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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在沪经营企业钢材仓单质押短期信用业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行在沪经营企业钢材仓单质押短期信用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确保在沪信贷业务健康有效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和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操作规程、中国农业银行仓单质押短期信用业务管理试行办法、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及外部监管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钢材仓单质押短期信用业务是指银行与钢材仓单存货人、保管人签订合作协议,以保管人填发的存货仓单为质押,为借款人办理的短期信用业务(目前主要为流动资金贷款和商业汇票银行承
2、兑业务)。钢材仓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与担保权的费用、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钢材仓单是指由保管人向存货人(借款人)开具的、证明存货人与保管人仓储保管关系、存在且用于提取所保管钢材的权利凭证。质押仓单项下仓储物由保管人保管。银行可以委托保管人以外的第三人(监管人)对仓储物保管情况进行监管。第四条 仓单质押短期信用业务当事方(一)借款人:是指以仓单质押为担保方式向银行申请办理短期信用业务的企业法人。(二)出质人:是指以其合法所有并符合法律要求的规范仓单为借款人向银行办理信用提供担保的企业法人。
3、(三)保管人:是指具有仓储资质并经银行指定或认可的,为出质人保管仓储物的仓储方。(四)监管人:是指银行指定的代表银行监督保管人保管仓单标的的资产管理公司。二级分行可根据管理需要自行选择监管人。(五)银行:是指为借款人办理仓单质押短期信用业务的农业银行。第五条 仓单质押担保遵循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实现性原则。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仅适用于我行在沪经营企业的钢材仓单质押信贷业务,我行只接受借款人以自有的钢材仓单作质押担保向我行申请的短期信用业务,不接受第三者提供的钢材仓单作质押担保。第二章 准入条件第一节 借款人条件第七条借款人的准入条件:(一)企业信用等级AA级以上。(二)经营钢材批发业务为主且从事钢
4、材批发业务年限在2年以上;上年钢材销售收入超过20000万元。(三)拥有稳定的钢材进货渠道和销售渠道;(四)与我行合作良好,诚实守信的优质客户;(五)客户信用需求为短期流动性经营需求,办理的信用业务期限不得超过仓储物储存期限,且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八条 借款人办理仓单质押时应提供的材料:借款人发生业务需求时,可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申请时,除按农业银行单项信贷品种要求提供的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一)拟质押仓单复印件;(二)仓储合同副本;(三)仓单项下仓储物的充分的、无争议的所有权或处分权等权属证明(四)仓单项下仓储物为进口钢材的,应提供相关进出口批文、批准使用外汇的有效批件及相关已获海关
5、通关的资料。(五)符合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仓单。第九条 作为质押权利凭证的仓单应载明下列内容(其中(一)、(二)、(四)、(八)为必须载明的内容):(一)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四)储存场所;(五)储存期间;(六)仓储费;(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及保险人的名称;(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第二节 保管人条件第十条保管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仓储资质,并经二级分行资格准入审批,有固定的保存货物的场所,仓储设施符合要求,具备相应的仓储能力和仓储管理经验;(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公司治理规
6、范、制度健全;(三)具有经工商部门核准的仓储业务经营范围,并持续经营仓储业务1年以上;(四)商业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第十一条 保管人应提供的材料:(一)经年检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特殊行业须同时提交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或行业资质等级证书;(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三)行政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印鉴卡,企业章程,验资报告;(四)近两年财务年报与近期财务报告;(五)钢材物资保管的相关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材料;(六)仓储场所的租赁合同或自有产权证书;(七)我行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三节 监管人条件第
