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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燃气安全检查表序号检查项目检查标准检查结果备 注1排查瓶装燃气储配站、加气站2排查重点设备运行部位采取的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措施执行情况3排查水防设施、器材、防火标志的设置及管理情况4安全管理机构及技术人员的配置情况5生产操作管理等情况6排查城市燃气应急预案的制定和人员配置、物资储备情况和应急演练落实情况7严肃排查各类违法违规行为8落实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在罐区的悬挂及执行情况8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9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对安全
2、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及时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记录在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符合10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1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符合12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13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3、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14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符合15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并由管理部门统一保管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17条符合16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对产品应当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对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当贴附危险品标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七条符合17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4、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18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坚决执行“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国务院第34号令、第75号令?基本符合19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四条基本符 合20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不符合21大中型化工企业应根据生产
5、特点和尘毒危害程度设置医疗卫生和职业病医疗防治机构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第6.5.1条五消防及安全设施1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 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四条2石油化工企业应设置与生产、储存、运输的物料相适应的消防设施,供专职消防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使用GB50160-92第7.1.1条基本符合3化工企业设置专职消防站,也可与地方消防站联合设置,当区域联合消防时,消防车队必须在报警后五分钟内到达火灾现场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第6.4.2条4在消防用水由工厂水源直接供给时
6、,工厂给水管网的进水管不应少于两条GB50160-92第7.3.1条5在消防用水由消防水池供给时,工厂给水管网的进水管,应能通过消防水池的补充水和100%的生产、生活用水的总量GB50160-92第7.3.1条符合6石油化工企业的消防水池与全厂性生活或生产安全水池合建时,应有消防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GB50160-92第7.3.2条不符合7建筑物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工艺装置室内消防用水量、辅助生产设施消防用水量应满足有关规定和要求GB50160-92第七章;GBJ16-87第八章8消火栓应沿道路敷设,消火栓离路面距离不宜大于5m,距建筑物不宜小于5mGB50160-92第7.3.15条基本符合9
7、地上式消火栓的大口径出水口,应面向道路。当其设置场所有可能受到车辆冲撞时,应在其周围设置防护设施GB50160-92第7.3.15条符合10工艺装置区的消火栓应在工艺装置四周设置,消火栓的间距不宜超过60m。当装置内设有消防通道时,亦应在通道边设置消火栓GB50160-92第7.3.17条不符合11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引水系统。当消防水池处于低液位不能保证自灌引水时,宜设辅助引水系统GB50160-92第7.3.26条无此项12每台消防水泵宜有独立的吸水管;两台以上成组布置时,其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检修时,其作吸水管应能确保吸取全部消防用水量GB50160-92第7.3.27条无此项
8、13成组布置的水泵,至少应有两条出水管与环状消防水管道连接,两点接点间应设阀门。当一条出水管检修时,其作出水管应能输送全部消防水量GB50160-92第7.3.27条无此项14消防水泵应保证在火警后5min内开始工作,并在火灾断电时仍能运转GBJ16-87第8.8.5条无此项15消防水泵房应设双动力源,当采用内燃机作为备用动力源时,内燃机的油料储备量应能满足机组连续运转6h的要求GB50160-92第7.3.30条无此项16甲类装置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不宜超过9m,乙、丙类装置不宜超过12m;工艺装置内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每一配置点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两个,多层框架应分层配置GB50160-92第
