键时期,可以通过“软法”与“硬法”并举的方针,是法律既发挥其高效性,又能不失去其的权威性,两者相辅相成,这不仅是法律其本身的要求,也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内在要求!参考文献1单飞著: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之现状M2齐爱民著:论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M3齐爱民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示范法草案学者建议稿,载河北法学,2005年第6期。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