7、十二条仓单标的监管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公司注册资本或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并经二级分行资格准入审批。(二)从事仓储物监管业务持续经营年限1年以上;(三)无不良信用记录,未涉及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经济纠纷,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无不良信用记录,公司主要经营人胜任公司管理职责;(四)治理结构完善,运作规范,部门设置完备,人员配备齐全,仓储物监管工作人员经验丰富,工作责任心强,无不良信用记录;(五)能积极与我行沟通,按季向我行报送企业财务报告和经营情况,银企合作关系良好,愿接受我行的信贷监督;第十三条 监管人应提供的材料:(一)经年检的营业执
8、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特殊行业须同时提交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或行业资质等级证书;(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三)行政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印鉴卡,企业章程,验资报告;(四)近两年财务年报与近期财务报告;(五)仓单标的监管相关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材料。 第三章 仓单质押短期信用业务办理的具体流程第十四条 业务办理的具体流程:借款人提出用信申请调查审查审批(是否上贷审会由有权审批人决定)签订仓单质押合作协议签订用信合同、权利质押合同签订仓储物监管合同办理质押并发放信用信用风险监管银行信用到期收回返还仓单。超权限的业务
9、按我行关于超权限的流程办理。(一)借款人提出用信申请。提交申请书,同时还需提供第八条规定材料;(二)受理与调查。驻沪客户部受理客户用信申请后,对借款人、保管人和监管人的资格、资信情况及风险进行调查、核实、评估。及时收集有关资料,调查认定仓单的合规合法性,核定仓储物的价值及质押额,完成调查报告,与其它相关信贷资料按程序移交信贷部门。(三)审查。信贷部门按有关要求进行审核,重点审查仓单的合法合规性以及仓储物是否符合要求,并撰写审查报告。(四)审批。信贷审查部门按权限和程序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批。(五)签订合作协议。经办行与保管人及出质人签订合作协议,规定各自应履行的职责和承担的义务。(六)签订用信合同
10、、权利质押合同、仓储物监管合同、办理质押后发放信用。(七)信用风险监管。驻沪客户部按贷后管理要求加强对信用风险的监控。监督监管人按仓储物监管合同,加强仓单标的的管理。(八)银行信用到期兑付。银行短期信用业务到期后,按主合同约定内容收回信用,会计部门按会计要求进行财务处理。驻沪客户部向出质人返还仓单。第十五条 质权存续期间,出质人以保证金换取仓储物的操作办法:债权到期前,出质人如需提取仓单中所列仓储物,出质人可先将等额现款划至指定的经营行保证金专户。客户提交划款凭证复印件和申请预提仓储物清单,由驻沪客户部客户经理调查审核、驻沪客户部负责人同意后,签发提货通知单通知保管人办理相应仓储物的出库。银行
11、有委托监管人监管仓储物的,向监管人出具提货通知单,监管人据此通知保管人办理相应仓储物的出库。第十六条 质权存续期间,出质人仓单变更的操作办法:(一)出质人按仓单项下仓储物“先进后出、同等价值”的原则,出质人向驻沪客户部提交仓单变更申报批表等相关材料;(二)经客户经理调查、相关保管人、监管人在仓单变更申报批表上签署意见后,驻沪客户部负责人在仓储物变更申报批表上签署审批同意意见,保管人出具变更后的仓单,填制变更后的权利质押清单作为权利质押合同的组成部分。(三)驻沪客户部按变更后的权利质押清单,填制监管仓储物清单作为仓储物监管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四章仓单价值及质押率确定第一节 质押率确定第十七条 质押
12、率的确定应综合考虑用信人的资信状况、市场状况、仓储物变现能力、变现税费等因素,确定质押率。根据钢材存货的性质,质押率一般不超过60%。第二节 质押物评估第十八条质押设定前应对仓储物价值进行评估。评估可采用内部评估或外部评估,一般采用内部评估。内部评估由驻沪客户部负责,外聘评估机构应经二级分行以上进行资格审定。第十九条采用外部评估的,驻沪客户部必须对评估价值进行审核确认,未经确认,不得直接作为决策依据。第二十条仓储物价值评估或确认应遵循客观、公正、合法、审慎的原则,按照成本、市价孰低原则确定。 第二十一条 仓储物担保额度=仓储物评估价值*质押率。第三节 质押担保的设定 第二十二条 经营行与出质人
13、就单个信贷业务合同分别订立与之对应的权利质押合同(附权利质押清单)。经营行与出质人、保管人订立仓单质押合作协议。仓单出质时,应注明“已设定质押”事宜,并由出质人、保管人签章确认。第二十三条仓单质押应办理仓单的交付手续。仓单的交付手续办妥后方能办理所担保的信贷业务。第二十四条对交付的仓单,原件由驻沪客户部妥善保管,复印件由经营行保管。对保管人出具的仓单及其他相关资料应于质押合同约定的移交日交付驻沪客户部专人负责保管,同时对仓单的出入库加强管理。第四节 质押担保设定后的管理第二十五条 按照贷后管理的有关规定,驻沪客户部定期对仓单项下的仓储物的保管、价值变化等情况进行管理: (一)建立仓储物警戒线、
14、补仓线和平仓线制度,确保仓储物处置价值能够有效覆盖债权,防范仓储物价格波动风险。设定10天为观察期,以同一时期同种钢材在上海钢材市场上的公允交易价格为参照,价格向下波动超过出质时暂作价的10%为警戒线,即应当密切关注仓储物价格波动情况。仓储物价格向下波动超过出质时暂作价的20%为平仓线,出质人或用信人尚未补足仓储物,或另行提供担保,债权人视同债务提前到期,有权处置仓储物,清偿所担保债权。(二)建立仓储物台帐,定期(一季度至少一次)与借款人的存货台帐、保管人钢材实物进行核对(委托监管人监管的,还应与监管人的监管台帐进行核定),并对仓储物的出库做详细检查核对。(三)驻沪客户部按照贷后管理要求,在季