9、7.7.3条符合17石油化工企业必须设置火灾报警系统GB50160-92第7.8.1条18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和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漏报警装置GBJ16-87第10.3.2条19工艺装置、储运设施的控制室应设火灾报警专用电话GB50160-92第7.8.2条基本符合20大型石化企业的甲、乙类装置区及罐区四周应设置手动报警按钮GB50160-92第7.8.4条不符合21具有火灾爆炸、毒尘危害和人身危害的作业区以及企业的供配电站、供水泵房、消防站、气防站、救护站、电话站等公用设施,应设计事故状态时能延续工作的事故照明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第453条22化工装置
10、区、油库、罐区、化学危险品仓库等危险区应设置永久性“严禁烟火”标志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第522条23可燃液体、气体厂房长度大于或等于30m时,应设置室内消火栓GB50160-92第7.11.2条基本符便24多层甲、乙类的可燃液体、气体厂房宜在楼梯间增设半固定式消防竖管,各层设置水带接口,竖管入口设于室外便于操作的地点GB50160-92第7.11.2条基本符合25可燃液体、气体厂房室内消火栓配置的水枪应为直流水雾两用枪GB50160-92第7.11.2条六应急救援预案和事故调查1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
11、期组织演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不符合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符合3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不符合4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5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6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
12、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7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特种设备指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外部条件单元安全检查表序号评价内容依据法规标准实际情况检查结果备注一规划布局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划和布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设区的市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
13、二条3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4、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5、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
14、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4厂址应不受洪水、潮水和内涝威胁,大型企业的防洪标准为10050年,中型企业的防洪标准为5020年HG/T20649-1998第2.2.4条该区域50年一遇洪水位为 m,该区域防护堤高5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宜位于邻近城镇或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GB50160-92第3.1.2条该公司的生产区位于邻近城镇或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符合6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GB50160-92第3.1.3条7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沿江河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GB50160-92第3
15、.1.4条该公司的生产区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符合8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区域排洪沟不宜通过厂区GB50160-92第3.1.6条无此现象符合9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与居住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0mGB50160-92第3.1.7条成品库(甲类)与附近村庄的防火距离小于100m不符合10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与相邻工厂(围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 mGB50160-92第3.1.7条100 m内附近无工厂符合11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与厂外公路(路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 mGB50160-92第3.1
16、.7条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与厂外公路(路边)的防火间距均大于20 m符合二工厂总平面布置1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与员工宿舍保持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2厂区总平面应按功能分区布置HG/T20649-1998第4.1.5条3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罐组、装卸区或全厂污水处理等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在山区或丘陵地区,并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GB50160-92第3.2.2条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罐组、装卸区未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
