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看深圳城管的发展历史(共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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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回看深圳城管的发展历史,借法执法,不断扩权成为了一个主要的发展脉络,但如今,城管“借法执法”的历史或将作古。上周末,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草案)正式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初审,这部条例将正式明确城管执法的范围以及相关执法程序。其中,城管的执法范围被确定为11项,执法人员也将有权记录违法者的身份和居住信息。同时,对于辱骂、殴打当事人以及违法损毁当事物品等行为,将被追究行政与刑事责任。执法范围确定为11项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深圳城管的职能不断被扩充,从最初试点的7项一直增加到目前的20项职能。提交审议的条例中,对于城管的职能进行了重新梳理,确定了11项的执法职能。

2、在目前深圳综合执法的基层一线,普遍反映职能多,工作任务繁重是阻碍工作开展的一大阻力。尤其是一些需要专业设备与技术检测手段的执法,在执行过程中大打折扣。条例因此明确,纳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事项应当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而且属于易于判断、不需要专业设备和技术检测手段即可定性的事项。最终,条例确定的执法范围共11项,分别是:城市管理方面的执法事项,道路、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禽畜屠宰、燃气、文化市场、安全生产、户外广告、教育、校外午托机构管理等方面的部分执法事项。有权记录身份信息除了执法范围的调整外,执法手段的问题也是这个条例的另外一个焦点,过去困扰城管执法的不能查看自然人身份信息的问题将在条例中得以解

3、决,条例将赋予城管部门记录违法者身份和居住信息的权限。市政府的有关议案中提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对象多数是城市的低收入阶层,守法意识比较淡薄,而深圳的外来人口数量庞大,执法人员与相对人之间容易引发争端,对立冲突时有发生。另一方面,纳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事项较多,且违法行为多发生在街头路面,在实践中,综合执法部门经常面临取证难、执行难问题,甚至还遇到当事人抗拒执法、阻扰执法,由于执法手段不足,执法工作面临较大压力。因此,为保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顺利实施,弥补目前法律依据的不足,有必要通过制定法规赋予综合执法部门更充分的执法手段,并且对这一项权力的合法运用作出统一规范。除了可记录违法行为人的身份或

4、者居住信息外,条例中还设立了“联席会议制度”,提出公安机关应当与综合执法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综合执法及其保障情况,研究解决综合执法保障中存在的问题。查封扣押程序明晰以往的城管执法中,对于违法当事人财物的查封扣押程序一直是饱受市民诟病的话题之一。城管部门罚没的物资如何处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条例对此规定了详细的处理条件与程序。条例首先赋予了城管部门查封扣押的权限,规定综合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在查封扣押程序上,要求采取措施时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还应会同当事人清点查封、扣押的物品,由当事人签名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可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综合执法

5、人员注明情况,并由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名。条例还对查封扣押的时限进行了明确,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当事人的财物被查封、扣押的,当在5日内接受综合执法部门的调查。综合执法部门应当自调查之日起7日内对查封、扣押财物作出认定,对与违法行为无关的财物,应当自作出认定之日起3日内解除查封、扣押。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综合执法部门接受调查和处理的,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当事人仍不接受调查和处理的,被查封、扣押的财物上缴国库。执法违法将被追责条例除了对城管部门的执法权限与程序进行明晰外,对于饱受争议的

6、违法执法问题也提出了明确要求,其中,一些违法执法行为将被追究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条例中提出,综合执法部门履行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严格执法、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综合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统一着装,行为规范,语言文明,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较小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改正后,可以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于辅助执法人员,条例要求禁止辅助执法人员独立行使行政处罚权。此外,对于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辱骂、威胁、殴打当事人或者损毁当事人的物品,截留、挪用、私分

7、罚没款项、财物或者使用查封、扣押财物等行为,将追究直接主管人员与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城管扩权节点 1998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深圳率先在罗湖区进行综合执法的试点。罗湖区成立行政执法检查局,综合行使辖区内的城市管理、文化市场、计划生育等7个方面的行政处罚权。2001经国务院批准,深圳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设立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综合行使城管、规划、环保、卫生等8个方面的行政处罚权。20064月深圳市政府根据试点情况,结合街道管理体制创新,在龙华、布吉等6个街道进行扩大综合执法范围的试点,并将综合执法事项增加至12项。200612月市政府下发深圳市人民政

8、府关于全面推进街道综合执法的决定,从2007年3月1日开始在全市全面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并再次将综合执法事项增加至20项。相关新闻违停人行道归交警处罚城管部门拟不再对机动车人行道违停进行处罚机动车在人行道上违停,究竟该交警处罚还是城管处罚?这一备受争议的重叠执法将被彻底厘清。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最新发布的信息显示,城管部门将退出人行道违停执法,执法权限归交警全权负责。长期以来,机动车在人行道违停究竟该归城管处罚还是交警处罚的争议一直存在,两家执法部门均有相关的法律可以对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因此引发不少市民的质疑。城管部门的执法依据主要是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第二十七条。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作委员会主任吴子俊介绍,根据市城管部门的反映,由于执法依据不同,城管综合执法机构的罚款金额大大高于公安交管部门的罚款金额,使得当事人常常对城管执法机构的处罚提出异议甚至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因此,由法规竞合导致的多部门执法及执法尺度不一的问题迫切需要从立法的层面予以解决。为统一执法依据和执法主体,市人大常委会建议删除条例第二十七条,与国家法律规定保持一致是必要的。而如果这一条款被删,则意味着人行道违停执法多头管理的矛盾将彻底解决。11项执法范围城市管理方面的执法事项道路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禽畜屠宰燃气文化市场安全生产户外广告教育校外午托机构管理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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