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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编制工作,现将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7年12月27日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编制工作,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全面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规
2、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编制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以下简称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适用本办法。有关安全监管部门所属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执法总队、支队、大队等,以下统称专门执法机构),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纳入本部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统一编制。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以下简称监督检查),是指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现场处理、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措施的行政执法行为。第四条 安全监管部门编制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应当相互衔接,
3、避免在监督检查对象、内容和时间上重复或者监督检查缺位。第五条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经过批准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第二章 编制原则与考量因素第六条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统筹兼顾、分类分级、突出重点、提高效能、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第七条 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一)行政执法人员的数量和能力;(二)本部门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数量、分布、生产规模及其安全生产状况;(三)重点检查的行业领域及生产经营单位状况;(四)道路交通状况以及执法车辆、技术装备配备和执法经费情况;(五)影响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执行的其他因素。第八条 安全监管部门编制
4、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应当测算本部门总法定工作日、监督检查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及非执法工作日。(一)总法定工作日,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日和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总数的乘积。纳入计算行政执法人员数量的比例,省级安全监管部门(不含其专门执法机构,下同)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60%,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70%,县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80%;专门执法机构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90%。(二)监督检查工作日,是指安全监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监督检查的工作日。其数额为总法定工作日减去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所剩余的工作日。监督检查工作日包括重点检查工作日、一般检查工作日。1.重点检
5、查工作日,是指对重点检查单位开展监督检查所需要占用的工作日。2.一般检查工作日,是指对重点检查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所需要占用的工作日。(三)其他执法工作日,是指下列工作预计所占用的工作日:1.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监管;2.实施行政许可;3.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4.调查核实安全生产投诉举报;5.参加有关部门联合执法;6.办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登记、备案;7.开展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8.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9.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10.完成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安排的执法工作任务。(四)非执法工作日,是指下列工作和事项预计所占用的工作日:1.机关
6、值班;2.学习、培训、考核、会议;3.检查指导下级安全监管部门工作;4.参加党群活动;5.病假、事假;6.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按照前3个年度的平均值测算。第三章 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内容第九条 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包括重点检查、一般检查两个部分的安排,以重点检查为主。重点检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60%。第十条 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主要内容如下:(一)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二)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和总法定工作日、监督检查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三)重点检查安排:1.重点检查单位范围、数量、名称、行业领域;2.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的占比;3.对有关重点检查单位
7、的计划检查次数;4.时间安排;5.其他事项。(四)一般检查安排:1.一般检查单位范围、数量、行业领域;2.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的占比;3.时间安排;4.其他事项。(五)总法定工作日、监督检查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测算的说明。第十一条 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的重点检查安排,应当明确重点检查单位的范围、数量、名称及其所属行业领域以及计划检查次数。重点检查单位范围如下:(一)安全生产风险或者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场或者排土场边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建设在大型工矿生产经营单位、大型水源地、重要铁路和公路、水产基地和大型居民区等重要生产生活设施
8、上游的尾矿库,高压高含硫石油天然气开采生产经营单位;2.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3.烟花爆竹生产、批发单位;4.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5.涉爆粉尘生产经营单位;6.存在高危粉尘、高毒作业、放射性作业以及其他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7.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二)近三年发生过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群发性职业病危害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三)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四)发现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五
9、)发现存在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严重超标的生产经营单位;(六)试生产或者复工复产的生产经营单位;(七)其他应当纳入重点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对重点检查单位的检查频次如下:(一)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重点检查单位,一般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二)对前款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重点检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监督检查的频次。安全监管部门承担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应当参照本条第二款关于重点检查单位范围的规定,将存在安全生产风险或者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较高等情形的煤矿纳入重点检查单位。第十二条 根据本部门执法力量难以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重点检查单位实现监督检查全覆盖
10、的,应当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作出说明,明确实现监督检查全覆盖所需要的年度,并在相关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作出合理安排。对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执行过程中新发现的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对其开展监督检查,或者纳入下一个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重点检查安排。第十三条 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的一般检查安排,应当明确一般检查单位的范围、数量及其所属行业领域。一般检查单位范围如下:(一)本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二)对下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三)其他应当纳入一般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第十四条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采用“
11、双随机”抽查方式(随机选取被检查单位、随机确定监督检查人员),实施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一般检查,因监督检查人员数量、专业等限制难以实施“双随机”抽查的,应当随机选取被检查单位;实施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重点检查的,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随机确定监督检查人员。第四章 编制程序第十五条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指定一个内设机构负责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各内设执法机构、专门执法机构根据其职责提出具体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由负责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机构统一审核编制。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初步拟订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后,应当分别抄报省级、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征求意见。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时,
12、应当听取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七条 安全监管部门编制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应当经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经批准后,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报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报批、备案时,应当一并报送上一个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及相关数据。第十八条 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批准后,安全监管部门按照有关工作部署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治理,需对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在30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履行报批和备案手续。上述重大调整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重点检查单位的数量减少幅度超过计划10%,或者重点检查单位的范围作出变更的;(
13、二)监督检查单位的数量减少幅度超过计划20%的;(三)其他需要报批的情形。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同时核定相应的工作量。第十九条 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部分调整或者变更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制作有关文件,以存档备查。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条 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根据有关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或者根据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委托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具有行政处罚等权限)的组织或者机构,参照本办法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委托的安全监管部门批准,并于每年3月底前报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编制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0年10月29日印发的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同时废止。专心-专注-专业