17、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但按全年最大频率风向,未吹向人员集中区域基本符合4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应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全厂性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阶梯上GB50160-92第3.2.3条可燃液体罐组未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全厂性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阶梯上符合5可能泄漏、散发有毒或腐蚀性气体、粉尘的生产、储存和装卸设施,应避开人员集中场所,并应布置在其全年或夏季最多频率风向的下风向或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向HG/T20649-1998第4.2.3条6剧毒物品的生产、储存和装卸设施的布置,应位于远离人员集中场所的单独地段内,且应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全年最多频率风向的下风向或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向HG/
18、T20649-1998第4.2.4条7汽车装卸站、液化烃灌装站、甲类物品仓库等机动车辆频繁进出的设施,应布置在厂区边缘或厂区外,并宜独立成区GB50160-92第3.2.8条汽车装卸站、甲类物品仓库等机动车辆频繁进出的设施,布置在厂区边缘或厂区外,危化品库独立成区,成品库未独立成区基本符合8采用架空电力线路进出厂区的总变电所,应布置在厂区边缘GB50160-92第3.2.9条总变电所位于厂区的南部符合9工艺装置或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罐组与周围消防车道之间,不宜种植绿蓠或茂密的灌木丛GB50160-92第3.2.10条工艺装置或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罐组与周围消防车道之间,未种植绿蓠或茂密的灌木丛
19、符合10机、电、仪修等操作人员较多的场所宜布置在厂前附近,避免大量人流经常穿行全厂或化工生产装置区HG20571-95第2.2.7条机、电、仪修布置在厂前附近符合11空气分离装置,应布置在空气清洁地段并位于散发乙炔、其他烃类气体、粉尘等场所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GB50160-92第3.2.6条12锅炉房一般应装在单独建造的锅炉房内,不应直接在聚集人多的房间或在其上面、下面、贴邻或主要疏散口的两旁,新建锅炉房不应与住宅相连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83条锅炉房布置在单独建造的锅炉房内,有两个疏散口符合13变电所、配电所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但供上述甲、乙类专用的1
20、0kV及以下的变电所、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GBJ16-87第3.2.7条三防火间距1工艺装置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甲、甲30m;甲、乙25m;甲、丙20mGB50160-92第3.2.11条乐果硫化物合成与乐果合成与蒸发厂房之间、乐果合成与蒸发与杀虫双铵化厂房之间、杀虫双铵化与氯化厂房之是的防火距离小于30m不符合2工艺装置与明火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甲30m;乙25m;丙20mGB50160-92第3.2.11条冰机房与嘧啶磷车间化验室之间的距离小于25m不符合3工艺装置与厂围墙中心线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小于10 mGB50160-92第3.2.11条工艺装置与厂围
21、墙中心线之间的防火距离均大于10 m符合4地上可燃液体储罐(500m3)与明火及散发火花地点位置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25mGB50160-92第3.2.11条地上可燃液体储罐(500m3)与明火及散发火花地点位置的防火距离大于25m符合5地上可燃液体储罐(500m3)与全厂性重要设施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30mGB50160-92第3.2.11条地上可燃液体储罐(500m3)与全厂性重要设施的防火距离均大于30m6地上可燃液体储罐(500m3)与工艺装置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甲25m;乙20 m;丙15mGB50160-92第3.2.11条地上可燃液体储罐(500m3)与工艺装置的防火距离大于30m符合
22、7地上可燃液体储罐与厂围墙中心距离不应小于10 mGB50160-92第3.2.11条地上可燃液体储罐与厂围墙中心距离约为2m不符合8甲类物品库与工艺装置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甲30m;乙25m;丙20mGB50160-92第3.2.11条甲类物品库与工艺装置的防火距离大于30m符合9厂房之间、厂房与库房、厂房与储罐和堆场、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J16-87中规定GBJ16-8710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5 m,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应满足防火间距要求GBJ16-87第3.3.12条11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厂内主要道路(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10m,与厂内次要
23、道路的距离不应小于5 mGBJ16-87第3.3.9条嘧啶磷车间与厂内主要道路之间的距离小于10 m不符合四厂内道路1工厂主要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并宜位于不同方位GB50160-92第3.3.1条工厂有2个门,其中一扇门常关不能作为主要出入口不符合2厂区道路应根据交通、消防和分区要求合理布置,力求顺通。危险场所应为环行,路面宽度按交通密度及安全因素确定,保证消防、急救车辆畅行无阻HG2057195第2.2.6条3生产区的道路宜采用双车道;若为单车道应满足错车要求GB50160-92第3.3.4条4工艺装置、可燃液体的储罐区、装卸区及化学危险品仓库区应设环形消防通道;当受地形限制时,可设有回车场
24、的尽头式消防车道。消防道路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路面上净空高度不应低于5 mGB50160-92第3.3.5条各车间均有环形消防通道,成品库有环形通道,但西、南两方路面不平整消防车无法通过,危库区无环形通道,消防道路宽度大于6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小于12m不符合5当道路路面高出附近地面2.5m以上,且在距道路边缘15m范围内,有工艺装置或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储罐及管道时,应在该段道路的边缘设护墩、矮墙等防护设施GB50160-92第3.3.8条五厂内管线综合1有可燃性、爆炸危险性、毒性及腐蚀性的管道,应采用地上敷设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HG/T20649