15、后检查报告中向贷审会报告仓单质押业务经营情况。第二十六条 落实监管人对仓单项下仓储物的监管(一)监督监管人、保管人和出质人对权利质押合同和仓储物监管合同各项条款的落实执行情况。监督保管人和监管人对仓储物管理的岗位制约控制程序设置,确实发挥监管人对仓储物的控制功能,落实仓储物补仓线和平仓线制度的切实履行和仓储物出入库的现场监管职能。(二)落实监管人日常监管职能,至少应满足以下要求:(1)每月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仓储物不少于3次,并向驻沪客户部出具检查报告;(2)发现保管人出现异常或重大风险情况,在48小时内书面报告驻沪客户部。(3)每月10日前将仓储物出库记录和仓储物的明细清单送达驻沪客户部。(4)
16、驻沪客户部指定专门的客户经理管理监管人,做好对监管人的定期监管工作。定期收集监管人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报表情况,加强监管,防范风险。(5)监管人在质权出现风险时,报告驻沪客户部,并积极配合、协助驻沪客户部采取处置措施。(三)对监管人在业务合作中资质下降、人员不足、管理不到位、合作诚意较差、无法满足我行监管要求的,要及时停止合作关系。第二十七条质押设立后发生异常情况造成或将造成质权受到侵害、仓储物价值降低的,视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风险防控措施:(一)落实仓储物警戒线、补仓线和平仓线制度的切实履行;(二)确认质押合同的效力,进行风险影响评估;(三)给予特别关注并跟踪事态发展;(四)加强质权人和监管人
17、对仓储物的监管力度、增加监管频率;(五)要求保管人和出质人停止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六)发律师函,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支付令、提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等;(七)要求出质人采取措施恢复仓储物价值;(八)以仓储物因毁损、灭失、被征用或被转让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转让款等清偿所担保债权;(九)宣告信贷业务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履行债务。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没有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合同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及时与出质人协议兑现、拍卖、变卖仓储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仓储物,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兑现、拍卖、变卖该质物。以依法处置仓储物所得价款优先受
18、偿债权,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债权的,应就不足部分继续向借款人追偿。第二十九条对交付的仓单,借款人履行债务或者提前清偿所担保债权后,驻沪客户部应及时出具提货通知书,返还出质人仓单。第五章 相关人的义务和责任第三十条 出质人的义务和责任(一)出质人已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仓单质押所需要的授权。(二)出质人对出质的权利拥有充分、无争议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三)出质的权利依法可以转让。(四)出质的权利不存在被申请撤销、申请宣告无效、异议、查封、冻结、监管、诉讼、仲裁、挂失、止付等情形。(五)出质人已就仓单出质事宜征得权利共有人的同意。(六)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缴纳与出质权利相关的各项费用,履行各项法定义
19、务,按质权人要求进行权利期限续展,维持质权存续期间出质权利持续有效。(七)质权存续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质人立即书面通知银行:(1)出质的权利被申请撤销、申请宣告无效、异议、查封、冻结、监管、诉讼、仲裁、挂失、止付或者其他影响质权实现的情形;(2)出质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3)出质人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者被申请破产、重整。(八)出质的权利不存在其他影响银行实现质权的情形。第三十一条 保管人的义务和责任(一)对仓单项下的仓储物实行单独管理。(二)收到提货通知书后,才能办理相应的仓储物解付手续。(三)积极配合银行和监管人对存放在其仓储场所的仓储物实施检查监
20、管,按要求提供仓储物仓储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四)办理仓储物变更时,应按“先进后出”的原则确认仓储物按要求到位后,在仓单变更申报批表上签署相应意见,并在银行同意仓储物变更后,配合办理仓储物变更手续。(五)应妥善保管仓储物。因未尽义务及过错造成银行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二条 监管人的义务。(一)对仓储物监管合同项下的仓储物保管实施监管,确保仓储物完好无损。(二)质权存续期间,出质人提取仓储物时,经银行认可并收到银行的书面通知后,应及时配合,协助办理相应的担保变更、仓单更换手续。(三)质权存续期间,仓单项下货物损毁、灭失、被征用等时,应及时配合银行优先受偿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四)落实并执行仓储警戒线、补仓线和平仓线制度。第六章 其他规定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所称的“以外”、“超过”,不包括本数。第三十四条除钢材仓单以外的其他仓单质押业务按照中国农业银行仓单质押短期信用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执行。第三十五条本细则从2007年11月15日起施行,解释权归省分行。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