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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周边环境建设标准(试行)为规范、持久地推进本市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周边环境建设,不断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人大发布的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八条措施”,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六条措施,上海市城市容貌标准规定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学校周边环境建设的实际,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现就本市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周边的治安、消防、交通、市容、文化等环境建设标准提出以下意见。 一、治安环境 (一)
2、刑事治安案件控制 1)对发生在校园及周边,侵害师生人身、财产权利的刑事和治安案件要及时处置,并实行专案专人责任制; 2)在校园周边治安复杂地区设立治安岗亭; 3)将校园及周边地区纳入治安管理范畴,开展治安巡逻; 4)校外治安辅导员每月至少到校园工作两次,负责治安防范、交通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5)适时开展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专项整治,净化治安环境。 责任部门:学校所在地区的公安部门 (二)学校周边消防安全防范 1)学校周边的汽车加油(气)站,其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与学校围墙直线距离要大于或等于50米; 2)液化石油气罐与学校围墙直线距离要大于或等于100米; 3)学校周边500米内不得新
3、建易燃易爆物品经营场所; 4)学校周边500米内不得新建公共停车场。 责任部门:学校所在地区的公安部门、建设管理部门 二、交通环境 (一)交通设施 1)学校、幼儿园、少年宫的开口处距道路人行道的边线30米以内的视作沿街开口,根据不同的情况设置相应的交通设施; 2)当学校、幼儿园、少年宫的开口处距相邻道路平面交叉口或路段中设置的横道线间距小于等于100米的,应当完善该道路平面交叉路口或该路段横道线的行人过街交通设施,在人行横道线处必须设置人行信号灯和车行信号灯。而此开口处不再增设横道线等其他交通设施; 3)当学校、幼儿园、少年宫的开口处距相邻道路平面交叉口或路段中设置的横道线间距大于100米、小
4、于等于300米的,应当在开口处设置人行横道线、距人行横道线20-50米处设置注意儿童标志(大、中学校的开口处设置注意行人标志)和人行横道预告标示,在人行横道线的两端设置人行横道标志; 4)当学校、幼儿园、少年宫的开口处距相邻道路平面交叉口或路段中设置的横道线间距大于300米时,除了设置人行横道线、人行横道预告标示、注意行人标志或注意儿童标志外,还应当在人行横道线的两端设置人行信号灯和在道路上设置车行信号灯。 责任部门:区县公安部门 (二)校门出入口交通秩序 1)上、放学时段,交通复杂路段的中小学校主要出入口有教师和交警或交通协管员护导,疏导人流,师生、家长进出秩序良好; 2)在有条件的学校或幼
5、儿园周边设置上、放学时段临时停车泊位,并有交警或交通协管员指挥家长接送车辆即停即走,学校安排人员配合疏导工作,学校门口没有拥堵状况。 责任部门:学校及所在地区的公安、物业管理部门 (三)校车管理 1、工作制度 1)各交警支(大)队与学校法人代表签定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明确责任; 2)定期召开交通安全工作会议; 3)交警部门和学校共同开展驾驶员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责任部门:学校及所在地区的公安部门 2、登记备案 1)校车必须向辖区交警支(大)队备案登记,交警部门做好基本情况记录,建立管理档案; 2)学校招聘、使用的驾驶员必须到交警支(大)队备案,公安交管部门对其相关证件进行审核,核准后方可从事校
6、车业务。 责任部门:学校及所在地区的公安部门 3、车辆检验 1)校车每年检验2次(除例行外,再增加一次); 2)本市号牌的校车按原公安交管规定实施,外省市号牌的校车必须按规定委托本市检验、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并免费增加的一次检验; 3)校车经检验合格后,由交警支(大)队核发“校车”标志,作为重点管理车辆(不作为通行标识)。 责任部门:学校及所在地区的公安部门 4、车辆性能 1)车辆使用期限达到强制报废前一年的,一律不准从事校车业务; 2)凡交通违法记分满12分或曾发生死亡事故负全责的驾驶员,一律不准驾驶校车。 责任部门:学校及所在地区的公安部门 三、市容环境卫生 (一)建筑物外墙面 学校建筑物、
7、构筑物外墙面保持外形完好,整洁,无违章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划等情况。 责任部门:学校 (二)学校及周边道路 1)学校及周边道路平整、完好、整洁卫生、排水通畅、便于通行; 2)学校及周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辆,按指定停放点或划定区域有序停放,不得影响学生进出。 责任部门:学校及所在地区的物业管理部门 (三)学校及周边经营 1)校园内无非法商业摊点; 2)杜绝将学校校园场地出租用于停放社会车辆,或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生产、经营活动; 3)经批准在学校及周边设置经营商店或摊点,合法、规范经营,无跨门经营现象,并保持商店或摊点的整洁卫生; 4)校门周边50米内无乱设摊、乱堆物等影响市容环境现象。 责任部门:学校及所在地区的工商、市容管理部门 (四)学校周边卫生 1)学校门口30米内不得新设立倒粪站及垃圾站; 2)新建学校门口及周边1000米内未经批准不得堆放建筑和生活垃圾。 责任部门:市、区(县)两级市容管理部门 四、文化环境 学校周边文化 1)学校门口200米内不设立经营性网吧、歌舞厅、游戏机房; 2)学校周边音像书报商店、摊点不售非法出版物。 责任部门:市、区(县)文广局、文化市场执法队、工商管理部门 本标准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