25、-19982沿地面或低支架敷设的管道,不应环绕工艺装置或罐组四周布置GB50160-92第3.5.1条3管道及其桁架跨越厂内道路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 mGB50160-92第3.5.2条管道及其桁架跨越厂内道路的净空高度为5 m符合4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不得穿越或跨越与其无关的炼油工艺装置、化工生产单元或设施;但可跨越罐区泵房(棚)。在跨越泵房(棚)的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法兰、螺纹接头和补偿器等GB50160-92第3.5.4条可燃气体、可燃液体未穿过或跨越无关的化工生产单元或设施符合5距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设备30 m以内的管沟、电缆沟、电缆隧道,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窜入和积
26、聚的措施GB50160-92第3.5.5条距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设备30 m以内的电缆沟无防止可燃气体窜入和积聚的措施不符合6各种工艺管道或含可燃液体的污水管道,不应沿道路敷设在路面或路肩上下GB50160-92第3.5.6条无专门的污水管道无此项易燃易爆车间安全生产条件安全检查表序号评价内容依 据实际情况检查结果备注一从业人员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七条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
27、责任制,并积极落实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5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6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九条7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并考核合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条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8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28、五十条劳动者享有合理的劳动休息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劳动法二设备和设施工艺设备与设施1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4处理可燃气体、易燃和可燃液体的设备,其基础和本体应使用非燃烧材料制造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第526条5生产、使用、贮存和运输易燃易爆物质和可燃物质的生产设备,应实行密闭,严禁跑、冒、滴、漏
29、GB5083-1999第641条6对于有毒、有害物质的密闭系统,应避免跑、冒、滴、漏GB5083-1999第672条7设备和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当设备和管道的保冷层采用泡沫塑料制品时,应为阻燃材料,其氧指数不应小于30GB50160-92第4.1.1条工厂保温采用岩棉材料,保冷采用阻燃型聚氨酯泡沫符合8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设备和管道应设计安全阀、爆破板等防爆泄压系统,对于输送可燃性物料并有可能产生火焰蔓延的放空管和管道间应设置阻火器、水封等阻火设施HG20571-95第3.1.11条除杀虫双车间外,其它车间相应的放空管均装设了阻火器1、2、3符合4.不符合9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
30、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在用压力容器,应根据设计要求装设安全泄放装置(安全阀或爆破片装置)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41条10对易燃介质或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或中度危害介质的压力容器,应在安全阀或爆破片的排出口装设导管,将排放介质引至安全地点,并进行妥善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大气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44条11因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反应设备,应设报警信号和泄压排放设施,以及自动或手动遥控的紧急切断进料设施GB50160-92(1999版第4.4.11条12对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生产设备,应装设爆破板等安全设施GB5083-1999第644条13可燃气体、
31、可燃液体的金属管道除需要采用法兰连接外,均应采用焊接连接GB50160-92第4.3.1条各车间均符合符合14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不得穿过与其无关的建筑物GB50160-92第4.3.2条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管道未穿过其它建功无关建筑物15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采样管道,不应引入化验室GB50160-92第4.3.3条未引入化验室16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应架空或沿地敷设必须采用管沟敷设时,应采取防止气液在管沟内积聚的措施,并在进、出装置及厂房处密封隔断;管沟内的污水,应经水封井排入生产污水管道GB50160-92第4.3.4条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管道大部分采用架空或沿
32、地敷设,仅乐果车间存在管沟敷设,且无防止气液在管沟内积聚的措施不符合17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18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19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20压力容器安全附件应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54条21压力容器运行操作人员,应加强对液位计的维护管理,保持完好和清晰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66条22含光气物料
33、的压力容器不宜使用视镜,必须使用时,应选用带保护罩的视镜,并设有局部排风设施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GB19041-2003第5.2.3条23液态光气和异氰酸甲酯等装置系统要严格控制水的混入,当用水或水性溶液作贮槽冷却剂时,禁止槽内设冷却盘管GB19041-2003第5.2.7条24输送含光气物料应采用无缝钢管,并宜采用套管GB19041-2003第6.1条25含光气物料管道连接应采用对焊焊接,严禁采用丝扣连接GB19041-2003第6.2条26输送光气及含光气物料的管道,穿墙或楼板时应装设在套管内;严禁穿过生活间、办公室和直接埋地,也不应敷设在管沟内GB19041-2003第6.4条2
