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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民事答辩状答辩人:王刚 性别:男民族:汉出生年月:1956.5.22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园新村11栋606房电话:委托代理人: 待定被答辩人: 程立轩 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北2号答辩人因被答辩人诉王刚买卖凶宅,要求法院判决买卖合同无效一案进行答辩如下:请求事项:一、 驳回原告程立轩提出的与被告王刚所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二、 驳回原告请求被告王刚返还房款28万元三、 驳回原告请求被告王刚支付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
2、、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关于答辩人王刚是否以欺诈手段,诱使被答辩人程立轩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理由如下:王刚的儿子的确在这套房子中犯下了杀人的罪行,但出售房屋时已经王刚已在此居住了许久(3年?),并将屋内一切关于凶案的物品丢掉并打扫干净,直到向程立轩出售房屋时,房屋的居住情况已达到适居的客观标准。在带被答辩人程立轩查看房子,与程立轩洽谈房屋买卖和签订买卖合同的过程中,王刚对程立轩提出的问题均作出了真实客观的回答。程立轩若对凶宅有忌讳心理,自应自己了解清楚房屋的历史,王刚没有义务告诉程立轩关于房子的一切细节。因此,两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是两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另外,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卖方需将凶杀案告诉买方,所以,王刚虽未将上述情况告知原告,但其行为并未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属于欺诈行为。关于合同无效的其它要件,基于明显的原因,该买卖合同不满足,因此不构成合同无效。由于合同有效,程立轩的另外两个诉讼请求也不能成立。请法院依法审理,判决如诉。此 致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王刚 2011年11月19号附:本答辩状副本1份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