34、7光气及光气化生产装置区域必须设置光气、氯气、一氧化碳监测及超限报警仪表,还应设置事故状态下能自启动紧急停车和应急破坏处理的自控仪表系统GB19041-2003第10.2条电气设备与设施1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2应具有法定部门出具的防雷、防静电检测报告有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监测中心于2004年7月9日出具的电气安全检测报告。3各类低压用电设备、插座应安装漏电保护器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第10条车间主要电机均装设了电机保护器,办公楼主开关为漏电保护开关,其余插座均未安装漏电保
35、护器。4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配电线路应穿管保护GBJ16-87第10.1.3条、第10.1.4条公司的水泵房采用了单独的供电回路,配电线路均穿管保护。5有化学腐蚀液体或高温熔化金属溢流的场所,或在载重车辆频繁经过的地段不得用电缆沟敷设电缆GB50214-94第5.2.5条车间均采用电缆穿管埋地敷设。6电缆穿墙或穿楼板时,应穿管或采取其它保护措施GBJ54-83第5.4.1条电缆穿墙或穿楼板时,均穿钢保护。7所有灯具、开关、插销应适应环境的需要,如在特别潮湿、有腐蚀性蒸气和气体、有易燃易爆的场所和户外等处,应分别采用合适的防潮、防爆、防雨的灯具和开关HG/T
36、20586-96第6.0.1条各车间均为一般工作环境,主要采用软线吊灯和工矿灯照明。8化工生产装置在防爆区域内的所有金属设备、管道、储罐等都必须设计静电接地,不允许设备及设备内部件有与地相绝缘的金属体HG20571-95第324条9化工装置、设备、设施、储罐以及建(构)筑物,应设计可靠的防雷保护装置HG20571-1995第3.3.1条烟囱、办公楼、厂房等均设有防雷装置,金属设备、储罐(壁厚4mm)已作接地保护。10化工装置的架空管道以及变配电装置和低压供电线路终端,应设计防雷电波侵入的防护措施HG20571-1995第3.3.6条高压架空线引入设有避雷器,低压线进户处采用穿管埋地引入并作重复
37、接地。11正常不带电而事故时可能带电的配电装置及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应设计可靠的接地装置HG20571-1995第3.4.1条各配电装置及毾电气设备均有接地保护。12装有避雷针的建筑物上严禁架设低压线、通信线和广播线GB50057-94第3.5.6条装有避雷针的建筑物上未架设低压线、通信线和广播线;13避雷针的安装应满足机械强度和耐腐蚀的要求。避雷针宜用直径不小于25mm,壁厚不小于2.75mm的钢管或直径不小于20mm的圆钢,并镀锌GB50057-94第4.1.1条经检查,避雷针的材质和安装基本符合规范要求。14配电装置长度大于6m时,其柜(屏)后通道应设2个出口GB50053-94第4.
38、2.6条厂总配电室内高、低压配电室和三分厂变电所低压配电室的配电装置长度均大于6m,其屏后设有两个出口。15长度大于7m的配电室应设两个出口GB50053-94第6.2.6条三分厂变电所高压室只设一个出口,厂总配电室高、低压室符合规范要求。16在电气设备上工作应有完全保证工作人员安全的组织措施,即: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结束和送电制度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第三十二条公司制定了安全用电管理制度以及在电气设备上工作的交接班制度、巡逻检查制度等一系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7在一经合闸即可送电到工作地点的开关和刀闸的操作把手上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第七条标示牌
39、的设置符合安全要求。18光气及光气化生产装置的供电应设有双电源,紧急停车系统、尾气破坏处理和应急破坏处理系统应配备柴油发电机,要求在30s内自启动供电GB19041-2003第10.1条防护设施1化工装置内有发生坠落危险的操作岗位时应按规定设计便于操作、巡检和维修作业的扶梯、平台、围栏等附属设施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第361条2高速旋转或往复运动的机械零部件应设计可靠的防护设施、挡板或安全围栏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第362条3对于毒性危害严重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必须设计可靠的事故处理装置及应急防护措施HG20571-1995第4.1.3条无此项4在有毒性危
40、害的作业环境中,应设计必要的淋洗器、洗眼器等卫生防护设施,其服务半径小于15m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第414条5化工装置内的各种散发热量的炉窑、设备和管道应采取有效的隔热措施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第423条6在高噪声作业区工作的操作人员必须配备必要的个人噪声防护用具,必要时应设置隔音操作室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第4367应防止工作人员直接接触具有危险和有害因素的设备、设施、生产原材料、产品和中间产品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第237条8具有化学灼伤危害作业应尽量采用机械化、管道化和自动化,并安装必要的信号报警、安全联锁
41、和保险装置,禁止使用玻璃管道、管件、阀门、液压量计、压力计等HG20571-1995第4.6.2条嘧啶磷车间硫酸计量罐采用玻璃管液位计且无保护套,硫酸配制系统存在玻璃管道1、3、4符合2、不符合三工艺方法1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2应尽量采用没有危害或危害较小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淘汰毒尘严重又难以治理的落后的工艺设备,使生产过程本身为本质安全型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第232条3对具有或能产生危险和有害因素的工艺、作业、施工过程,应采用综合机械化、自动化或其他措施,实现遥控或隔离操作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91第5.3.1条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第233条4对产生危险和有害因素的过程,应配置监控检测仪器、仪表,必要时配置自动联锁、自动报警装置;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91第5.3.1条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第234条5危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